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离投保日期相隔仅1个月左右,这引起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的怀疑。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遂进行深入的调查。据保险代办所工作人员反映,该代办所曾于1990年3月前去服装厂多次动员投保,均被拒绝。但6月13日,施某却主动来到保险代办所,要求投保。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表明,死者施某在1990年春节就患上了绝症,厂里的人均知道他不久将离开人世;再查阅卫生院的B超档案,发现施某所患癌症的确诊日期为5月22日,这表明受益人提供的医院材料是经过篡改的,被保险人是在明知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带病投保的。
案例4:
王某,男,18岁。1999年9月17日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为10万元;1999年12月6日,被保险人王某因发热3个月,在某医院确诊为“盆腔恶性间皮瘤”,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结肠系膜恶性间皮瘤,侵犯肠壁深肌层;淋巴结转移性恶性间皮瘤。后转至职工医院继续治疗,于2000年12月14日因呼吸衰竭死亡。2000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母亲报案,称其子于2000年12月14日在某职工医院病故,要求赔偿身故保险金。
调查人员围绕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得知:被保险人于1999年7月底开始出现不明原因发热,后就诊于某职工医院。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结核性胸膜炎?肺内感染?经抗痨及抗炎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转至某医院继续治疗,1999年12月6日确诊为:盆腔恶性间皮瘤;继发性肾病综合症。以后病情逐渐恶化,出现全身多脏器衰竭、恶液质。于2000年12月14日在医院不治身亡。此外,在对被保险人周围群众进行的侧面调查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属实。但理赔人员从另一家医院病历及调查情况看,被保险人因发热待查于1999年9月初在医院住院治疗,而其投保的人寿保险是于1999年9月17日生效的。1999年11月1日被保险人因病在某医院治疗,并最终确诊为盆腔恶性间皮瘤这一疾病与1999年9月因发热待查住院有直接的联系,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情况,并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被保险人隐瞒身体状况,带病投保,故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身故保险金。
案例5:
被保险人刘某,女,43岁,2000年10月11日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6000元。2000年10月23日,被保险人刘某因肝硬化、肝腹水等疾病入成都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10月28日医治无效死亡。
2000年10月24日,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荣某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调出其投保资料,查阅其投保单备注事项里告知“曾切除胆囊”,投保时未体检。由于被保险人出险时间距投保时间仅间隔半个月,理赔人员怀疑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故进行深入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为家庭主妇,其丈夫荣某是个体户,经营出租车,有一个11岁女儿,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通过对被保险人生前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到她生前曾摔伤过脚,治疗后有残疾。结婚后身体状况欠佳,体弱多病,平时很少出门。因家庭条件有限,经常就诊的医院为附近个体诊所,但具体治疗情况不详。从与其丈夫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交谈中得知被保险人曾在某骨康医院有门诊治疗史。理赔人员立即赶往该院调查。从门诊记载中发现:被保险人于2000年7月3日在该医院门诊治疗,病史为:腹肿3年、跛行、心肺(-)、腹水症(+)、双下肢水肿,诊断为:肝硬化、腹水、股骨头坏死。根据调查结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诸多病史,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重要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决定是否承保,而且对死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例6: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投保人满超死亡后其女满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1年10月,满超因病到镇江三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11月出院诊断的记录为:“黄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毛细胆囊炎?”12月满超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了“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至被保险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费期15年。此后,平安人寿镇江公司三次收到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计3552元。
