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出险后投保:
案例1:
1990年11月1日,一名男子手持分娩医院签署的“情况属实”并加盖医院医务室公章的《保险给付申请书》、90年10月3日签发的NO.7387《母婴安康保险证》、《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称其妻子尤某10月3日下午在某妇产医院产下一男婴后,由于并发重症肝炎和肝肾综合症,于当晚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审核了其提交的理赔材料,发现保险单的签单日期和保险责任起始日期均为10月3日,根据证明材料,初步认定尤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不料,就在此时保险公司接到了一个匿名电话,称尤某是死后投保的。于是保险公司派办案人员对尤某的死亡及投保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尤某的保险证号是NO.7387,保险单的签单日期和保险责任起始日期均为10月3日,问题是,该保险号前页第7836号的签单日期是10月17日,后页第7838号签单日期是10月22日,因此可以肯定,尤某的投保时间应在10月17日至22日,但尤某的死亡时间是1990年10月3日,这是一起典型的先出险后投保的保险欺诈案。原来,在尤某死后半个月,尤某的丈夫受到其一同事的孩子遇车祸,因参加了保险,而获得大笔保险赔款的启发,遂萌生了替已经去世的妻子买保险的想法。于是,通过其高中同学林某的关系(林某为某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去世的妻子补办了保险手续。
案例2:
2004年12月3日上午,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来到公司柜面,称其于2004年12月2日承保的一份保额6万元的“定期寿险”(投保人为张军,被保险人为其母赵某)出险了。被保险人赵某于12月2日凌晨5时左右因中风掉下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早晨7点半左右死亡。
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代理人李某擅自在暂收收据上约定保险期间为2004年12月2日至2005年12月1日。但暂收收据中的“特别说明”栏第三条明确说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以保险单确定为准。是时,核保人员得知被保险人赵某已经死亡,于是拒签保单。保险公司明知这是一起骗保案,但经过多方调查,最终还是未能获得有利的证据。经分析,保险公司认为两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代理人擅自约定保险期间这一越权代理行为所致。遂决定追究代理人相关责任,要求其承担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半。代理人李某迫于处罚的压力,终于承认了被保险人是先死亡后投保的事实。
骗保经过:2004年12月2日凌晨3时左右,投保人张军之母突然死亡,张军与代理人李某密谋骗保,并且约定事成后赔款均分。于是连夜填写了一份“定期寿险”投保单并交由张军亲笔签名,将投保时间提前为2004年12月1日,同时李某在暂收收据上注明“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4年12月2日至2005年12月1日”。随后,张军又找朋友搞到了一份其母因脑中风摔死的医院证明书。
案例3:
1999年5月12日凌晨,家住湘潭市岳塘区金湖村的53岁的村民沈正高因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死者的侄儿沈汉文有个同学叫许学军,30岁,家住邻村指方村,曾在中国人寿保险湘潭分公司营销部旁听过晨会,并经常帮助家住岳塘区昭山乡石金村的寿险营销员袁立文拉些保险业务。他听说同学沈汉文的叔叔出了车祸,就在心里打起了歪主意。他于沈正高发生车祸死亡的当天下午即来到沈汉文家,对沈汉文说,你叔叔要是买了保险就有钱赔。并说,他现在还可以买保险,我在保险公司有熟人。沈汉文将信将疑,就按照许学军的要求,把自己、父母和叔叔的身份证给了许学军。
5月14日,许学军来到寿险营销员袁立文家,说有两个保户要投“全家福”保险,就从袁立文手里领了2张保单发票。颇有心计的他,在袁立文登记发票号码的笔记本上签名时,将自己的名字“许学军”的“许”字最后一笔故意拉长,掩盖了下面的日期“5.14”日的“1”,这样领取发票日期就成了“5.4”日。?许在领取的“0533345”号保单发票上填写了沈汉文一家包括死者沈正高在内的4个人的名字和保险情况。按“全家福”保险的年龄和费率规定,交费640元,保额为2.5万元。受益人填为“张丽华”,张丽华是许学军的嫂子,许永红的妻子。许学军对兄嫂如此这般交待,并要其兄许永红承担那640元的保费。许永红夫妇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就答应出钱。当日下午,许学军又马不停蹄赶到沈汉文家。沈汉文不在家,他就把投保的情况跟沈汉文的父亲沈正辉讲了,还把填写好的保单给沈正辉看,他叮嘱沈家人,保单上的投保日期填的是5月8日,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咬定是这一天投的。沈正辉看到保单上填的受益人是张丽华,就问是怎么回事。许学军告诉他,考虑到沈家刚出事,经济上不是很宽裕,就另找了个人出640元钱买保险,到时只要从保险金里拿出一点钱给她就行了。并拿出了一份写好的“受益人指定书”要沈正辉重新抄写一遍。沈抄写好后,许学军还向他索要了120元钱,说到时办理理赔手续需要些应酬。
