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性活动是主体追求生命价值的过程,无论他处于怎样的历史规定性和现实的规定性中,都要面临着作为价值主体所面临的一些基本矛盾。如,性的生理存在方式与性的心理存在方式以及性的社会存在方式是否统一?如何在矛盾的普遍性中实现自身的矛盾特殊性?当作为普遍的人本特征的价值准则与现实的个体的价值准则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自身的价值选择?社会对性伦理秩序的需求与个人的性需求的矛盾将以何种形式体现现实的统一?人类的性价值实现过程,说到底就是主体按照自己的价值尺度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和社会的需求的过程。性的价值尺度包括公正尺度、幸福尺度、发展尺度等等。
一、 性伦理中的公正尺度
公正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近年来,在性伦理学、性社会学论坛中,“公正”一词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在这一用语的使用中,蕴涵着人们对合理的社会性秩序、性规范和性利益格局的诉求。性伦理之所以要确立公正尺度是因为,公正在社会成员的互动以及社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通过外在的舆论和法制手段以及社会成员自身内在的信念和心理要素影响人们对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促使权利和义务达到和谐统一状态。从公正的价值形态上看,公正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联系起来,从而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
1、性资源相对短缺呼唤伦理公正
公正原则的确立是与资源的短缺和分配不公密切相关的。在这个世界上,假如某种资源可以随到随取,则人们不必对此资源的占有进行公平分配,也就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例如,人们从不认为空气的分配有什么不公正。而当某项资源出现短缺,则对这种资源的分配就存在一个公正问题。什么人应当占有多大比例,社会应当按什么标准进行资源的分配,这里就存在一个公平和公正的问题。
诸如“公正”、“平等权利”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例如对于累进税制,低收入者会觉得公正,某些高收入者可能会觉得不公正。在利益博弈中,不同阶层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试图使他所中意的社会规范为他人所接受,由此导至了关于公正的价值冲突。
英国学者肯·宾默尔曾指出,在存在道德规范的博弈中,社会契约必须同时满足道德博弈均衡和现实利益均衡(他称为生存均衡)的条件,否则便不可行。国内已有的一些经验研究发现,当事者在公正理念层面上的博弈中,尽管必定有各自利益的考虑,但这种博弈和赤裸裸的个人利益的讨价还价还是有所不同的。既然博弈参与者都表达并希望说服对方能够接受更“公正”的规范,那么,他们各自也常常不能不准备接受更有说服力和道德感召力的“公正”规范的约束,调整其原初的利益预期。161
性伦理中公正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影响性和谐的不公正现象。如很多媒体报导的,一些人依靠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包“二奶”、养“小蜜”,不断地侵占本该属于他人的利益,让他人产生了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性存在领域,利益多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的一切活动都与利益休戚相关,只要有人的存在,就有需要的发生,就有利益的形成,就有利益的分配,就有分配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性,也毫不例外地与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使得性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公众话题。
“性”说到底也是一种资源-----一种由性别、外貌、气质、涵养、收入、地位等客观因素构成的综合资源。性资源也有等级之分,如相貌有美与不美之差别,气质、涵养有优劣之区分,收入、地位有高低之悬殊。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性资源的总量总是确定的。如果按照性的自然属性,比如按人口出生的性别比分配,人类的性资源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但是,人的需要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满足于按纯粹的性别比分配“性”资源,而且按纯粹的性别比进行分配在现实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在性资源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竞争,在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比较容易获得优质性资源。
依照价值观不同,人们对“优质”性资源的理解可能会有所差别,但外貌、气质、涵养、收入、地位等要素却是大多数人追求的目标。最近,加拿大约克大学的留学生中文网站登出了一篇关于本校台湾男生的择偶标准的调查,虽然不能代表所有的阶层,但也有一定的说服力。
加拿大约克大学的台湾留学生(男性)择偶标准调查结果:162
择偶条件一:温柔婉约、细心体贴,得票率:62%;
择偶条件二:感觉对,看得对眼,得票率:46%;
择偶条件三:独立自主,得票率:46%;
择偶条件四:外貌姣好、体态优美,得票率:39%;
择偶条件五:个性随和、好沟通,得票率:39%;
择偶条件六:没有不良嗜好和习惯,得票率:39%。
以上是得票率较高的男生择偶条件,且不说符合所有这些条件的女性少之又少,就是单看相貌和脾气这二条,就很难满足人们的需要。按正态分布原理,人群中称得上长得“漂亮”的女人出现的概率不会超过15%,而在这些比较开明的留学生中明确表示要外貌姣好、体态优美的已有39%,加上含糊表示“看得对眼”的,对配偶外貌有要求的人就达到46%,这样就有31%的人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且按照一般情况,漂亮女人因为被大家捧着,总有点心高气傲,能“细心体贴”的就更少了,那么,人群中能同时满足这个两条件的女人可能还不足10% 。由于男性和女性的性别比大体平衡,这就意味着有90%的男人找不到“漂亮又温柔”的配偶。若是再有人娶二奶,养情人,可供分配的“优质”性资源就更少了。
人们对外貌、气质、涵养、收入、地位等要素的追求,使得所谓“优质”性资源变成了稀缺资源。“优质”性资源的稀缺使得任何个人的性需求的膨胀都可能导致他人性利益的受损,都会产生社会不公。在封建社会,皇帝可以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有钱人家的男子也可能三妻六妾,那些取不上媳妇的穷汉只好无可奈何地被剥夺了性权利。即使在今天,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些偏远的穷山窝里,仍然有许多本分的庄稼汉因为本地姑娘都远嫁他乡而找不到老婆,无法成亲。
在“优质”性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社会的强制干预,就没有公平正义的存在,则弱势群体的性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被剥夺了“选择权”公民就会有不公平感,并滋生“反社会”情绪,严重者可能会引发犯罪行为。我曾在《知音》上杂志看过一篇报导,说是一个与同窗女友同时被广东某厂招聘的男大学生,因为漂亮女友被老板看上而心怀不满,便在工作中做手脚,伺机报复,最后因贪污公款而走上犯罪道路。公民要维护其合法的性权利本是无可非议的,但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又是令人痛心的。在一个社会里,性资源分配不公同样会成为一种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社会必须对此进行干预,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
