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增量改革相对应,为了维护经济转型中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国在转型时实施了大量的差别对待的过渡性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1)价格双轨制,这一点前文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2)双重汇率制。这种双重汇率制首先是1979年开始颁布的官方牌价汇率与内部结算汇率的并存,即在公布了官方牌价之后,在进出口贸易项目另行制定内部的外汇结算汇率。这样,公布的官方牌价只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而内部结算的汇率则按1978年平均出口换汇成本加10%的利润来计算,从而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改革初期由于人民币高估给进出口平衡带来的影响。这种制度1981年起正式执行,但在1985年被取消。后来又出现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和官方公布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外汇调剂市场产生的原因是外汇留成制度,基本做法是地方创汇之后,不是全额上缴,而是与中央分成。当然,地方保留的不是外汇,而是外汇额度,地方可以购回属于自己的外汇额度。这种外汇额度也可以横向调剂,互通有无,于是就出现了交易外汇额度的正式市场,这就是外汇调剂市场,一个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外汇而自己的外汇额度又不够时,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买外汇,但外汇调剂市场的汇率往往不同于官方牌价。于是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双重汇率制度。这种双重汇率制直到1994年才正式取消。(3)试验区制度。中国很多市场取向的改革开始时都不是在全国全面铺开,而是选择某些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向全国推广。这样试验区在中国种类繁多,如经济特区,改革试验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等。应该说,中国的这些过渡性的政策对于防止经济转型中经济的不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有的政策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后果。如双轨制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而试验区制度则是后来中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但是印度的经济转型时,虽然也采取过一些类似的过渡性政策,如双重汇率制,拉奥政府在1992年2月宣布对卢比实行双重汇率制,即出口商可将出口收入的60%按自由市场的汇率兑换成卢比,其余必须按官方汇率卖给国家。但这一制度到1994年2月就取消了。从1994年2月开始,印度就实行了经常项目下卢比的可自由兑换。另外,印度也仿效中国,设立了一些经济特区。但印度从没有实行价格双轨制,其试验区与其他地区的政策差距也远不及中国。所以,总的来说,印度实行的这种差别对待的这种过渡性政策远远少于中国。
最后,中国经济转型的力度明显大于印度。
虽然中印两国都是渐进式转型,转型中都不伴随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但是两者转型的力度还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中国来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次转型在经济体制领域,基本是一场根本性的质变,计划调节彻底让位于市场调节,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闭关锁国转向对外开放。而对于印度而言,尽管这场由拉奥政府开启的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全球化经济转型也带有一定的质变性质。但实际上,印度改革之前本身就存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本身就存在作为市场主体的私营经济,本身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对外经济交往形式,所以其改革主要是放松各种各样的管制,加大市场调节的范围,更全面的对外开放,所以它的这种转型本质上还是一次量变,只是这次改革的力度超过了以往各届政府的任何一次改革而已。
4.3中印经济转型中的所有制改革比较
经济转型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运行创造一个新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经济转型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制度重构的过程,这种制度的重构包括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以及政治制度的改革等内容,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还是所有制改革。
经济转型中的所有制改革一般包含两个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内容,其一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其二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于实行激进转型的独联体和东欧各国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基本上就是一个私有化,或称为非国有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过程,因此,这两个内容基本上是合一的。但是,对于实行渐进转型的中国和印度来说,这两个内容虽然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4.3.1中国的所有制改革
从所有制改革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看,中国的所有制改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前,这是一个以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主,同时在计划体制内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
正如前文所说,这一段时期中国的经济改革总的来说是一个增量改革阶段,即改革的重点不是在改革体制内的国有经济,而是在体制之外非国有经济,通过允许、鼓励和支持包括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以乡镇企业为主的新型集体企业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生长点。这种增量改革的结果,使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迅速地多元化。改革之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几乎是公有制一统天下,其中集体经济也主要是在农业和商业领域,工业领域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而经过十几年增量改革之后,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中虽然官方文件中仍认为是集体经济为主,但这种包产到户后的农户事实上更接近于个体经济形式,我国有的经济学家也将其称为业主制企业。而工业和商业领域,由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集体企业的大量涌现,所以其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工业和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主体。
