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许可费用:不收费。
(6)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7)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④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⑤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⑦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⑧排污费缴款回联。
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9)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一是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二是必要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三是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③时限:3个工作日。
(10)审批原则。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他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收回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他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11)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做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许可意见,做行政许可决定;二是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时限:两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向原发证环保部门申请换证。四、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市文化局在受理后派员审查场地、设备,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3)发证: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文化局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1)表格: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审核登记表(此表需一式两份,在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的同时填写妥当,并按表上指定位置粘贴拟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免冠证件照。此表也可事先下载填妥备用。)
(2)附件:①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②章程;③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④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⑤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⑥消防部门安全合格意见书;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1寸证件照2张。
(三)前置条件
(1)拟申办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是新建宾馆、饭店确需的配套经营项目;
(2)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3)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4)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有与开发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6)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7)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8)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9)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指示牌,门向外开启。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须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0)不得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1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其地下设立娱乐场所,不得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设立娱乐场所;
(12)地下2层以下(含2层)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地上4层以上不宜设立娱乐场所;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一定面积的舞台表演区、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13)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四)申报附送材料
(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节相关证照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农家乐各种许可证步骤
(1)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2)凭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全体从业人员,统一到有关卫生部门接受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卫生部门统一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
(4)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有些地区的农家乐须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而多数地区的环保部门只要求一些大型的农家乐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以确定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6)如果农家乐营业项目中有住宿,则需要向公安部门出示农家乐的有关文件资料以供备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意见;
(7)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由消防部门检查农家乐的硬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消防安全是否合格,并出具消防意见书;
(8)如果农家乐有卡拉OK厅、歌厅、演出、文化产品经营等项目,则需要到文化局主动申请,由文化局对其条件认定后,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9)如果农家乐设有户外体育活动项目,则需要请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合格,符合安全条件,且农家乐的教练及游泳池救护员等具备相应的资质,由体育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开展户外体育活动项目。
(10)如果需要举办农家乐旅游节庆主题活动,需要报工商、文化、宣传等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吸引更多的游客。
二、办理大型的农家乐增加的审批项目
如果开发的是大型的农家乐旅游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
(1)购买取得经营权或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开发此项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有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复,在通过商务局批准合同,通过公证处公证;
(2)农家乐开发立项报告(说明开发程度、投资规模、经营项目等)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
(3)农家乐的开发规划或方案,即可行性报告,报当地政府及相关的环保、财政、金融、建设局等批准;
(4)通过环保局委托相关单位或专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出具评估报告,以此为结论来评定农家乐具体的营业条件,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而文化、工商及相关部门以此报告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核准其经营资格。
附录:合伙合同范本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
本着友好协商、密切合作、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发挥各自优势,开设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资金管理:。
2.费用管理:。
3.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盖章)
(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