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社会学将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称之为越轨性行为。这里所说的“越轨”是指这类性行为对性规范的超越。越轨性行为可分为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两大类。婚前性行为包括未婚同居,试婚等;婚外性行为包括婚外恋、一夜情、包养情人、嫖娼等。由于越轨性行为发生在婚姻法的效力范围以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强势方很容易推脱责任,弱势方却很难讨回公道。因此,除少数例外,大多数越轨性行为对于弱势方而言是不公正的。不仅如此,越轨性行为的存在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概括起来讲,越轨性行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主要有四点:
其一,是对性资源公平分配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价值选择的作用,人类性资源始终处于相对短缺状态,优质性资源在任何时候都属于稀缺资源。如果一部分人利用自己的财富和声望占有更多的优质性资源,将会加剧性资源相对短缺状况,引发普通老百姓更强烈的不公平感。现实生活中那些在财富、地位和声望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即所谓的成功人士在一般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已占据绝对优势。只不过这种优势地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分配关系决定的,具有某种合理性和合法性。对收入上的差距,人们尽管会感到某种不平,但还不至于产生被掠夺感。而对于优势群体对于优质性资源的过多占有则会产生强烈的被掠夺感。因为,对于优质性资源的过多占有是与现行法律与道德相悖的,是超出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多占”。少数人的“多占”使多数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会使人感受到强烈的社会不公。
其二,是对越轨性行为中受害方的不公平。在许多越轨性关系中,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常常会相差悬殊,当有势力的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厌倦而另寻新欢时,处于弱势的一方很容易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严重者可能会使受害者以后的生活遭受重创。这是与社会公正原则相悖的。婚外性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包二奶”。即,一些人所谓成功人士为寻求、体验性的快感、刺激和满足,利用自己的成就、地位、财富、能力、权力等吸引一部分未婚女青年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由于“二奶”的身份不受法律的保护,这些女青年很容易在婚外性关系受到伤害。不仅如此,“二奶”的存在对合法婚姻中的未越轨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当婚姻中的一方超出婚姻关系之外寻找性快感,则其对配偶的感情不可避免地会受影响。这是因为在人类的性爱中,“情”和“性”具有统一性。性倾向的外移必然导致移情别恋,原有的夫妻情感势必减弱。
其三,是对其配偶的不公平。婚姻关系不仅是人的情与性的载体,而且是人的性尊严的载体。人有爱与被爱的需求,爱的需求的满足过程同时也是人的自尊获得满足的过程。人在爱与被爱中获得被对方需要的价值感,体会自己人格的尊严。而越轨性行为会使受害方产生受欺骗的感觉,剥夺其价值感,使其性尊严受损害,必然会激起受害方强烈的反应。虽然大多数越轨者主观上并不想破坏家庭,不想伤害无辜,但一旦婚外情泄密,对配偶的精神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维护尊严,他(或她)多半会因此提出离婚,即使不离婚,原有的感情也会大打折扣。因为没有人愿意面对背叛付出自己的全部情感。
其四,是对子女的不公平。。越轨性行为对婚姻和家庭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无论人们怎样努力,婚外性行为的泄露总会对子女,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其人格发育受到损害。且不说离婚会使孩子失去依托感,即使为孩子维持婚姻,但在夫妻双方缺少爱的情况下,冷战会时时发生。我就曾见过比较极端的冷战情况,有一对夫妻,俩人在家里只和孩子说话,相互间一句话也不说,就这么为了孩子维持了许多年。实际上这种冷战给孩子的伤害更大,长期的阴影会使儿童人格发展受挫,扭曲孩子的心灵,导致其对社会的不信任感,严重者可能还会发生“反社会”行为。近年来关于“问题少年”的研究表明,大多数问题少年来自破碎家庭。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人格发展受挫会影响到未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离异家庭中极易发生的反社会化过程会使部分问题儿童产生反社会情绪,直接对社会造成危害。反社会化过程即接受与主流主化相偏离或相对立的亚文化的过程。在问题家庭中,儿童更易接受与主流主化相偏离或相对立的亚文化。如果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了与社会公认的规范相对立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则很容易发生直接危害大多数成员的生活的异常行为。来自“少管所”的报告表明,出自“问题家庭”(离异、父母不和等)的“问题少年”的比例比正常家庭要高许多倍。
讨论性越轨有必要关注一下网恋和精神出轨现象。关于单纯的不发生肉体性接触的网恋是否违法,是否道德的问题目前有很多争论。有的人认为,发生精神婚外恋者大多不想破坏自己和对方的家庭,只是想得到新奇的刺激,没有损害他人,所以不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但在实际上,精神出轨导致婚姻的破裂案例并不少见。
这是因为,人类的爱情是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体,男女双方的相互奉献和相互得到,是爱的完美性的重要体现。这已经经过社会化的过程影响到人的内心世界,进而影响其神经系统的活动。婚外恋打破了这种平衡和秩序,使肉体和精神分离,从而使人感到不安。不仅如此,由于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或者说一个人在紧张工作和满足生理需要之余能够用于“爱”的时间是有限的,这使得人们只有全力以赴,才能经营好一份感情。而当网恋占据其大部分“爱”的时间时,能够用于配偶的感情时间随之递减。性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既不可公平地按资分配,又不可能公平地按需分配,这样,就是就会出现付出和回报极不平衡,需要和获得极不平衡的情况,使其配偶感到强烈的不公平。因此,从性伦理公正的角度看,精神出轨也是违反公正原则,违反道德的。
4、性伦理的合理构建对社会公正的保障
由于越轨性行为会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必须以强制的法律手段或非强制的道德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在性存在领域,道德影响的力度更大,影响面更广。因为许多越轨性行为都不违背现行法律,都无法受到法律的制约。实际上在任何时候,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具细,面面俱到,因此,性伦理体系的构建是保证社会性资源分配公正的重要保障。问题在于,要实现上述目的,性伦理的构建必须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性的支撑点就是公正。当代伦理建设要必须满足公正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合理的伦理构建的自我支撑点必须具有生态性、综合性、开放性、科学性自生性的品质。以公正为本位的伦理构建,可以杜绝以人伦为本位的中国传统伦理的弊端和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传统伦理的缺陷。167
