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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保险陷阱(4)

刘柏桦所在保险公司公司有关负责人承认,保险代理人的确接了回访电话并应承了投保书的内容。公司对当事人给予了严肃处理,为客户保单办理100%退保。同时提醒投保人,如对保险合同存在疑问,请务必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统一客服电话或是到公司亲访咨询,填写投保书务必核实全部填写内容,并亲笔签名。

案例4:

1998年6月,北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林某以陌生拜访的方式,三次上门向陈女士推销保险。陈女士对保险毫无了解,因此拒绝购买。林某不厌其烦地向陈女士介绍保险的好处,并说她推销的这份保险特别好,公司的实力特别雄厚等。陈女士觉得林某一次次上门推销挺不容易的,又听林某说小孩买了这份保险25岁以后就可以每月拿钱,便动了心,决定为女儿购买10份保险,当作女儿以后的小嫁妆。在填写投保单时,林某没有详细询问陈女士女儿的情况,也没有作任何解释,便让陈女士在投保单上签了名字,随后拿走了单子和陈女士缴付的2700元钱。

过了一段时间,林某把保险合同送来了,仍旧没有作什么解释。陈女士也没有仔细阅读,便将保单锁到了柜子里,只是每年按照付款通知的要求按时付款。到了2000年,陈女士的一位朋友到一家保险公司做了保险营销员,让陈女士想起了女儿的保险。她拿出来保单让朋友帮忙看一看。朋友简单地看了看,然后告诉陈女士,她为女儿购买的是养老保险,要到55岁才能拿钱。陈女士觉得:要是早知道是养老保险,还不如给自己买一份呢。

像这种购非所需的事件并非仅此一件,这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保险营销员行为被严重扭曲的真实体现。因此,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真正弄懂自己所购产品的基本内容,谨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八、业务员代签名或同意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案例1:

保险业务员越俎代庖替被保险人在合同上签名,导致保险合同条款无效,受益人还能获得全额赔付吗?2006年9月25日,綦江县法院对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业务员酿的错由公司买单,由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应得的全额保险金6万元。

2001年2月21日,綦江县城的余某以其兄弟为被保险人,母亲为受益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前,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签署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曾某越俎代庖替被保险人签了名。之后,投保人连续缴纳了4年保险金。

2005年1月2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余某便找到保险公司索要兄弟的身故保险金,但对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上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该合同无效。由于争执不下,双方为此闹到綦江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合同条款无效;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由此而给余某造成应得保险利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案例2:

2004年12月,徐先生为妻子张女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但是,签保单时,张女士恰巧出差在外,徐先生向代理人杨某表示,妻子无法在保单上签名。杨某称徐先生帮她签字就可以。这样,徐先生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妻子签了名。

2005年初,张女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徐先生想到曾为妻子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徐先生代为签字的,而张女士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

因他人代签名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代签名并不被保险公司所认可,所签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徐先生的遭遇提醒大家: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既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九、保险业务员诱导、唆使投保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

保险代理人陈某,因赚钱心切,摇动三寸不烂之舌,竭力鼓动客户投保。1997年3月,他以回报丰厚为由,极力说服刘先生投保不用体检的两全寿险。他明知刘先生是心脏病患者,但他在替刘先生办理保险手续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刘先生的真实病情。而刘先生被陈某的热情所感动,没有细看保险条款,便委托陈某全权为其办理了保险事务。保险合同签订后,陈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佣金。

1997年11月,刘先生心脏病突发,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说明自己患有心脏病,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于是拒绝赔偿。刘先生家人感到上当受骗,于是去找保险代理人陈某,然而此人已离开保险公司,不知去向,刘先生家人只好诉诸法律。

案例2:

2006年4月,64岁的张女士路遇一位平安人寿保险业务员李某,经不住“游说”,她买了一份平安鸿盛险。

12月2日,女儿发现母亲买的保险单被该业务员私自分为两份保单,张女士在保单合同上签字时,只签了其中一份,而另一份则是由李某替签的。

张女士母女因此认为该业务员的做法是欺骗行为,自己难抵“游说”买了保险,要求退还全额保险费用。据张女士讲,今年4月15日,她在一家照相馆碰到了一位自称姓李的平安人寿保险业务员,热情地向她介绍有关人寿保险的好处。张女士经不住该业务员的百般“游说”,又考虑到自己已经老了,还不如给女儿买一份保险。第二天,张女士就跟李某来到附近的银行买了一份受益人是女儿的保额为5586元的人寿保险。之后,李某告诉张女士,由于她买的是5000元以上的高额保险,在体检时比较严格,提醒张妇女士在体检时不要说明自己有高血压,就不会被体检出来,这样容易通过。在体检前,李某还一再提醒张妇女士要服用降压药。过了几天,张女士又碰到李某,她拿出一份保险合同,要求张女士在上面签字,张女士并没有看清楚合同上所写的投保数额,就在上面签了字。

