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伪造保户证件私自退保
案例1:
某保险代理业务员介绍一保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储金保险。该保户将近100万元保费支票连同投保单交其转递给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一切都合乎规范,也无虚假成分。几个月后,这名代理业务员拿着该保户的提前退保申请书(申请书上盖有与投保单一样的伪刻保户公章),声称客户需要资金周转,要求提前退保,并希望以现金支付。保险公司有关经办人员见申请批单上盖有原保户的公章,申请理由正当,在没有审核和收缴保户的保单正本的情况下,就同意退保并满足对方要求开出了现金支票。这名代理业务员持伪刻的公章分别在保险公司的支票存根和支票背书上盖上保户的单位名称,到保险公司开户银行按正常提款手续,轻而易举地提取了这笔保户储金近100万元现金。
案例2:
保险公司业务员辞职后,竟打起了保户的主意,伙同他人伪造保户的身份证后欲诈骗12万保金。两个骗子未能得逞,而且难逃4年大牢的严惩。
30岁的薛俭曾在沈阳平安保险公司任保险业务员,后来从公司辞职。2004年8月的一天,薛俭又回到保险公司称,需查阅自己曾代理的客户的资料。薛俭在电脑中查阅资料时,看到了客户吴某已经趸交(一次交)12万余元的保费,他暗暗记下保险单号和吴某的身份证号等资料。8月下旬,薛俭找到同学王继朋,共同预谋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金。二人用王继朋的照片,伪造了吴某的身份证后,来到平安保险公司。王继朋谎称自己是保户吴某,对保险公司说保险单在洗衣服时不慎被洗坏。工作人员按规定给“吴某”办理了挂失申请手续,并补办了保险单。
9月15日11时许,薛俭、王继朋再次来到平安保险公司,要求领取120058.30元的退保金。工作人员感觉事情蹊跷,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当值班领导与保户吴某取得联系询问因何退保时,薛俭、王继朋的骗局被当场识破。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薛俭、王继朋相继落入法网。
案例3:
姐姐王娜和妹妹王婷两个年轻女孩本想利用以前客户的资料骗取保费,不料煞费苦心之后却被骗走了所有的“劳动成果”。
据姐姐王娜供述,2000年5月份,她曾在一家保险公司当过保险代理员,留有许多客户的个人保险资料,2002年从该保险公司辞职。2003年为给奶奶看病,急需用钱,于是打起了骗取客户保费的歪主意。2003年5月,王娜在天桥上看到一则假证广告,经联系后分两次伪造了客户杨女士母女俩的身份证。为了不被人发觉,她让妹妹去取身份证,又让妹妹去保险公司取退保资料。经过查询,王娜发现杨女士的保险账上还有12万余元。她认为去取会比较危险,于是又找到办假证的人去取钱,她把杨女士的身份证和开户存折交给了办假证的。不料,办假证的人取走4万元后借机溜走,次日,剩余的7万余元也被取走了。
2006年3月16日,王娜在家中被抓获,正上班的妹妹王婷也随即被抓。
案例4:
2006年7月19日,诈骗投保人44万余元保险费的保险业务员赵某某,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个体经营户赵某某于2000年购买了一辆汽车,雇用司机开始经营汽车运输生意。同时,赵某某与身为保险业务员的妻子桑某共同推销人寿保险,业务成绩累积桑某名下。由于经营不善,赵某某运输生意一直亏损,需要资金周转。
2001年11月,赵某某与妻子桑某推销业务时,结识了藁城市成某,知其有钱,赵某某遂萌生骗取其保费,用于自己做运输生意的想法。于是,赵某某动员成某投保存款型保险。在骗取到成某5万元保险费后,赵某某用一份已作废的空白保险单,自己编造了一份团体终身险(分红型)保单交给成某。2002年6月13日,赵某某又收到成某续交的另一笔保险的1.8万元保费后,交给成某一张未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将该款隐瞒未上缴,据为已有。
2001年12月,赵某某将未交于保户田某的保单私自抵押贷款,贷款期间赵某在无保单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将田某保单办理了退保,保金51215元及抵押贷款全部被赵某某据为已有。为掩盖犯罪事实蒙骗田某,赵某某制作了一份假保单交给田某。
几次作案后,见无人察觉,赵某某开始大肆作案。他利用到保险公司领导办公室闲坐、到保户家做客、保险公司派发保户红利单等时机,窃取到保户保单及个人信息,然后花钱制作假身份证,用假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挂失、退保。因其女儿在保险公司任内勤,办理退保的工作人员放松了警惕,在未审查其它证件的情况下,放任赵某某代签保户签名,领取退保金。2001年至2003年期间,赵某某采取各种手段共作案10起。诈骗保金共计446625.93元,非法所得全部用于汽车运输。
