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出险,后投保
案例1:
1996年8月14日上午,安徽省枞阳县铁铜乡汇头村经营机动货船的船主吴某向中保财险安徽省安庆市城区支公司电话报案要求理赔。他称自己的安庆货8523号170吨的机动货船于当年8月5日始运200吨健力宝从上海崇明健力宝饮料厂至沙市。8月11日下午行至贵池北水道十八家过江线水域附近,因遇水急回流而致船体倾斜,货船进水后沉没,船体及货物因施救未及而随水漂失,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吴某报案后10分钟,城区支公司又接到公司代办员黄某关于此案的电话报案,城区支公司了解承包初步情况后即派人驱车赶赴事故现场。经查明事故情况属实。
但是,理赔人员发现,船主吴某在投保时间、投保地点、经办人员等问题上陈述前后不一,与代办员黄某所述也不尽相同。理赔人员觉得此案存在很多疑点,遂将此案上交理赔鉴定中心,请求协助查清承保时间的真实日期。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这是决定是否理赔的前提和关键。
保险理赔鉴定中心接案调查取证后揭示了事情真相:8月11日安庆货8532号船出险后,8月13日吴某才匆匆赶到安庆办理投保,将保险期限提前18天,起保时间开具为1996年7月24日。中保财险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因此避免了近20万元的损失。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案例1:
1997年9月15日,陕西省洋县农机公司综合经营部承包人高某来到中保财险陕西省城固县支公司,将100箱货投保10万元保额的公路货运险。9月23日上午11时许,高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声称在9月22日下午在运货去四川途中货车出现故障,在路旁停放一夜于23日凌晨5时10分发生火灾,货物大部分烧毁,损失金额在6万元以上,要求县支公司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代理。后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纵火骗赔案。据高某交代,22日下午,车行至一处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他以车有故障需购配件为由,打发走司机。先用车上的废纸沾上汽油扔在篷布上,然后用火柴点燃造成火灾,浇了一阵后,高某害怕将汽车引燃,便开始救火,正在扑救当中,经过此地的当地一辆汽车的司机发现火情也帮忙扑来余火后,高某以60元的代价取得了这名司机的证明。满以为有人证明,路途遥远可以蒙混过关,但却不料保险公司的人能赶到现场勘察。结果,高某不但未能得到分文货运保险赔款,而且货物损失4万余元,本人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2:
1983年1月31日, 荷兰籍“ASIA”号货轮承运我国化工公司从原苏联进口的尿素自YUEHUY港启航运往福州,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96.6万美元。同年2月12日,货轮途径DARDANEUA海峡时,螺旋桨被水下不明物体碰损(并不影响安全航行)。2月15日,该货轮抵达希腊PLRAUS港,船东突然宣布共同海损,放弃航程,随后又宣布推定全损,要求货方提供12万美元的担保。
据船舶检验证实:该轮是一艘已有25年船龄的老船,不适用远洋航行,根本不可能航行到中国港口。事实上,当该轮螺旋桨部分受损,船方并不是就近到土耳其港口进行修理,而是又航行了3天,在抵达船东所在港时才宣布共损的。这说明船东早有预谋,根本不打算把货物运抵中国,而是诈称共同海损,并推定全损,造成货物已全部损失的假相,将货物窃为己有。而且货损只能由保险人负责,如果船东投保了船舶险,还可就船舶损失向保险人追索。但是,由于该轮是一艘有25年船龄的破旧船,已退出船东保赔协会,公司为兄弟二人所有,已宣布破产。因此,保险公司明知船东实施共同海损欺诈,却束手无策,白白地赔了一大笔钱。
案例3:
中国某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20日与瑞士TRADAX粮商签订合同,购买希腊面粉1200万吨,投保金额1428000美元。
TRADAX粮商通过伦敦租船代理,痛船东KIRUNA SHIPPING公司签订了承租契约,租用“MZSSARIA”轮承运该批面粉。该船于6月10日开航不久机舱冒火,并以此为理由,宣布共同海损。
为了弄清此案真相,人保公司会同某进出口公司赴希腊现场查勘。通过调查,真相终于水落石出:此事事故是因机舱第七缸连杆人为造成断裂所致,以此为由宣布共同海损后,他们已将面粉1200万吨转手卖掉。据调查,该船船龄已15年,保养维修极差,该船东财务十分困难,加入北美保协已两年未交保费。
此案属于有预谋地共同海损欺诈。此案涉及了伦敦租船代理,船东KIRUNA SHIPPING 公司及租用的“MASSARIA”轮。他们用老船承运货物,在出险时,宣布共同海损,以向货方进行敲诈。
