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妈妈李萍酷爱上网,她和丈夫李明就是几年前在网上认识的。但是离开虚拟的网络跟丈夫结婚以后,他才发现,原来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王明是个普通职工,没什么特长,因此小两口的收入少的可怜,孩子出生后,两个人的生活更是捉襟见肘,琐碎的家务让李萍感到非常厌倦,消沉的她又在网络上开始了她理想中的虚拟生活。
平时只要王明一上班,她就开始上网跟网友聊天,对年幼的儿子不管不顾。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认识了和他同龄的小伙子陈翔,陈翔自称在广东工作,月收入上万。在李萍看来,陈翔可比老公强多了,敬佩之心油然而生。从此以后两人经常上网聊天,有时还会通几次电话。随着两人聊天的深入,李萍似乎又有了谈恋爱的感觉。
一次,李萍因琐事跟王明吵了起来。李萍心里越想越气,为了报复老公,她当即给陈翔打电话,约他在省城见面。随后,李萍抱着儿子来到了省城,第二天便见到了自称从广东专程赶来的陈翔。两人见面后非常高兴,但是年幼的儿子菲菲变成了他们甜蜜的绊脚石。两个人出去玩耍,觉得带着菲菲非常麻烦,便把年仅两岁的孩子独自留在旅馆。二人回来后,发现调皮的菲菲把垃圾筐里的垃圾都倒在了床上,还把他们的行李翻得乱七八糟。李萍非常生气,上去就按住菲菲开始使劲打他的屁股,陈翔见状也加入了“教训”菲菲的队伍中来。此后,只要菲菲稍微惹他们不高兴,就会换来一顿暴打。有一次,他们还把孩子从床上扔到地上,甚至掐着菲菲的脖子不让他哭,直到看到孩子脸色发紫才松开手。另外,两个人还嫌孩子总是要大便,打扫起来很是麻烦,居然想到了一个主意,就是少给孩子吃东西。就这样,有差不多一周的时间,他们每天只给孩子喝几口粥或者一块饼干。
连续半个月的殴打和虐待之后,菲菲再也忍受不了了,他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即使李萍给他以前最爱吃的牛奶,他也紧闭着嘴,不说一句话。他们以为孩子生病了,就抱着孩子到旅馆附近的小诊所,但是当时恰巧大夫不在,他们便又把孩子抱了回来。之后两个人还像以前一样上网、逛街、厮混,把孩子生病的事情抛在了九霄云外。
一个星期后,菲菲终于闭上了眼睛。见孩子死了,李萍害怕极了,她着急的问陈翔该怎么办,陈翔却说你的孩子关我什么事,说完便收拾行李离开了李萍。不知所措的李萍只好赶紧给丈夫打电话。见到儿子早已冰冷的尸体,王明痛苦极了,再他的再三追问下,李萍向丈夫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悲痛欲绝的王明对李萍的所作所为非常失望,一番痛苦的挣扎之后,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一个交代,他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了案。随后,公安机会拘留了李萍,并在省城抓获了在逃的陈翔。
最终检察机关以李萍犯虐待罪,陈翔犯故意伤害罪对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等待二人的是法律的严惩。
小法官支招: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分析此类案例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主体,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李萍是菲菲的母亲,对菲菲有抚养照顾的义务,因此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陈翔作为李萍的网友,与菲菲没有抚养关系,不具有亲属关系,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因此本案中陈翔不构成虐待罪。
其次是在行为上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这种虐待行为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和迫害,就行为方式而言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谩骂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医治、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罪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这种虐待行为还必须是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行为或者父母对子女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种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构成虐待罪,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足矣。本案中李萍在与网友厮混期间,多次对菲菲进行殴打,为了让其少排便,竟然狠毒的不给孩子吃饱饭,在看到孩子有生病迹象的时候,只顾自己玩乐,没有及时带孩子看病治疗,这些行为都符合虐待罪的行为要件。
再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有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故意,但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甚至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此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此几类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行为人处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折磨和摧残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萍并没有要伤害儿子身体的故意,更没有剥夺儿子生命的故意,只是因为嫌儿子碍手碍脚,才对儿子进行了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因而符合虐待罪的主观要件,虽然最终造成了儿子死亡的后果,不应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
最后,犯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不能主动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往往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实施虐待行为的人定罪量刑。因此应该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受害人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应当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团结。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受害人的其他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回到本案中来,如果菲菲并没有被李萍虐待致死,而只是身上有多处疤痕,那么这种虐待行为就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菲菲爸爸如果考虑到夫妻家庭生活的和睦稳定不追究李萍的刑事责任,那么法院不能主动追究。但是事实是,菲菲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这种虐待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因此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调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处理。
对于本案中的陈翔,从上文分析可知,他的行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陈翔参与了李萍虐待菲菲的过程,最终导致了菲菲死亡,陈翔在对小菲菲进行虐待的过程中,并没有伤害小菲菲身体的故意也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但却因疏忽大意导致了菲菲死亡的后果,因此对其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比较妥当。
菲菲的惨剧发人深省,为人父母,最大的职责不就是努力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吗?但是李萍只顾自己享乐,将儿子的利益抛之于脑后,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小菲菲在临终前的几天可能不断的再想:“妈妈,你为什么这样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