当然,在增量改革的同时,甚至在此之前,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国有企业最早的改革应该是1958年开始的行政性分权改革。其具体做法是由中央政府将一部分工业、商业和财政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行政机关,以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这种下放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另外也使各地方政府之间也产生了一定的竞争,从而使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之前就有了一定的缝隙,这些缝隙中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因素。但是,这种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什么问题,企业依然没有多大的自主权,其调动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非企业的积极性。而这种做法与计划经济本身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因为计划经济体制要想有效,本身就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来保证资源的统一分配,而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之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没有市场机制调整经济结构的情况下,多个地方政府之间事实上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从而必然导致整个经济的混乱。因此这种改革往往持续不了多久,经济的混乱就会发生,当然,经济混乱发生后,权力又只好再次回收。而当权力重新统一于中央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那种管得过死的弊端又会显现,当然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又是行政性分权。所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乱——收——死”的循环之中。
由于这种行政性分权的改革并没有真正地增强企业的活力,而且还不时导致经济的混乱。在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正式开始经济转型之时,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也发生了改变。由原来向地方政府的放权改为直接向企业的放权让利成为了整个增量改革期间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这种向企业的放权让利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的内容,即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企业承包制。所谓扩大企业自主权就是放松政府行政机构对企业的计划管理,允许企业管理层自主做出一些过去由政府作出的经营决策,也就是向企业管理层转移一部分过去由政府掌握的控制权。所谓利润留成就是允许国有企业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保留其利润的一定部分自主支配,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这种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的改革从1978年就开始在四川的6家企业试点,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决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和5个相关文件后,这一改革就在全国实行。但这一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虽然大部分企业改革后表现出了很大的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但效率却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而且,和原来的行政性分权改革一样,这一改革也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并出现了通货膨胀、财政赤字剧增等问题。于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国营企业又采取了一种新的改革——企业承包制。企业承包制的形式很多,有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利润比例分成、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包干等等,其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企业承包制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曾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这种改革并没有真正将国有企业改造成市场主体,其实质还是放权让利改革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放权让利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而已。因此,经过一段时间后,放权让利改革的固有缺陷同样在承包制中体现出来,同样导致了经济的混乱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剧等等,同时,由于企业以及企业的所有职工本身都没有股权投资,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承担亏损的风险,真正负亏的还是国家,因此,计划体制内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这段时间内中国所有制改革真正成功的还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即增量改革。
第二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后到1997年十五大。明确非国有经济的地位同时进行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试点和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阶段。
经过增量改革阶段之后,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已经基本到位,到1992年中国正式宣布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应该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在中国已经基本形成,因此,对于非国有经济主体,特别是非公有经济主体来说,这时的关键是进一步明确他们的地位和赋予它们与国有企业平等的竞争权利问题。这一问题应该说经过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之后,也已经基本解决。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而在中共十五大上,则由于正式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从此之后,非公有制经济也已经正式成为了体制内的一部分,其与国有企业的平等竞争的地位在理论上已经基本解决。
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彻底地改变了原来那种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思路,将其改造成真正的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成为了新时期改革的基本方向。至于改革的具体方法,则是用公司制的方式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详细地阐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后来一般将其概括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个方面。但是这一决定通过之后,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总的来说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由政府控制,逐步进行,而对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则采取大胆的放开搞活的政策。所以,这一决定通过之后,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也没有立即全面展开,而是和以往其他的改革一样,采取了试点的方式。1994年11月开始,国务院选择了100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的试点,不过由于中国这时对于公司制的运作方式还很陌生,同时在改革试点之时也没有强调股权的多元化,所以这次改革的结果只是使试点企业形式上成为了类似于现代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在后来验收的时候,几乎没有一个试点企业真正达到公司制的标准。而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放开搞活则在1995年左右开始大规模的展开。这种放开搞活的基本方式就是改制,即通过产权转让、出售、股权改组、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将中小型国有独资企业变成民营企业或者混合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