作为伦敦的租船代理,应对船东公司所管的轮船的信誉了如指掌。但本案中三方联手做“笼子”让买卖双方钻。钻进“笼子”就宣布共同海损,以此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人保之所以能识破该欺诈行为,主要把握了一下几点:(1)接到报案后,迅速深入共同海损事故现场查勘,准确发现疑点;(2)依靠国际保险协会组织如北美保协等,帮助查证核实;(3)聘请名望较高的保险反诈骗机构和侦探协助调查。
三、虚构保险标的
案例1:
2002年2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徐州分公司承担了一项汽车货运保险业务,所运物品是保险标的197.56万元德工程图文复印和扫描设备。
2月4日晚,参保设备在保险公司人员押运下启程。次日凌晨4时许,货车在山东鱼台县济鱼公路12公里处翻进路边河内。转瞬间,价值96万元德富士工程图文复晒机和价值26万元德日本彩色工程图文扫描仪遭到严重损坏,后经验证无法修复。于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提出要求,索赔122万元。
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车祸极有可能时人为的。由于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的顾虑,他们一时无法满足投保人的索赔要求。谁料,投保人却着急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徐州市中院责成九里区法院受理此案。应投保人诉讼保全的要求,法院很快冻结了保险公司帐户上的130万元资金。保险公司事故调查人员依然坚持他们的判断,并向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了案。
接报后,支队办案民警陈刚、徐立认真翻阅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资料,发现疑点颇多。首先,投保人既然装运如此贵重的设备,理应取道京沪高速公路,为何偏偏选择路况不好的县级公路?其次,设备投运的具体地方、收货人均不明确;第三,投保人要求的损坏索赔价。比当时同类产品市场价高出10倍之多,是否涉嫌虚构保险标的?
带着这些疑问,陈刚和徐立又调阅了济宁市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勘查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结果更是疑云重重:事故货车当时由南向北行驶,车速每小时不足40公里。凌晨4时过往车辆明显减少,该车竟越过20多米宽的公路中线,一头栽进公路西面坡势较缓的河里,让人难以置信。
为查找证据、破解疑点,陈刚和徐立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组成调查组,紧急赶赴广州,对经销该设备的广州市某数码文印设备经营部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经营部从未经营过同类设备,也没有刻制过“合同专用章”,更没有收过什么购货款项。显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购买设备转让合同”和购买设备的发票均系伪造。分期付款的收据也不合法。
经进一步调查,警方掌握了投保人于建通过其弟于卫虚构注册资本100万元,欺骗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徐州市同理贸易有限公司”的直接证据。2001年9月26日,警方以涉嫌虚构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将于建和于卫依法刑事拘留。
经连续突审,于建交待了于卫2000年11月通过关系虚构注册资本100万元,欺骗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成立公司的犯罪事实,也交待了自己伙同李听春、张芳利等人经多次策划,自编自导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翻车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不久,犯罪嫌疑人李听春、张芳利被缉拿归案。经审讯,他们对参与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2:
1993年9月某日下午,一辆装满货物的东风牌半挂大货车在京哈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冲入路下,翻车起火。该车车主是黑龙江省甲市个体运输业户,肇事当天,与乙市柏林空车配货站张老板签订运输合同,为四平化纤厂往威海运送8.6吨涤纶丝(价值16.4万元)。这起单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汽车过失报废,货物化为灰烬,两位司机轻伤,车主全身烧伤面积达68%,经医治无效死亡,医疗费用6万余元的惨重损失。
10月的一天,市保险公司接到了报案。车主弟弟魏某某称:保险车辆东风半挂20556号于9月23日在辽宁昌图境内出队,总损失达27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赔偿。
