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晚上,经办人员拿着所掌握的保单传真件、委托函、装车清单、现场盘点清单等第一手材料,冒着大雨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查勘情况及王等人的反常举动,列举了许多重要疑点。公司领导对这些疑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凭借多年工作经验和职业敏感性,认为该案件极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经理室当即研究决定:第一,立即与上海人保闵行支公司取得联系,要求派人来福清共同研究商讨;第二,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要求立案调查;第三,暂不出具查勘报告,稳住车主。
5月11日上午,公司领导与身穿便服的刑警大队的有关领导到渔溪派出所向当天的值班民警了解报案情况,查看了报案记录,对车主所提供的丢弃于现场的车厢门锁头进行了外部观察。之后又赶到汽修厂对车厢门进行检验,没有发现任何撬砸痕迹。10时左右,经与刑警大队领导磋商后,借用汽修厂的办公室对三个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笔录。结果三个人的笔录中有的情节不能相符甚至相互矛盾,此案的冰山已显露出一角。
5月12日晚,上海人保闵行支公司派人赶到福清,在听取了福清支公司查勘人员的查勘汇报,阅看了有关材料后,透露了该货运公司已索赔了多起失窃案件,当时就怀疑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终因没有证据而不得不赔。经过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后,对于这起失窃案,闵行支公司与福清支公司达成共识:这起失窃案的道德风险可能性极大,要求警方介入立案调查。5月13日,重案中队接手此案。当天晚上,三个当事人被警方传唤审查。经过政策攻心,司机与车主坦白了作案过程,但王希民仍百般抵赖,拒不承认。
5月17日,经过几天的多方调查取证,结果真相大白:68万元的失窃案纯属骗赔,押运员王希民系华宇货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是这次骗赔的主谋。原来,大连某公司进口的一批医疗仪器在厦门会展中心参展完后,于4月底委托华宇货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运,货运公司将这批展销的医疗仪器拉到仓库。几天后在准备发货时发现其中有6件医疗仪器不见了。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具体于何时何地丢失无从查起。为了转嫁货主索赔,在分公司经理王希民的策划下,利用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中关于代签保单的便利,有计划、有预谋地制造假原始单证、伪造案发现场、倒签保单(保单是在案发地当场偷开)、订立口供联盟,企图骗取巨额赔款。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希民、孙力强、谭志清等人交待了整个作案过程。至此骗赔案件水落石出,宣告破获。
案例2:
A市某联运公司于1986年8月23日由九龙坡发运一批熟羊皮,投保了货运险。这批熟羊皮在运输中发生了损失,到达目的地B市时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A市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B市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货运险附加险出险报告和货物运单、货票、货运记录、集装箱破损记录、货运事故复查书、气象证明和皮张调拨检收鉴定分析表等单证。正在这时,A市公司收到一封群众来信反映:A市发运到B市的熟羊皮集装箱本身有洞发生了损失,但A市联运公司把损失原因说成暴雨,将损失转嫁保险公司。
A市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赴B市调查发现:
第一,货物到站时间,损失情况基本属实,事故原因不清。货物于1986年8月30日到达B市,卸车后放在露天货场。9月1日收货人B市皮张厂提货打开集装箱,箱内积水外流,羊皮部分受损。检查集装箱发现箱顶有一小洞。车站安全检查室的同志介绍当时小洞口内凹,已生锈,造成小洞的原因不清楚。集装箱破损记录也未填明破损原因及责任者,然而货运记录作出了“似受外部石块类硬物撞击痕迹”的含糊结论。
第二,出险后调查不负责,事实依据不足。A市公司理赔人员对B市公司查勘现场情况进行了解:被保险人1986年9月27日通过电话请B市保险公司查勘现场,B市保险公司答复由于这批货物只保了基本险,且出险时间已较长,不属保险责任,没必要查勘现场。9月29日,被保险人再次请求B市公司查勘现场。9月30日,B市公司前往皮张厂查勘损失,这时遭损的羊皮基本都已经处理,只是听取了厂方介绍羊皮处理的情况,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气象证明。1986年10月3日,被保险人提供了B市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科咨询服务部的气象证明。B市公司据此及皮张厂皮张调拨检收鉴定分析表和货运记录等单证,即出具了出险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及损失查勘意见为:“损失原因系遭受暴雨、集装箱漏水所致,经收货人晾晒、挑拣,部分羊皮作降级处理,另有48张羊皮已腐烂,作全损处理。”从以上情况看,被保险人在出险后20多天才通知B市公司要求查勘,给确定损失原因造成困难。B市公司出具的出险调查报告是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缮制的,并未到现场亲自勘查,没有第一手资料,确定损失原因依据不充分。
