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服务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项目不断增加、服务的质量和对自身的要求都在不断提高。同时,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乡村旅游市场,引导其健康、稳定的发展。下面我们就农家乐企业涉及到的相关证照办理手续作一个了解。
第一节营业执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家乐的可选择的组织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个体工商户等。调查显示,经营方式灵活、办理程序简单、进入门槛较低的合伙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是目前农家乐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大型农家乐则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目的在于根据有限责任的原则,减低企业经营风险。下面我们就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一个重点的介绍。
一、合伙公司
(一)合伙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公司是指有两位投资人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它是由合伙人共同来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公司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它着重体现在“合伙”两个字上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即合伙人来共同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仅仅要求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约定的出资方式、资金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来履行出资义务。另外,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协议要求,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以及劳务来出资。出资的各项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如以货币出资,必须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出具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定的书面文件证明;如果以实物出资,必须出具能代表其实物的所有权证明,或者允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则必须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如果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暂时不能取得所有权证明的合伙人,则必须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加以证明;如果以劳务出资,必须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出具经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定的书面文件。
(二)合伙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合伙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公司确定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创办合伙公司同创办其他企业一样,也需要注册登记。其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合伙公司的步骤(首先选择有信誉的合作伙伴,然后再按步操作)
(1)负责人在咨询清楚设立合伙公司的事项后,再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委托)书,并填好,同时还要准备与之有关的材料;
(2)负责人递交填写好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然后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审批结果出来后,负责人要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还要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4)负责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就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合伙公司负责人在领取了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要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费,同时就可领取到营业执照。
至此,合伙公司就宣告设立完成。
(二)设立合伙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合伙公司合伙人的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表明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合伙企业;
(4)指定(委托)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先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还要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规范
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它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我们这里说的自然人是指以个人为单位,或者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群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般不具备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资格。
(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手续
相对而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要简单得多。一般来说,办理各类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只要手续完备,所需材料、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完名称预先登记,15个工作日办理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做准备的内容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本地人员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离退休、待业等各类无业人员提供有关证明;外地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劳动用工证、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要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第二节其他证照办理
一、卫生许可证(以四川为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2)办理单位:注册地卫生局
(3)办理窗口:各注册所在地卫生局窗口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2)市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
(3)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
(8)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
(一)设立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协议、批文、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明复印件;
(6)如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无验资报告的,应提供投资证明复印件;
(7)涉外企业应提供商务局批文(证书)复印件。
(8)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请持以下资料到9号窗口办理: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经营地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只登记不发证的单位,请持以下资料办理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协议、批文、合同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6)如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无验资报告的,应提供投资证明复印件;
(7)涉外企业应提供商务局批文(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只登记不发证的个体工商户,请持以下资料办理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地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
(1)许可事项: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许可。
(2)许可对象: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4)许可条件:
①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③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④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⑤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⑥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⑦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⑧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⑨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