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逻辑中,道德“应该”和法律“必须”相对于“允许”具有同等的效用。汉语中的“必须”、“应该”、“有义务”、“有责任”等语词都被称为“必须”模态词。含有必须模态词的命题都是“必须命题”。必须命题陈述的是必须实现的某种行为或事件状态。如“公民必须遵守交
通规则”。汉语中的“可以”、“允许”、“准予”、“有权”、“有…的权利”等语词都被作为“允许”模态词。含有允许模态词的命题都是允许命题。允许命题陈述的是允许实现的某种行为或事件状态。如,“允许患有严惩易性癖的人通过手术改变性别”,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允许同性恋者组成家庭”。凡是法律和道德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行为。反之,凡是被法律和道德禁止的行为就是不允许行为。在这里,“禁止”等于“不允许”。98规范命题可分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两大类:允许…、必须…表示规范肯定命题,禁止…、不允许…表示规范否定命题。若用P代表规范肯定命题,用非P代表规范否定命题,则必须命题和允许命题之间具有以下逻辑关系:
反对关系: 应该P真,则应该非P假;反之亦然。
下反对关系: 允许P假,则允许非P必真;反之亦然。
差等关系: 应该P真,允许P必真;应该P假,允许P不定;
允许P真,应该P不定;允许P假,应该P必假。
矛盾关系: 一个真,另一个必假;一个假,另一个必真。
根据必须命题和允许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一种行为P是应该的(必须P真),则它是被允许的(允许P真);但一种行为P是不应该的(应该P假),则它不一定是不允许的(允许P不定)。反之,一种行为P是允许的(允许P真),则它不一定是应该的(应该P不定);但一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允许P假,即被禁止的)则它一定是不应该的(应该P假)。
在这里,要对性失范做具体分析。某些性失范行为只是少数人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影响很小,则这种“不应该”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说社会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某种性失范行为,并不等于说这种行为就是“应该”的。说某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只是说这种行为没有被道德和法律所禁止,某人具有实施这种行为的权利,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应该的”。 如,公民不生育是允许的,但却不是应该的。“应该”是规范倡导的行为,允许则是规范没有禁止的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虽然没有禁止公民不育,但也决不会提倡不育。反过来说,某种行为不是“应该的”,却可以是允许的。如“离异”、“变性”、“同性恋”不是应该的,却是允许的。“允许”比“应该”的外延更大,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从社会和谐与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看,道德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如对离异者、易性癖患者、甚至同性恋者等与主流文化相背离的边缘群体也给予关心和包容。目前,社会对离异者已相当包容,人们也不再把离婚看作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但是,对于包括易性癖、同性恋等在内的其他边缘群体是否可以包容的问题还有很多争论,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伦理学理论的突破。
4、性道德的理想状态和规范的合理性标准解析
按照道德的本性,道德规范之合理性标准可以表述为:一个规范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能够增进全体人民的幸福。也就是说,它应当能够增加全社会个人利益的总量。这是道德的终极标准,也是性道德的终极标准。但是,社会是由多个具有不同物质结构和精神结构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由于个体结构的相异性,个人、群体、社会三重主体的需要总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当自我目标的实现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则增进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利益,必然要减少另一个人或者另一些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又可以说,道德之终极标准是一种不可完全实现的理想状态,如同物理学中的“理想气体”一样,只是一种理论的设定。生活的问题不可能在伦理学中得到标准答案,但是,伦理学的探索可以为人们的幸福生活之路导引方向。
对性伦理中理想状态和终极标准的研究之所以重要,可以比照物理学上理想气体的设定之重要性。物理学中的理想气体,即严格遵从气态方程,分子本身的体积和分子间的作用力都可以忽略不计的气体,虽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实际并不存在。但是,这种理论上假想的气体简化了实际气体的性质,排除了分子本身的体积和分子间的作用力等因素,在计算方面可以大大简化。因而,理想气体在理论上占有重要地位。同理,在性伦理学中,性道德的理想状态和终极标准的设定可以简化理论分析的过程,帮助人们更好的地解释性现象。
善是一种道德评价的尺度,某种性行为符合增加全社会个人利益的总量这个终极标准就被视为“善”,反之,则被视为“恶”。人皆图谋私利,这是事实,但不是全部事实;利益冲突迫使人们制定某些规范以避免过分冲突,这也是事实,但并非理想。从冲突发生的表面原因看,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去伤害他人的。如,婚外恋者为了满足利己需求伤害了其配偶的感情,但在许多情况下,这并不是行为者本来的意愿。人是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的幸福必须以爱护他人为条件,否则,良心的自责会大大地降低其幸福感。人是利己的,同时又是利他的,利己和利他的辩证统一是性伦理之“善”的定义的出发点。
经济学在讨论人的选择行为时,将行为者假设为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理性“经济人”。这个假设曾成功地解释了许多诸如成本、效益之类经济现象。但是,在性伦理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因为,性与人们的情感的关联远远大于与人的理性的关联。一切具有情感价值的行为都显得不那么“理性”,如,温莎公爵为了爱情而放弃了王位,用经济学的标准来衡量就是“不理性”。因此,性伦理学的分析框架也不能变成“利益冲突/规范合理”这样缺乏情感的思想模式。“伦理学所要揭示的不是‘现在是怎样的’而是‘未来应该是怎样的’,即使人类的生活越来越合乎生活的本意,人如何越来越象人。”99因此,性伦理在探讨性道德的理想状态和终极标准时不能仅仅从冲突出发,还应当考虑人的情感因素。
