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S县人民保险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案情资料摆在法官们的面前时,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震惊,他们意识到了案情的严重性,决定从速、从严审理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翔实地掌握了案件的发生经过,于7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S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S县人民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3:
2001年12月29日2时10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甲四号的北京汇泽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奇公司)的库房发生特大火灾,1、2、3号库房大部分物品受损,多数为照相器材。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为人为放火,为此,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立案侦查。时间到了2002年5月,公安人员还未侦破此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公司接到了汇泽奇公司提出的高达1900多万元的理赔申请,索赔依据是2001年12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90张购货发票,其中,2001年12月30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计2699万元,库存2662万元。
面对如此大额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对汇泽奇公司提交的索赔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汇泽奇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火灾受损物品的290张发票存在问题,其中280张发票的开票时间均早于购票时间;一家公司购买发票两家公司使用;部分发票的部分内容未填写等。保险公司人员在现场进行勘查时同样发现了问题,汇泽奇公司经理张建军对经营的照相器材一窍不通,他们向汇泽奇公司的出纳和仓库管理员问及库存货物情况时,也均回答不清楚,称每次出入库都是经理自己去拿,出纳没有见过实物,按经理说的做账。在整个清理过程中,张建军采取不合作方式,使清理工作无法进行,并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要求。
保险公司经过清理,认为仓库实际货物与账目不符,汇泽奇公司有采取以少充多、以低充高、以次充好、用记账的原始发票造假等手段诈骗保险金的重大犯罪嫌疑。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拒赔汇泽奇公司火灾事故的保险法律依据说明》,并于2002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安机关迅速围绕汇泽奇公司进出库货物来源及出处展开调查,并获得重要破案线索。
北京天普芬公司业务经理梦某在接受询问时证明:2001年8月,其公司库房有1000多部莱思康电子记事簿,尽管都是过时产品且大部分是坏的,但汇泽奇公司的吕云乐还是以3元或5元的价格全部买走。
北京恒美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胡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8、9月,北京中兴万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万英公司)工作人员王福国从延庆库房拉走一些相机散件;十多天后,从田村库房拉走了一些成品相机,有1300台左右;两个月后,王福国又从田村库房拉走350台相机,王福国拉走的都是恒美公司积压的、滞销产品,而报价单上的章是她去吕云乐注册的中兴万英公司时给盖的。
吕云乐是何人,北京中兴万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汇泽奇公司为何都与他有关,购入如此之多的积压、滞销产品有何目的?吕云乐无疑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发现,吕云乐曾于2002年4月至10月,先后通过中兴万英等公司获得了各种高档品牌相机及其配套器材的报价单。这些盖有经销商印章的报价单被记录到了滞销产品的进货单上,其价格比市场销路好的时候的价格还高出不少。
库房失火是吕云乐所为还是另有他人,公安机关仍在调查之中。而根据所搜集并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吕云乐等人的行为涉嫌骗取巨额保险金,对此,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25日将吕云乐、张建军等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吕云乐,男,中兴万英公司经理。在审讯过程中,吕云乐供述:其于2001年4月以公司人员张建军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汇泽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指使张建军、王福国、谢永友将大量滞销的照相器材等商品运至该公司仓库内。吕云乐指使谢永友编造虚假出库单和发票,提供给张建军做汇泽奇公司库存账目,虚构保险标的,以保险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在汇泽奇公司仓库失火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审讯中,吕云乐还供述: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0月间,在北京汇泽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兴万英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指使张建军、马利等人以汇泽奇公司的名义,为中兴万英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7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均已抵扣税款。其中,马利受吕云乐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
2004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吕云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罚金10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罚金15万元;决定对吕云乐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案被告人张建军、谢永友、马利、王福国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财产损失程度
案例1:
