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国对物价进行了全面的管制,而印度却主要是依靠市场调节来决定物价。改革前,中国基本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工业物资采取的是计划分配、统一调拨的管理体制。具体的做法是根据物资的性质和产需特点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这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资,由国家计委负责分配;第二类为国务院各部门统一分配物资,这一类是较统配物资次要的、面向全国的生产资料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中间产品,由工业主管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分配。第三类为地方管理物资,是除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这一类一部分由地方计划或物资部门平衡分配,一部分通过商业渠道流向市场。而在生产资料的需求上,基本上都是由各企业向计委或主管部门申请,计委和主管部门根据这些申请做计划统一调配,所以事实上基本不存在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虽然进入市场,但由于商业网点也基本上是国营,其价格还是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所以也不可能反映市场需求。农产品则采取统购统销政策,价格也基本上是统一管理,所以,改革之前,中国基本上不存在市场调节的领域,对物价实行了全面的计划管制。但是印度虽也对部分物价进行了一定的管制,但由于私营部门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绝大多数物价基本还是上由市场调节,只有在物价上涨过快或急剧下降时采取诸如增加供给、减少信贷、赤字财政等财政、货币政策等手段来调节物价。
再次:两者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但中国更为突出。中印两国在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时,都明显受到了苏联的影响,所以都不约而同的实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中国的这一战略从“一五”计划(1953——1957年)起就已经非常明确,这一时期工业发展是以苏联援建的156个项目为核心,而这156个项目全部是重工业项目,这一时期重工业投资占工业总投资的88.8%,在其后的三年“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更是进一步强调发展重工业,重工业投资高达工业投资的89%。后来虽曾在在1962——1966年经济调整中有所改变,但“文革”之后又重新回到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轨道。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国民经济的严重失调。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的基本建设投资中,重工业占51.3%,轻工业占5.9%,农业占11.4%。从而使1978年中国农轻重的比例变为27.8:31.1:41.1。印度则是在第二个五年计划(1956——1961年),其设计师P·C·马哈拉诺比斯教授就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当时的印度总理尼赫鲁更是明确地说:“如果我们要工业化,头等重要的事情就是我们必须有制造机器的重工业。”在印度的“二五”和“三五”计划期间,印度政府对工矿业的投资中,80%用于发展重工业。但是,由于长期忽视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导致了粮食和农产品的严重不足,从1966年起,印度调整了发展战略,推行绿色革命,加强农业生产。不过即便如此,印度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并没有真正放弃,在70年代后政府列出的核心工业中,仍然主要是钢铁、非铁金属、机械、石油化工等重工业。当然,由于印度较早实行了调整,所以印度改革之前产业结构并没有出现象中国一样的严重失调状况。
第四,两者都曾经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中国更为彻底。中国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在改革开放之前已经进行了两次,第一次改革就是一般所说的“土改”。这种改革事实上在建国前的革命时期就一直在解放区进行,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开始在全国推行。这次总的来说是一次以“耕者有其田”为宗旨的变革,其内容是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其基本的方式是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按人头平分给农民,在这场改革过程中,农民既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也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改革运动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私有制,只是私有的主体由地主变为农民。
当然,在这一变革基本完成后甚至在这一变革进行的同时,以互助组、合作社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公有的变革就已经开始进行。
第二次变革发生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一次由两权私有向两权公有的一次变革。根据当时领导人的基本认识,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总的来说是合作化和机械化,其中合作化是机械化的前提。所以,从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开始,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就迅速走向高潮,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形式,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合作化。到1956年12月底,全国农村中各种合作社达到76万个,入社农户达到1178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1958以后,中国又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占有、集体经营。
应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非常彻底的,在改革之后,不仅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彻底消灭,而且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复存在。
印度在独立后也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在殖民地时代,印度的农村土地制度总的来说是一种带有封建剥削性质的租佃制度,在国家和直接耕种土地的农民之间,存在一个中间人阶层,这个中间人靠负责向租佃土地的农民征税而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直接耕种土地的农民由于在国家之下又加上了中间人的剥削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经常要用收成的一半左右用于交付土地税。这种土地制度具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柴明达尔、马哈尔瓦尔和莱特瓦尔,其中,柴明达尔制是最主要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的特点是英国政府在农村培养一个专门负责征收土地税的阶层,即柴明达尔,由每个柴明达尔负责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征收土地税。这些柴明达尔由于具有永久或长期征收土地税的权力而成为事实上农村的在外地主,这种在外地主残酷的剥削实际耕种者,而实际耕种者——农民由于柴明达尔这种中间人的存在而大大加重了税收负担。马哈尔瓦尔制稍有不同,在这一制度中,村社土地归公社成员联合占有,村社成员共同负责土地税,由村长负责征收,村长在征收过程中提取5%的佣金。但后来村长也有向柴明达尔即中间人转化的倾向。莱特瓦尔制则是一种土地由个体占有,由占有者直接向国家交付土地税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莱特只要交付评定的土地税,就享有永久的租佃权,也能够将土地转租,这样一来,通过转租之后,这些莱特又有向中间人转化的倾向。所以,事实上马哈尔瓦尔和莱特瓦尔制都具有与柴明达尔制类似的特征。这种带有明显封建剥削性质的土地制度对于印度农业的发展、对于直接耕种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独立之后,印度政府也迅速地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印度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提供租佃保障、固定租金和授予土地所有权等。具体措施主要有:(1)废除中间人剥削制度,使实际耕种者直接和国家联系,同时给予中间人以适当的补偿。这一措施从1948年开始就颁布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上把中间人等同于柴明达尔,对于其他形式的中间人基本上没有触及。(2)固定租金、保障租期、授予佃户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在废除中间人之后,为了切实减轻实际耕种者的负担,印度政府又明确地规定租金不应超过社会公正的标准。后来各邦基本上都通过了固定租金的法令,一般规定租金不得超过总收成的1/4或1/5。同时,为了防止大规模地驱逐佃户的行为,又立法规定中间人在以自耕的名义收回土地重新占有时,必须保障原来佃户最低面积的租佃权。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佃户都不能交出持有的最低面积。这种最低面积事实上就成为了佃户拥有所有权的土地。(3)规定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为了保障无地、少地的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土地需求,印度政府认为,“重新分配土地显得绝对必要”。但印度重新分配土地的方式和中国不一样,不是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再重新分配,而是规定土地所有者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将大土地者超出最高限额的土地收归公有,再重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村劳动者。
当然,尽管印度政府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曾经充满雷鸣般的热情,但实际执行的力度非常有限,很多的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特别是土地最高限额政策,由于大土地拥有者的抵制和多种干扰,实际上实行这一政策后真正获得的能够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极少。所以印度的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次极不彻底的改革。
从两个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可以看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比较彻底的,从一开始就彻底的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后来更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度;而印度却从没有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甚至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没有真正废除,在其土地改革之后,原有的地主阶级并没有消灭,只是他们占有的土地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而有所减少。
最后,两国都在自力更生的宗旨下实行了进口替代战略,对于对外经济关系进行了的限制,但中国更为严格。
由于中印两国都曾经受到过帝国主义的侵略与压迫,所以对于自力更生都非常重视。而为了实现自力更生,两国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在对外经济关系上都实行了进口替代战略,所以两国都没有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全面地融入世界经济,而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