在性伦理中,有些冲突不是现实的利益冲突,而是因价值观不同而引起的情感冲突。例如,人们不能接受同性恋,并不是因为这个群体侵犯了某个人的利益,而是因为其行为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相悖而引起人们的反感。如果将道德的终极标准定为增加全社会个人利益的总量,则这类冲突不必在性规范中加以体现。
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原则给出性道德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最优”原则,在性伦理中体现为“增减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或者“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等。100性伦理中的“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某种行为至少能使一部分人得到利益,同时又不至于使他人的境况变坏。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按照这一标准,便应该不损害任何一个人地增加人们的权益。例如,对于同性恋、异性癖等少数族群,在法律上、伦理上采取宽容的策略,增加他们的权益,使他们的生存境况能有所改善,同时又不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影响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则性伦理上的“帕累托最优”是可以达到的。
当然,性道德的理想状态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向这种理想状态逼近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矛盾,现实的伦理环境中涉及的要素太多,要想具体地测量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的增减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或者说不具备可操作性。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给出一些定性分析,以确定哪种行为是必须限制的,哪种行为可以不必限制。性制度和性道德是保证社会的“性秩序”和个人“性权利”的有效手段,但制度和道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性在价值上的特殊性在于,性需求的满足只能是现实的个人的需求被满足,而不是抽象的、集合意义上的人类需求的满足。但是,性需求的满足又是与人类的种族繁衍、社会公正、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伦理学应当超越盲目和偏见,从人的社会存在出发,去寻求性禁忌和性规范合理性的依据,把个人需求的满足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作为研究性规范以及性禁忌合理性的基础。
人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是在文化传统与现?实存在的矛盾运动中创造社会历史的。当人以伦理的方式建构起自己的形象,?按照“应当”?的价值取向进行活动时,人同时把自己从动物式的生存状态中分离了出来。性禁忌、性规范的出现是对纯粹动物式的“性欲”的否定,同时又在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中体现出人的自由的本性。正如黑格尔的名言所断定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即只有合理的——合逻辑(规律)的,才是现实的——这里的现实并不是现存的世界,相反,在黑格尔看来,现存的东西并不就是合理的,那么,要使它们变得合理起来,就必须按逻辑(规律)的要求进行改造。101
我们在找寻“性规范”合理性的依据时,千万不能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存在和具体的社会环境。所谓的“合理性”就是“适应性”,即与社会存在、生产方式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性。由于现实本身的复杂性和矛盾交错,“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理想状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如同事实上不存在理想气体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存在对于一切人,一切时代都完全适用的绝对的合理性标准。
只要是规范,就必然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或者说就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人,只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更多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仍然会有一部分人(也可能是少部分人)要受到这个规范的限制。同时,规范的确立本身就存在着矛盾和局限性。因为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而能够左右舆论的往往只是少部分人----决策者、学者、记者或作家等。由于价值观的差异,其个人利益和个人观点,往往会对规范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他们本身对社会的“另一部分人”存有偏见或者好恶程度的差异,用不同的标准去审视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则他们所确立的标准就是不公平的。
性道德标准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必然导致一部分人的观念和行为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所谓公平,最多也只是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具有基本一致的权利,不可能有绝对公平的权利。性道德的理想状态作为一种理论模型,只是为我们追求合理性目标提供了一个参照系。随着人们对性道德的终极标准的理解不断深化,人们会变得更加宽容。但是,完全认同、允许所有人的性观念和行为,仍然是难以实现的一个理想模型。性伦理学所能够做的,就是通过深入的调查与理论研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价值实现愿望,促使性道德向终极标准和理想状态无限逼近!
性伦理秩序的构建过程必须考虑人的价值实现的要求。性伦理不能满足于“ought to be”,而应当在追求规范合理性的基础上将性的伦理价值制度化, “把?个体的价值追求纳入已制度化的共同体价值框架中予以?整合”,102从而使公民在认同、尊崇、信赖、依靠、服从规范的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一个伦理价值制度化和制度规范价值化的双向过程,如帕森斯所言,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103性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研究性规范与社会成员价值?追求动态耦合的规律,使规范得到最大限度的认同和?内化,进而为性伦理秩序的构建提供更自觉、更恒?久、更稳固的内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