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对公营企业实行部分私有化。印度公营企业的私有化主要是将公营企业的部分股票出售给工人、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此将公营企业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并由此改革企业的生产管理方式。拉奥政府时期,印度公营企业股票的出售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在1991年12月,允许每个公营企业可出售最多占其国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的股票。这次选择了31家企业,最终出售的总额占这些企业注册资本的10%。第二轮是在1992年2月,这次拉奥政府设立了公营企业撤资委员会,确定保留领域的公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目标是49%,其他公营企业股份转让的目标是74%。除了采取出售股票的方式之外,公营企业还采取了一些零散的私有化方式。如对前景不确定、又不能吸引外资的公营企业进行贸易出售;对经营亏损的公营企业出售管理;对服务部门实行管理契约;对需要新技术、资本,同时私营部门也想进入的公营企业实行联合经营等等。应该说,尽管拉奥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实际上真正私有化的步伐并不大。
拉奥政府的改革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失业的加剧和农村居民贫困程度的加深,结果在1996年大选中败北,之后印度政坛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动荡时期。1996年大选中获胜的瓦杰帕伊人民党政府在13天后就由于议会中未获得多数信任票而被迫辞职。后来又经历了德韦·高达联合阵线政府和德尔·库马尔·古杰拉尔政府的短暂执政,直到1998年3月瓦杰帕伊再次上台出任总理,组成以人民党为首的联合阵线政府,印度政坛才再次稳定下来。而瓦杰帕伊再次上台之后,基本上继承了拉奥政府的路线,继续进行经济转型,在所有制改革方面,主要是在公营部门实行了加强战略性企业、出让非战略性企业的政策。对非战略性企业,不仅同意当时撤资委员会提出的关于43家公营企业的撤资方案,而且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了更多的撤资企业,并把1999——2000年度的撤资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另外,还提出了激进的私有化计划,其主要内容有:由政府和一般为私营金融企业或其他私营公司的合伙人,共同组成具有特殊目的的实体;政府在这种实体中的股份应在51%以下。这种实体将负责接管并促进一家公营企业的私有化进程。
2004年,几乎由于和拉奥政府同样的原因,瓦杰帕伊政府在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形势下在选举中意外落败。国大党重新赢得政权,拉奥政府时代的财政部长曼·辛格出任总理。总的来说,鉴于以往的教训,曼·辛格政府对经济改革比较谨慎,但还是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在所有制改革方面主要有:1、继续坚持对公营经济的改革。曼·辛格政府对此采取的重要措施是,鼓励公营企业合并。特别是鼓励公有银行的合并和认购;认为银行合并会扩大规模从而增强与国际级银行的竞争能力。为便于此类并购,印度政府于2005年2月修订《所得税法》。根据现行《所得税法》72A节规定,允许两家银行之间的合并可以抵消利润,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合并则不允许抵消利润。另外,曼·辛格政府还坚持从公营部门撤资。2006年初政府以平均每股678.24卢比的价格,出售其在马鲁特商业公司8%的股份,价值约156.76亿卢比。政府决定全部退出该商业公司,其在马鲁特汽车公司所剩10.28%的股份将在合适时间出售。2、继续放松对私营经济的限制。一是鼓励私营部门建立经济特区。二是允许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曼·辛格政府允许私营部门对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投资。
4.3.3中印所有制改革比较
所有制改革总的来说可以看成是经济转型中的私有化进程。根据前文所述科尔奈的理论,经济转型中的私有化战略可以分为战略A和战略B两大类。按着这一理论,可以看出,中印的所有制改革都更倾向于战略A,拥有很多的共同之处。
首先,两国都把首要的任务放在创造有利条件,使私人部门得以由下而上的生长起来,并使其拥有与公有经济部门平等竞争的地位。
中国的所有制改革中曾有一个长时期的增量改革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为民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的过程,即便在增量改革之后,虽然重点逐步转向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但解除对民营经济的种种束缚,为民营经济创造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仍然是经济改革中重要内容。同样印度的所有制改革过程也是从放松对私营经济部门的管制开始,对公私经营领域的战略性调整、取消生产许可证、改革《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都是都是为私营部门获得与公营企业平等竞争的地位。
其次,两国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点都放在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上,而不是简单的所有权私有化。
经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有两条基本的思路,一条通过所有权的私有化,尽可能多的减少国有制,如独联体和东欧国家。一条则把重点放在增强国营企业的竞争力上。很明显,中印的所有制改革中国营企业的改革走的都是是第二条道路。虽然中印经济改革中也对一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制,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而言,主要都是增强其竞争能力。
最后,两国在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的方式上,存在很大的一致之处,都把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和股权的多样化作为基本的方式。
国有企业之所以经济效益差,竞争能力弱,其主要原因一般是两条,一是缺乏经营自主权;二是企业财务的软预算约束,即国有企业只负赢不负亏。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印度的公营企业实际上曾经也都存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印两国都采取了类似的方式。一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中国最早实行的承包制和后来的现代企业制度都强调这一点。印度的公营企业“谅解备忘录”和后来企业董事会的改革也是同样的目的。二是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中国在80年代的放权让利改革中就提出了企业自负盈亏的要求,后来的公司化改革更明显是要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印度公营企业改革中采取减少对公营企业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等措施,同样是为了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三是实行国有企业股权的多元化。这种部分私有化的措施既可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又可以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是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最有效的改革。1999年中国国有企业全面公司化改革的时候,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而印度自拉奥政府以来的公营企业改革,也都采取了出售部分企业股票的做法,这和中国的改革非常相似。
