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12月15日晚,连续发生三次火灾,每次事故相差约4小时。火灾发生后,陈某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其行为和做法违反常理。
火灾发生后,陈某到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保险公司没有急于赔付,而是将情况通报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局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立案侦察。
据陈某向公安局介绍,火灾原因是因为做饭使用液化气不慎引起的。经过公安部门验证,陈某旧房的厨房根本没有做饭残余的任何痕迹;液化气设备近期刚刚由煤气公司作过安全检查,故引起失火的原因完全可以排除。此外,公安部门还从为陈某负责的角度出发,假设了其他许多能够引起失火的因素,但经过专家仔细分析和科学验证,被全部排除,最后公安人员只得将火灾原因归结到故意纵火方面。经过办案人员多方面的努力和群众的密切协助,陈某在强大的压力和确凿的证据面前,只得承认为了弃旧房盖新房,故意纵火烧毁房屋,企图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两种罪名:诈骗罪和纵火罪。公安部门最后将陈某逮捕,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12:
1987年5月8日,某乡村民魏某(18岁)家发生了大火,造成魏家及附近七户人家价值4万余元的17间房屋及财产全被焚毁。事故发生前,魏某曾先后在县人民保险公司和乡保险代办处将其房屋重复投保。事故发生后,魏某又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乡保险代办处索赔。保险方均以未查清起火原因为由而暂缓赔付。
大火过后,县人民保险公司和县公安部门的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勘,从中发现了以下疑点:(1)魏家房屋深夜起火,而与魏家房屋相隔15米远的魏家台门搁栅上的麦杆草也同时起火,并切断了救火人员的抢救道路,造成火灾发生后无力施救的局面,显系人为所致。(2)魏某的房屋实际只值3500元左右,而他在以3500元的保险金额向县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农民房屋保险后,又到所在乡保险代办处将已投保的房屋投保了5500元的房屋保险,重复保险使其3500元的房屋保险金额成了9000元。魏某有纵火之嫌。
据此,公安部门提审了魏某。在事实面前,魏某终于招供:在他投保前,得悉邻村一村民的家庭财产被大火焚毁后因参加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而获得了全额保险赔偿,同时他还探知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财产是不进行实地查勘而只凭投保人的陈述承保的,且全损全赔;于是,为了通过保险获得巨额赔款,他就以大大超过自家房屋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重复投保了房屋保险,然后精心设计了纵火焚房的实施计划,以图多占超过房屋实际价值的保险赔款。
魏某纵火焚房,不仅烧毁了自家的房屋及家财,而且焚毁了临近人家的房屋及家财,属于恶性纵火犯罪行为。魏某的保险房屋被大伙焚毁,系因其故意行为所致,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给予了拒赔处理。
三、 捏造保险事故
案例1:
做服装生意的李睿报警称自己价值28万元的货物被盗了,警方在勘察现场时巧遇同来勘察现场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沟通后事情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犯罪嫌疑人李睿为了获取保险金自己把自己的货物“偷走”了。
12月22日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辖区内环建新村39号民房内价值28万元的40大包女士刺绣旗袍被盗。鉴于数目巨大,派出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联合新城分局刑警大队介入现场调查。在案发现场———环建新村最里边巷子的民房处民警看到,自制的防盗门的三环大锁被剪断,锁头被扔在旁边,屋内到门口散乱的扔着几件衣服。据失主李睿讲,他的货物原来放在一个朋友家,朋友家装修他不得已把货物搬了回来,12月22日他去临潼谈生意,委托他的朋友帮他看着货物。没想到才出去半天朋友就给他打电话说货丢了。
12月23日一大早,民警再次来到案发现场,却看到另一辆汽车在勘察现场,现场恢复了当时的杂乱,老板李睿拿着旗袍向工作人员比划。民警了解后得知,勘察现场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民警询问李睿为何没有提供货物已经投保的事实时,李睿明显慌乱,回答得支支吾吾。这个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怀疑。随后,派出所根据专案组4个小分队侦查到的情况综合判断,失窃时间为凌晨3、4点,此间李睿通话频繁;李睿称案发时与几个朋友在一起但从朋友处得不到印证。这些现象显示此案极有可能是失主李睿自己所为。
掌握了这些情况后,民警将李睿再次叫到派出所,经过民警长达10多个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李睿终于承认整件事情是自己谋划并实施的。案件终于告破。
据李睿交代,他一直在做旅游市场上的刺绣服装生意,但生意不景气赔了很多钱,那些货物都是积压品,根本卖不出去。2004年年底,他将货物放在一个朋友家,2005年9月朋友要装修房子,催他将货物转移,再加上债主催债,他因此萌生了骗取保险金的念头。2005年9月,李睿在保险公司详细了解了保险方面的知识,并花了近万元为他的货物投了被盗险。12月6日,李睿先将一批货物转移至其在北张村租的民房内。12月20日23时,李睿将防盗门的锁打开后用钢筋钳剪断,在现场留下了一些衣服,伪造了偷窃现场。12月21日凌晨,李睿委托其姐夫租了一辆大面包车将剩下的货物转移到其在刘南村租的民房内,随后离开西安。等朋友发现货物不见通知他时李睿示意朋友报警,又告知保险公司货物丢失,索要赔偿金。李睿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没想到民警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巧遇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案例2:
