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强是河北某职业学校的学生,父母都在北京打工。一次体育课上,小强在打球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因摔倒时猛烈撞击在篮球架上导致左胳膊骨折。家中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照顾生病的小强,因此他便休学来到了北京父母打工的地方,由父母照顾养伤。在北京休养期间,小强闲来无事只能看电视打发时间。最近几天电视里一直都在播放一部有关打击绑架儿童勒索财物犯罪的系列节目,小强觉得情节很吸引人,很刺激。正巧赶上邻居家5岁男孩天天来家里找他玩。见到天天很小,什么不懂,而且很信任自己,小强便萌生了模仿在电视中学到的方式绑架小强,然后向小强的父母勒索财物的恶念。
小强先通过给天天零食吃的方式,从天天嘴里要到了天天父亲的电话,然后小强发短信向天天父亲勒索财物。但是左等右等对方一直没有回音。一晃两个小时过去了,天天开始哭闹着要回家,小强怕孩子的吵闹声会引起他人怀疑,最终扰乱自己的计划,便学电视里的情节试图通过捂住孩子口鼻的方式阻止他哭闹,但是由于天天年龄太小,加之小强根本把握不好分寸,捂堵的力度太大,几分钟后,天天停止了挣扎。见到天天煞白的脸,小强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慌张之下,他偷偷将天天的尸体装进自己的行李箱,趁着父母还没回家,将尸体抛到了距离住处不远的建筑工地里。
回到住处,小强怕自己害死天天的事情败露,他扔掉了用来发短信给天天父亲的手机卡,然后躲在自己的房间里假装休息。事后,天天父母发现孩子失踪,便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来经过辨认手机号码,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强。随后又接到报案在小强抛尸地点找到了天天的尸体。在铁定的证据面前,小强向公安机关描述了犯罪经过。面对自己种下的恶果,小强后悔不已,他说自己从来也没有想过要杀死天天,绑架他,也只是觉得电视剧里的情节很好玩,就是想学一学,弄点零用钱,打算拿到钱就将天天送回家里的。但是5岁的小天天毕竟不能死而复生,小强的悔恨不能挽回天天的生命。这就是盲目模仿种下的恶果。
事后,检察院以绑架罪将小强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绑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小法官支招:绑架罪,是指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我们就从这个定义出发对绑架罪进行具体分析。
其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同时,行为人往往以危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因此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所以绑架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本案中,天天虽是自愿到小强家里找其玩耍,但是当天天提出想要回家时,小强却通过“捂住其口鼻等暴力方式”对其进行了控制,并最终导致了天天的死亡;而且还发短信向天天父亲勒索财物,这些行为既侵害了天天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同时还侵害了天天父母的财产权。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在通过暴力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时,其主观上要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具有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政治上的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则不构成绑架罪。例如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的债务。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是实际上二者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此类违法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非法控制时,主要目的不是勒索其近亲属的财物,而是所要债务,扣押人质的行为只是其讨要债务的手段。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刑法》23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小强绑架天天的目的,就是向其父母索取一定的财物,从主观上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其三,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何处理。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发生。这个时候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从《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规定可知,这个时候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理,因为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发了了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通常只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单独的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对被害人进行人身、精神上的摧残只是实施绑架的一种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这种犯罪行为被称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即“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了多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理。因为《刑法》第239条第三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重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因此本案中只对小强做出绑架罪的判决。
之所以本案中没有判处小强死刑,是因为法官考虑到小强在犯罪时仅仅16岁,还未成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强的好奇心和不顾后果的盲目的模仿换来的是终身的监禁,广大青少年朋友在生活中一定要吸取小强的教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轻易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