接到报案后,主管业务的副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对案进行分析。经查,该保户于1993年4月29日投保了车辆及司乘,乘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9万元和3万元;同时于1993年9月21日投保货运险,保额16万元。核对保险单无误,经过讨论分析,对此提出三个疑点:(1)货运险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极为接近,是否先出险后投保,以诈骗16万元货运保险金?(2)出险后很长时间报案,必有原因。按保户说,车主烧伤住院,两个司机既要照顾车主,又要处理事故,没有来得及报案,请求保险公司调查核实。(3)损失原因、数量、经过都不清楚,保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带着这些疑点,保险公司人员南下调查此事。他们到车主住院的沈阳市调查住院时间,没有发现破绽;到四平化纤厂了解装货时间,厂方以主管人员不在为由,不出证明,到四平市柏林空车配货站李老板了解情况时,老板夫妇有些不自然,认定这里必有蹊跷。于是在稳住李老板的同时,与其反复交待法律政策和作出伪证的后果,教育其如实反映情况。李老板在权衡利弊后,终于承认受人之托,出伪证,并把原始空车配货合同拿出来。有了这一证据,仍不能判断这是一起诈骗案,办案人员又返回海林市找司机了解情况,花费很长时间找到两位司机,均称肇事受刺激,具体情况记不清,拒不交待真实情况。经过政策攻心并出示柏林空车配货合同,司机如实交待了攻守同盟的诈骗计划。为了进一步查证核实,办案人员又第二次返回四平化纤厂,辽宁几个医院和交警队。在掌握了大量的情况下,保户不得不承认,车号不是20566而是20441,货运险是出险后办的。此时全案真相大白。这起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不属保险责任,而是一起金额高达27万元的保险诈骗案。此个体户共有三辆汽车,出险车辆未保险,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蒙骗保险公司。作案手段十分隐蔽,车主与司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建立攻守同盟。经过周密策划后,很难侦破。但办事人员不徇私情,秉公办案,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终于使该案得以真相大白,避免了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
四、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案例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支公司与警方联手成功破获一起68万元的重大骗赔案。
2005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福清支公司接到95518热线电话,受人保上海闵行支公司委托,对鲁A—41215车所载货物在福清渔溪镇路段失窃一案进行现场查勘。福清支公司查勘组工作人员俞剑明、潘碧兰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紧张的检验查勘工作,对车主孙力强作了失窃过程的询问笔录。车主讲述了事情经过:该车运载华宇货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零担货物,于5月9日晚上9点自厦门发车,从高速公路行走,于凌晨1时左右到达渔溪,吃过夜宵喝过酒后,时间大约是凌晨2点,留下司机谭志清看车,他和押运员王希民到附近的旅社过夜。凌晨4点左右司机起来小便,发现车厢门打开,货物失窃,就马上向渔溪派出所报案。失窃的货物有进口的医疗仪器6件及音响12件,价值68万元。
查勘完现场,经办人员要求车主锁上后车厢门,将车开到宏远汽车修配厂,以便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押运员王希民以失窃货物件数金额清楚,没有必要进行清点,耽误行车时间要赔偿相威胁,并要求按他所报的失窃情况出具现场查勘报告。经办人员当场拒绝,并再次要求其将车开到修配厂进行清点,否则后果自负。
车主这时才不情愿地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但王希民等人仍大发牢骚拒绝合作。经经办人员2个多小时的逐件清点核对,发现报案所称的货物品名、件数与金额与实际不符,对此车主及押运人不能自圆其说甚至漏洞百出。恼羞成怒的王希民就召集了华宇福州分公司及福清联络点的一帮人,对俩人进行无理纠缠和指责,要求经办人员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否则要给颜色看看。经办人员感到事关重大,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在得到经理室的指示后,面对王等人的吵闹、威胁,有理有节地拒绝了他们所提出的无理要求,明确地告知车主,在原因未查明之前绝对不能出具查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