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研究的内容看,既有基础性理论研究,也有应用和对策研究,既有理论的探索也有以文献分析和描述性为主的内容,但从整体上看,理论性的分析仍然是主要内容,所提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也主要是原则性和方向性的,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论证。这个考虑主要是,目前学术界在所有制与产权关系变动问题上的分歧较大,而政策措施与之关联甚大,政府对学术界争端又难以作出判断,只能根据自身利益进行选择,因此,必须在基本理论问题和理论主张上取得一致性认识,才能有利于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在研究方法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综合采用整体分析与个体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研究。本书注重理论的演绎和事实的归纳,积极运用所掌握的经济理论,并在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新的法律框架下,尽力做出新的研究和探索,力求使所得结论符合实际,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0.3关于基本认识和创新性内容
——关于产权和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认识。产权是由法律、习俗、道德等界定和表达的,得到人们相互间认可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产权与所有权、所有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离开所有权和所有制来孤立地研究所谓产权,忽视甚至抹煞不同所有制下权利运用的特殊规定性。所有制不仅决定社会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的分配方式和资源的配置方式,进而对社会的效率产生重要作用。任何产权关系都是在特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展开的,特定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行具体权利、责任的划分和界定,这就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具体化为一定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作用和要求的结果。无论是外部利润的产生、交易费用的存在,还是路径依赖的形成、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判断产权制度是否应该变迁以及变迁的方向的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变迁能否适合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并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每一阶段的绩效与缺失进行评析,也应主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尺度。一个社会采取何种产权制度,要根据不同社会的生产力状况,考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不同特点,以及政府和社会群体的接受程度等等诸多因素。
——关于集体产权和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内涵。关于集体产权的内涵和特征,学者们的分析和表述各不相同。作者认为应当包括这几层意思:(1)集体的本义是指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是由集体所有制决定或具体化的产权形式,它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必然要反映社会上一部分人共同占有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关系。作为公有产权的一种形式,集体产权需要在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与成员利益之间协调平衡。(2)集体产权是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具有的经济权利束的综合体现。一个人要拥有某种集体产权就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集体成员身份特征,成员权成为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3)集体产权不仅具有对非集体成员较强的排他性权利,而且具有集体成员间的排他性权利。集体之间或者说相对于集体内外而言,集体财产权利的边界是清晰和明确的。(4)集体意志是集体产权行使的前提,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意义在于所有权由本集体成员平等民主地决定。(5)现实中的集体产权来自于国家的强制性变迁和成员对利益的诱致性变迁,它必然要关注国家权力的影响和内部成员间的权利分配。(6)集体产权与私人产权和国有产权一起共同构成基本的产权形式,在其性质和作用上必然要和它们相区别,从而保持自身特有的存在价值。(7)集体产权能够存在发展,也有赖于多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正如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名存实亡,随着市场经济和家庭经营的兴起,集体经济才真正有了活力。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产权和集体经济只能存在于具有多种产权并存的时期。在上述特征的基础上,集体产权可以界定为:一定范围的集体在其成员平等、民主基础上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一组权利束。
集体产权并不是一种典型的物权概念,不需要也不能够去套用其它产权形态的特征,在实践中要作出符合实际的概括。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某个成员或某部分成员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是由一个有形的、个人联合起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的。(3)虽然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但无论从经济意义还是法律意义来讲,集体所有权中仍然有农民个体的利益,集体与个体之间仍然保持着一定的利益一致性。(4)集体土地产权是与承包经营制度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既依赖于集体所有制而存在,同时又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没有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责任制不会创制出来并保持长期稳定;如果没有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也难以发挥对生产者的激励作用。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以农村集体土地他项权力为补充的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支配权、抵押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组成的一组土地权利束。
——关于和谐产权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本书在马克思主义主体经济论及系统论等理论基础上,构建了关于和谐产权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巴斯夏16在逝世当年(1850)出版的《和谐经济论》是一本系统论述“和谐”的经济学著作。作为一位政治经济学家,他把自己的哲学思想基础称作:和谐的思想。他的理论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其中关于“一切正当的利益彼此和谐”,“任何自愿进行的交换行为均是一种和谐的利益平衡”等等,对于产权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仍然是有价值的。但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无论提出怎样“和谐”的政治、经济理论,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17。巴斯夏也没有来得及深入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科学社会主义的目的在于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但这种自由和实现的途径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经济理论支撑,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经济理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和谐产权关系基于产权主体的一个新假定,即产权主体是介于自利的经济人和利他的道德人之间,既具有自利性质又具有利他性质的“合作人”假定。合作意味着交易各方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并存的互利性,即交易各方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关心与自己交往的他人的利益。“合作人”的特质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发生和表现出来,并以一定的制度和环境条件为前提的,它是不同产权主体能够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对和谐产权关系的追求,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直至当今,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到改革开放以来,都在不懈探索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状态,现在提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理念,提供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关系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模式,这是一个比多元化更高的概念。
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经济和谐是指“在一个社会的全部经济领域内,经济要素的配置、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的整体协调状态”19。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包括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城乡结构、区域协调发展、劳资关系等方面,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命题,但就其实质而言,在于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状况与该国的利益结构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利益结构的不稳定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瓶颈”20。产权是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边界,它的经济功能表现在能够对经济主体进行激励和约束,合理的产权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协调各种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建立起了明晰合理的现代产权制度,各种所有制经济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才能建立起协调的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和谐的产权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经济基础。
和谐产权关系的提出是针对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础提出的,同时可以作为研究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但对不同产权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模式,对“共同”二字缺少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过去简单地理解为进退关系,比如“国退私进”,以及“集体化”、“民营化”等等,在比例上做文章。这种进退不应当是政府有形的手去管制实施,不能用产权偏好代替市场竞争和选择。愈是存在多元经济成分,愈要重视关系规则的制定,而市场竞争和选择的先决条件,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平等保护。
作者从所有制经济形式、产权主体形式、产权内部权能关系等三个层面,分析了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基本内涵。(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从总体上实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和谐,是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一个层面;(2)由现阶段相应的所有制经济所确定,主要存在着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三种类型的基本产权主体,以及由于不同类型产权主体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的具体产权主体。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和谐机制,使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主体协调发展,并呈现出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趋势,是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二个层面;(3)和谐产权关系要求不断完善财产权利的内部权能关系,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必须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各项权能处于协调运行的状态,是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三个层面。
和谐产权关系的实质在于促进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均衡,而不同产权主体利益均衡的基础在于不同产权主体的地位均势。周其仁提出“均势”的“一个新假设”,指出“只有当社会与政府的对话、协商和交易形成一种均势,才可能使政府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产权之间达成一致”,“当新兴产权主体及其代理人的集体行动,强大到可以迫使政府及其代理人只有通过保护有效产权来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时候,才可能出现一个对双方互利的结果。”21这种不同产权主体的地位均势,来源于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平等,而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平等,则有赖于对不同产权主体平等保护的产权制度和运行规则。在产权清晰、政府平等保护、市场规则明确的情况下,不同产权主体拥有均势地位、平等权利和合理生存空间,通过竞争和学习机制发生产权制度变迁,比如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股份制在农村的运用等,有利于和谐产权关系的构建,这也是现代产权制度必要性的一个解释。对不同产权主体的法定认可,对政府与各产权主体平等地位的法定认可,成为其地位均势和权利平等,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