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险种,伪造及销售假保单
案例1:
2005年1月中旬,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到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报称:有人伪造其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每张面额20元人民币,最高保额40万元),并以低价向广州市内多家机票代理售票点批量销售,同时还向这些代理售票点提供了仿冒的其公司中介机构保险销售网站系统(www.chinanet114.com/cpic/)用来向客户销售这些伪造保单。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经过周密耐心侦查,掌握了大量的事实证据,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某街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幸某抓获,随后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抓获了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同时,民警还在该出租屋内搜出大量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及空白保单。
据犯罪嫌疑人幸某交代,他于2001年开始代理某保险公司“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销售业务。2004年9月,他伪造了2万份面额为20元人民币的假冒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并伪造了一个网名为www.chinanet114.com/cpic/的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销售系统网站。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幸某伙同陈某以假名冒充某保险公司职员身份到广州市多家机票票务代理点,与各代理点谈妥以低价提供保单给他们销售。至案发时,民警已发现幸某、陈某通过假冒的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销售系统网站销售了一万多份保单,共获利数万元。2005年3月15日,侦查人员将幸某抓获,并搜出两万份伪造空白保单。
案例2:
1997年7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通过其女友,在某印刷厂非法印制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企业财产保险单和保费收据各500份。同时他又私刻了有关业务专用章、骑缝章,并模仿产险核保人的签名。一切准备就绪,曾某开始利用伪造的保单、收据向客户推销产险业务,并利用其“优秀业务主任”的口碑,要求其他寿险代理人帮助其推销产险业务。
1997年9月,曾某第一次诈骗得逞。他利用非法印制的假保单编造某保险公司保单号,在电脑上套打有关内容后,盖上私刻的有关业务专用章,模仿核保人签名,这样,一份完整的“保单”出笼。
此后开始至1998年5月27日案发为止,曾某共签出假保单44份,诈骗保费10多万元。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曾某甚至代理理赔事宜。在客户的保险标的出险后,曾某就从其诈骗得来的保费中支付“赔款”。不过,他很幸运,所有保险标的都没有出过大问题,只是一些小金额的赔款。曾某一人既“核保”又“核赔”,俨然是一个“保险公司”。
1998年5月,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一个车险客户的报案,发现该保单有疑问,经与电脑查询与核对,认定是假保单,且公章、核保人签字均为伪造。曾某的诈骗行为败露。1998年5月27日,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逮捕,曾某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3:
因虚构险种骗取和挪用保费近46万元,江西省上饶县人寿保险公司售后服务部主任吴晓春被当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1年12月至2003年9月,吴晓春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先后两次虚构保险公司并未设立的险种“鸿瑞两全保险——短期三个月”,骗取沈某、高某保费118800元;先后6次向投保人王某、沈某、郑某推销“国寿鸿泰两全(分红型)”“99鸿福终身保”等保险,收取保费14万多元,上述保费均开具了保险公司收据,但未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挪用于个人还债、赌六合彩和捐修庙宇。2003年9月18日,吴晓春又以自己虚构的“短期存款”有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了何某准备投保其它险种的196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诈骗罪。
据上饶县人民法院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介绍,被骗取了保费的受害者大多与吴某相识,有些甚至还是朋友,因此对吴某放松了警惕。这个案例告诫广大投保人要注意多方咨询,确信相关保险公司开展了此项业务。
案例4:
刘兆林曾受聘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后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负责人。后因违规进行保险代理,刘兆林被公司除名,该营业网点也被撤销。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没有及时收回营业部印章和空白保险单、收据以及刘兆林的工作证。
此后,刘兆林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找到人民日报社、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海洋出版社、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十二研究所等单位,向这些单位拉保险,并许诺有高额利息回报。从1998年5月到2000年3月,刘兆林虚设“大额增值特约生存保险”险种,利用公司未收回的印章,并以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等手段,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先后与人民日报社等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实际骗款人民币1160.4万元。
2000年二三月份间,刘兆林找到他的同学容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内部基金卡,年利息高达10%。一听有这么高的利息回报,容某马上联络女友和周围的朋友,让刘给办理内部基金卡。为此,刘兆林伪造了印章,假冒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向容某等人发售“今日相识,终身服务”基金,骗得容某等人的人民币29万元。案发后,大量赃款未能追回,给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险种、伪造印章、签订虚假保险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刘兆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5:
2006年6月15日,车主邢先生的捷达出险后到保险公司报案,却被告知早已退保,且所持保单是假的。更可怕的是,工作人员表示,类似情况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发生了三次。