2005年11月,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其保单被人挂失后退保冒领,于是进行内部核查,发现赵某某曾多次代保户签字退保,遂报案。 藁城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5:
利用担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退保费、投保费等共计60余万元,2005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被控涉嫌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伙官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11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伙同官某、李某预谋,伪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客户刘某的身份证,并冒用刘某名义在中保人寿成都分公司补办保险合同,由官某某出面办理退保,骗取退保费29万余元。事后,官某、李某各分得赃款5000元。当天14时许,王某等三人再次到中保人寿成都分公司行骗时,工作人员当场将李某挡获。2005年1月7日,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月27日,王某在成都市石羊场被警方挡获,赃款已全部耗用。
法院同时查明,从2001年12月至2004年底,王某伙同他人以类似手段办理客户退保手续并占有退保费用,同时还以帮助办理保险和内部集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金额34.8万余元。
案例6:
2000年5月22日,辉县市峪河镇三街村农民齐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辉县市支公司协商达成了对齐某自有的存放在峪河三街预制板厂的旧木料保险事宜,以四份格式保险单的形式办理了80000元的一年期木材保险。同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齐某的旧木料着火,经扑救后保住不足20方。7月29日,辉县市保险公司派人勘察,保险员韩某以为齐某理赔为由从齐的手中取走了四张保险单。谁知保险员韩某竟然违背职业道德,到辉县市保险公司私自办了退保手续,退保费480元由韩某之女(系保险公司职员)从保险公司领取。齐某得知后,拒收该退保费480元。因索赔无望,2001年4月20日,齐某以辉县市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80000元财产保险金。
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保险事宜,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员未经投保人同意,私自办理退保手续,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遂于2001年11月6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0500元。
五、伪造公章冒领理赔金
案例1:
“有1.6万元的理赔金可能被人冒领了。”12月2日上午9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的万小姐来到敦化路派出所报案。万小姐告诉民警,被冒领的1.6万元是某涂料公司的车险理赔款。11月25日,有人持该公司的公章和收据将赔款支票领走。12月1日,又有涂料公司工作人员持公章、收据来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仔细核对两次的公章发现,第一个领取理赔款所使用的竟然是伪造公章。民警立刻判断这是一起使用假公章冒领理赔金的诈骗案。
民警调查支票打入的银行账户,发现开户人为赵某。民警根据冒领者的诈骗手法判断,这个人一定对保险理赔业务十分熟悉,很有可能曾多次作案。办案民警对近期发出的60余份理赔款逐一清查。12月3日,警方又发现某经贸公司的4.6万元理赔款也被人用同样的手段骗领。敦化路派出所民警当即将这两笔被骗走的理赔款冻结。
这时,报案的万小姐又向民警提供重要线索,称她想起这笔1.6万的理赔金是被安康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领走。民警调查王某发现,他的手机号码居然与赵某开户时留的手机号码一模一样。王某成为重大嫌疑人。
