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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意外伤害保险骗赔案例(1)

一、 先出险后投保

案例1:

中年男子曾某是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上墩村村民。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曾某之子曾小林(6岁)就读于岩前上墩小学幼儿小班。在其入学时,曾参加了中保人寿武平县支公司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和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保险单还特别约定:到期续保时,给予15天预约保险期(即到期续保在15天内已缴费但未签保单的出险,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1997年8月31日是学生缴费办理入学注册时间。当日,曾某带曾小林注册,因经济拮据,征得学校同意,曾小林注册费170元及保险费30元缓至9月10日前缴付。

9月6日下午,曾小林放学回家途经其家门前池塘时,不幸溺水,后被人救起送至岩前卫生院抢救。当晚,曾某见曾小林生存可能性极小,心想上学期保险期限刚过,新学期保费又未交。为达到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目的,他遂打起保险单上特别约定的预约期限规定的主意。于是,曾某连夜将其弟召来并给其弟现金200元,差他去办理曾小林注册费和保险费缴付手续。其弟找到曾小林的班主任曾老师家,要曾老师出具保险收费发票。曾老师在填写交费时,曾弟特别说明学生家长要求将日期倒填至1997年8月31日。

曾老师虽有疑虑,心想差几天没关系,便给曾弟出具一张盖有“武平县保险公司岩前保险站”字样的印章,时间为1997年8月31日的收费收据。次日,曾小林经抢救无效死亡。曾某在处理完丧事后,即持收据找中保人寿武平县支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曾小林抢救医疗费1003.4元及保险金3000元。保险公司调查后不予理赔。曾某遂一纸诉状送至武平县人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查清了曾某为了索赔而补交保费造假的经过,在事实面前,曾某只得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撤回了起诉。法庭视其悔改态度,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400元。至此,一起出险后补办投保手续引起的保险索赔民事案件,以原告曾某主动撤诉告终。

案例2:

2004年,泸水县公安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联合破获了一起保险诈骗案,挽回经济损失4万元。

2004年2月7日,泸水县片马镇祥林商号胡强利为其雇员吴志忠向人保财险怒江分公司办理了出境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6月20日晚,应胡强利的要求,其被委托人毛秀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被保险人,将原被保险人吴志忠变更为易庆才,并办理了批改手续。变更后的被保险人为易庆才,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6月2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7日24时止。6月2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毛秀祥向片马交警报案称,易庆才于6月22日中午在缅甸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单才批改一天,被保险人就死亡,保险公司感到事有蹊跷。于是向泸水县公安局报了案,并与公安局刑侦人员连夜赶到片马查实。经查,6月20日,在胡强利处打工的驾驶员易庆才在缅甸密新底因车祸死亡后,胡强利委托毛秀祥将吴志忠的保险变更为易庆才。6月22日,保险生效的第二天,胡强利虚报易庆才当日死亡。

胡强利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泸水县公安局于6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

案例3:

1997年3月19日,某工厂为该厂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1997年3月20日零时起至1998年3月19日24时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万元。1997年5月19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该厂职工李某于3月20日在骑摩托车时,因前轮突然爆破而撞到树上,造成左股骨干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随后,该厂送来了有关单据:单位出险证明一份、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案一份、医疗费单据一张、人身险给付申请书一份。以上单据出险时间均为1997年3月20日上午。保险公司在审核单据时发现保险生效时间和出险时间相差不到10个小时;住院费与住院时间不符,加之医院门诊病案是复印件。带着这些疑点,保险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门诊记录薄和住院登记薄上均无李某的入院记录,最后从护士交接登记薄上查到被保险人李某的入院时间是1997年3月18日。可见,复印的医院门诊病案上的初诊日期是投保人更改后复印的。保险公司对该起骗保案予以拒赔。

二、自我伤害(自残)

案例1:

6月1日晚9时50分,济南无影山中路张某报警称遭人抢劫并被砍掉左手拇指。张某称:当日晚9时许在长途汽车总站准备乘车前往青岛时,被一辆没有牌照的绿色三轮车强行拉到附近的一小区内。下车后被两名青年男子用刀威逼进附近的一平房内,抢走其随身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现金800元,银行卡2张以及提包两个。张在与对方争执中被一男子一刀砍在左手上,其拇指被齐根砍断,同时不知被砍断的拇指落在何处。

接到报警后调查一直没有头绪,直到6月4日民警接触到和张某受害前几天有所接触的一名男青年刘某。随后,刘云东交代了案件的真相:5月28日,刘在成丰桥花园闲逛时,遇到了张某。张请刘吃晚饭并对刘说:我家境十分困难,妻子又刚和我离了婚,你能否帮我一个忙,让我也赚点钱?张又说:我在广州投了30万元的保险,你只要给我剁掉一个手指头我即可得到这笔保险费。事后我给你2万元的报酬。

6月1日晚,二人见面后来到公园内的一僻静处,刘用菜刀将张某左手拇指砍断后将断指和菜刀埋掉。事后,张对刘说:你把我的手机带走,把里面的卡扔掉,两张银行卡也给你,提包你先替我保管,跑得越远越好,千万不要和我联系,等我的电话。

张某被捕后交待,他真名叫曹某,在广东省一家汽车有限公司任推销员。他和公司已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工作合同,公司为他投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眼看合同期限将至,他便预谋用自残的手段来骗取保金和工作:一则延长工期;二则骗取高额保金;三则骗取公司终身为其提供人身意外津贴。

案例2:

2005年3月22日,李平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从武昌火车站登上开往广州的五九七次列车。第二天凌晨,当列车行至湖南郴州至广东坪石区间时,李平在其座位上点燃了爆炸装置,当场造成十五名旅客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列车车厢也有所损坏,造成一点五万余元的损失。

案发后,郑州铁路警方与广州铁路警方联合组成专案组,经过周密侦查,确定坐在十号车厢九十二号座位的李平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审理期间,李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4年8月,李平开始着手实施自己的“发财”计划,他先后为自己办理了意外伤害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为自己和母亲办理了全家福保险。同时,以炸鱼为名,多处购买爆炸物品,经过引爆、爆炸试验后,自制成爆炸装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李平目无国法,为骗取保险金,在旅客列车上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元凶李平因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

2006年5月24日,在一个疾驰列车上的厕所内,一名男子被人残忍地割去双耳,背后也被扎了一刀,到底是谁对他下了如此毒手?!经过铁路警方抽丝剥茧般的侦查,最终查明竟是受害者自编自演了这幕惨剧。

2006年5月24日21时许,太原开往商丘的2504次列车即将到达开封火车站,列车开始减速。4号车厢列车员苏百成像往常一样来到车厢厕所门前。门锁显示为红色,厕所里面有人。

“快点,要进站了!”苏百成敲门催促里面的旅客。两分钟过去了,厕所内依然悄无声息。苏百成试着用钥匙打开了厕所门。门刚一打开,一股浓烈的血腥味扑面而来,苏百成被眼前的场面吓呆了:不足两平方米的厕所内到处溅满了鲜血,一名中年男子浑身是血蜷缩在地板上,双手被反绑、眼睛和嘴被胶带封住,背部“被人”扎了一刀,双耳被齐根割掉,血肉模糊!

被紧急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后,受害人郑世才(化名)对警方称自己是山西太原人。5月24日下午,他从长治北搭乘2504次列车去开封,就坐在4号车厢,列车刚过郑州不久,他去厕所方便时,发现厕所内有一名男子,就在他刚转身要退出时,突然被男子一把拉了进去!