某化工厂青工郑某因筹备结婚,向其友唐某提出借款10000元买电器。唐某先感到为难,后生一计说:“我的家庭财产已经参加盗窃保险,干脆你今晚来搬几件走,我明天报案说被盗,保险公司肯定得赔我。”郑某说可以。当晚,郑来唐住处,两人将唐的等离子彩电一部(保险金额16500元)、手提电脑一台(保险金额11500元)送至郑住处。次日晨,唐从郑处回来将自家门锁撬坏后,喊邻人证明,并向派出所报案,声称:晚上家人不在,财产被盗。侦察人员当即勘查了现场,决定立案侦察。期间,在唐再三催促下,公安机关出具了唐彩电、手提电脑被盗证明。唐持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额28000元。后公安机关经过慎重调查分析,排除了他盗可能,传讯了唐。唐供出实情。
本案中被保险人制造假象,欺骗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企图非法从保险公司牟取赔款。
四、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案例1:
某市个体户柳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时装店,由于该区店铺林立,而他所经营的服装又无特色几乎无人光顾。柳某同时又因赌博而负债累累,债主多次逼其还债,并扬言如还不起债就要杀他。柳某就在走投无路时,偶然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张宣传材料,于是企图利用保险诈骗钱财。柳某利用自己情人施某借到了大量高档服装后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高达30万元。之后又偷偷将货运走。一次柳某故意在输了钱又偷盗成性的赌友郑某面前炫耀其钱财,诱使郑某前往其店中行窃,而柳某则纵火烧毁了自己自家的店铺。郑某偷窃未成,反而被柳某锁在店中,成了替罪羊。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深入现场查勘,寻找事故原因,并主动与警方配合,调查取证,终于发现了疑点。柳某发现其欺诈行为败露后,竟残忍地勒死了替他偷运货物的三轮车夫,又将知情的施某从六楼推下,杀人灭口。之后他到法院制造投案自首的假象,并推卸责任,以图减轻对他的惩罚。这样,既可躲过债主的追债,又仍是拥有几十万元的富翁,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被他从楼上推下的施某摔到了一张安全网上,并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交代了柳某为欺诈保险赔偿金而虚构保险标的,纵火烧毁店铺以及事情败露后杀人灭口的全过程。
案例2:投保人“移花接木”企图骗取保险赔款
某年的春节前,J省S县保险公司的同志刚到化工厂办公室,化工厂的一个名叫C某的女工来公司报案,自称位于某镇的自有房屋被烧毁,事先已经居民委代办投保了1万元房屋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此,公司按照正常程序立即排出两名同志携带C某的保险单前往现场,经勘查确认:火灾现场的3间土瓦房被烧毁,但是保险单上明明写着投保的是3间砖瓦房,怎么被烧毁的是土瓦房?莫非是承保人员粗心造成的笔误,莫非这里还有其他的原因?
据C某本人证实,投保单上注明3间砖瓦房没有问题,现在被烧的房虽然主体是土坯结构,但也有一些砖石,于是,承保人笔误的思路被消除了。接着调查人员又逐步寻访被保险人C某的家庭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第二处房屋的问题。据其本人及邻居介绍,C某和丈夫已于去年底离婚,原来双方共有两座房屋,C某自称自己分得3间土瓦房,丈夫分得3间砖瓦房,投保是在离婚后办理的,不会拿自己的钱给已分手的前夫保险。据群众证实,他二人离婚后,C某一直住在砖瓦房中,而C某的前夫却住在3间土瓦房中,经查阅他们二人所持离婚证明,也载明3间砖瓦房归C某所有。在群众反映、保险单和离婚协议三证俱在的情况下,S县人民保险公司对C某索赔一案以标的不符为由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C某对保险公司拒赔火灾损失表示不服,在半年来的时间里,采取串联亲属,拉拢干部的办法,四处游说,持一些所谓的证明材料,对保险公司进行攻击、谩骂、屡屡在市、县两级保险公司乃至县政府县法院之间奔走鸣冤叫屈,C某多次上访无效后遂提出申诉。S县人民法院于当年3月中旬受理并开庭审理了这起赔付纠纷案。县保险公司当面出示了投保单、群众证明和C某离婚协议中的情况;而C某则出具了包括承保人在内的一些人提供的证实材料,以及由镇司法部门签批的裁决书。出人意料的是,这个裁决书竞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权相反。县法院根据法律文书的认定,以保险合同成立为由,判决S县人民保险公司赔偿C某火灾损失及其上访申诉费用。
骗赔案的胜诉,引起了S县保险公司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为了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县保险公司成立了以Z同志为首的侦办小组。为了及时纠正这起错案,克服重重困难,征得了县人民政府和县司法局的同意,在查阅C某与丈夫离婚协议卷宗时发现,原判决3间砖瓦房归C某,3间土瓦房归其丈夫。这一线索的发现,使案情发生了急转直上的变化,他们在法庭上出具的裁决书是伪造的。
原来,在火灾发生后,C某和其前夫串通一气,利用夫妻离异的机会,拉拢亲属,大肆制造伪证,并把在镇法律事务所任所长的张某拉下水,使其利用职务之便,私改法律文书,篡改房产归属权,为他们的申诉获胜伪造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