(4)趋利的过度投资行为
从传统经营模式来看,保险公司依靠“三差益”(即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实现经营利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外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大多经历了由最初的注重承保业务本身的盈利进入到主要依靠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来弥补微利甚至亏损的承保业务的阶段。投资业务开始与承保业务并驾齐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动力。近年来,国际大保险机构的实践也有效地验证了资金运用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2003—2007年,世界最大的保险集团——美国AIG资产管理的经营收入年均复合增长22.3%,同期整个AIG集团的年均利润增长为-6.5%,表明资产管理已成为其重要的利润来源。我国也同样如此。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宽,许多保险公司获得了丰厚的投资收益。如,中国人寿A股年报显示,年公司承保亏损138.21亿元,较2005年的80.74亿元增加57.47亿元,增长71.18%。但投资收益得到显著改善,投资收益由2005年的91.83亿元增长至2006年的232.03亿元,增长152.67%。净利润达到96.01亿元,增长75.97%。毫无疑问,公司净利润的增长主要是由投资收益大幅增长所致。其中,股权类资产全年实现投资收益107.08亿元,较2005年的5.68亿元增加了101.40亿元,增长1785.21%。由承保业务获取资金、依靠投资收益赚取利润的盈利模式也得到了保险业界广泛的认同,保险业渐渐由过去较多依靠承保利润发展为过度依赖投资收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资本市场严重受挫,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锐减。AIG集团在这次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亏损严重,几度濒临破产边缘,原因就在于其一味地追求高投资回报率,忽视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暴露出现代保险机构过分倚重投资业务的潜在风险。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形同样不容乐观,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盈利大幅下降的严重局面。2008年10月,中国平安宣布在三季报中对富通集团的股票投资计提约157亿元的减值准备,这些计提的减值对平安三季报和年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事实证明,过度追求投资收益的盈利模式造成了保险业效益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是不稳健和不可持续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3.1.2保险中介者侵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表现形式及案例分析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是连接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的中间力量。其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销售的主力军,保险公估人则为保险双方提供理赔服务。保险中介人可以有效地协调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事实证明,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保险市场越发达,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就越好。在我国,保险中介者数量众多,然一些保险中介者未能尽职尽责,而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或与保险公司合谋,严重侵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具体表现为:
(1)欺诈误导保单持有人。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佣金,在利益的驱使下,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避重就轻,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保单持有人。如2001年,福州某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新险种——投资连结保险。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投资连结保险的无限增殖功能,却避而不谈该险种存在的风险及弊端,使大量保单持有人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投保决定。此后,发觉上当的保单持有人要求保险公司退保,该保险公司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退保,但多数保单持有人仍因退保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经纪人是代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其安排保险的机构或个人,然由于我国的保险经纪制度还不完善,保险经纪人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一些保险经纪人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造假弄假,骗取客户的信任,在保险经纪人专业素质不足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安排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推诿责任,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2)诱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或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如2003年11月1日,《新民晚报》上刊登了一起因保险代理人不让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而导致客户得不到赔偿的案件。
案情大概:2002年6月,姚女士为丈夫买了“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住院医护补贴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间内,姚女士的丈夫咳血住院,经诊断为肺部感染。出院后,姚女士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却遭到拒赔,称其丈夫在健康告知项目就是否吸烟一项违反如实告知,因此解除保险合同,所缴保费概不退还。而姚女士指出投保书上健康告知栏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的,当时她的丈夫就在一旁吸烟,而且他们夫妻还曾对业务员的不实填写提出过异议,但是业务员却说没有关系,他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为此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住院补贴1470元及医疗费7312.06元。最终,因姚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法院驳回了姚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在本案中,该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保险手续费,诱导保单持有人做不实告知,使得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由于保单持有人的不实告知拒赔。事实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因此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其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若保险代理人超出其代理权限,而善意的保单持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由于本案中的保单持有人苦于难以举证导致最终无法得到赔付。该保险公司的行为也由于媒体曝光遭到公众的不屑与不满,其诚信形象受损。
(3)保险代理人的流失使得出现大量“孤儿保单”,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全球著名的波士顿咨询公司公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的保险行业代理人总体流失率每年高于50%,其中,保险公司第一年的业务员流失率最高,甚至高达70%至80%。我国第一批保险代理人坚持做到现在的还不足10%,而一线保险代理人的流失率一般在80%。保险代理人的流失可以分为被动流失和主动流失,前者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无法达到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要求被迫离开公司,后者指保险代理人符合保险公司的考核要求自愿离开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之间互相挖墙脚。在保险公司饱受人员流失之苦的同时,最能切身感受到保险代理人流失之苦的则是那些买了保险的保单持有人。由于许多保单随着保险代理人的离去而成为“孤儿保单”,在客户服务和保单处理方面自然不如预期,保单持有人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者的不规范经营或不诚信行为导致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而这两者的行为侵害也是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中介者的市场行为对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尤为重要。
3.1.3保险监管机构等监管主体监管乏力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一政府监管为主,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媒体等非政府监管为辅。监管主体监管不力同样将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首先,政府管制是公众利益保护的核心力量,相应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管措施及效果对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保险监管机构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险市场制度与规则,如未能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未能对保险市场上其他主体侵害保单持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业的自律组织,其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约束保险公司不正当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可见,保险行业协会对于规范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表现在:一是对于会员的违规行为缺乏必要的处分措施,部分自律规程流于形式,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二是全国协会对地方协会履行自律职能的指导关系不明确,全国协会系统履行自律职能时步调不一致,另外,地方性自律规程与完善法人治理要求存在矛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利用此矛盾从中渔利,从而影响自律规程的效能;某些地方协会缺乏政策敏感度,出台了一些捆绑销售的行规。
第三,在保险市场上,媒体作为信息披露的载体,积极的媒体披露不仅使得保险市场的信息发布更为及时,同时,社会媒体对于公共权力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披露又可改善政府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譬如,在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中,媒体的披露通常更迅速、更直接,通过舆论压力对保险市场中不诚信行为进行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推动保险业的发展。然而,媒体的监督权也是有限度的,其在保险市场上的监督职能是以其自身的高度自律为假设条件的,现实表明许多媒体尚缺乏自律精神。一些媒体异化为政府或保险公司利益的“传声筒”,失去了媒体作为独立的民间舆论载体的监督功能,而且可能造成媒体寻租行为。另外,也确实存在着一些舆论监督运行机制的不规范不健康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市场秩序带来了一些干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混淆视听的恶劣影响。这些不公正的媒体披露对保单持有人将起到误导作用,阻碍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