5月15日上午,许学军将保单发票交给了袁立文。袁立文看到填单日期为5月8日,问他是怎么回事。许学军就将真实情况向袁立文说了,并告诉他事情办好了对他有好处。袁立文则采取默认的态度,于当日下午将这份保单交到了公司。后来,许学军办齐了有关理赔手续,交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接到报案后,通过调查证实是一起保险诈骗案,即予以拒赔。并以保险诈骗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通过侦查,证实这是一起恶劣的保险诈骗案件。经检察院批准,3名犯罪嫌疑人许学军、许永红、袁立文于2000年底被逮捕。
案例4:
2001年8月投保人徐某(40岁)为被保险人舒某(46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姐弟。保险金受益人为徐某及被保险人的丈夫(受益比例各为50%)。保单生效日为2001年8月18日。
2001年9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徐某的报案,称被保险人舒某于2001年8月30日在家不慎摔伤,并于次日身故。舒某的遗体已在报案当日火化。同时出示了由被保险人生前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开出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其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写有被保险人“在家中不慎被物绊倒,头部撞伤,颅内出血”的字样。
保险公司通过综合分析保单状况及投保人报案的情况,发现了许多疑点:1.被保险人的丈夫健在,但为什么由被保险人的弟弟作为投保人;2.按常理,像被保险人这样年龄的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子女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为什么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丈夫,是因为他们没有子女,还是其他原因; 3.被保险人遗体火化非常迅速,同时跟投保人报案的时间太过巧合,几乎是火化完了就向保险公司报案;4.根据接到报案的理赔人员反映,投保人在报案时对被保险人摔伤的情况描述非常含糊 。5.据招揽该业务的业务代表反映,该客户是主动投保的,而且在来公司体检前曾多次打电话向其询问有关体检的细节问题。
理赔人员在调查中获知,派出所在事发当天并没有派人前去查看,只是根据村委会证明来开具死亡证明。正当理赔人员要前往村委会调查之际,保险公司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称舒某因车祸早在今年7月就已经死亡。至此,一桩保险欺诈案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在舒某出车祸死亡当天,舒某丈夫的弟弟徐某就怂恿他哥哥为死去的嫂子购买保险,同时利用自己在村委会中的关系,开具假的证明,并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案例5:
2005 年5月26日,中保人寿保险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支公司向刑警中队报案:电白县一名肖姓男子送来4份高额保险索赔单,有重大诈骗嫌疑。接报后,茂南区公安分局立即抽调警力投入侦查,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调查,终于使这宗内外勾结的特大保险诈骗案水落石出。
2005年1月5日《茂名晚报》第一版登了“惨!燃气泄漏浑然不知,一对鸳鸯赴黄泉”的一篇简讯,报道了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肖冬伟、黄玉琼二人在浴室冲凉时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消息,中保人寿茂南区支公司业务员邱家才得知这一消息后,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地为死人“买”保险,以便骗取保险金后分赃。邱家才通过114台查到了死者肖某的住宅电话,在一个星期内先后五次打电话到死者家中,找肖某的大哥、大嫂密谋为死人“买”保险。由于肖冬斌、赖少群(死者的大哥、大嫂)并不认识邱家才,担心其中有诈。
