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上一章的分析可以看到,需求是利率衍生产品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然而,产品要形成市场并得以持续发展,还须依赖于相应的环境条件。本章着重从制度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利率衍生产品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加以分析。
3.1、利率衍生产品发展的制度环境条件
3.1.1、一定程度的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利率衍生产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条件,这似乎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观点,因为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利率随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而波动,而如果没有利率波动,利率衍生产品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依据。然而,这一看似逻辑简单的观点其实有些似是而非——利率衍生产品的产生与发展须依赖于利率波动,但利率波动是否等同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究竟是指完全放开利率管制之后的一种状态还是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的一个过程?所以,我们需要在准确界定利率市场化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利率衍生产品的作用机理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3.1.1.1、一般分析:利率衍生产品无需完全的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Mackinnon(1973)和Shaw(1973)提出的金融深化概念中的核心内容。两位学者虽然没有直接对利率市场化加以定义,但从他们的表述中可以知道,利率市场化实际上就是指取消一切对名义利率的干预和管制,使实际利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动趋于正的均衡水平。贺学会(1999)对利率市场化的内涵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他认为,利率市场化是指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具体来讲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金融交易主体享有利率决定权;第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自发选择;第三,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第四,货币当局通过调控参考利率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
从利率市场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通常是指完全放开利率管制之后的一种状态。然而,这种状态的实现必然有一个从逐步放松直至完全取消利率管制的过程。因此,利率市场化可以按照其程度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完全的管制利率、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和完全的市场利率。在完全的利率管制下,无论是发达国家以加强银行系统安全性和控制金融资源分配为目的的利率管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的利率管制,利率水平都被长期限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不随资金供求状况波动,自然不会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这一点已无需讨论。而在完全的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波动频繁而且剧烈,各类经济主体必然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强烈需求,这一点也不是此处要讨论的。需要讨论的是,在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并存的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是否会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其中的逻辑是:如果在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并存的条件下也存在较强的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那么发展利率衍生产品就不必以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否则必须首先实现完全的至少是相当程度上的利率市场化。
从各国和地区利率市场化的一般顺序来看,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通常都是最后放开的,这就是说,所谓的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并存,通常就是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如同业拆借利率、短期国债利率等,与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并存。就基于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的债务工具而言,作为发行人或持有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显然是存在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的。但这部分需求不会很大,因为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其资产负债构成中货币市场工具都只占很小的比例,尽管货币市场每天的交易量通常都很大。非金融企业对货币市场工具的利用程度则更低。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主要产生于对其存贷款(资产或负债)的利率风险规避。但在存贷款利率受到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是否还会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呢?
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对完全的管制利率、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这两种状态做一个比较。如前所述,在完全的利率管制下,货币当局的目的就是控制金融资源分配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利率水平是长期稳定的。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当中的一个状态,推进利率市场化本身就表明一国货币当局已经把利率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变量和工具,因此尽管存贷款利率受到管制,但在市场利率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货币当局能够通过对市场利率的跟踪监测判断资金供求和经济运行状况,从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的存贷款同样也会面临利率风险,由此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不过,管制利率变动导致的利率衍生产品需求与完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衍生产品需求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利率衍生产品的参考利率或标的利率不同,这主要是就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上限等OTC利率衍生产品而言。例如,一家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1年期定期存款,资产主要是5年期固定利率贷款,当货币当局调高存贷款利率时,这家银行将由于资产负债久期错配而遭受损失,因此它希望通过利率互换将1年期定期存款转换为中长期固定利率负债。根据第一章的分析,为了实现完全套期保值,这家银行签署的利率互换协议应当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参考利率。这个例子说明,在管制利率变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行套期保值需要的是以某种管制利率(如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参考利率或标的利率的利率衍生产品。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这样的利率衍生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的需求呢?仍然以上述商业银行为例。在不考虑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它的交易对手应该是希望将1年期定期存款资产转换为中长期固定利率资产的机构,从上一节的分析可知,寿险公司正是这样的需求者。此外,大量拥有短期或浮动利率负债的企业利用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参考利率的利率互换也能很好地实现套期保值,因为在同样受到管制和调控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有着极高的相关性。可见,以某种管制利率为参考利率或标的利率的利率衍生产品是有着较广泛需求的。
