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孙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车祸,将另一车主姚某停在路边的车撞坏。孙某对车祸负有全责。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姚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姚某出具的损失证明却令人吃惊,巨额费用不仅包括车辆外表受损的修补费用,许多零部件的更换费用也列入损失清单,甚至还包括了刹车、电池、减震器、排气管等自然损耗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所有的费用进行了检查和排除,并发现姚某车辆的一些主要零部件根本没有换,从而减少了相当一笔损失费用。
案例10:
某年8月8日,某水运公司107号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该船承运某县矿产公司运往外地电池厂价值3万元的锰粉80吨。8月15日,船在航行中与另一轮船发生碰撞,导致两船沉没,锰粉遭受严重损失。案发后,经被保险人通知,保险方派员现场查勘,组织施救打捞,当时除5.3吨锰粉流失外,打捞上来的74.7吨锰粉全部运回该县。保险方同时与该县矿产公司多次联系,请他们协助加工重新包装折价处理,但该公司以化验室名义出具了“沉船锰粉经检验已失去放电效能,不能再作锰粉使用”的证明,强调该批锰粉已无法加工,失去了使用价值,其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据此,保险方按约支付了2.6万元的赔款结案。
保险方在赔付承运方的责任利益损失后,又获知该单位对打捞上来的锰粉进行加工出售处理,并查实该批锰粉出售获款1.8万元。在有关方面的协助支持下,保险方终于查清了该案是矿产公司人员出具假化验证明书欺骗承运方和保险方的骗赔案。在事实面前,供货方不得不承认水浸的锰粉还有使用价值,损失不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工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运方只能承担货运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供货方应退回多获的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是保险方代承运方支付的,应退回给保险方。经过努力,保险方终于追回了2.2万元责任保险赔款。
五、伪造保险凭证
案例1:
1993年8月,崔某从某企业购买了一床电热毯。使用不到两个月便出祸端。电热毯因漏电而将崔某7岁的儿子电死。事后,崔某起诉生产该电热毯的企业,要求赔款两万元。该企业出具了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证明其产品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随即派人进行事故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对电热毯质量进行检测。发现事故属实,且不是由于使用者操作不当引起的。专家的鉴定揭露了事故的原因: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电热毯内一线头因焊接不牢而脱落,造成短路。
倘若该企业果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则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但是,在保险公司的保单领用登记表上并无该企业。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保险收据的保管上曾一度出现混乱。会不会是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一可乘之机呢?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据是一式三联的。从企业提供的收据来看,一时又辩不出真伪,但是保险公司的另外两份收据却找不到,况且两份收据丢失的可能性极小。于是保险公司人员断定,该企业通过非法途径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及收据。通过对收据及保险单的笔迹的鉴定,他们发现二者的字迹属于同一人。但是保险公司的开单及开收据是由不同的人负责的。保险公司人员的推断是正确的。该企业在去年下半年改生产电热毯时,因技术不全面,设备陈旧,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曾被保险公司拒保过。为了打开市场,该企业不惜冒风险,指使社会上流氓从保险公司盗取保单及收据,而后自己填写。
案例2:
江苏某市建设工程公司1990年承包了一位台资企业的酒店建筑工程。工程历时一年便完工,合同上签明的保证期为两年。1994年夏天当此酒店准备投入使用时,酒店一角出现裂痕漏水现象。不久又出现墙体严重错位。此时合同保证期已到期,酒店无法以承包人责任保险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由于建筑公司在保险合同上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于是该酒店经理就重金贿赂建筑公司,纂改原建筑合同的保证期,并上下打通关系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这样,该酒店向保险公司索赔单证就齐全了,只欠手续了。
市保险公司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遇到许多干扰因素。首先是众多技术环节。虽然现场的检查得到了酒店及建筑公司的积极配合,但是这并没有打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疑虑。酒店与建筑公司的关系过分“融洽”,及他们的积极反而使人觉得可疑,但是出具的证明及合同并无任何缺陷,而且有关方面还指出因为这是一家台资企业,在处理上要“慎重”。在关键时刻,公司人员决定发动群众的力量。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终于从群众的反映中找到了合同保证期这一可疑点。经过深入的调查,从原合同的副本上发现了真实的合同保证期。保险诈骗案至此真相大白。
案例3:
1965年德国汉堡曾发生一起雇主与承包商合伙诈骗案。一家自来水公司委请某承包商进行电焊工作。承包商提供了两名技术人员。自来水公司同意提供一个无技术的体力工作人员A为助手。但工钱由承包商支付,只有承包商才有权利解除A的工作责任并对其在工作中发号施令。后来,A在工作中不幸因电火花溅伤了眼睛,造成一只眼睛失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商有责任向A支付赔偿金。但是承包商未有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单。于是承包商便与雇主即自来水公司私下篡改了原来的雇佣协议,即篡改该助手的雇佣关系,将该助手的雇主改为自来水公司。这样,自来水公司将从保险公司的赔款中获得一半,作为与承包商“合作”的酬劳。