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由于信息不灵,购进一批滞销的电子产品长期积压,给公司造成了30多万美元的损失。一天夜间,该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结果库存产品大部分被烧毁,损失巨大。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负责人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以火灾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调查中,证明了火灾确因意外引起,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发现引起火灾的起火点较小,虽然发生在晚间,但是扑救工作是在火灾发生几个小时后才进行的,这时火势已难以控制,因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过反复调查核实,终于证明火灾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施救造成的。被保险人在火灾发生后,为了能够摆脱财务上的困难,企图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额保险赔偿,而故意不组织进行施救,致使库存的电子积压产品损失殆尽。
案例2:
某仓库水管漏水,致使库中的大量印刷品和货架被水泡,损失达人民币65万元之多。事后该仓库业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在调查损失发生的原因中,依靠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和测定,得出的结论是:根据该仓库水管漏水的程度要使库内储存的印刷品和货架全部被水浸泡,至少也要3-4个小时。而事故发生时正是白天上班时间,仓库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在现场,不可能在几个小时里都没有人发现漏水的情况。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终于查清仓库的存货一直处理不掉,于是推迟了整整三个小时才报案求救,致使水情蔓延,使大部分货物遭水浸泡,损失高达人民币65万多美元。
案例3:
1992年3月8日江苏省某有机化工厂发生火灾,之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损失清单中,有一项是一笔化工原料,价值7万余元。这种化工原料易挥发,火灾后无灰烬。在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笔化工原料的收货和汇款是在火灾的前一天。保险公司对此产生了疑问,于是来到发货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查到发货方是一家私营化工厂,这笔7万余元的化工原料真正的发货日期是3月9日,现仍在途中,并且发货方所出具的发货证明是在收货方的要求下开具的假证明。被保险人为了从保险公司索取更多的赔偿金,借火灾之机,将还未到货的原料也列入火灾损失,夸大了实际损失。
案例4:
英国一家庭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包括两幅著名的油画。在一次偶然的事故中,邻居家的火灾蔓延到了被保险人的房屋,结果房屋以及房中的财产被烧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声称那两幅油画也在火灾中被毁,从而索取巨额赔偿金。保险人经过调查,证实那两幅油画在火灾发生前已被借出,根本没有受到损失,被保险人是想借机向保险人诈取巨额保险赔偿。
六、重复索赔
案例1:
1997年8月18日,宁波市遭遇一场百年未遇的台风袭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此次台风损失赔款1.66亿元。他们没有料到,当他们全心全意把一笔笔赔款分发到受灾保户手中的时候,一双贪婪的眼睛盯住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
宁海德宝化工厂规模不大,总资产不到300万元,位于宁海县一海塘附近。1997年8月,他们向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投保保额为206万元的企业财产险,交纳保险费7236.78元。8月18日21时,台风登陆,风、雨、潮的作用,使海塘被冲垮,海水冲入化工厂内,大批物资受损。抱着准确定损、快速理赔的宗旨,中保财险N县支公司对该公司损失认真核对,经与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协商后,确定损失赔付为70万元人民币。
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前思后想,认为70万元这么容易到手,是不是可以更多得一点?他将此想法透露给了工厂的律师罗某。罗某,持有宁海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证书,有多年的办案经验。罗某向徐某表示,先把眼前的70万元拿到手,然后通过其他办法再向保险公司索要70万元。罗某保证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把事情搞定。于是,徐某以该化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在同意中保财险公司赔付化工厂70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上了名。另一方面,罗某开始了他紧锣密鼓的“法律渠道”行动。
在化工厂取得70万元赔款不久,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收到宁海德宝化工厂要求就中保财险赔付化工厂台风损失赔款进行仲裁的申请书。要求推翻徐某与中保财险签订的赔款协议书。理由是:因台风造成损失严重,工厂急需用钱恢复生产。因此,工厂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首先支付70万元的赔款,中保财险公司应赔付化工厂损失140万元。罗某代表化工厂出示了该工厂的一系列的财产账目、损失依据、工人笔录等证据。更令人注目的是,罗某出示了一份化工厂要求中保财险公司先支付化工厂部分保险赔款报告的“送达回证”。在“送达回证”上盖有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传达室收发章,送达时间为1997年9月×日,比化工厂取得70万元保险赔款时间整整提早了4个月,以此证明,70万元赔款是最初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预付赔款,而给化工厂的实际总赔付款应该是140万元。中保财险虽说心知肚明,却又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公司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领导谁也没有看到过什么要求预付赔款的报告,更不知这一份于某年9月份的“送达回证”是怎么回事。次年2月25日,B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应赔付德宝化工厂140万元。
中保财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聘请了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就“送达回证”中的内容、赔款的去向、赔款处理的经过、赔款协议经过和仲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宁海县德宝化工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就保险赔款纠纷一案的审理。该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罗某因涉嫌主谋诈骗,被宁海县警方逮捕。一桩由律师主谋策划,宁海县德宝化工厂配合,利用法庭判决这一“合法”形式行保险欺诈之实,历时3年之久的扑朔迷离的保险赔案终于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