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的一天,王某遇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向其宣传参加人寿保险的好处,当听说花几百元钱投保,死亡后就可以得到几万元的保险金时,眼睛一亮,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与其三哥共同策划了一个杀人骗赔的计划。1999年1月29日,王某的三哥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4万元的巨额保险,然后,他们开始物色替身,选中了身高体貌特征与其三哥相似的刘某。1990年3月20日下午,王某以谈生意为由,将刘某约到音像部,设计将刘某灌醉后诱使其吃下安眠药,刘某昏睡后兄弟二人就用枕头将其捂死,并故意让邻居知道王某的三哥当晚喝醉后留在音像部,以便日后邻居能够向警方证实死者的身份。第二天清晨,王某的三哥将半瓶汽油浇到刘某的身上用火柴点燃,然后乘火车逃离齐齐哈尔市。而王某自20日下午杀死刘某后,就一直呆在别人家里,以造成自己不在现场的假相。
案例3:杀害替身
某年10月30日清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在该市华侨城的荔枝园内发现一具男尸。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勘察结果表明:男性,身高约1.68米,面容已毁,辨认不清。尸体头部有钝器撞击的痕迹,血液中酒精溶度较高,达到醉酒的程度。死亡时间是在进餐后1-2小时发生。该男子是在濒死状态下被焚烧。在现场还提取到刻有“万莜明”字样的K金脚链一条,台湾产烟盒一个,不同面值的台湾硬币12枚及其它物品。
上午9时,现场勘察还没有结束,就接到报案:一名叫万莜立的台湾籍女士报称其弟万莜明失踪。万莜立说她与37岁的弟弟是本月26日跟随旅行团从台湾乘飞机先到澳门,经珠海入境,再乘船到蛇口港,后转乘中巴来到华侨城的。经过对万莜立的详细询问和调查,发现了如下几个疑点:1. 万莜立说其弟颈上戴着一条非金质项链。可是尸体上并没有,但却有一条刻着“万莜明”字样的K金脚链。抢劫者为什么要留下更值钱的金脚链呢?2.在殡仪馆,面对经火焚烧、面目全非的死者,她怎么一眼就能肯定是其弟弟呢?3.在调查中,万莜立多次表示要立即出境,尽早返台,却对查惩凶犯毫不关心,这明显不合常理。4.万莜立和弟弟本月初曾来过深圳,也是旅游,为什么这么短的时间又重游深圳呢?
经过公安部直属科研机构鉴定得出结论:死者年龄为28岁左右,(万莜明实际年龄37岁);死者与万莜明的照片非同一人;死者的血型是A型(万莜明的血型为O型)。至此证实,死者不是万莜明。另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资料表明,万莜明在台湾有“四进宫”的历史,是一个黑道人物。此次来深圳之前曾在台湾数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金额为9400万新台币的人寿保险。联系到万莜立急于返台,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络的情况,干警们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冒名顶替、以死者替身企图骗取保险金的杀人案。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万莜立终于交代了犯罪的全过程:当年3月到10月间,台湾屏东人杨某、黄某与万氏姐弟4人,共同策划让万氏姐弟随团到深圳旅游,行前为万莜明购买巨额人身保险。此后,以万莜明在大陆遇害为名诈骗保险金。4人的具体分工如下:杨某负责找替身并将其杀死,由万莜立报警并返回台湾以死者亲属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万莜明从此将长期在大陆潜逃。为了分赃公平,4人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平分保险金。至此,一起冒名顶替、以死者替身企图骗取保险金的杀人案终于告破。
案例4:利用第三方尸体
1996年11月,苏一安陆续向台湾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七八种意外及人身保险,总保额高达8577万台币。1997年12月23日,苏一安到菲律宾后,被发现溺死在菲律宾委内瑞拉省的杜拉河内,苏一安的哥哥和台湾庆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云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苏一安的死因可疑,遂向台湾刑事局报案。
刑事局经调查发现,苏一安死亡后其家属并没有报案,仅交由李云鹤出面代为处理认尸及火化事宜,也没有将骨灰带回台湾安置,其间苏家也并未举行迎灵法会,有违常情。因此,台湾警方请求菲律宾警方协助调查,警方从验尸记录发现,这具无名男尸身高1.6米,嘴形粗大、蓄须、毛发粗硬,判断是当地土著,与身高1.7米的苏一安在身材及面貌均不符,且从发现尸体至验尸长达55天,以菲律宾炎热的天气,尸体应当已经腐烂,而检验的尸体完好无损。断定尸体并非苏一安本人。通过进一步的调查,一起跨国诈骗保险金案终于水落石出。
1997年12月,苏一安与其哥哥及业务员李云鹤通过菲籍华人亚柏的安排,与菲律宾委内瑞拉省马路拉斯市卫生机关助产士雀斯及欧斯卡等人,共同组成了跨国诈骗保险金集团,再安排菲籍女齿模工马丽,出面指认在杜拉河发现的尸体就是苏一安,并向当地的警方报案,再由雀斯伪造警方报案证明。1998年3月,雀斯以10万菲币请当地葬仪社指定购买意外死亡的尸体一具,在尸体火化后,再向菲律宾国家调查局法医报验,取得验尸报告后,交由业务员李云鹤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案例5:
1987年6月7日深夜,法国南部某市消防队和急救中心接到救援电话,称某养殖场附近发生车祸,希望消防人员和救援人员紧急救援。可是,待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汽车已经被烧成一个空壳,在乘客座位上滚烫的钢丝弹簧上有一具烧焦了的尸体。同车的报案人布劳达称,其驾驶的汽车急转弯后碰上岩石,将乘客安东尼奥撞昏,他赶紧跑到附近养殖场求助。但仍然为时已晚。
