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1997年十五大以后至今,全面进行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
在十五大以后,在理论上对于所有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说已经到位,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来说,关键只在于其准入的领域问题。这种民营经济经营领域的扩大与国有企业控制领域的缩小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面,所以,可以说,从这时开始,中国所有制改革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已经开始重合,而改革的重点也正式进入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
应该说,十五大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方针,其中非常重要的是两条。其一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其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但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以及详细政策的制定实行,则还是在1999年之后。在1999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决定中,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必须控制的具体行业和领域,这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次,明确了非必须由国家垄断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将其改革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也就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并认为建立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起到有效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最后,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抓大放小、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很多具体的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政策。由此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全面展开,并成了整个中国经济转型中的重中之重。
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从具体的政策层面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政企职责真正分离。这一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将中央政府所属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兼具政企两方面职能的企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的国家局。这一步改革从1998年开始,当时共设立了10个国家局。包括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经过这一步改革之后,这些“总公司”、“集团公司”就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第二步是2001年,将除国家烟草专卖局外的其他九个国家局撤销,这些行政职能由国家经贸委设置的职能司(厅、局)履行。其二是打破垄断,形成竞争格局。即改变原来一个行业只成立一家企业的做法,通过分拆改组的方法成立多家企业,形成竞争局面。如电信行业原来只有中国电信一家企业,后来先后成立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多家企业,基本上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其三是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由于很多的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很重,机构非常臃肿,经过以上两种改革之后依然可能难以成为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进行了国有企业的重组上市改革。重组上市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先将企业中的非核心资产、不良债权和多余人员分离出来,采用分拆、退休、介绍再就业等多种方式处理,然后对核心资产进行重组、首发和上市。其二是将核心资产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进行重组、首发和上市,而将非核心资产、不良债权和多余人员等历史负担保留在原有企业之中。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结果是拥有原有核心资产的企业账面上财务业绩良好,具备上市条件,并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经过多种形式的改革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也终于逐渐摆脱了原有的困境,经济效益明显好转,特别是从2003年以来中国的新一轮经济增长中,中国的国有企业大都表现出了良好的业绩。
4.3.2印度的所有制改革
印度的所有制改革同样可以分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两个基本的内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放松对私营经济的管制、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公营企业(印度的公营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邦属企业,其性质基本上等同于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在上世纪80年代的英迪拉·甘地和拉吉夫·甘地政府时期,印度所有制改革就已经迈出了一定的步伐,而在上世纪90年代拉奥政府启动全面经济改革之后,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就一直是整个经济转型中的重点。
上世纪80年代印度的所有制改革,主要是放松对私营经济的管制。这种放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增加私营企业可参与的经济领域。从上世纪80年代初英迪拉·甘地政府开始就突破了私营新建企业基本上只能从事轻工业和消费品工业的法规,把一些原来只能由公营部门经营的领域向私营部门开放,保留给公营部门的领域大大减少。其次是放松对私营企业生产能力的限制。上世纪70年代印度曾规定15种工业的自动增长方案,即15种工业的私营经济部门可在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上每年自动增长5%或5年内增长25%,无须政府另行核准。80年代初将适用自动增长方案的工业领域扩大到34种。1982年又将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的基数扩大,即一个企业可以从前5个年度挑出生产水平最高的一年的产量在加上它的1/3作为法定生产能力,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年增加5%或5年增长25%。1985年后拉吉夫·甘地政府又增加了新内容,规定如果达到了再批准的生产能力后仍处于“非经济规模”,那么政府将“邀请”企业提出扩大生产的要求,以使企业至少达到“经济规模”。最后是简化和放宽工业生产许可证。1985年开始,拉吉夫·甘地政府就推出了一些简化和放宽许可证的改革。如把类似的工业品归为同一个大类,一个企业如已拥有其中某种工业品的生产许可证,那么就不必再申请新许可证就可以生产这一大类内的其他任何工业品。在放松对私营部门经济管制的同时,拉吉夫·甘地政府也进行了一定的公营企业的改革。主要为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及实施“谅解备忘录”制度。所谓“谅解备忘录”制度是指一部分公营企业与中央政府签订类似生产承包合同的协议,类似于中国的同时期实行过的企业承包制改革。英迪拉·甘地和拉吉夫·甘地政府的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私营经济部门的限制,经济也由此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总的来说并没有改变印度半管制的计划经济性质。