中国的传统伦理追求的是国家至上,表现在性伦理方面就是生育至上。不仅封建社会把“有后”或“无后”作为“孝”的标准,在文革中,生儿育女也被看成是为本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任务。这种伦理构建忽视了人的人本需求,会导致伦理激励功能的消失,这就是为什么在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后,我国的性解放的呼声甚至比西方国家更强原因之一。西方传统伦理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人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自由,势必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西方性解放带来的社会恶果。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其全部成就都来源于他广泛的合作,而其所有的不幸和苦难,也都在于其合作的偏离性。两性关系、婚姻、家庭等是人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群居方式,那么婚姻家庭制度、性道德和性规范都必须围绕着如何进行社会安排才能使社会的这一结构更加合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法的外在力量;二是伦理的内在感化力量。“当代社会结构的形成、稳定与完善,需要他律精神和自律精神作为内外表里互为拱卫的精神支柱。因此,当代社会是法的规范的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社会; 但与此同时,当代社会又是伦理他律与道德自律的社会。”同上
人是群居的动物,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他人的生存发展而需要公正。但是公正作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状态,与人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有很大有关联。由于历史发展、地理环境以及种族的不同,每个民族直至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伦理准则以及不同的心理习惯等。他们各自有自己对什么是“善”、“应该”、“正当”的理解和追求与对什么是“恶”、“不应该”、“不正当”的理解和否定,各自有表达价值取向的独特方式。价值观念的不同,文化的多元性是确立普遍意义的公正原则的难题。
在性存领域,几乎所有的个人都认为应该于自己理解的圆心出发,然后对“性权利”和“公正”等概念重新加以阐释,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分歧并难以达成共识。如目前网络论坛上轰轰烈烈地争论着的“同性恋”、“虐恋”、“婚外情”话题,赞成者和反对者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各持己见。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这种争论不会有什么结果。
由于人们对公正的认识要受其社会位置和价值观的制约,每个人都可能有他自己的公正逻辑。因此,现实的公正博弈,有时表现为不同公正逻辑的社会排序过程:一些公正逻辑的影响范围可能扩大,另一些公正逻辑的影响范围可能缩小。将潜在行为规范作为策略的博弈像一个双方各执套圈的游戏,既可能把别人套在自己希望的规范圈内,自己也可能被别人的规范圈套住。”168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一套对所有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公正体系。这套公正体系不仅要考虑人性需要、人的普遍发展,不仅有规范人的性行为的作用,而且更应具有促进、激励人的进步和发展的功能。
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谈到,性有三种存在方式,既受生理冲动的支配,又受心理的和社会的因素的影响,越轨性行为的发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根源,因此,对越轨性行为的抑制采用简单说教的方式和舆论讨伐是很难奏效的。要真正做到以理服人,真正使全体民感觉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就应当重视性伦理公正的合理构建。所谓合理,就是合社会发展之理。性伦理学应当通过这种重构,建立健全性伦理的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为人谋求生活的完整性提供一种普遍理想和共同行动准则,在促进社会性和谐,培养人的健康的性观念和情感,塑造人的健康形象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性伦理中幸福尺度
人之所以需要性,就是因为性能给人带来快感,获得幸福,因此,幸福应当成为性伦理的价值尺度之一。但是什么是幸福?理论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主观幸福论,认为幸福就是关于快乐的主观心理体验,说到底是一种精神需求获得满足的状态。另一种是客观幸福论,认为幸福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成就的过程,是一系列导致圆满、平安、健康、富裕、荣耀的事件的集合。实际上,幸福既需要幸福的客体,也需要主体的感受,幸福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关系,体现了客观满足主体需求的状态。
1、关于幸福的价值论分析
幸福作为一种价值,是主体对于需要满足程度的体会。通常人们说的“很幸福”、“很不幸”实际上就是指“很满足”和“很失望”(很不满足)。幸福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就是“幸福事件”,如考上大学、婚姻美满、天伦之乐等。幸福是对主体的需求、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既包括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成就的过程集合,同时也包括心理体验,因此,幸福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其中,幸福事件的集合无疑是客观的,而心理体验则是主观的。幸福事件的过程集合是产生幸福感的必要条件,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也就是说,没有幸福事件,人不可能产生幸福感,虽然可以苦中作乐,但那不一定就是幸福;但是有了幸福事件,人也不一定会感到幸福,有些人可能身在福中不知福,体验不到幸福。
人们对于幸福的心理体验受价值观的影响。所以,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人体验到的幸福是不同的。有人说,当你的心对你所拥有的一切感到满足时即是幸福。也有人说,当你所追求的目标得以实现时就是幸福。的确,对于终日为衣食而奔忙的老百姓而言,“老婆、孩子、热炕头”就是一种幸福;对于年复一年在训练场上抛洒汗水的运动员而言,夺得奥运金牌,看着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是另一种幸福;为爱情守望是一种幸福,为爱情献身是另一种幸福。例如,日本畅销书《失乐园》中的男女主人公认为,幸福就是爱到极至时死去,于是他们放弃了别人眼中的幸福走上了一条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