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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保险陷阱(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平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张国平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国平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

12月27日,张国平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3:

2004年3月,涪陵人冉建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聘为业务员,负责涪陵、彭水、黔江等地的机动车保险业务。因为所负责业务的“战线”长, 冉建找到兄弟张某帮忙开拓彭水市场,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2004年4月至同年9月,张以冉建的名义在彭水县做了111辆机动车的保险业务,收取了56万余元保险费,并采用汇款方式汇给冉。汇款时,张提出自己扣出2.7万元作为报酬,得到冉的认可。冉收到12笔共54万元后,先后为111辆机动车办理了保单。

而冉建收到汇款后,截留了12万余元。随后,他找人制作了已投保的4个汽车运输公司的假公章,并制作了没有缴纳保险费的文件,在文件上盖上假公章。用这个假证明,冉注销了15辆车的保险。

事后,这15辆车所属单位负责人均证实,他们是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的。2005年6月2日,冉建被抓获归案,后退赃3.2万余元。法庭上,冉建称截留保险费的原因,是相关业务费用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只截留了8万余元,另3万多元是兄弟伙张某截留。

公诉机关在指控时称,其截留行为涉嫌贪污犯罪。冉却称,他和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自己也没有在保险公司获得报酬,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而检方的证据表明,保险公司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业务员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必须全部交回公司,公司再按收取的保险费额按比例提成给业务员作为报酬。

据渝中区法院有关法官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冉建虽不是该国有公司正式员工,但他却是该公司聘用的业务人员。冉利用自己可以注销保单手续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注销保单,将应当按内部规定交回公司的保险费非法占有,使这部分资金脱离公司控制,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渝中区法院以贪污罪,对该业务员判刑10年,并对没有追回的9万余元赃款继续追缴。

案例4:

1998年8月,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孙某收取投保人刘某续期保险费12410元,未上交保险公司。同月,孙某又以骗取佣金为目的,编造投保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50万元贷款的谎言并伪造保险公司的公章、贷款申请表和总经理的签字,使投保人某棉纺厂信以为真,缴纳83680元保险费为职工办理了人寿保险。孙某从该笔业务中提取佣金20960元。

1999年8月,投保人刘某到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自己的保单一年前已经失效,孙某根本没有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故向保险公司投诉。孙某侵占保费,骗取佣金的行为败露。保险公司迅速向公安机关举报,将已潜逃在外的孙某缉拿归案,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孙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5:

保险代理人将收取的保险费截留占为己有,3月11日,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保险代理人蔡某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

2001年5月,中国人寿保险梅县支公司与被告人蔡某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聘请蔡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并为一家镇级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经理,负责发展该镇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由于蔡某曾任过村委会干部,人缘好,能说会道,其业务发展很快,客户阵容越来越大,收取的保费也越来越多。此时的蔡某因个人投资失败、家庭成员生病治疗等原因,欠下了不少债务,经济较为紧张。于是,他将眼光瞄向了自己经手的保险费。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在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蔡某只能先开具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暂收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然后将保险费上交公司,换取正式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但是,蔡某就在这个环节上做手脚。从2002年6月开始至2004年10月被保险公司发现时止,蔡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不上交给保险公司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等12名新发展客户的现金保费13.7万元占为己有。另外,他还截留曾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保险公司发现后,马上派人对蔡某经手的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多次责令其退赔,但蔡某未归还侵吞的款项。

蔡某在庭审中辩解说,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从未发给其工作证、资格证书,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此外,17.346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个人借款,都是双方说清楚订立的,讲好到期本息还清,只有3.6469万元被其挪用。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客户的保费不入账、不上交,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法律规定,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因此,蔡某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另外,蔡某提出13.7万元属个人借款的证据并不充分。

案例6:

1992年,王岩进入上海黄浦区某保险公司工作,从内勤做到业务员。刚开始,王岩工作还算敬业,后来发现保费若不进账也无人追查,便起了贪心。起先,他只截留了几笔小额保费,后来便放开手脚,打着国有保险公司的旗号私开“王氏保险公司”,即收取保费后,只给客户保单不开发票,截留保费,若发生理赔就私下支付,反之统统进自己腰包。

从2002年2月至2004年12月,王岩利用负责承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结算代理点手续费、协助办理理赔等职务便利,截留客户的保险费、理赔款共计55万余元,其中1.9万余元用于支付理赔款,其余均被侵吞花用。

2005年1月17日,上海市某集装箱公司发现单位有两笔保费未进保险公司账户,便找王岩对账,事情这才败露。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岩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两年多来,王岩的暗箱操作可谓一路“绿灯”。究其原因,一是单位管理的漏洞让他有机可乘;二是相当部分的被害人缺乏保险常识,误以为只要拿到保单保险就生效了,不知道必须取得发票。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记得索取发票。

案例7:

2000年11月8日,黄某投保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长期人寿保险和一份一年期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1年11月8日是黄某缴纳续期保费的日子,黄某主动与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吴某取得了联系,约定由营销员吴某上门收取保费。谁知,吴某说当天有事不能来,而且一连拖了好几天。直到11月11日,吴某才来到黄某家收取保费。因为黄某投保的主险与附加险在保障范围上有重复的地方,于是他决定不再续保附加险,只是把主险的保费交与了吴某。吴某当时满口承诺要为他办好此事,并告知他,因为晚了几天,保险公司可能会寄来保费催缴通知单。吴某让黄某不要理会保险公司的催缴通知,她会尽快办好所有的缴费手续。

2001年12月5日,黄某果真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催缴保费的通知单,并按照保险公司营销员吴某的要求,没有给予任何理会。直到2002年1月13日,黄某又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书后,方才知道自己的保费一直没有进入保险公司的账户,仍在保险营销员吴某手中。黄某对吴某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慨,强烈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吴某严厉制裁,并尽快恢复自己的保单效力。

七、业务员(代理人)擅自转换保险险种

案例1:

2000年,潘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每年保险费为6060元,至2003年,三年累计缴纳保险费18180元。2003年12月,个人营销员黄某蛊惑投保人潘某说:目前投资连结保险处于亏损状态,现在他正准备帮潘某把投资连结保险转换成鸿祥人寿保险。潘某并未同意。不久,营销员黄某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投资连结保险转换成了鸿祥保险,潘某及其女儿知道后将营销员的行为告到当地保监局。

实际上,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保障内容和风险大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偏好者的需求。此案中,投资连结保险暂时亏损了并不能因此就对它全盘否定。退一步说,即使要为客户转换险种,也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个人营销员黄某在投保人并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帮客户转换保险险种,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这样,营销员又可得到新险种(鸿祥人寿保险)的佣金。

案例2:

30岁的姚某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驻青浦的某营销部经理,按照公司授权,该营业部只能从事个人险业务。但个人保险周期长,相对团体险而言投资收益率低,因此保单不好卖,而团体险投保金额较大,收益好,相对容易拉来客户,所以公司规定卖掉个人保险所得佣金比率要数倍于卖掉团体险。面对金钱的诱惑,姚某动起了歪脑筋:若能拉来团体险然后再按个人险投保岂不是可以多赚数倍的佣金?但公司制度严密、监管严格,这样做容易被发觉,想来想去,他决定私刻公司公章,与投保人签订假保险合同,然后把大额的团体险投保金拆分成数份个人险,自己从中渔利。

2003年10月,他花费100元私刻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并积极寻觅愿投团体险的大客户。住在青浦区徐泾镇的范某成为第一个受害对象。范某买的30万元团体定额型养老金保险在姚某手里摇身一变成了20份某分红型两全保险。某机械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也被姚某改造成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招瞒天过海,姚某多获佣金数十万元。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姚某的一个亲戚范某恰好也在这家保险公司上班,一次闲聊中,姚某提到了这笔保险,做保险的范某很快发现了其中的漏洞:投保以后没给保险单、没有主要领导签名等。警觉的范某马上向保险公司反映了情况,保险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例3:

沈女士通过保险员刘柏桦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10000元理财保险,接过保单时才发现:理财保险竟变成寿险。经记者调查发现,保险员不仅伪造沈女士签字,还伪造其声音接保险公司回访电话。

2006年4月23日,沈女士接到一保险代理人刘柏桦打来的电话,刘柏桦说她是沈女士以前所购保险的接替代理人。“此前我买过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曾来函通知保险员换人了。”沈女士说,刘柏桦表示要见她。“我起先拒绝了,但她已在家门外。”沈女士只得将她请进家。“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开始了。”沈女士日后这样评价此次见面。

刘柏桦向沈女士推销某种理财保险。“利滚利,免利息税,并称能获得10%利润回报优惠。”沈女士计算后感觉合适,便在刘柏桦提供的空白投保书上签字。4月24日,沈女士在没见到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情况下将保费10000元存入指定账户。5月28日,刘柏桦送来保险单后离开,沈女士拿起保险单一看就愣住了。“金融理财成了寿险。”这与刘柏桦介绍的有很大不同,根本就是两码事。沈女士感觉受骗。

沈女士打电话给刘柏桦要求退保。刘柏桦称保单已上交无法退保。沈女士坚持要面见刘柏桦,“她一会儿说发烧,一会儿说家里有事,始终不见面。”沈女士随后联系该公司其他代理人咨询,“签投保书之前,要签投保建议书,只有客户签完字,公司才能给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我根本没在上面签字,咋就给我办保险了?”沈女士说。

6月29日,沈女士前往该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诉,要求调看投保建议书原件,被工作人员拒绝。保险公司称给沈女士打过回访电话,沈女士称没问题。沈女士很纳闷,自己从没接到回访电话。

8月初,沈女士再次来到公司要求退保。沈女士要求对方提供电话回访录音。“一听就是刘柏桦的声音。”沈女士表示保险公司的话务员向客户询问保险单上的事项时,一个女性声音回答了所有问题,并称同意投保。“这人肯定不是我,是刘柏桦。”沈女士让工作人员调出那份自己从未见过的投保建议书,上面竟赫然签着她的名字。

而刘柏桦对于伪造客户签名,伪造回访录音均予以否认,并拒绝回答给沈女士投保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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