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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校园安全热点问题透视(7)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 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4 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 病时,应吁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 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症中的肺炭症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 ,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 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第 25 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 停工、停业、停课;(三)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 饮用水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 施的报告时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 26 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列举非典型肺炎为传染病,但该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根据这一规定, 国务院卫生部于 2003 年 4 月 14 日果断将我国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国法定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国家将非典纳入法定传染病范畴 ,为抗击非典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 ,为防止传染病蔓延,政府拥有一系列权力和职责 , 包括:组织力量进行防治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公共场所等紧急措施。所有这些措施,并不是非法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侵犯公民宪法权利 ,而是于法有据 ,是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公共服 务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因为这种传染病非常重要的一个传播途径就是人员的流动。人一流动 ,疫情也就跟着流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人的流动 ,尤其是在人的流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疫、检查、查询、卫生控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对某些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与自由。在这里,保障权利与维护秩序的价值是相统一的 ,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因此 ,每一个公民应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既要求政府积极履行对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同时也要尊重政府的权威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也需要牢牢地树立权利保障的意识,依法行使职权 , 保障公民 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政府在作出此种权利限制性决定时,要遵循行政法 治所要求的比例原则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所谓比例原则 ,第一是要符合目的性 ,即要确定相应限制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第二是最小损害性,即要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案;第三是比例性 ,要衡量相应方案的利弊得失 ,保障相应措施利大于弊 ,得大于失。所谓基 本人权保障原则 ,是指在限制相对人特定权利、自由的时候 ,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相对人的其他权利、自由 ,如保障相对人的人格权、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这里涉及一个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就是每个人行使基本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时候 ,实际上有一个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不能妨碍公共利益 ,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规定所有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 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当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过程中损害因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 ,法律就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在传染病爆发、流行的非常时期 ,公民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和自由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各种威胁、危险,为了消除这种 危险或者是有效地预防这种危险 ,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出某种程度的放弃自己权利、或者让度自己自由的一种姿态,也就是公民有一种容忍的义务,对被隔离人员也好,对接受检查防疫措施或其他控制措施的人员也 好,都有一种容忍的义务,要容忍社会,容忍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对他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控制措施,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实际上 ,当今各国在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人权的同时,大都制定有国家和社会危机时期的相关法律 , 如《紧急状态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 ,当整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发生战争、叛乱、骚乱、地震、瘟疫等对社会公共安全陶成严重威胁的事件时,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可发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戒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一系列自由和权利 ,包括人身自由权,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 ,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因上述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 ,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 ,即使是在上述状态下 ,公民最基本的一些人权 , 诸如人格尊严、生命权、信仰自由等也不得被限制或剥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应急性权力 ,从而使公民丧失宪法和法律上的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

事实证明 ,正是政府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构筑起一道防治 “非典”传播的屏障 ,才能最终让我们彻底地远离“非典” 。

23、学生在学校丢失财物,学校要赔偿吗?

在校园范围内,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是校外人员作案,学校有管理措施不力、保卫制度不严的责任;如果是校内人员作案,那学校既有管理责任,更有教育不到位的责任。盗窃案件的发生,说明学校在管理制度和教育方面还存在漏洞,对此学校应该深刻反思。但另一方面,学生本人对私有财产应负有主要的保管责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学校是否要赔偿还应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和判定。

然而,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标准主要看学校有无过错,有无行政责任。原则上,根据《物权法》规定,私人财物应由所有人行使权利和进行保护,权利人应全力以赴地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也就是说学生个人应对自己的财物进行保护。另外,从行政法来看,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更多的是管“人”,而非管“物”。再从《合同法》的角度,保管合同中规定,无偿保管除非有重大责任才负责。

学校无小事,如果在平时的管理和教育中多一道防线,就会避免此类重大损失的发生。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制度,注意细节的规范和完善。比如寄宿制学校,宿舍墙上应该提醒“勿存放贵重物品”或“贵重物品需妥善保管”;对于学生之间贫富差距可能引起的不良情绪,学校也应善尽教育之责,让学生学会互相帮助、友好相处。其次,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财产使用和保管方面,应在开学、放假时多加提醒,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使学生形成安全意识,强调个人对人生和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一些负面案例引以为戒,从而使学生能够快乐地度过学校生活。

24、教师将学生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学生能否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对学生来说,在知识产权方面关系密切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下面我们就与大学生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关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著作权法中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主要涉及到版权 (包括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的权利属于作者。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很广,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作品被明确排除在著作权 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主要有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中国公民著作权的原始取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是作者原创并具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的,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是公民的 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为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终身加50年;法人、非法人作品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起算;摄影作品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

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大学生在取得智力成果后应及时进行专利权的申请,取得专利权。专利权是有地域限制的,根据一国法律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在参加国际公约的条件下,该项权利只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专利权与著作权一样,也有保护期限的规定:发明专利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在申请专利方面,要注意的一点是区别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 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做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教育部 1997 年颁发的一份有关保护高校知识产权的文件规定“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的持有权(所有) 、处置权(创造、转让、许可、销售、使用)归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持有”。这就是说,学校的科研成果也是职务成果,其产权归学校。至于大学生通过“挑战杯”取得的智力成果,如果是由学校出资予以资助,并由学校的老师进行指导而取得的,则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但参与智力成果创造的老师、学生享有著作权法、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利。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参与智力成果创造的老师、学生对该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学校取得该智力成果的专利申请后、或该智力成果实现产业化后, 学校应对参与智力成果创造的老师、学生给予奖励,或在其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所得的收益中给予参与智力成果创造的老师、学生一定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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