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联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子系统,涉及到许多相关因素。性和谐作为社会和谐的子系统,与社会主系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之间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性和谐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凸现的一个社会问题。性和谐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风尚和公民的个人幸福,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性和谐的实现过程,以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一、 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将社会和谐作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性和性生活本身已超越了个人私生活的空间,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联系在一起。性,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结构的平衡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性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1、性和谐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所谓性和谐,是指这样一种两性关系状态,即两性关系能够达到使人身心愉悦,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状态。从价值关系上看,性和谐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夫妻间的性和谐,满足个人主体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如夫妻互相忠诚、互敬互爱、幸福美满等;其二是社会性伦理秩序的稳定,满足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需求。
性和谐能对社会和谐发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和谐的性关系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如夫妻间和谐的性关系对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与文明发展都有促进作用;不和谐的性关系则会对社会发生负面的、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如各种不道德的、乱伦的、违法犯罪的、变态异常的性关系会导致离婚率上升,民众的幸福感降低等,甚至可能成为社会动乱之源,如因为夺妻之恨引起的家族间的战争。正因为如此,性和谐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历来为社会所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构建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以人为本”,“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在这个和谐社会中,“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性和谐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结构平衡
和谐社会是一个结构平衡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等方面都能够实现良性循环,个人、群体和社会等多重价值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协调一致。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也有其内在的结构,其诸要素——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伦理的要素之间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性和谐就是通过人的主观努力,使这些要素在对立中实现统一,在动态中达到平衡。
(2)秩序稳定
和谐社会是秩序稳定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性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网络中的关键环节,包括两性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在内的伦理秩序的稳定是避免性冲突和社会动乱的重要控制因子。性和谐就是要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理顺性伦理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3)公平公正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人享有平等,社会公平公正,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统一。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性和谐之所以能够促进社会公正,是因为,实现性和谐的过程就是通过制度的和伦理的重构,消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弱化因社会分层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改善性权利主体与客体间权利和义务不平衡的状态,从而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4)人民幸福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人民幸福的社会。在和谐社会里,人人享有幸福安康的生活,人民安居乐业,整个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性和谐关系到公民的个人幸福和身心健康。性和谐能调节夫妻间的人际关系,有效地避免因性伦理混乱给婚姻的任一方带来的人为伤害,使人身心愉悦。尤其是性和谐带来的家庭幸福能够满足个人的归属感和价值感的需要,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塑造,心态调整以及与社会的和谐相处都具有正效应。
总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性和谐不是简单的男欢女爱,而是一种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认可的,排除一切婚外性关系的两性和谐。这种性和谐是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制约下的和谐,是承担着一定义务和责任的特殊的两性关系。可以说,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就没有性和谐。表面上看,性和谐要对人的性权利和性自由进行限制,从缩小了个人性生活的空间。实际上,性和谐主要是引导人们把性对象指向更加合法的、合德的、合情理、合人性的更广阔的领域。只有符合社会规范和导向的性才是健康完美的,才能给人的性活动以最大的开放空间,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幸福。
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追求和谐,体现了主体在人、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价值追求和崇高的道德使命感。在性存在领域,和谐同样是一种伦理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作为一种文明的、有尊严的、有情感的高级物种区别于禽兽的本质特征。但是,性和谐在任何时代都不是自发地实现的,人类所具有的动物式的性本能冲动常常会突破社会制定的种种界限,引起各种伦理上的混乱,因此,性和谐必须通过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人的良心的调节才能实现。
2、性和谐在社会结构平衡中的作用
社会结构平衡是指各种社会要素能够按照有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结构合理的社会。所谓结构合理,是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
