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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愚人节的“恶作剧”

16岁的小志今年在某中学读高一。高中生活是紧凑而忙碌的,平日里,每一位同学都在为了能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而努力,小志也不例外,虽然迫于学业的压力让小志在学校里表现的很好,但是这种生活让小志这个生性好动的孩子觉得非常枯燥和乏味。同学们最高兴的时候莫过于过节,这样的话孩子们就能好好的放松一下了。

一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愚人节。小志最喜欢愚人节了,因为其他节日学校顶多会放个假或者开个联欢会什么的,这些都不是小志的特长。他从小就非常好动,而且鬼点子特别多,对于这么一个擅长整人的孩子来说,“愚人节”当然是最佳时机了。

这天,小志从家里拿来了很多过年没有燃放的爆竹,准备到学校里引起一场小“轰动”。在学校,他最不喜欢的就是教务处的老师们,因为教务处是主管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的,所以这些老师们经常会偷偷的在监控设备里看教师的学习情况,或者把脸贴在后门的窗户上“监视”他们上课,这些行为让学生们怨声载道。为了吓一吓这些老师,同时为了给同学们的愚人节带来点乐趣,小志想出了一个“好主意”:他将所有鞭炮都放在教务处办公室的窗外,然后用一些同学们不用的废旧报纸将鞭炮压起来,又找来一根很容易点燃的长绳,将绳子放在废旧报纸附近。等到晚自习的时候,小志趁着其他人不注意就点燃了长绳。一分钟后,教务处窗外就响起了噼里啪啦的鞭炮声,着实吓了老师们一跳。但是更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废旧报纸被点燃时,刚好刮起了一阵大风,火焰蔓延到后勤人员的宿舍,宿舍外面挂满了衣物和被子,这些易燃物品无疑又加大了火势,最后,大伙直接燃烧了后勤人员宿舍,学校保卫人员见此状,急忙拨打了119报警电话,经过火警人员两个小时的努力,才扑灭了大火。经相关部门估算,这次大伙共计造成学校损失2万元,因为损害后果严重,公安机关对于事故原因进行了立案侦查。这时,小志才意识到自己愚人节的“恶作剧”闯了大祸,他非常后悔,于是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那么对于小志这种因为恶作剧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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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官支招: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就是对失火罪的规定。失火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火灾,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因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不在规定的场所燃放爆竹、在森林中引火等。引起火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失火罪。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引起火灾的,不构成失火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火灾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火灾发生。之所以对这种行为定性为犯罪,是因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就有过错,如果火灾是由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引起的,如雷击、地震等原因,则不涉及犯罪问题。

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的关键,如果不构成失火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教。那么究竟如何认定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呢? 实际上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本案中的小志,本想通过燃放鞭炮制作一起“恶作剧”,但是却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了一场火灾,造成了学校经济损失两万元,但是损害后果并没有达到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因此对于小志的失火行为不应当案失火罪进行处罚,而是应当责令小志的监护人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并且责令其父母和学校对其管教,以防止其再次做出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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