2004年1月,满超病重死亡。3月,其女满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后在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满超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两个月前曾住院治疗的情况,违背了该原则所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故驳回原告满娟的诉讼请求。
案例7: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并当即填写了保险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肖某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告知”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作出了拒赔决定。
案例8:
青年工人郭雷,男,29岁,1995年8月投保10年期某人身保险产品5份,保险金额为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刘莉。自1996年5月他停止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1997年1月,经医院检查,确诊郭雷患肝癌。1997年3月,郭雷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在填写复效申请书时,郭雷在“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一栏填写“健康”。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同年12月,郭雷死亡。其后,郭雷的妻子刘莉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郭雷在1997年1月就经医院确诊为肝癌,且在复效时,郭雷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七、谎报死亡时间以骗取赔款
案例1:
人死了还继续交保费以骗赔,最终却未能如愿。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经过反复调查、取证,侦破了一宗人身保险诈骗未遂案,避免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4年3月10日,广东省遂溪县北坡镇农民林某的弟弟到保险公司报案称,他哥哥因病于2003年11月15日到北坡医院治疗,申请书上注明20日在家中病故,并提供了北坡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提供了2003年12月24日北坡派出所开出的销户死亡证明为2003年11月25日,申请赔付3万元。
公司立案后,即审核各种单证,发现死亡证明不规范。后经过调查,北坡派出所开的证明是真实的,证明材料公章属实。而在湛江火葬场发现有林某的火葬记录,死亡时间是2003年7月20日14时50分。这样就证明林某的弟弟在哥死亡后不做声息,为了获得赔付3万元,还继续交保费,将死亡证明材料推到2003年11月25日,推算出刚好符合此类保险合同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死亡可以赔付,是一宗诈骗案件,最终保险公司核准后坚决拒赔。
八:施“苦肉计”骗取保险金
案例1:
香港廉署采取“明灯”行动,捣破一宗诈骗集团跨境行骗香港保险公司案,涉及赔偿金额达1800万元。诈骗集团丧心病狂,在内地招揽“卖眼”人,刺瞎他们的眼睛,然后安排他们到香港冒充被保险人追讨工伤或交通意外赔偿。两年来成功诈骗980万元保险赔偿。而受聘自残的内地人仅获得20万-30万元的酬劳。
2005年,廉署接获举报,获悉有多间保险公司职员涉嫌收受贿赂,处理以虚假资料申请的保险索偿,于是展开调查。6月14日,廉署执行处出动150名调查人员,展开“明灯行动”,先后拘捕16男6女,年龄介乎27-67岁。其中7人为诈骗集团主要成员,包括集团主脑,全部受雇于3间保险公司的两名现职及4名前任保险经纪,职位最高至高级经理,余下一人为集团的内地成员。此外,廉署还拘捕了两名受聘自愿刺瞎眼睛的内地男子、一名60多岁的香港私人执业眼科医生。其余12人涉嫌出售身份证,供诈骗集团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出面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行动中,廉署还查获130张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大批证明“投保人”在内地遇上工伤或车祸、被铁钉或汽车挡风玻璃“插伤”眼睛的验伤报告。
廉署执行处E组首席调查主任吴炳国表示,不法分子安排内地人士伤残身体以骗取保险的手法罕见残酷。该集团于2003年开始运作,至2005年进入收成期,先后有12间保险公司牵涉在内,涉及保金高达1800万元,已发放980万元。廉署行动成功阻止多宗即将发放的保险赔偿。
该集团的行骗手法是,犯罪分子先以每张500元搜购港人身份证,另以1500元酬劳招聘港人出面向保险公司购买工伤或交通意外保险,并在银行开户作转账之用,向保险公司投保额由30万至300万元不等。另一方面,诈骗集团在内地招聘“卖眼”人,通过人为造成的工业或交通意外导致伤残,甚至串谋医生刺瞎他们的一只眼睛。其后,“卖眼”人被安排以旅游签证到香港,持由诈骗集团提供的身份证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保金赔偿。该诈骗集团会串谋一名香港注册西医进行验伤,证明“卖眼”人因伤失明,更有实施手术将眼球挖出,并签发伤残报告,令保险公司批出赔偿,成功诈骗保险金。
据悉,目前已查实的4名被刺盲眼者,均来自内地,是通过该集团在内地的一名主脑从潮汕等多个地区物色的。其中一人刺盲眼睛后得到30万元酬金,另一人得到20万元,另外2人因事败未得到酬金。廉署调查这4人均是在当地医院经施手术造成“残疾”,然后虚报为工业意外或其它意外,由该集团代为申领保险赔偿,然后持护照来港,过关后改持买来的身份证,到医院求诊和验伤,再在受贿的保险从业员协助下,加快审批程序。
廉署起诉6人涉嫌串谋蓄意安排工伤及交通意外诈骗保险赔偿。
九、代替体检
案例1:
1896年春,前日本大和国十市郡的宫泽怂恿同郡的礼卫投保人寿保险。礼卫于1896年3月15日在接受健康检查没有异样后,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并一次交付了3个月的保费。投保后不到20天,被保险人礼卫就因患肋膜炎死亡。被保险人的尸体在经过验尸后并无可疑之处,但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感到十分纳闷的是,礼卫在投保时曾接受过严格的身体检查,身体很健康,也没有患上任何急症,怎么会在短短的20天后就死亡了,实在有些蹊跷。
保险公司没有立即支付保险金,而是委托警方对该案进行详细的调查。最后迫于压力,宫泽承认被保险人礼卫投保前就已经身患绝症,所以找到了一位身材与礼卫极为相似的佐佐木代替体检。至此,这件骗取高额保险金的保险欺诈案被揭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