当天下午,市长签署了安东尼奥的死亡证书。遗骸火化时,其妻子有条不紊地操办了丧葬仪式。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似乎就此落下帷幕。随后,安东尼奥的妻子玛丽作为受益人,向巴黎的8家人寿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根据1987年1月安东尼奥向8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死亡,受益人总共可以获得1100万法郎(约合180万美元)的保险金。安东尼奥的妻子玛丽顺利地从5家保险公司获得了75万美元的保险金。但当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希望了解一些细节时,玛丽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她拒绝回答调查人员的任何问题,于是,该保险公司起了疑心,遂聘请巴黎一家专门侦察保险诈骗案的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发现,安东尼奥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分别向巴黎8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同时通过查阅卷宗、询问证人、勘察现场,发现了很多疑点:1.报案人布劳达成功通过了“死人关”的急转弯,却在直路上碰到了岩石。2.路上没有急刹车的痕迹。3.据死者的女儿说她父亲从来不喝酒,驾驶技术高明,而且从不把方向盘让给别人。4.布劳达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护士,为什么不先抢救安东尼奥,而是把他留在车上,自己去报案呢?5.对汽车受损部位测试的结果表明,撞车时的时速只有9-12公里,这怎么可能使乘客被撞至昏迷?6.车上的电路系统十分完好,证明火灾不是由电线短路引起的。7.虽然,尼龙安全带已被烧毁,但钢带扣仍固定在驾驶者一侧的钢槽上。由于布劳达解开安全带才能走出汽车,因此那个钢带扣是属于乘客的,一定是驾驶座上的人先把安全带给乘客束好,然后粗心大意的地把它扣驾驶座一侧的钢槽上,原因是乘客自己无法这样做。 但是,这些疑点还只是猜测,还缺少证据,于是调查人员要求警察当局重新调查此案,警方在经过多天的调查一无所获的情况下,求助于微电子应用及研究中心。通过借助科技手段,经过大量的技术分析,发现死者缺少三颗臼齿,而查阅安东尼奥在牙医处的牙齿X片,发现安东尼奥三颗臼齿完好无损。最后,警方经过艰苦的搜寻,终于找到了安东尼奥,此时的安东尼奥已经面目全非,他进行了5次整容手术,彻底改变了形象。至此,一桩轰动国际保险界的巨额保险欺诈案经过5年的努力,得以成功侦破。
案例6:
1976年日本北海道一家经营鞋店的老板冈本福一为自己投保了5000万日元的人寿保险,为了早日领到该笔保险金,他想到了杀害替身诈领保险金的方法。1979年8月23日晚,他在火车站物色了一位77岁高龄的老人,邀请老人搭上了自己的汽车,一路上劝老人喝酒,见老人已喝得昏昏沉沉,于是让汽车高速前进,再猛刹车,将老人撞昏后勒死。一切就绪,冈本福一焚烧了汽车,伪造发生了交通事故。待警方接到报案赶到出事地点,发现汽车内有一具烧焦的尸体,警方初步认定是鞋店的老板冈本福一。就在冈本福一的诈骗即将得手之极,有人发现了冈本福一的踪迹,诈骗案旋即被识破。
六、故意隐瞒既往病史或带病投保
案例1:
1996年4月,刘某为其女儿投保了5份30年期的某寿险产品,保险金额为30万元。他在代其女儿填写保险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时,毫不犹豫的填写了“正常”二字,并由与其同去保险公司的宋某代为签字,交纳了保险费。同年5月被保险人住进了医院,11月4日,因卵巢癌转移已经无法医治便从医院回到了老家,11月6日上午死亡。
11月7日,受益人刘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请求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原来被保险人于1986年2月28日就在某医院被诊断为卵巢恶性肿瘤、卵巢畸胎瘤。3月3日在该院进行了剖腹探查,并随即进行了双侧卵巢输卵管总切除手术,最后诊断为恶性肿瘤—卵巢癌。这是一桩典型的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带病投保的保险欺诈案例。
案例2:
1992年8月,某保险公司接到张某报案称:其婆婆因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病加重而死亡。两年前,张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婆婆投保了20份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920元。作为受益人张某请求保险公司,按照《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超过180天后,因疾病死亡,全额给付保险金。
由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临床上并不多见,故保险理赔人员认为应该在弄清楚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才能结案。经过调查发现:1989年1月,其婆婆就已经被医院确诊为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病。1990年3月17日至4月25日,因病情加重,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1990年8月,被保险人再次住进医院,这期间进行激素抗癌治疗。10月21日,又因同样的病加上肺心病、心功能Ⅲ级衰竭来到医院治疗直至死亡。而根据临床经验,本病到了Ⅲ期,肺泡结构大部分损害和显著紊乱,复原已经不可能。在被保险人病入膏肓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健康栏目”填的是“健康”字样,显然是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真实健康状况,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案例3:
1990年6月14日,我国江苏省某服装厂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同年7月22日,该厂职工施某患肝癌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交该卫生院6月22日所作的肝癌确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