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波此行福州前,分别在台湾的“ 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500万元新台币和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6700万元台币的巨额旅游意外险,保期为1999年5月13日至24日。案发后的第3天开始,林如波就以种种理由要求返回台湾。
警方初步判断:台湾游客林如波报的是假案,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这起抢劫伤人事件。林如波是自残(可能是在他人帮助下)断臂,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林如波对警方说:手臂断了这是事实,但不一定是真相。真相要等出境后才能告诉。他还说:想不到福州的警方这么认真负责,原以为报个案,你们做个证明,我就可以回去了。
案情虽已基本清楚,但两岸目前尚无正常管道可以沟通解决等因素,经报主管部门批准,福州警方宣布林如波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勒令其限期出境,5年内不准入境大陆。林如波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案例5:
1998年10月份,中国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受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台湾分公司的委托,代为查勘被保险人台湾游客赵开雄于1998年9月2日凌晨2时在福州市区亚安河边遭人抢动,并被砍断左手除小指外的四指一案。
赵开雄住福州邦辉大酒店,凌晨5时到协和医院抢救时由医生向110报案,赵在给警方的笔录中称:9月2日凌晨2时许左右他从一位朋友处聊天回来,经过亚安河时在河边小便,被一青年男子持刀威胁,在抢夺手提包的过程中左手除小手指外的四个手指被砍断,被砍断的手指无处寻找。
据医院参加治疗的医生推断,被人砍断手指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手指截断整齐,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在抢夺时正好将四个手指整齐砍去,在此极有可能系自残行为。
据悉,该被保险人同时在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台湾发公司和台湾国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共计3000万元台币,保险期限为8月16日至9月6日。
案例6:
1994年春季的一天。车水马龙的罗马街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两辆汽车迎面相撞,致使2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公共交通一度中断。有一位名叫罗曼诺的年轻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正在四处寻找机会制造车祸,以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听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消息后,匆匆赶往事故现场。趁混乱之机,将自己的手臂和大腿割伤,装成血肉模糊的样子钻进汽车,与汽车内其他5名昏迷不醒的乘客躺在一起。当警察和救护人员赶到出事现场时,警察发现别的乘客伤势都很严重,惟有罗曼诺的伤势较轻,颇觉奇怪,就随意问了几句关于当时车祸的情况等,罗曼诺吞吞吐吐,支支吾吾的答不上来,最终露了马脚。不仅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反倒使自己的身体无辜受伤。
案例7:集体欺诈事件
1930年初,德国修乐斯威特小镇举行一项针对保险欺诈集团的审判,有800多人被卷入这桩欺诈事件。审判分四次举行。
1926年,一名陌生男子前往小镇拜访亲友。该男子揣着一种神秘软膏,声称涂在手脚上会产生暂时性的水泡以及发炎,利用该软膏的神奇效用,能伪装成受伤或生病。该男子在小镇四处兜售软膏,并劝诱村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不久伤害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大多数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都因无法工作,而领取每日10马克的给付金。
神秘软膏的谣言迅速传开。不久连附近村镇的居民也加入这个赚钱的行业,甚至有少数人在五年内利用软膏赚到3万马克。地方上的医师也卷入此欺诈事件,未诊断患者即大量出具诊断书,每一份诊断书的代价是5马克。
由于事故发生太过频繁,而且有18家保险公司因此种神秘软膏而蒙受损失。保险公司遂请求警方协助,揭发此集团欺诈事件。
三、故意谋害被保险人
案例1:
2004年4月,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杀妻骗保案。