张女士投保的事没有及时告诉女儿。12月2日,张女士的女儿马某才得知此事,她发现母亲买的人寿保险单有两份,其中一份保额是2796元,是母亲签的字,而另一份却是业务员李某自己替签的。据张女士说,当时她不知道这样“拆分”保单后,体检不严格,核保容易通过。张女士母女要求全额退保。

兰州同心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说:保险合同必须由投保当事人签字才能生效。李某替签的一份保险单在程序上不合法,该合同也就是无效的,完全可以撤销。至于张女士自己签了字的那份保险合同,由于当事人不完全了解其中的一些情况,业务员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应该对此负责,并应满足张女士的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案例3:

1982年8月,马某想为正在住院的女儿投保,投保前,马某曾询问保险代理人李某。女儿尚在医院住院检查是否可以投保,李某当即告诉他“可以投保,小孩有病投保能冲喜,病情也可以好转”。马某深信不疑,遂通过李某为女儿向台湾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在马某填写了投保书的基本资料后,李某即予收回,并自行在健康告知栏上均勾选“无”,表示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保险公司接到投保申请后,按正常标准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83年12月,马某的女儿因红斑性狼疮引起肾衰竭死亡。事后,马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以马某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马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诉称,他已经将女儿患病住院的情况告诉了保险代理人李某,李某明知他女儿已生病不能投保,却为了获得佣金以及业绩奖金等收入,骗称可以投保,并代办投保手续,已构成欺诈得利及伪造文书。由于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缴纳的4万余元保险费并赔偿15万元的精神慰藉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为业务员的违法而被保险公司解除。应由李某及所属保险公司连带赔偿马某4万余元的保险费损失。至于马某要求的精神慰藉金,因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亦没有另外约定,法院予以驳回。

保险代理人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否认有欺诈得利及伪造文书的事情,并表示当初招揽保险时,马某未提到其女儿住院之事。法院仍判定其有欺诈得利行为,且伪填不实的身体及健康资料,有伪造文书行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十、业务员离职后利用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的空白保险单证骗取保费

案例1:

2004年2月,谢某因违反纪律,被所在保险公司解职。当年6月,谢某故意隐瞒自己已被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事实,虚构了一种短期高息分红型险种,诱骗被害人杨某投保。杨某以为谢某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获取高额红利,便支付给谢某“保费”2万元。受骗的远不止杨某一个人,谢某以相同手段还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苏某、黄某等人钱财共计20余万元,这些钱均被他挥霍一空。

此案由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自己已被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事实,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虚构险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案例2:

1996年4月,赵某为孩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保险,缴纳保险费1800元。1997年缴纳续期保险费后一直未收到收据。1999年4月17日晚和4月18日上午有一位孔小姐,自称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客户为何未缴纳1998年续期保费,并告诉赵某再不交就过期了。因为孔某所说的保单情况均与事实吻合,并且赵某也担心通过银行存折划款后拿不到收据,因此答应由孔某上门收取保险费。4月19日,双方约定见面,赵某将1800元现金交给了孔某,孔某出具盖有某保险公司印章的收据。1999年5月,赵某又收到了某保险公司寄来的催缴保费通知书。赵某意识到出现了问题,于是到某保险公司投诉。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赵某的保费根本未交到保险公司,并且其保单已经失效。赵某所持的收据上没有保险代理人的编号。仅写了一个名字。经查实该名字为假名。后经查找该收据发放记录,得知该收据为保险代理人沙某领取,沙某1998年底离开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将领取的收据等交回保险公司。

后保险公司经过多方努力,从沙某处追回了保费,并为赵某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初步查实沙某从保险公司离职后,利用未交回的作废收据,涉嫌多起诈骗保费案。保险公司将其举报至公安机关。1999年9月,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例3:

李某年初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加入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该保险公司向其核发了正式的展业证书。虽然李某非常努力,但其业绩一直不是太好。半年之后,李某与保险公司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公司通知李某,务必在解除合同三日内向保险公司交回其展业证书、各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书等业务资料。

就在解除了代理合同后次日,李某以前展业时开发的一位潜在客户赵某决定投保,打电话给李某,邀请李某去他家,希望能够尽快签下保单。李某遂隐瞒了自己已经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情况,带上全套的投保资料来到客户家中,指导客户填好投保书,收取客户保费3000多元。但他并没有将这些保费及该客户的投保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来客户赵某不见寄来保单,又找不到李某,就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才得知了真相。

案例4:

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辞职后继续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发展保户,骗取保金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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