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男,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人。就是这么一个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5年间先后让十几名儿童脱离父母的监管。几年前,赵明在广东打工的时候认识了何某,随后他与何某等人约定,由何某在当地寻找需要领养儿童的家庭,将性别、年龄等收养条件通知他,再由赵明负责在本地内物色条件相符的儿童。然后何某与儿童父母约定好购买的价格。6月份的一天,何某又给赵明联系到了一单“生意”,客户自己已经有一个男孩,但是非常喜欢女孩,于是就想领养一名女孤儿。赵明于是在当地又开始搜索起来。
赵明来到当地的一个极为贫困的地区,经过几天的蹲点调查,认识了一个姓郑的妇女,这个姓郑的妇女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他的老公刘某是个四川人,结婚后与妻子郑某某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刘某经常念叨家里没钱,自己无法养活两个女孩,实际上是一直重男轻女的思想都很严重的他们很急切的想再生一个儿子。了解了情况的赵明知道机会来了,于是赵明就问她愿不愿意把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卖给他,抱去别的地方让人抚养,这样不仅可以得到一大笔钱,也可以再生一个儿子。小红的母亲开始还有些犹豫,但实在经不起养儿子的诱惑,于是和丈夫刘某两个人经过商量最终同意了赵明的建议。最终,经过商量他们决定把三岁的小红抱给他人抚养,赵明向他们要了小红的相片,并及时将相片寄给何某,联系的收养人看照片后赶到还算满意,于是赵明再又带着小红去体检,于是双方经过双方多方面的配合协商、讨价还价,终于在五天以后成交了,小红的母亲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女儿给了赵明,还提供了自己夫妇的身份证、户口簿、女儿的出生证明、同意送养书等材料给赵明办理各种手续。一切手续办好后,,赵明带着小红来到了何某所在地,马上给何某打电话,然后一起把孩子送到买主的家,最终从买主手中得到人民币3万元整。
小红被收养以后,变得沉默寡言,也不怎么吃东西,“养父母”带她到医院检查,发现小红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于是便想“退货”。但是赵明等人怎么可能将“煮熟的鸭子又吐回去”呢?于是几番协商不果后,“养父母”向当地公干机关报了案,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警方一举抓获了涉嫌拐卖儿童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赵明不仅采用了从童父母手里以低价买过来的方式,有时找不到合适的孩子,甚至直接拐骗那些脱离了父母监管的儿童。情节非常恶劣,等待赵明等人的是法律的严惩。
小法官支招: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这里的“儿童”主要是指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综合本案来看,赵明与何某等人组成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这个集团中的人分工合作,分别负责拐骗、收买、贩卖、接送、运输等工作,情节非常恶劣,应当对于赵明这个首要分子处以死刑,对于何某也应当处以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集团里的其他成员按照他们所犯罪行的情节进行处罚。
赵明等人这种拐卖儿童的行为的确让人痛恨,但是有些儿童的父母的做法也同样刺痛着我们的心。 “卖儿鬻女”这是在旧社会穷苦人家万般无奈下为了孩子能存活下去,父母不得已的“良苦用心”。想不到如今在太平盛世下,小红的家长竟心安理得的把孩子卖给贩婴团伙,无论如何这样的残忍还是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很多贫困地区有这么一种说法,“生孩子比养猪赚钱”, 这同时也是小红的母亲的原话。他们总说经济上太困难,实在无法同时养活几个孩子。实际上这对父母卖掉女儿,还是为了再要个儿子“传宗接代”。对于这些出卖自己孩子的亲生父母,我们在故事27“卖掉孩子的亲生母亲”中已经探讨过,对于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这里的拐卖儿童罪,一直以来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判断时主要看父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切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小红的父母,出于重男轻女的想法,想要将女儿卖个他人抚养,而且多次与赵明进行讨价还价,可见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小红父母在送样女儿时了解了收养人的条件,因此主观恶性不大,且并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此不以拐卖儿童罪处理为宜,应当由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再责令其好好抚养小红。
再来看一下如何处罚这里的“收养人”。 我国刑法为了打击这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又在《刑法》第241条中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该条是这样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养父母”确实是为了收养女婴而收买了被拐卖的小红,其并没有对小红进行虐待,而且又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赵明等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不追究其收养被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但是还是要教育他们收养被拐卖儿童是违法行为,应当到正规的收养机构寻找合适的被收养人。
时代在进步、思想在发展,希望这个社会少一些这么愚昧无知的父母,更少一些通过贩卖儿童牟取钱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