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原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中学老师,日子虽不富裕,但还算幸福。一转眼到了许文读高中的日子,因为偏科,许文没考上重点中学,父母到处托关系塞红包,总算把他弄进了当地一所重点中学,许文开始了住校的生活。
刚开始的日子还算平静,许文整天泡在图书馆自习室恶补功课,但是因为基础太差,周围同学实力太强,他努力了半学期,考试的时候仍然在后十名徘徊,
许文迷茫了,此时,同桌的一位男生邀请他一起去游戏厅,这位同学也是成绩不好,但是家里很有钱进入这个学校的插班生。两人一拍即合,开始游戏厅的颓废生活。
起初,父母并不知道儿子在学校里的变化,只知道儿子每个月的费用直线上涨,一位室儿子买参考书,也没太在意,后来的半年里许文更是变本加厉,欠了同学一屁股债,还迷上了网络游戏,整天沉迷于网吧,课也不上。
当老师通知家长来学校时,许文的父母才知道儿子在这一年里的所作所为,十分痛心,拖回家之后一阵痛打,可这对于许文来说并没有任何效果,明的不行来暗的,他开始偷偷拿家里的钱去玩,手机、学习机所有能卖的都卖了。
许文整天和一群伙伴游荡在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一起混,有一天,几个人身上都没钱了,就怂恿许文去偷家里的钱,许文知道父母都在家,不好行动,于是心生邪念,决定去叔叔家偷几个音响来卖,几个同伴齐声附和。
随后许文和3个朋友先到网吧玩到晚上10点钟,后打的来到叔叔家所在的小区。许文派了2人在小区大门口等候,他和另一个同伴进到小区。许文趁家中没人,从叔叔家门上的气窗翻进屋内,同伴则在门外接应望风。许文一共从门上气窗递出了5个音箱、一台功放、一个VCD机等,后两人叫了辆的士将赃物拖到了网吧。
随后几个同伴联系买家,贱价处理掉这些物品。
案发时后,许文等人很快就被抓获。可在定罪处理时,司法机关遇到了点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如果许文的案件发生在2006年1月23日之后,他的行为将不构成犯罪。
小法官支招: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新解释同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据原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稳定的思想意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比成年人更易于教育和改造。同时,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他们的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他们的教育和矫正。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许文伙同几个朋友 偷拿叔叔家的财物,从形式上看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被害人是许文的近亲属,因此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这主要考虑到的是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作案又很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因为亲属间相盗除了是犯罪问题以外,更是家庭内部个别成员之间的问题,中国人历来有较强的家族观念,再加上五千年一脉相承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伦理和价值观念,若按一般盗窃处理,不但不符合一般人伦常青,也会扩大打击面,显得不太合理。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许文的犯罪情节对其作出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责令其家长对其进行管教,如果有其他情节,如许文不服家长说服教育,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那么就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由于许文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即不能将现在的法律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法律行为,许文的案件在审理时尚未颁布该司法解释因此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