1998年10月,35岁的王传义在开县保险公司工作。和重庆火锅城女老板祁和萍结婚。婚后,王传义与一个叫金兰瑛(化名)的女人有了不正当关系。王传义知道有一种“福寿双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交纳800元,可获得20万元的意外死亡赔偿。王传义开始琢磨如何让祁和萍在不知不觉中死去以获取高额意外死亡赔偿。2003年12月17日,祁和萍感冒,王传义盼望多时的机会终于到了。吃过晚饭后,他体贴地让祁和萍服下两粒装有安眠药的假“阿莫西林”胶囊,之后两人便来到画眉桥上。不久,祁和萍药力渐渐发作,身子一歪,王传义却顺势一让,轻轻一推,祁和萍跌落到寒冷的河中,溺水死亡。尸检表明,祁和萍胃里有安眠药成分。在证据面前,王传义交待了精心谋划杀妻骗保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例2:
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陆桂花被烧死。
初家有两间平房,死在炕上的陆桂花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法医解剖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而亡。公安民警在现场勘察中发现,火是从炕面上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明显的被火熏烧的痕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后又经技术人员鉴定纵火燃料不是汽油而酒精。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初志刚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巨额保险的线索。初志刚涉嫌纵火的疑点越来越大。公安民警突审初志刚,终于使案情在发案后17小时告破。
犯罪嫌疑人初志刚24岁,初中文化,已婚,有一个4个月的女孩。一年前,他就打保险的主意,着意研究有关人寿保险的险种和条款,多次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以咨询为名伺机实施骗术,寻找作案的突破口。据初犯供认,他的实施骗术还受其亲属的一个小孩遇车祸,因参加保险而获得大量保险赔款的启发,他特意选择了8月8日这个吉祥的日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重大疾病和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为78万元,交保费2万多元;10月7日,他又在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第一营销部投报了上述保险,保额为40余万元,交保费4000余元.11月13日,初志刚抓住其父、其妹不在家的时机,乘其母睡熟,将事先准备好的酒精撒在母亲身上,从窗外扔下火种,实施了灭绝人伦的犯罪过程。11月14日,其母尸骨未寒,他便忽忙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要求。犯罪嫌疑人初志刚烧死亲生母亲,骗取保险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
案例3:杀夫案
2003年1月6日,一名中年男子来到花都区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报案,称其弟曾某“失踪了”,1月2日离家后,就一直没回来。1月13日,花都区公安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其辖区岐山村一鱼塘内发现一具男尸和一辆摩托车。花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发现死者就是已“失踪”多日的曾某。
警方经调查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死者生前曾拥有保额105万元的人寿及意外险,受益人为其妻邓琼。2003年1月29日,被告人邓秀琼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安人员调查认为,邓秀琼有重大作案嫌疑,即将邓秀琼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问,邓秀琼供认了伙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毛定稿将亲夫杀死的犯罪事实。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1999年至2001年间,邓秀琼为其丈夫投保人寿保险及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12月下旬,邓秀琼通过他人购得安眠药。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邓秀琼、毛定稿让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由毛定稿将曾某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死亡。
案例4:杀妻案
1997年12月14日上午,宁波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以接到报警:市区苗圃路发生一起凶杀案,中年妇女赵某被人杀害。10分钟后,警方火速赶赴现场。从案发现场看,这很像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房间内被大面积翻动,死者身上的金耳环、戒指、手链等饰品均不翼而飞。法医检验表明,死者系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后,右腹部又被剪刀刺了一刀,死亡时间约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