拉奥政府开启真正的经济转型后,所有制改革自然也就全面展开。这一时期,印度的所有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大规模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大减少对私营经济经营领域的限制。
拉奥政府在理论上取消了公有制经济的制高点地位之后,又对公私营企业的经营经营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1991年7月宣布的新工业政策中规定专门保留给公营部门经营的工业减少到8种,1993年3月有进一步减少到6种。这6种工业包括国防军用品、原子能、煤、矿物油、铁路运输以及列在1953年通过的原子能法令中的指定矿物,其他领域全部向私营部门开放。由于一般私营企业对这6种工业既无兴趣又无足够的资本去经营,因此,可以说,这次改革之后,私营部门实际上已经没有工业禁区了。
第二、大规模减少对私营企业的各种管制和生产能力的限制政策。
拉奥政府在拉吉夫·甘地政府简化和放宽许可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松对私营企业的管制。在1991年7月的新工业政策中,规定除了18种(1993年4月减少为15种)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社会稳定和发展、危险的化学品、环境保护和上层消费的产品等项目外,对其他工业项目的生产取消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取消了工业生产能力许可证,规定现有工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来扩大生产规模。另外还修订了《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印度的《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是1970年通过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私人资本的过分集中和膨胀。该法规定,凡企业自身资产连同与其有资本联系的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在2亿卢比以上者以及资产不少于1000万卢比,而且靠自己或同相互连接的企业一起在全印范围内至少提供1/3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都须向中央政府登记接受该法的管束,这些企业进行下列活动时,都需获得政府的批准。(1)大幅度扩大生产能力;(2)扩大现有活动的范围;(3)建立相互连接的企业;(4)同任何企业合并,(5)全部或部分接管其他任何企业。1985年,拉吉夫·甘地政府曾经把法定资产标准从2亿卢比提高到10亿卢比。拉奥政府上台后,则直接取消了10亿资产值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私人财团拥有多少资产值政府都不再过问。反垄断的重点改为监督和控制商业上的垄断行为、限制性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不再在生产上对大公司企业进行干预。
第三、对公营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改革。
拉奥政府对公营企业的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扩大企业自主权,并引入和深化竞争机制;这方面的改革总的来说上是原来拉吉夫·甘地政府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拉奥政府继续在公营企业中推行“谅解备忘录”制度。据1993——1994年度的经济调查,签订“谅解备忘录”的中央直属企业1991——1992年度为71家,1992——1993年度为98家。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从1992年开始,政府全面解除了对公营企业的控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允许企业自由决定投资、生产经营、价格、雇用人员等。政府不能再以任何政治理由干预企业的日常工作,政府的意见由政府在企业董事会中的代表提出,只作为董事会的一种意见,而不是最后的决定或命令。公营企业要外聘1/3的行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以求董事会能够对企业实行专业领导。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减少对公营企业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把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资金主要靠向社会发行债券解决。为了减少公营企业的发展障碍,增强公营企业的竞争能力,政府将很多原来专门针对私营企业的政策适用于公营企业。如1992年1月,政府规定今后公营企业的负债产权比由以往的1:1提高到与私营企业一样的4:1,公营企业的债券同样也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1992年2月又规定取消对公营企业免税债券最高利率的限制。在此之前,公营企业发行的免税债券最高利率不得超过13%,而对私营企业则无此限制,结果一些私营企业往往以高于13%的利率与公营企业争夺资源,使公营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新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允许各企业与投资公司自行商议决定债券利率。
其二、整顿病态企业。根据《1985年病态工业公司(特别规定)法》,印度的病态企业指的是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亏损等于或超过该企业的全部资本净值并且在这一财政年度和这之前一个财政年度已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按着这一规定,上世纪80年代末印度的各种病态企业合计达到18万多家。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达到868.4亿卢比。印度的病态企业原来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而以往解决病态企业的方法一般都是国有化,即将病态私营企业收归公营,这样虽然保证了病态企业中的工人不致因企业倒闭而失业,但是却极大的增加了公营企业的亏损。所以如何处理病态企业一直是印度政府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从拉吉夫·甘地政府开始,印度就决定不再接收病态私营企业,而拉奥政府上台之后,不仅不再接收新的病态私营企业,而且对于公营病态企业也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整顿的措施主要有:(1)将企业交给工人合作社管理。即如病态企业内的工人合作社愿意接管企业,政府可以考虑勾销企业过去的亏损和债务,以优惠价格将企业资产卖给工人合作社。(2)交“工业和金融复兴局”处理。即如工人合作社不愿意接管,则交给工业金融复兴局,由工业复兴局决定制定复兴计划或宣布停办。(3)成立国家复兴基金,解决病态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当然,由于如何处理病态企业的职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病态公营企业的整顿并不顺利,虽然有很多的企业到工业金融复兴局注册,但直到1994年6月都没有一家公营病态企业被拍卖,至于工业金融复兴局提出的很多复兴计划,也多是纸上谈兵,真正付诸实践的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