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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历史演进及现行制度分析(3)

二是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及管理。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三是强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若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其中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另外,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2.2.1.3其他关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由于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公司的消费者,也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除了《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外,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地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有着一定的联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广大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利、以及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监管机构也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包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十几部,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数不胜数,涵盖了公司管理、管理人员任职监管、保险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中介管理、再保险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等保险监管领域的各个方面,如保监会2000年8月1日发布、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发布、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2005年2号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2005年3号令),2006年1月20日印发并施行的《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2号),保监会2006年4月6日发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8年7月施行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如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些在短短几年间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迅速填补了保险监管的法律真空,正在逐步搭建出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框架,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4月,为了切实解决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并从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加强诚信建设、切实提高全行业诚信服务意识等方面对加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落实。可见,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外部监管环境已经日益改善,这对于维护保单持有人对于我国保险业的信心,改善我国保险制度运行环境,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2.2.2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现行制度的缺失

基于对现行保险监管制度的全面考察,笔者发现,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环境的变化,政府在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体现在:(1)从监管立法上来看,保险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已初步形成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前所述,《保险法》的颁布及两次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架起了基本的法律框架。(2)从监管主体来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主要的保险监管主体。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在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规范保险公司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3)从监管内容来看,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到“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最终形成“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三支柱监管,我国保险监管内容的变迁体现了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范围的扩大。(4)从监管手段来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现为严格监管的特征。目前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属于稚嫩产业,因此,保险市场难免出现许多不成熟的、追求短期目标的现象和行为,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的接受度还不高。严格监管可以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对保护保单持有人来说是有一定必要的。

然而,正因为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保险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在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业已初步形成由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保单持有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法》经过两次修改已逐渐完善,但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差,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制度并未采纳,如英美法系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欧盟保险监管体系中的申诉制度等;此外,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保单持有人这一重要主体的相应权利并未加以明确,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再者,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总的来说,我国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阶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以“为我用”,加强相关法规的约束力及可操作性,重视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2)监管效率以及透明度有待提高。首先,保险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以实现对保险当事人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方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监管机构能否始终尽职尽责地实施独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保险公司的各种设租、寻租行为以及保险中介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我国保险监管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保险监管效率是指保险监管目标实现的程度。本书认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效率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被监管者的风险管理和市场能力,并由此提高保险业的整体效率;二是监管当局应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从这两点来看,我国的保险监管效率还不高,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程序较为冗杂、监管者的监控机制缺位、监管效率评估机制缺乏等问题。其次,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市场透明度。然而,由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监管透明度尚待提高。第一,监管信息披露不完全。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良好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的披露尚不完全,导致不知情的保单持有人无法正确区分“好的保险公司”和“坏的保险公司”,其利益当然难以保证。第二,由于缺乏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保单持有人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而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必然助长误导宣传之风,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三,监管机构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保单持有人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太高,使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监管机构的信任度不高,降低了监管效率。

(6)自律监管机制不到位,监管主体单一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体制相比,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具有单一化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未形成多监管主体合作性的系统化监管体制。虽然我国已于2001建立了保险行业协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保险市场中介尚处于初步建立时期。因此,政府承担了主要的监管工作,保险行业协会在监管中只发挥着政府监管的辅助作用,我国保险行业的自律监管功能不足。

第三节本章小结

本章回顾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演进历程,着重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剖析了目前在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自律监管不到位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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