据被害人丈夫刘岳供述,他是案发当天上午时15分左右离家外出的,中午11时50分左右回家时,突然发现妻子被人杀死在家中。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刘岳有嫌疑。 12月16日中午,刘岳赶到平安保险宁波办事所索赔其妻子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给付金。在保险理赔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警方很快掌握了刘岳在全市各家保险公司为其妻投保的线索。
12月18日上午,刘岳的父母帮助儿子整理房间时,无意中在写字台下面发现一条金手链,一会儿又清扫出一只金耳环。熟知儿子见财忘义本性的父母顿起疑心,追问刘岳是否杀死了妻子。刘岳矢口否认。其父母便让他将那两年金首饰交给警方,以配合破案。当他一本正经地拿着金首饰来到刑警面前编故事,并解释这首饰可能是妻子自己取下来藏起来的情节时,刑警当即戳穿其谎言。与此同时,警方迅速赶赴刘岳家,对其居室全面搜查,在一张写字台最下层的抽屉的夹层中,将另一只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查获归案。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刘岳终于低头认罪。
1997年9月3日,刘岳在太平洋保险宁波分公司替妻子投了一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5.9万元。刘岳找人代被保险人签了名。
其后刘岳意欲投保中保人寿宁波公司。由于他几次为妻子投保都挑选低投入高回报的人身意外险种,而且作为被保险人的刘妻又始终不曾露面,也不能提供亲笔签名。中保人寿宁波分公司业务员发现刘岳有骗赔嫌疑,于1997年9月9日拒绝了他的投保请求。
9月17日上午,刘岳在平安保险宁波办事处选中那些意外险份额高的险种。平安业务员要求到刘家实地看看其生病卧床不能同来的刘妻。在刘家昏暗的灯光下业务员见到床上躺着的“刘妻”。在核对“刘妻”身份证时,业务员觉得不太像,但又找不出其他破绽。刘岳当场为“刘妻”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平安幸福人身险附加一份保额为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为证实自己的诚意,刘岳还为自己也投保了相同份额、险种的保险。而事后没几天,刘岳却又以生活困难为理由,将自己那份保险退掉了。案发后,据宁波警方调查证实,投保时签字的那位“刘妻”,不是被保险人赵某,而是刘岳的姐姐。
案例5:
一起普通车祸,6张数额巨大的保单,一名“保险侦探”从中看出不寻常的蹊跷,一桩蓄谋杀死其兄,骗取巨额保金的谋杀案,在“保险侦探”的层层追查中,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我的车把人撞了。”2006年5月19日的一早,一男子来到华安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车险部报案,称其驾驶的桑塔纳在18日晚11点在都江堰虹口附近发生车祸,将一行人不慎撞死。他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昨晚11点过,我开车经过虹口,路上太黑,一个人影从车子前面穿过,我一时没踩稳刹车,就把他撞倒了……”该男子称自己名叫周兵,车主名叫唐明福,是他借开车主的车出的事。一边说,他一边向工作人员出示交警和120的出警报告:“被撞的人现在已经死了。你看,交警和120都赶到现场来的。”
经核实,该桑塔纳的车主唐福明的确在2006年4月购买了价值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华安财险车险部的工作人员当场仔细查看了交警和120的出警报告,并给周兵做了详细的笔录。在向都江堰人民医院核实了被撞的伤者——廖志伟确系伤重身亡和勘察了车辆被损现状后,初步制订出了7万的理赔金额。在得知可以在近日拿到理赔款后,周兵又急匆匆地离开了保险公司。
5月19日下午3点,华安财险四川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助理于齐拿到了车险部发过来的理赔单据,这张桑塔纳的理赔单放在了第一张。干齐觉得整个事情有些蹊跷:“出事的地方在虹口很偏的一个村路上,既不是旅游区也不是居民区,晚上11点,深更半夜的还有人在路上走?然后这个人还就那么凑巧地被车撞了?”当即,于齐将情况通报给了公司的特别调查部,请他们协助调查。
特别调查部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侦探”,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公司进行反欺诈。华安财险特别调查部的王力(化名)是这个案子的第二个接手人。在约见于齐并听他讲完整个事情的经过和疑点后,王力觉得自己要重视这个案件了。
“事故发生在深夜11:40,由于夜深路黑,所以现场没有目击证人,而且死者脸部被撞坏,从外貌上很难确定他是谁,在交警和120的出警报告上伤者的姓名也是司机上报的,而司机说他只是凭他身上的身份证证明他是廖志伟。”王力一一道来:“在没有核实死者的身份前,怎么就知道他就是廖志伟?万一他身上的身份证不是他的又做何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