12月6日下午4时,民警找到嫌疑人王某,从他身上搜出一张署名赵某的银行开户单据,又在他的住处搜出伪造的财务公章。面对铁证,王某交代了伙同堂兄王某某诈骗保险公司的犯罪事实。民警根据王某的交代,于当日下午6时将另一名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经审讯,王某兄弟俩都是菏泽郓城人,来青岛后一直做保险代理人,十分熟悉保险业务。11月24日,两人从保险公司业务柜台上摆放的车险理赔款登记本中发现,某涂料公司的1.6万元理赔金已到,但一直没人领取。兄弟二人立刻花50元钱私刻假的财务专用章,又花1元钱购买了假收据。11月25日,王某用假公章和捡来的身份证骗取了赔款支票。11月29日,王某用同样手法,将另一笔4.6万元的理赔金也领走。王某等两名嫌疑人已被市北警方依法刑拘。
案例2:
把车借给朋友用,没想到车被撞坏了,朋友不但不修理,还骗走了保险赔偿金。“我现在是车没了,朋友也没了。”家住武昌的李涛郁闷不已。
李涛2005年4月买了一辆东南菱帅轿车。两个月后,认识不久的朋友邱宁找李涛借车用,说每月补偿一些磨损费。李涛同意了。2005年10月,李涛很长时间没有见到邱宁,便打了个电话。邱说过些日子还车。但其后连催几次,对方一拖再拖。
李涛急了:“你再不还车我就报警。”邱宁这才讲了实情。原来,去年10月2日,邱宁驾车在汉宜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轿车严重毁坏。邱宁说,车子由他送去修理,并称他在保险公司有熟人,尽快办理赔偿金。李涛找到修理厂,看到自己的车撞得只剩下“车屁股”,而且并没有修理,心疼不已。而修理厂老板却说,车是邱宁送来的,他只认邱宁。
2006年元月14日,李涛去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却被告知,赔偿金早在元月5日就被人领走了。他了解到,领取人叫周慧,是邱宁的女朋友。所谓的“委托书”上,“李涛”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自己的。另外,周慧冒领赔偿金时,还缺一张必需的银行证明。
李涛拨打邱宁和周慧的手机,都无法接通。找上门,也不在家。李涛抱怨:“保险公司工作失误,让我的5万6千多元赔偿金被冒领。”保险公司也承认自己工作有疏忽。
六、业务员(代理点)侵占挪用保费
案例1:
车主孟女士两年前购车后即办理了车险投保,2005年7月因车祸遂申请索赔,岂料得到的答复竟是投保人已退保,一头雾水的孟女士只得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求助。上海市消保委经追根寻源,终于为孟女士讨到了说法。
经调查,孟女士于2004年9月从上海华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克莱斯勒SEBERING银蓝轿车,支付方式为贷款加现金40.95万元(含5年车险费8万元,按实结算后为7万元),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孟女士开出5年的车险保单(2004.9.10~2009.12.9)。
按大地保险与华晨公司约定,华晨公司应将孟女士支付保费中的5.9938万元转交给大地保险,但其后华晨公司仅支付给大地保险3万元,并于去年9月20日向大地保险出具了一张“孟女士一直未付保费”的虚假情况说明(说明中连孟女士的姓名都写错),大地保险遂以孟女士申请退保名义办了退保手续。
市消保委指出,华晨公司作为车险代理销售人,理应将客户支付的保费及时完全地转交保险公司,任何滞留、挪用、侵占保费的做法,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地保险也本应及时与孟女士确认保单和付费情况,并保持联系。但作为一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竟然仅凭第三方出具的一张连姓名都写错的情况说明,就能办理退保手续,可见其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责成大地保险立即恢复孟女士的保单,并予以合理的赔付。
案例2:
张国平于1999年被招聘进宁波市镇海区一家保险支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工作。因为手头拮据,张国平动了歪脑筋,开始打保险费和保险客户的主意。2004年9月至同年11月底期间,张国平利用其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直接从客户董某、赵某等人处收取保险费不上交公司财务等手段,挪用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费及个人住房保险费共计80925元归个人使用。
2004年3月,张国平以“增加保险费”为由,利用一份保险支公司的作废发票,骗取保险客户张某人民币5001元。案发后,保险支公司已用张国平的工资退还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人民币5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