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正因为他人是人,他才享有权利。所以只是人,即一般的人才享有权利。……因此,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头等重要的、绝对正确的概念,即人人都享有一切权利。”163为了使大多数人都享有其天然具有的性权利,平衡所有(应当说是大多数)个体的需求,社会不得不用一定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性行为。尽管人们对某一具体现象是否公正的评价可能会有偏差。但有一点是公众认可的,即实行一夫一妻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进行资源的分配是公正的。
2、性伦理公正的人本价值定位
由规范约束的必要性可以导出性伦理中公正原则的人本定位问题。“公正作为道德的整体形式,只能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交换中展开与实现。而交换的前提条件是劳动、付出、责任的承担和利益、权利、财物的分配占有之间的比值相对等。交换的比值如果相等,就是公平和公道。”164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们的付出和获得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上的,这些不同质的付出和获得在量上很难精确比较。即使是等量的付出和获得,不同的人的感受也是不同的。例如,同样一种回报部分人会认为是公正的,另一些人则会认为不公正。这里涉及公正的人本价值定位问题。
性是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形式,人是性伦理的绝对主体,因此,性伦理公正的人本价值定位不能离开现实的人的实际需求。“只有以人为中心,为主体,为起点和目标时,公正的道德探索才真正走向普遍的实践而成为现实的价值导向原则。…人的社会存在本质定位决定了公正的人本价值取向必须是人道的:具体地讲,公正道德的人本价值取向是‘将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并在‘将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前提下促进人把自己当人看和使自己成为人。”165
“将人当人看”,其一是指从作为自然的人的本性出发,公正是对人性的满足。公正原则必须承认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的客观存在,保证人的正当需求不受压抑、限制和扼杀,这是对人的本性的公正;其二是指从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出发,也就是从人必须服从于人群(社会)的共同规则出发,公正则是以不损害群体(社会)整体利益、不损害群体中他人的利益情况下满足自身个体的需要。因此,在性伦理中,公正的人本价值定位应当以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为出发点,使性的三种存在方式:生理存在、社会存在和心理存在达到和谐统一。
“使人成为人”是指,通过社会化过程使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成为有道德、有理性的社会人。社会的人是有道德情操、自律精神和互爱品格的人,是有自尊、自强和自信的人。“使人成为人”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规范内化的过程,即通过个体的自我教育,自我进化,自我完善,使道德规范成为个人的行为准则。“使人成为人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教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社会舆论和典型示范效应,促使个体接受主导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肩负人本的责任,成为真正的有良知的人。
在另一方面,人本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是以人的合理期待的满足和道德应得的获得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规范本身应当是人道的,符合人性的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内化的程度和速度一方面与规范本身的“人道”水平正相关,同时与个人的合理期待的满足正相关。如果某种规范是人道的,与人的合理期待一致,则人们会将其视为合理的规范加以接受;反之,若规范的内容不人道,与人的合理期待相悖,则这一规范在内化过程中必然会遭到主体本能地反抗。
因此,性伦理的公正原则应当承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活的自然生命形态,都是平等的价值主体,承认每一个人都拥有自由地选择生存方式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既是生命资源的需求者,又是生命资源的创造者。我们应当在尊重人的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性伦理公正的人本价值定位。这就需要性伦理学突破单纯的政治伦理层面,使人性的需要,即非抽象的,作为具体的社会存在物的个体的人的需要成为性伦理学的出发点。
性伦理公正是在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的基础上的公正。由于每个人所追求的性价值目标不同,要使性道德、性规范成为而且所有人的道德,就必须给出一条道德“底线”,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遵守。“所谓道德‘底线’是相对于人生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166”每个人追求的性价值目标不同,有的人希望寻找志同道合的伴侣,有的看重的就是长相,还有是想找个有钱人托付终身。如此等等,都是公民的权利,他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只有一个底线他必须满足,就是他的这种追求不损害其他人的合理追求。对于性伦理公正说来,道德底线虽然只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却具有一种逻辑的优先性。
3、越轨性行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性伦理是建立在以合法婚姻为基础的原则上的。婚姻法对有婚姻关系的双方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如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让对方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持的判决。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对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型事责任。这些规定对婚姻关系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弱势方的保护。因此,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性关系相对于婚外性关系而言是比较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