第三,羊皮受损原因并非暴雨。被保险人提供的B市气象证明记载:8月27日至28日,B市降雨量68.6mm,31日至9月1日83.9mm,构成暴雨,其于时间未达到暴雨。列车运行沿线均未有暴雨,而8月27日至28日,载保险货物列车尚未进入B市,这样如羊皮确属暴雨致损,只能在8月31日至9月1日之间,即货物到站卸车至提货这一段时间。虽然被保险人提供了B市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科咨询服务部关于8月31日至9月1日暴雨的证明,但A公司还是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经查阅B市中心气象台1986年8月25日至9月1日B市的气象记录及货车铁路沿线郊区县的气象记录,8月31日至9月1日只是大雨,均未达到暴雨程度。两份气象证明有较大差距,前者降水量的分布不祥,依据不足,而后者足以说明问题。
A市公司经过详细的查勘,认定货物并未遭受暴雨,羊皮受损不是暴雨所致,而是集装箱有小洞漏水,使羊皮腐烂。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
案例1:
1997年10月下旬,南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接到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报案称: 该公司托运的130吨鱼粉海运途中在江苏高港段沉没。在各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72.8万余元。
后经调查得知,1997年10月下旬,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用运输船“合肥101号”运输130吨鱼粉从上海起航前往合肥,在江苏高港段沉没。消息传来,委托运输方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经理吴秀敏懊恼不已,因为当时她将这批价值人民币72万元的鱼粉交给承运方安徽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时未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为减少损失,吴秀敏要求安徽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该营业部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点)为添福公司补办保险合同。营业部主任居德淳在吴秀敏再三要求下,遂召集有关人员商议决定为添福公司补办保险手续,具体事宜由沈荣明操作。在沈的授意下,开票员补开了“合肥101号”的承运保单。吴秀敏、居德淳、沈荣明被南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案例2:
一起巨额货运险索赔案,同时也是天安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大一起巨额货运险索赔案,历时三年终于在武汉海事法院尘埃落定。法院驳回南京某实业集团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这起涉及可保利益的保险纠纷案索赔金额高达173万多美元,前后经过五次开庭审理,中间几经波折,该案件本身又具有“国内罕见”和“最具典型”两个特点,因而广受保险界及外贸界人士关注。
2002年12月5日,当武汉海事法院院长亲自接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正克专程送达的书有“秉公之典范,执法之楷模”的锦旗时,两双大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因为他们知道,这起案件无论是对我国外贸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对中国保险业加强风险防范,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999年8月30日, 满载着19500公吨新伐加蓬奥古曼原木的“萨那加”轮从加逢奥文多港鸣笛起航,开始了它的“最后航行”。经过一路颠簸,“萨那加”轮于10月5日安全驶入了南非共和国德班港,在装载35900吨燃油和75公吨海用柴油后又马不停蹄向此次航程的目的地——中国张家港港进发。
10月9日16时,“萨那加”轮大副接班时突然发现船首吃水异常,在报告船长并检测所有货舱和舱底后,发现船舶1号左底舱有一米进水,船长立即下令动用水泵排水。到了10日凌晨,1号货舱内水位已升至9米。11日,水位更升至临界点10.3米。眼看事态已无法控制,于是,船长下令发出了遇难信号。当时有四条船在收到信号后立即改变航向前往救助,大约在11日6时20分,“萨那加”轮进入了前来救助的“SAGITTARIUSCHAL■LENGER”号集装箱船视线之内。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救助,“萨那加”轮上的船员全部获救,“萨那加”轮在大约南纬27°51′4″、东经43°34′2″的位置沉没。
1999年11月1日,南京某实业集团总公司向天安保险公司报案,称“萨那加”货物为自己向天安投保的货物,提出索赔申请。天安保险总公司、南京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10.11”事故处理会上,公司领导强调,这不仅是公司成立以来所发生的最大一起索赔案,而且是一起涉及到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海事索赔大案,如处理不当,必将影响到我国保险业和外贸业的对外形象,一定要处理好这起特大海事保险索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