但是,中印经济改革中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的所有制改革过程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印度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中国的所有制改革中,无论是对私有经济部门的政策还是对公有经济部门的政策,都存在一个连续而且不断深化的过程。如对于私有部门的改革,最早是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禁止有“剥削”性质的私营经济的存在,甚至专门从理论上划分个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界线。但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私营经济到处出现时,政府首先是在“不争论”政策的保护下得以存在,后来在十三大后终于获得法律的认可。不过由于仍然处于补充地位,对其限制还是非常之多。但到了90年代后,其地位就日益提高,对其限制也日益减少。最终到十五大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体制外转变为体制内,基本上获得了与公有经济平等竞争的地位。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一过程也非常明显。首先是计划体制内的放权让利,然后是公司化的试点,最终是全面的公司制改革。可以说,不同的时期政策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同时基本上后一时期的改革都是前一时期的深化。但是,印度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并不存在这样的一种逐步深化的特征。可以说,无论是对私有部门管制的放松还是对公营部门的改革,拉奥政府都几乎提出了全部的方案。后来的瓦杰帕伊政府和曼·辛格基本上只是对拉奥政府改革方案的坚持,却并没有一个明显的深化过程。
其次,印度对于私有经济部门的改革比较彻底,使私有部门较快地获得了与公营部门真正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中国的私有经济部门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始终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与国营企业真正平等的竞争地位事实上一直没有实现。
应该说,印度经济转型中最大的改革也是最成功的改革就是放松对私营企业的管制。这一点,印度首先在理论上消除了对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取消了公营企业的制高点地位。然后在实践层面上,其对私营企业管制的放松是非常彻底的,保留给公营部门经营的领域和西方发达国家无异,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给私营企业设置经营的禁区。另外,对于改革前对私营企业发展不利的一系列制度,如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能力和企业规模的限制,都在拉奥政府改革之后基本取消。其在融资、税收等方面也未受到任何歧视,所以,印度的私营企业可以说获得了一个和公营经济部门真正平等竞争的环境。这个环境的得来再加上印度私营企业长久发展的历史底蕴,是印度私营企业在当今世界上拥有很强竞争力的原因。中国的私有经济部门在改革开放时候是一次真正的重建,虽然一再提高其地位,理论上也一直强调要使其拥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竞争地位,但实际上直到今天都还远未达到。首先是中国理论上仍然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种强调本身就必然对私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其次,中国保留给国有企业必须控制的领域也远远多于印度,所以私营企业的发展事实上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最后,在私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特别是银行借贷方面,受到的限制还非常多,根本没有获得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在中国高速发展30来年之后,真正在国际上拥有强大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还非常之少。2007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大陆有25家企业入围,但其中只有联想集团一家民营企业。
最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明显大于印度,而且也获得了比印度更大的成功。
国有企业改革是所有制结构改革甚至是整个经济转型的中心环节,但是在这一环节的改革是,印度明显力度不够,从拉奥政府以来的公营企业改革,可以说都缺乏深度的理论构建,措施都比较单一,而且执行极不彻底。印度的公营企业改革可以说实际上陷入了一个理论上的两难,首先,印度的改革总体上还是在“华盛顿共识”指引下进行的,而“华盛顿共识”对所有制改革的指导主要是迅速使国有企业私有化,而对于国有企业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条件下如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本身就缺乏深入的探讨。所以,如果印度如果完全按着这一共识,就必须迅速地使其私有化,但是,印度又是一个宪法上的“社会主义类型”国家,而且几乎所有的政党都坚持社会主义的目标,这些政党又几乎都认为公营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途径,这就决定了印度实际上不可能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再加上印度工会实力强大,在不能解决这些公营企业工人的出路之前,各方面的压力也会迫使印度政府在公营企业的私有化上必须谨慎行事。故而,印度公营企业的私有化进程非常缓慢,很少有企业通过全部出售的方式实现改制,即便是一些公营企业股票的出售,大部分也是被另一些公营的机构获得。在所有权的私有化受阻又没有足够系统的理论来指导印度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条件下进行改革的情况下,印度公营企业改革进展缓慢就成了必然的事情。而对于中国来说,整个经济转型本身就不是在华盛顿共识的指导下进行的,故而对于经济转型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进行了很多自身的思考,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的关键就在于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实现经营权的非国有化,并且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式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下,中国实际上就解决了印度所遇到的两难。中国是比印度更为正宗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实际上和印度一样,也一直把公有制经济当作实现社会主义的途径,公有制经济在理论上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改变,但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以所有权的私有化为主,而是以经营权的私有化为主,这样就自然避免了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矛盾。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尽管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也曾多次遇到理论的交锋,但最终改革派几乎总能取得胜利。而在实践层面上,由于中国政府是典型的强政府,执行能力很强,故而改革措施也易于落到实处,所以中国的国营企业改革不仅方式多样,力度很大,而且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总之,中印的经济转型都是一种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一次经济改革,两者在改革的理念、战略和方式上各有千秋,各有成功与不足之处,但是,都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了市场经济体制,都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都为经济的起飞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