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王磊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由于是家里的独苗,父母对他非常宠爱,总是竭尽全力的满足他的要求,正是父母的纵容使王磊养成了任性、偏激的性格。在学校里,王磊经常和一帮“坏孩子”在一起,由于相互之间的影响,他逐渐学会了吸烟、喝酒、上网等不良习惯。为了上网,王磊经常逃课;为了能够凑够买烟、买酒的钱,王磊甚至多次和其他几名同学一起向班级里比较软弱的同学收取“保护费”;此外,王磊他还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同学们大打出手。这样一来,王磊成为了该所中学的“一霸”,很多同学对他都是怨声载道。学校老师也多次找到王磊的父母,要他们配合学校对王磊进行教育。但是现在的王磊,哪还服从父母的管教,父母这个时候才知道,原来溺爱不是爱。一次,王磊因为上网连续逃了一周课,在几位同学的带领下,老师找到了一直在网吧打游戏的王磊。由于旷课时间太长,为了惩罚王磊这种不良行为,也为了警示其他同学,学校给予了王磊“记大过”的处分。但是,这种处分对于王磊根本就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没过几天,就与同伴同学因为小事发生口角,为了“教训”一下这个同学,王磊找到了社会上的几名“朋友”,来到学校将这名同学打伤了。学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又对他做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并且警告王磊,他的留校查看的期限是一年,如果在这一年内,王磊再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将会开除他的学籍。再次受到处分以后,王磊收敛了很多,他也不想真的离开学校,因为爸爸妈妈也警告他说,如果他被学校开除了,就送他去建筑工地上当学徒。从小娇生惯养的王磊哪吃的其这种哭,为了不被学校开除,他只好“夹着尾巴做人”。但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次课堂上,正好赶上实习老师在上课,王磊觉得实习老师又不是正规老师,这些天规规矩矩的学习已经让他压抑坏了,就想趁着实习老师上课放松一下,于是开始跟其他同学讲起话来。开始时实习老师只是严肃的警告他不要影响课堂秩序。但是王磊始终没有把老师的警告放在心里。实习老师忍无可忍,于是叫王磊离开教室。这时的王磊觉得实习老师让自己在同学面前很没面子,于是便跟老师顶起嘴来。最后,竟把这位还没毕业的实习老师气哭了。学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王磊同学多次受到学校处分,仍然不思悔改,其行为已经在学校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了整顿校风校级,也为了给其他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给予了王磊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磊真的被学校开除了,父母为此也伤透了脑筋。为了能让王磊真的悔过自新,父母真的把他送到建筑工地。几天的重体力劳动之后,王磊重于知道了学习生活的美好,学习机会的来之不易。于是他跟父母提出了想重新回到学校认真读书的想法。父母也不忍心儿子早早的就步入了社会,于是想找学校继续接纳已经悔改的儿子,但是得到了学校的拒绝。
那么学校到底有没有权利开除王磊呢?
小法官支招: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权利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其他人无权剥夺他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此,我国《义务教育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而且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人类的生存需要教育、国家的富强也需要教育、所以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可以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要保障自己的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学校也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为了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得以顺利实现,落实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相继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剥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有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学校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贯彻《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该法律,如北京市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3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违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从本案来看,王磊确实多次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但是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接受义务教育时王磊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负有保障其实现该权利的义务,学校因为王磊多次违纪而开除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学校拒绝王磊上学要求的行为,家长可以代王磊到当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让当地有关部门出面予以解决。如果学校还是拒不接受,应当由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罚。而对于王磊,家长应该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改掉自身的不良习惯,坚持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在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确实会经常发生严重违纪现象,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那么既然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那么怎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呢?首先我们应当深入了解一下严重违纪现象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二是受到社会上很多不良环境的影响了;三是学生自我控制能力低。找到原因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有效解决这个社会问题。首先,要充分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对学生要以鼓励为主,惩罚性方式为辅;其次,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青少年的严重违纪与其心里不健康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要及时了解青少年的心理想法,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他们健康成长。三是,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全面配合,多层面全方位的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积极的生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