自来水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请赔款。保险公司接到报告后,赶赴医院对伤者进行调查。确认这是一起雇主责任保险中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照德国法院的判案惯例。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必须以雇员与被保险人(雇主)之间存在正式的雇佣合同关系为条件。因此,保险公司赔付了自来水公司的赔款。一年之后,自来水公司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雇主责任保险赔付案。这时,保险公司才产生怀疑,并连同前一例赔付案一同调查,这才发现了诈骗案的真相。
案例4:
1978年,美国23岁青年格林与其邻居分乘同一型号的福特车回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减速时,格林的汽车与后面汽车发生碰撞,车尾严重损毁,格林被抛出车外,幸免遇难。在此之前,格林的福特车的产品责任保险已经到期,但是其邻居的车尚未过期。于是格林便与邻居调换车牌,然后起诉汽车制造商福特公司。
原告的律师指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汽车刹车装置突然失灵所致。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调查时发现事故的原因属实。在对其邻居的调查中也未发现有诈骗嫌疑。但是不久,格林邻居汽车内的烟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格林是个不吸烟者,在“他的”车内发现烟蒂不能说不值得怀疑。继而从方向盘的指纹入手,调查人员发现那并不是格林的指纹,从而这一“调包计”被识破。
案例5:
1981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雇主与雇员联手的保险欺诈案。雇员戴维斯受雇于一家电器公司,老板史莱德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雇主为了吸引他为自己工作,为他提供了一部小车。一天早晨,戴维斯乘坐该车去上班,因为担心迟到,所以开得很快,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
在医院中,雇主在看望戴维斯时,戴维斯恳求雇主史莱德为其提供假证,以骗取保险金。因为戴维斯所开的车未办理汽车保险,而且雇主责任保险条例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雇员并未处于受雇过程中,除非雇员有义务乘那辆车上班,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戴维斯请求其雇主为其做出执行公务的伪证,并许诺将赔款的1/3作为报酬。而后,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款。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产生了怀疑。雇主关于派戴维斯执行公务的证据在保险公司人员对其同室伙伴的询问后不攻自破。
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真实情况获取保险保障
案例1:
1984年7月,某公司购进某电视机十台。在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其中一台电视机就突然爆炸。当场造成1人重伤,两人轻伤。公司负责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机电工程师一同赶赴现场查勘。发现事故确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而非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在对其余九台电视机的检查中,发现有类似隐患的电视机还有两台。然而该电视机厂有关人员所填写的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单中技术指标均是合格的。
厂家出售的产品中有以次充好的可能,保险公司人员做出了这样的推测。保险公司人员对该电视机厂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大批不合格的产品。推测得到了证实。厂家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利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是残次品等不合格品进行舞弊,企图将不当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案例2:
陕西省某县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师某,1991年招聘合同工30名。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布的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均需办理雇主责任保险。师某既想转嫁风险,以防万一,又要少花钱办“实事”。于是师某找到县保险公司永乐办事处业务代办员。在一番巧言与人情之下,代办员刘某轻率承诺,从某一家公司借来复印纸开具了250元保费收据,掏出随身携带的保险证,填发了起于1991年2月至1992年2月为期一年的雇主责任保险证,并写明了相关事项,相约等三天后再办理保险单,所交保费多退少补。于是,师某便回厂督促工人开工。师某之所以如此煞费心机,是由于其工厂机器陈旧、老出事故,不够承保条件,或者即使承保也要多交保费。谁知刚开工不到两天,便发生了一起一名工人被机器误伤的事故。于是师某又赶紧找到代办员刘某补办了保险单。
单证手续齐全后,便向县人民保险公司提请赔款。保险公司人员现场查勘确认事故发生属实,且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但是在事故发生时,代办员只是开具了一张收费收据和虚填的保险证,没有书面投保单和正式签发的保单。
在此案中,师某的欺诈动机是明显的。其隐瞒厂方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的实况构成了欺骗。
七、冒名索赔
案例1:
约翰有一樽非常贵重而漂亮的花瓶。有一天他在多喝了几杯酒之后不慎将花瓶打碎了。为了减轻损失,他想到了保险公司。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他的好友汤姆,因为汤姆参加了个人责任保险,所以约翰请他帮忙挽回损失。汤姆碍于朋友关系,只好答应了约翰的要求。于是汤姆便向保险公司谎称是自己在约翰家做客时不小心打碎了那只花瓶,并要求保险公司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索赔金额非常高,所以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很快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就从汤姆公司的同事那里得知,事发当天汤姆正在外地出差,根本不可能在约翰家做客,更不用说打碎其花瓶。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汤姆只好承认花瓶不是他打碎的,只是碍于约翰的请求,不得已才答应帮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保险公司遂做出了拒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