家庭是社会结构中的最小单位,是社会结构框架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性和谐对于社会结构平衡的影响主要就是对家庭和婚姻的影响。性和谐能够巩固婚姻中以男女互爱为基础的性关系,强化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人们的平等权利,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指数和对生活的满意度,促进家庭和婚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社会学认为,家庭是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基本群体,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既体现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以血缘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费孝通指出,社会结构中的真正的三角是儿女和他们的父母。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其伦理关系包括了婚姻所确定的夫妻关系、代际关系以及同辈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的整体结构就是建立在这种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础。
在社会组织体系中,家庭组织的规模虽然较小,却对整个社会产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家族关系是中国前现代社会的组织基础,中国传统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家族结构式社会”。 一个家庭或家族就是一个小的政权机构。父系、父权、父治,依血统而计亲属,它的身份和权力传于子,子女受父的支配,财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家庭成为维系、传递政治权力和地位的宗法系统。这种自然经济与宗法制的互动直接决定了中国的政治状况,使得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呈现出“家国同构”的特征。正因为家庭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中的重大作用,儒家学说甚至将“齐家”与“治国”相提并论。《大学》中有“故治国,在齐其家。”的说法,即是说,齐家是治国的基础,整治社会秩序必须以理顺家庭关系为前提。
在现代社会,虽然宗法制度已经消亡,家庭的生产功能和政治功能已经削弱,但家庭仍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社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家庭是庞大的社会网络的一部分。家庭为社会承担着生产、教化、控制、保障等功能。从古至今,家庭都承载着许多社会责任,如,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照顾病人,扶助遭遇困难和灾害的亲属等。家庭所承担的这些社会责任对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了家庭,人们在遭遇挫折时容易得到物质支持和精神惜慰,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因为有了家庭,老弱病残有了依靠,可以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常常是不求回报的,相对于社会机构,家庭对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可以说是一种最经济、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婚姻的稳定。所谓婚姻,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或生育子女的意向。其二,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尽管婚姻形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民族具有其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但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得到了社会承认的性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其基本点是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在性、婚与家庭的关系中,性关系是婚姻的基础,婚姻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认识到性、婚姻、家庭三者的关系后,就很容易理解,性和谐对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结构平衡的促进作用。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角色,夫妻和睦是家庭稳定的基础。而在夫妻关系中,性是人际交流的重要手段。性和谐能使人产生幸福感和满足感,促进夫妻关系的改善。性关系的混乱会破坏两性之间的和谐,导致家庭权利及义务的失效和家庭的解体。而家庭解体会使许多原先由家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失去承载者,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控制在内的整个社会责任义务体系将会被动摇。可以说,大范围的家庭解体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将是毁灭的。
3、性和谐在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具有稳定秩序的社会。稳定的秩序是一个社会健全程度的标志,对于一个国家的存在来说,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中国有句话,叫做“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园”。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有条”则“不紊”。有轨才会减少越轨。社会发展必须有秩序地进行,尤其是在组织日益复杂化的当代社会更是如此。秩序的建立需要普遍适应的具有相应稳定性的的规则,这就是道德和法律。为了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规则和调控机制,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条例等。
性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中有部分秩序是通过性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的辈分差异,夫妻有别的角色差异等构成了社会的性伦理秩序。社会角色不同,承载的社会期望和责任、义务也不同,社会角色各司其责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虽然每个人所承担的大多数社会角色不是固定的,但是,在性伦理秩序中,有些角色如父女、母子、夫妻之类的角色是不能错位的。这些角色的错位,古称之“乱伦”,早在人类脱离蒙昧时代之初,人类已经认识到“乱伦”的危害。不难想象,假如同性性伴侣、父女“情人”或母子“情人”比比皆是,人类社会将会陷入怎样的伦理混乱!
性伦理秩序是通过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来维持的。性伦理秩序之所以需求调节,是因为人类的性关系有其生理的或生物学上的特征,包含着男欢女爱的成份。两性关系受制于人的情感和欲望,而情感和欲望总是易变的,不稳定的。社会通过法律的和道德的规范规定了行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性伦理秩序的稳定。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物本能常常会使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利己价值取向,而人的社会属性又使人具有利他、利社会的价值取向。利己和利他的辩证统一是社会性伦理秩序的基础和出发点。
为了维护社会的性伦理秩序,每一个社会都会以某种性规范约束其成员的性行为,肯定某些性行为,否定某些性行为。虽然性规范受社会因素制约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表现,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它是对人的性行为的约束和对社会性伦理秩序的维护。在这方面,社会规范起着社会控制的防火墙的作用。社会在前进,社会规范会被更新,但不会被废除,更新后的社会规范依然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推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