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陈彬从小就是一个爱打抱不平的孩子。他非常喜欢看金庸、古龙的小说,把小说里的英雄当做自己的偶像,甚至一直拿“大侠“的标准要求自己。平日里,只要哪个同学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忙的,他都会第一个站出来,有哪个同学收到欺负了,他也会出头为同学伸张正义。由于一直有“英雄主义”的情节,陈彬从小就坚持练武术锻炼自己的身体,而且还在初中的时候由于个字高,加入了学校篮球队,不久由于体力好、技术过人当上了校篮球队的队长。就是这样一个孩子,却在一次事件过后成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
这天,陈彬和同学小李约好一起到动物园玩。刚刚走到老虎园的时候,就听见远处有个妇女在边哭边喊“抓小偷啊,抓小偷啊!”居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别人东西,这让“英雄主义”的陈彬怎么看的下去。于是他赶紧顺着妇女手指的方向向小偷追去。由于从小一直注意锻炼自己的体力,陈彬很快就追上了小偷,他将小偷挡在了一个死胡同里,然后对小偷说:“赶紧把钱包拿回来!”小偷见他长的个学生模样,然后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匕首,然后指着陈彬说:“小屁孩,识相的,就别狗拿耗子多管闲事!”陈彬见到坏人如此嚣张,觉得不给他点颜色看看是不能抑制住自己心中的怒火,于是就赤手空拳的跟小偷打了起来。一番搏斗之后,多亏了陈彬从小练就的一身“武艺”,陈彬几下子就把小偷手上的刀抢了过来,小偷见打不过陈彬,就又想逃跑,边跑便骂,这让陈彬非常气愤,这时浮在陈彬眼前的都是小说里的搏斗场面,大侠为了能够惩恶除害,都会暴打坏人以示惩戒。于是,陈彬再次追上了小偷,不顾小偷一直求饶,竟用拳头使劲捶打小偷的头部、胸部和腹部。后来,渐渐的听不到小偷的求饶声以后,陈彬才停了下来。正当陈彬很得意的准备回去继续找同学逛动物园时,接到报警电话的警察来到了现场,并且将深受重伤的小偷送到了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察了解到事情经过后,将陈彬带到了公安局,并且告知陈彬他打死小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陈彬听话大吃一惊,他不是在伸张正义嘛?怎么法律还要惩罚好人呢?那么陈彬这种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小法官支招: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防卫人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和反击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第二,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防卫过当是满足前四个条件的防卫行为,只不过是不满足第五个条件,防卫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这就是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
由于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较轻,但是由于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这种行为还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因为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因为,行为人本可以用一种损害最小的方式而达到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被防卫人受到不必要损害的结果。 正是由于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防卫的本质是毕竟是为了保护自己、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具有一定的有益性,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了解了防卫过当的性质之后,我们再看一下对于此类行为如何量刑。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防卫过当的犯罪行为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分别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如何定罪量刑,还是要看防卫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从本案来看,陈彬为了帮助妇女拦住正在逃跑的小偷,使用暴力将小偷制服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应当受到表扬,但是其后来,再次追赶小偷时,却采用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用力殴打已经求饶的小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但是不能认为陈彬有故意剥夺小偷生命的故意,虽然造成了小偷死亡的结果,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处罚,而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行为进行定性。此外,由于陈彬只有16周岁,应当对其从其或者减轻处罚。而且陈彬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陈彬的行为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对其作出缓刑的处罚。
很多青少年朋友都有很严重的“英雄情结”,但是由于在处理事情时不够冷静,而且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很难把握做事的分寸,“见义勇为”的行为确实应当倡导,但是我们在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时千万不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性质就发生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