他还没回过神来,男子就把他推到厕所墙上,动作麻利地用胶带封住了他的嘴和眼睛,随着一阵剧痛,他感到有人用利器将他的两只耳朵生生割了下来,因为嘴巴被死死封住,他想喊却怎么也喊不出声来!一切来得那么突然,他来不及有任何反应,紧接着他又感到背部被人狠狠扎了一刀,又一阵剧痛袭来,他失去了知觉……

旅客列车上惊现割耳惨案,不仅令人触目惊心,也是历年来郑铁警方闻所未闻的!此案立即引起郑铁警方的高度重视。5月26日,郑铁刑警又远赴山西,对郑世才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走访中警方了解到结婚后的郑世才一直经营小生意,他本人不太爱说话,人很聪明,但运气不好,总挣不到钱,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在赴山西的调查中,一个意外的发现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郑世才在2005年的同一天里,曾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4份保险,险种全部为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主要赔付范围为乘坐飞机、火车、船舶、汽车、地铁、轻轨时出现不可抗拒的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金额合计高达80万元人民币,而投保有效期的截止日为2006年6月17日!

另据警方走访调查,当时列车上的两名旅客陈某和薛某反映,列车过郑州后,只有一名男性旅客进入厕所,一直没出来,而该旅客就是郑世才!案情出现离奇转机!通过艰苦努力,警方排除了情杀、仇杀、财杀等作案因素,疑点渐渐集中到郑世才身上!

为了验证郑世才本人作案的可能性,专案组先后三次现场模拟试验,发现自伤后背、自割双耳、自捆双手,均可以一人独立完成。6月4日,专案组决定与郑世才进行最后一次面对面交锋。6月4日18时,在如山铁证面前,郑世才终于交代了在列车上实施自残并谎报案情的经过。

5月24日晚,列车从郑州车站开出后,郑世才起身走进4号车厢厕所,将门锁闭后,从旅行包里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手套戴上,将自制的短刀固定在窗口的一根护栏上,将做过手脚的塑料扎带套放在护栏中,又用胶带封住了自己的嘴巴。完成了整个伪造过程,等待着警方的到来……

案例4:

1999年5月27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接到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台湾分公司发来协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同年5月20台湾游客林如波在福州“遇劫”被人砍断左臂又将断臂抛入湖中一事。

据悉,台湾游客林如波,男,33岁,台湾花莲人,5 月14日以旅游身份从福州长乐机场入境。据他本人说,此行是他第一次来福州旅游,目的是想购买一些鸡血石回台湾。5月20日案发后林如波向福州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说,当晚9时许他在(西湖大酒店区外的)西湖边小便时,遇一名青年男子抢劫,他面部被猛击两拳后,又在菜刀威胁下被搜身。身上的4000元人民币被搜走后,歹徒发现林戴在左手的劳力士手表后,便要林脱下手表,林说手表脱不下,该名男子便将林的左手反别至背后,用力将林左大臂砍断,取下手表后将林的断臂抛入附近湖中。林在手臂被砍断后立即逃走,拦了一辆出租车并被出租车司机送到省立医院施救。

接到报案后,福州市公安机关立刻成立了“五二○专案组”,在对作案现场、断肢和林如波本人的初步调查和技术鉴定后警方发现了一连串的疑点:

一、作案现场没有大量喷溅血迹。而林如波到医院时,左臂上扎着皮带,皮带上有两处裂口似被刀砍的。极有可能是先扎好止血皮带,然后再砍断胳膊,以至于出血量较少。

二、经法医鉴定,断肢并非林如波所说是被“两刀”砍断的, 而是至少切割及砍了7刀以上,而且每一刀的刀距都很近。在一对一且并未被对方击昏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受害者在被砍了一刀 后,会毫不挣扎地让人精确地再砍六七刀。在捞出的断臂上,警方发现还有9处方向一致、排列平行的陈旧性疤痕。经鉴定后分析,林如波极有可能曾有过自残行为。

三、林如波在医院急救和接受调查过程中神情平静,不见有惊恐和痛苦的表现。法医鉴定,未见其面部有遭人猛击后的伤痕,全身也未见有任何抵抗伤。

四、调查中林如波多次说假话。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两个属于林如波吸剩下的“七星”牌香烟头,与林自述在现场附近只逗留了半支烟时间不符。另外林如波一再称他在福州既无亲戚又无朋友,此次在榕没有与任何人来往过。但警方却调查到,5月18日有两名台湾人抵达福州后,与林如波有来往。林出事的第二天,这两人就从厦门离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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