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取得以后,要让权利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应该根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与出版人或使用人签署具体作品的出版合同、使用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在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注意:专利转让合同中主要应明确专利转让费的支付形式、期限,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技术成果的收益进行提成,或者将前两种方式结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主要应明确专利实施的种类、许可的期限,可以是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或从属许可合同。
在大学校园里,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大学生只是埋头苦干,急于把手上的科研成果转让出去,而忽视了用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事实上,尽管大学生的智力成果可以吸引产家的眼球,但是由于很多产品技术尚未成熟,还处于毛坯状态,在生产和投放市场的过程中,往往还需要企业的进一步打造。在这个过程中,常常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所以,大学生除了应及时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外,还应该有权利保护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对自己作品或专利的侵权行为后,应该及时请求版权管理机关或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在校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26、在校学生如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要知道如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还是让我们一起先来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因为这是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前提。根据我国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由此,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刑法同时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两种形式:一般正当防卫,它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特殊正当防卫或曰元过当防卫。无论何种形式的正当防卫,其成立的一般条件为: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如杀人、行凶、盗窃等。该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对误认或想象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此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他人盗窃后夺回被盗财物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第三,具有防卫意识。这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合法利益而进行防卫的心理态度。由此,相互斗殴中的防卫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第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除此之外, 一般正当防卫还要求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一是防卫人基于防卫行为而为,危害性较一般的犯罪小,二是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而特殊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强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针对严重暴力犯 罪的严重危害性而言,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人往往不计后果,易造成他人伤亡。刑法设置的无过当防卫极大地鼓舞了公民同此类犯罪进行正当防卫。
在了解了正当防卫的有关知识后,在校学生应当考虑如何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首先,应敢于正当防卫。无论不法侵害行为性质怎样,不法侵害人尤其是犯罪分子,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行为人均害怕遭到制裁,这是道德和法律长期作用的结果。而正当防卫恰恰相反,是法律和道德所鼓励、赞同的行为。自古邪不胜正,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如果遭遇不法侵害行为,应敢于正当防卫。大义凛然 , 正自生威。其次,要善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多遇穷凶极恶之人,面对突发危险之事,需要智勇双全。善于正当防卫须审时度势,而非逞一时之勇或作无畏牺牲。西方有句名谚“当遇到劫匪时,请交出钱包,并记住他的长相”可为借鉴。为了些许财物而失去无价的生命不是正当防卫的追求。最后,要鼓励正当防卫。社会上常听说见义勇为的英雄落泪,不是惧怕危险,不是胆怯凶徒,而是为懦弱者哭泣 , 为成为英雄之后生活无计而悲。因此让正当防卫成为可行之举,需多开展公民道德法制教育,大力弘扬正气;政府、有关组织除设立一些见义勇为的基金外,更应为因此而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勇士们提供有力的保障。
27、大学生犯罪可否“法外施恩”?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刑事责任年龄 ,即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基于我国现行教育制度,大学生一般为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也即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这类人群不予追究的情形如下:
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学理上被称之为“法定不起诉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学理上被称之为“酌定不起诉”。具体情 形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条文内容:(1)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9)第68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当代刑事司法中,司法裁量权是被严格限制的, “未经审判不得被确定有罪”已是一条得到公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院的合法审判,一个人才能被定罪处刑。
那么,大学生应不应当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在刑事司法中享有特殊权利呢? 这又涉及到我国现行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所蕴涵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法制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公民,不分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也不论其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历史上功劳大小,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这里的刑事法律,是指广义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附属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这里的平等,是指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构成犯罪的,要平等地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都平等地不受刑事追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校大学生绝大部分都已经是成年人了, 犯了罪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会影响在校大学生的学业甚至前途,但触犯法律要受处罚,这一标准是平等的。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找出与众不同之处,并且以此要求法律对自己的前途特殊优待,所以赞同者所持理由难以成立,对大学生“法外施恩”不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如果在校大学生犯罪后能够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在量刑上从轻裁决,但这应当是定罪后的处理,而不是罪与非罪的判定。在法治的含义中,法律的适用不承认特殊情况,只承认法律的普遍规则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因特殊情况而改变法律的普遍性,即使有的特殊情况的目标符合正义,否则就会因追求个别正义而侵害普遍正义,最终破坏法治的秩 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了。
28、学校如何建立安全预警管理机制?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
1、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教师疏于管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4、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
5、未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7、食物中毒或疾病传染。
8、上课期间,保安人员未严格执行学生凭出校卡或请假单离校。
二、事故的预防:
1、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2、对教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