其次,对利率期货和基于利率期货的利率期权等交易所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不同。在利率管制下,由于存贷款利率属于管制利率而利率期货是基于市场化的国债收益率,因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需要对其存贷款进行套期保值时一般不会使用这些基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衍生产品。而在完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存贷款利率与其他市场利率之间相关性很强,因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也经常运用交易所利率衍生产品对其存贷款进行套期保值。
由此看来,在利率管制下,只要管制利率因货币当局的调控而经常性地发生变动,各类经济主体就会产生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当然,就需求的广泛性和市场的流动性而言,完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衍生产品显然是强于利率管制下的利率衍生产品的,毕竟市场利率的波动性要远大于管制利率,而且在一个经济体系中由市场决定的参考利率也比由某种管制利率充当的参考利率更具代表性,但上述讨论至少让我们看到,发展利率衍生产品并不需要以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实际上,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当中而不是完成之后发展利率衍生产品不仅是有需求基础的,而且反过来还能够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因为通过各类经济主体对利率衍生产品的运用,有助于减少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缓解由此给宏观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3.1.1.2、国外的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衍生产品
发达国家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新兴市场国家自八九十年代开始纷纷演绎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成为利率衍生产品产生与发展的重要背景之一。以下是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利率市场化概况。
1.美国
1970年6月,放松对10万美元以上、90天以内的大额存单的利率管制;1971年11月,准许证券公司引入货币市场互助基金;1973年5月,放松所有大额存单的利率管制;1973年7月,取消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78年6月,准许存款机构引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6个月期、l万美元以上),不受支票存款不允许支付利息的限制;1980年12月,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开设NOW账户业务;1982年5月,准许存款机构引入短期货币市场存款账户(91天期限、7500美元以上),并放松对3年6个月期限以上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管制;1982年12月,准许存款机构引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2500美元以上);1983年l月,准许存款机构引入超级可转让提款通知书账户;1983年10月,取消所有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1986年3月,取消NOW账户的利率上限。
2.德国
1962年,前联邦德国政府和货币当局修改信用制度法,同年2月调整并缩小利率限制的对象范围,从而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1965年3月,货币当局制定了《利率调整法令》,将2.5年以上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予以解除;1966年7月货币当局对超过100万马克、期限在3个半月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取消限制;1967年2月,政府提出废除利率限制的议案,3月货币当局废止《利率调整法令》,4月份全面解除利率管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对德国金融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利率形成机制发生根本变化,利率水平更加贴近市场利率;(2)银行间的竞争加剧,为鼓励金融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3)商业银行赢利减少,倒闭、合并和兼并现象有所增加。
3.日本1975年废除日本银行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限制;1978年银行间拆借利率和票据买卖利率市场化;1979年引入CDs(50000万元以上);1985年引入大额货币市场存单(5000万元以上)和取消大额定期存款利率管制(10亿元以上);1989年引入较小额的货币市场存单(300万元以上)和取消大额定期存款和货币市场存单的利率管制(1000万元以上);1992年引入自由、浮动利率的储蓄存款;1993年取消较小额的定期存款和货币市场存单的利率管制(低于1000万元);1994年取消除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存款的利率管制。
4.澳大利亚
以1980年12月宣布取消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1981年11月国会坎贝尔委员会(CampbellCommittee,即澳大利亚金融制度调查委员会)发表着名的坎贝尔报告并提出十项建议为标志,澳大利亚以放松管制为内容的金融自由化改革迅速全面铺开。
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从1981年到1985年,相继取消对金融机构存贷利率、存款期限和借贷数量的限制。
5.韩国
1981年放开商业票据贴现利率,拉开第一次利率市场化序幕;1984年,银行间拆借利率和未担保的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1986年3月,大额存单利率、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利率和金融债的利率市场化;1988年12月,放开除一些政策性贷款外的所有贷款利率和两年以上的存款利率;从1991年11月开始的第二次利率市场化改革采取渐进方式,特点是较早地、一次性地放开了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和债券利率大致遵循从长期到短期、从大额到小额的顺序。
6.印度
1988年将贷款利率上限改为下限;1992—1995年为定期存款利率设置上限并不断调整上限值;1992年后优先贷款利率逐渐放开并减少优先贷款种类;1994年放开20万卢比以上的贷款利率;1995—1997年从长期存款开始,逐渐取消了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98年有条件地放开20万卢比以上的贷款利率,仍受管制的利率包括储蓄存款利率、邮政储蓄利率、非居民持有的卢比存款和20万卢比以下的贷款利率。
对照前述各国利率衍生产品产生的过程可以看到,大多数国家的利率衍生产品都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而不是完成之后产生的,这说明利率衍生产品的产生虽然是利率波动加剧的结果,但却并不依赖于利率市场化的完成。唯一的例外是德国,它在1967年就完成了全面的利率市场化,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陆续推出了利率衍生产品。然而,全球最早的利率衍生产品却并非诞生于德国,而是诞生于利率市场化开始和完成都要晚得多的美国,这似乎也恰恰说明了利率衍生产品的产生并不需要以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