电话上的密谋不成,邱某就多次登门“拜访”,自称是死者的同学,在金钱的诱惑下,肖、赖夫妇终于落了水。起初他们商议为死者肖、黄夫妇各买了10万元保额的人寿保险单。赔款到手后平分保险金,各得10万元。肖、赖夫妇则认为太少,要求为死者俩人各买20万元保额的人寿保险,赔款得到后,各得20万元。邱家才说可以,但是要肖、赖从20万元中再拿5.7万元为死者的两个儿子购买88鸿利终身保险或66鸿运保险《B型》(因为邱某还有佣金收入)。以上条件达成共识后,肖冬斌、赖少群在没有交付保险费的情况就向邱家才提供死者夫妇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伪造假保险单。
2005年1月15日(即肖、黄死后的一个月),邱家才在市区某酒店认识了一位服务员黄小姐,邱某带上自己从经理室偷来的一本人寿保险单(报案后邱已烧毁),邱某对黄小姐说他是电白县林头中学的教师,因这几天改作业太累了,有些资料想叫黄代抄写一下,黄答应了邱某的要求,并按邱的指点伪造了肖、黄夫妇和长子、次子各20万元保额人寿保险。邱将黄填写好的4份保险单在市区过好塑于1月16日送到沙琅镇肖冬伟的住宅,交给了赖少群,并要求赖某尽快带上保险单到茂南区支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急于得到赔款的赖少群1月17日就按邱家才的指点带上死者的两份保险单到茂南区支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
茂南区支公司接到赖的报案后,并没有及时向分公司汇报,邱见公司对赔款无法定论时,又到电白县沙琅镇肖的住宅,利用肖的电话并冒充死者的哥哥打电话给中保人寿广东省公司业务处和茂名分公司追问有关赔款的事,想通过省、市两级公司向茂南区支公司施加一些压力,以便尽快领取保险金。
茂名分公司及时成立了调查小组,到茂南区支公司调查,调查组的同志认真调查了保险单的印制、保单的入库、领用及签单承保等各环节,并多次到死者的家乡进行调查。5月26日,中保人寿保险茂南区支公司向茂南区公安分局报案,茂南区公安分局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派出精干警力全力投入侦查。先从内部入手,找了茂南区支公司管理单证的同志询问情况,又找了保管业务印章的同志询问,并核对该支公司300多名人员的字迹,到电白县邮电局查对了前段时间嫌疑对象的电话来往的电脑原始记录。经过一个星期的紧张工作,使案情有了突破性进展。6月12日下午4时,公安局决定对邱家才实行留置询问。经过连续三天三夜面对面的交锋,邱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交待了诈骗保险赔款的过程。
案例6:
某保险公司接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处报案:该处职工燕某在外地施工时因意外事故身亡。并拿着由该单位出具的死亡事故报告,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1990年6月29日签发的保单,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保额为1万元。单证如此齐全,似乎这真是一起意外事故,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在90年代初期,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团体人身险的保额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而被保险人燕某的保额高达1万元,这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办案人员于是亲赴调查,得知燕某的实际死亡日期是1990年6月11日,投保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处)是在燕某死后18天才受到“启发”,向保险公司投保的。
案例7:
1986年9月,湖北省谷城县某镇职工赵某为其丈夫投保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到1988年6月共缴纳保费110元,但在1988年7月至1990年6月间,不知何故,赵某没有替丈夫缴费。1990年7月16日,赵某的丈夫死于心肌梗塞,她带着丈夫单位及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连同其它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于赵某无故两年不缴纳保险费,而就在其刚刚补齐所欠保险费不久,其丈夫便死于心肌梗塞觉得奇怪。遂展开调查,但是未能获得比较有利的证据,就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调查陷入山重水复之际,业务人员想到了花圈。因为按照当地的习俗,人死三天后火化,花圈当然应在火化前三天送到。仔细查来,所有的花圈发票日期都在6月10日到6月12日,由此推断被保险人死于10号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