2005年底,保险即将到期的车主邢先生不断接到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都为邢先生的捷达车报出续保的价格。经过比较,自称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业务员段某的报价最便宜,2900元保费打折后只收2500元。双方谈妥后,2006年1月9日,段某将保单、发票交给邢先生,并按约定收取了保费。邢先生曾先后三次按照保单上注明的电话与中华联合验证,确认已于10日起承保。
时过5个月,捷达车出险,邢先生再次拨打同一电话报案时,却被告知,该保单已于1月13日退保,无法索赔。邢先生持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论,工作人员称,保单不是原件而是彩色复印件,段某更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挂靠在一家名为联众代理公司的业务员。
在中华联合与联众代理之间折腾了两三个来回,邢先生才想明白其中的“猫儿腻”——因与真实保单内容完全一致,电话验证的结果自然是“已经承保”。如假包换的真保单已由联众代理于1月13日拿到保险公司退保,并领走了退还的保费2610.75元。
买到假保单的确恼火,更令车主邢先生不解的是,只要提供保单,未经车主许可就能随意退保吗?果真如此,任何人捡到保单都能拿到保险公司换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总经理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按照规定,退保应提供保单正本原件、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以及身份证明原件。”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保险代理编造了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车主拒不接受保单,只能由代理公司出面退保”,如此轻而易举地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信任,顺利退保。然而这个谎言并非无懈可击,设有疑难案件调查组的保险公司,只需派人上门与车主核实,即可戳穿。保险公司责在失察, 其负责人和车主一致认为联众代理公司的过失更重。而代理公司也不乏推脱之辞,“该业务员并非公司员工,只是会员”。据联众行政部工作人员透露,所谓会员,只要出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就可以领到一个业务代号,开始展业了。联众网站上有数据显示,“公司拥有会员和各类营销员达数千人”,推销出一份保险,得到一份佣金,管理、约束根本无从谈起,甚至没有展业必备的《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也不在少数。
中华联合与联众公司中止了代理合同,并通过司法机关解决了车主的问题。
案例6:
曾经是北京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的陈泉山,在离开公司后还用自己以前的身份骗取保险费,到案发时其涉嫌诈骗的保费已高达1800余万元。2003年1月10日上午,陈泉山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坐上了北京市一中院的被告席。
检方指控陈泉山伙同邓某、崔某(另案处理)于2002年1月至8月,采取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工作人员、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险种、使用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印章、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保险费人民币975万元、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人民币850万元,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被诈骗款项至今未归还。
在法庭上,陈泉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他说,他和邓某、崔某是好朋友,邓某等人组建了一个公司,为了帮朋友的忙,他利用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身份,参与了5起诈骗。在诈骗中,他没有参与事先的预谋,而且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洽谈保险业务、签订合同等事都是别人做的。“保费”拿回来后,也被崔某等人拿去炒股了, 他只是和他全家应邓某等人的邀请到港澳地区、海南等地游玩,并收取了25000元好处费。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在年底财务检查中,发现了这起诈骗案。
二、谎称保费打折骗取保费
案例1:
为牟取钱财,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宋某将诈骗的黑手伸向了投保人。他私刻图章,伪造《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先后骗得人民币十多万元后逃逸。2005年,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虹口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宋某1998年前进入保险公司工作,担任保险代理人。2000年6月至2001年2月,潘某夫妇委托宋某代理了4份保单,当时,宋某按合同收取了潘某的年缴保费,并且全部缴到保险公司,保单开始生效。2002年2月,宋某因缺钱,就动起了潘某的主意,他告知潘某,这4份保单如5年费用一起缴就可以打8折,潘某表示同意,宋某就收取了潘某4万余元人民币保费,并将这笔钱占为己有。
2002年7月,宋某因赌博输钱,又对潘某说,如果4份保单全部保费一次付清,可以打6折,潘某不知有诈,表示同意。于是宋某就用公司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伪造了趸缴的内容,并且私刻了保险有限公司保单部图章。潘某则分3次将6万余元人民币付给了宋某。这样,宋某前后共骗取潘某人民币十多万元。
三、业务员开“鸳鸯单”截取保费
案例1:
1994年底,一名香港人在广州开办了一家保险咨询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租借酒店客房作为经营场所。然后,与几家急于发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保险业务协议。起初,还按协议向保险公司定期缴纳保户的保费。待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后,就开始以承保储金还本的团体人身险为主干起谋骗勾当。用保险公司的正式保单开出给客户,保单写明保险责任、还本期限,而保险费率的约定,在保险费一栏上,则用隔板分别填写:正本写实收的储金数额并开出收款收据交与保户;副本则只写标准费率的纯保费数额、交与保险公司作结算手续费凭证。在这种“龙凤单”的掩盖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因保单、收据手续完备而未觉有诈。于是,代理商可以一边向保险公司缴纳少量的纯保费,一边又领取新的保单继续翻版瞒骗两头。当其截取保户储金达到一定数额,并且预计还本期将到的时候,便突然提取所有储金保费,携款离去。
案例2:
保险业务员李某在做业务过程中,采取开“鸳鸯单”的方法侵占保费近5万元,并且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保费14万余元。法院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被告人李某从1998年10月起,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开“鸳鸯单”的方法(即客户联与上交公司财务联保费金额填写不一致),从8单业务中侵占保费差额49483元。同时,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李某经办了17宗业务,保费总计143377元。事后,李某只是将上述17单业务交回公司单证管理处办理了单证回销手续,但保费未交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