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中,各种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摩擦因素和利益冲突,反映着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力量对比关系,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这些不和谐因素来自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变迁特征,由于不同类型的所有制成分存在着经济势力、价值取向、依托社会群体以及行业、地域的差别,它们必然表现出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政府对集体土地产权的直接干预,以及政府和开发商对农村土地利益的掠夺等等,都使集体产权面临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双重侵害。目前,集体经济成分实际上受到全民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双重歧视,只能在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夹缝中求得生存位置。政府必须从均衡性的战略视角来安排产权制度和运行规则,不掺杂自身的产权偏好或强势产权主体的利益取向。政府对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的过程,就是通过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和运行规则,引导不同产权主体在利益博弈中实现妥协和均衡的过程。
明晰平等的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保持共同发展的法律地位与和谐关系,有利于克服各自所具有的不成熟性,是现阶段交易成本最低的产权结构形式。作者基于和谐产权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方略:(1)构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完整的物权规范,使法律名义上赋予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产权实在化;(2)消除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使集体土地产权的利益更加完整化;(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4)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等等。完善集体产权、发展集体经济与促进规模经营是具有同等意义的政策取向,真正建立双层经营体制,在小农的长远利益与其自身局限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集体产权和集体经济通过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与私有经济等其他经济形式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可以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竞争的共同发展格局。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应当探索多样化的集体产权实现形式,甚至也应当允许农村土地存在其他的产权形式。
产权的界定和变动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在产权界定中,相对稳定、静态的是法律或契约明确规定的特定产权,而实际中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按照巴泽尔(1997)的理论,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过程,每一次的交换都改变了产权的界定。经济条件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均衡产权的界定也随之在发生变化。22和谐产权关系是一种产权结构状态,既不是“一锤子买卖”,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变迁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在价值取向、存在领域、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上各有优势,可以通过内生的竞争、合作与学习机制,根据不同的风险、交易成本和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进行产权博弈,从而实现有利于和谐产权关系构建的变迁。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原则。考察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产权残缺特别是所有权残缺引致的制度非均衡是重要的现实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平衡;(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且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界定;(3)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未作概括性规定,但对集体土地实体权利的运用则进行了诸多限制;(4)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平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重新构建农村地区的产权基础,扭转集体产权处于弱势产权主体的地位,使农村在产权上与城市处于“均势”;并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求多样化的集体产权形式,促进和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农民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作者从和谐产权关系理论分析框架出发,提出了关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三个原则”,即集体产权界定的主体化、集体产权流转的资本化和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
所谓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化,就是要明确界定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以及主体的权利。农村产权基础的重新构建,需要国家权力、政府干预从农村产权制度中有序退出,但却既不是要转向国有化,也不是转向私有化,关键在于恢复集体产权应有的产权主体地位。通过集体所有权主体化,对集体产权进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改造,使之受到保护和拥有实在权利,构建各类基本产权主体共同发展的和谐产权关系。只有确立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归属关系,这一土地的性质、形式和职能才得以最终确立,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各项权利组成的复杂产权关系才能有序形成,也才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起一种明确而合理的财产秩序。
所谓集体产权流转的资本化,在于为农村土地产权的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准价格标准,保证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不同形态的转化中,获得公正的资产收益或资本价值。集体土地产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赋予集体土地明确的流转权,充分体现土地的商品属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土地产权的合理流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不仅可以打破集体范围对土地规模经营的限制,土地经营面积可以突破集体的边界,长期资本投入也可突破局限于本集体成员的束缚。任何有志于农耕的人都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承包经营权把资本投入土地,既可增加边际农民转让土地的积极性,又可扩大继续务农的土地耕种面积。资本化流转也赋予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退出权,而且是有合理代价的退出权。
所谓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是指基于个人自身产权利益而非自身所有的资产结合形成的合作,其产权基础是集体产权与设于其上的个人产权的相互统一。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实际结构看,农民个体的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相对完整,再加上集体产权的主体化和权益资本化,已经具备合作的条件和可能。从历史的经验看,坚持合作制和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丰富完善,并使之与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结合起来,应当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一个基本方向。由于农村所有权的整体性和承包经营权的均分性,以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必定分离的特有的产权结构,已经初具股份合作的雏形,可以在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基础上建立起股份合作。因为承包经营权已经具有股份的大部分内涵和权利内容,在资本化流转的机制下,既是权益凭证又可自由进出,可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度。
这三个原则是相互联系与统一的:(1)集体产权的主体化界定为其资本化流转与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提供了流转(或合作)的主体和权利内容,也制约着这种资本化与合作化的异化方向;而资本化流转与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为产权主体化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使集体产权具有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2)集体产权的主体化与资本化,为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经济形式;集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化也使产权的资本化流转有了更加富于效率的意义。(3)集体产权的资本化也是农村发展的一个核心要素,它是市场化条件下产权主体化和合作化的真正目的,使产权主体的利益真正得到了实现。三者的联系与统一,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产权制度的具体框架。虽然现时农地制度的创新不外乎这三个方面的展开,但无论是农地流转、土地确权或是合作制的实验,往往不能综合配套进行,也因此减损了实践的功效。对于各地已经设立的各个实验区,中央政府逐一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细分实验阶段,加强绩效评估,应当是确保各个实验区改革成效的重要措施。长远看,还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体制改革,影响实验主体的动机和取向,应当是比影响其具体政策更能长期起作用的途径。倘能在某县或某乡(镇)进行农地制度改革的整体性的实验,不仅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也有法学家及政治家等的参与,也许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这也正是本书结语的意旨所在。在此之外,正如王永锡教授所言,从长远来看,或许农地集体产权的社会化亦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0.4关于后续研究的设想
本书所限在于缺乏对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运用,所得结论局限于原则性判断,所提建议也都是方向性和尝试性的。一些原则性的理论主张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方能证实,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本书分析框架对于具体问题的说服力。由于这些理论主张与实际状况差异较大,且涉及面比较宽,特别是立法周期较长,所以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对于这些问题,作者希望通过后续的研究,加强对农村实际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农村土地整理、土地登记、土地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专项调查,增添更加翔实的数据,强化对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时,进一步探讨和谐产权关系的运作与实现机制,增强理论分析框架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以增强本书思想对于实际工作的影响力。
1.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综述
本章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一个回顾与综述,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的基础。本章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作了一个概括式的阐述和比较,以求有所遵循和借鉴,合理分析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相关的经济现实。
1.1 马克思产权理论概述
马克思不仅是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而且也是产权理论的先驱。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关于产权问题的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肯定,在经济学领域使用‘rights’或‘property rights’概念奠基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23。马克思也被称为“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24,这说明了马克思对产权理论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原理。马克思第一次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研究了财产和财产权,考察了财产和财产权的起源和历史变迁,并作了科学系统的论述。马克思关于产权的研究思路与他对制度问题的研究是完全一致的,其基本特点是以生产力发展为线索来研究产权关系,即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产权关系研究的出发点。马克思在分析原始公有产权的起源时,认为这是在原始公社的生产力条件下的自然结果,是以人类作为天然共同体这一自然前提为条件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原始共同体开始向家庭这一经济单位过渡,当历史发展到生产出来的新的财富成为家庭的特殊财产,私有产权就产生了。对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产生,马克思认为它是以“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的分离”25为前提,同样把它归结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只要更仔细地考察,同样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26。马克思认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终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一种产权关系或者产权制度是不能脱离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即产权的起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并且,产权的发展也是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即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也将发生变化27。这是马克思主义产权问题的基本思想和观点,以此为基本线索,马克思分析了各种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