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接到李某的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核损检验。通过调查,保险公司掌握了下列情况:李某的投保有些反常。事先,李某所在工厂领导多次宣传保险知识,要求职工参加保险,但李某对保险都不关心。而本次他却将尚未办完转让手续的房屋提前参加保险,多次在同事中宣称,他对旧房看不上眼,准备在买到后进行翻修。并且,李某在购买该房屋的同时,积极准备木材、沙子、水泥、砖瓦等房屋材料。于是,李某一边为其所购房屋投保,一面准备建房材料,其行为动机值得怀疑。通过现场勘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与火灾现场遗留的残迹不符,有多报损失骗赔的情节。李某声称,他们全家的全部财物全搬到被保险的房屋内,遇到火灾都被烧毁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并通过其同事指引,到李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其声称烧毁了的财物都完好无损地存放在李某的原房内。2月15日晚,连续发生二次火灾,相距约2小时,火灾发生后,李某没有积极参加抢救,周围邻居帮他灭火尚未完成,李某就叫大家回去。其行为和做法违反常理。
保险公司将上述情况通报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局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立案侦查。李某向公安局介绍,火灾原因是因为使用炉灶不慎引起的。经验证,李某旧房的炉灶没有烧火做饭残余的新灰,烟道四周亦无裂缝能够使火光外溢。故使用炉灶不当引发失火是完全可以排除的。公安部门还假设了许多可能引起失火的因素,但经过仔细分析和科学验证,被一一排除。最后认定为故意纵火。经过公安人员多方面的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密切协助,李某在强大的压力和确凿的证据面前,只得承认为了弃旧房换新房,故意纵火烧毁房子,企图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案例5:
1997年9月16日,投保人郑某用电话向中保财险福建德化支公司报案称,其投保的海绵厂于9月16日凌晨1时28分发生火灾,造成该厂车间房屋倒塌及财产烧毁事故。
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到现场勘察,发现许多疑点。首先,该厂于1997年8月22日投保,保险金额55万多元,投保不到一个月即发生火灾事故;其次,根据现场勘察核损,保险金额大大超过实际价值;第三,据投保人自述,发生事故时本人在车间里睡觉,但根据火灾现场分析,人不可能在车间里睡,因为火势迅猛,人若在车间里睡,是很难逃出来的。为此,保险公司经理及业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有可能是人为的火灾事故,并将此看法向消防大队及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将案情上报市分公司,要求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9月16日下午,保险公司会同消防人员又一次深入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对现场唯一当事人进行认真地询问。郑某一口咬定发生火灾时人在车间里睡觉,发现时才逃离现场。询问为何发生火灾,郑某推说可能是自燃引起的。调查人员又一一询问该厂的筹建生产过程、原材料进货及产品销售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进货、销售发票。郑某提供了原材料发票18万多元,设备发票16万多元,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原材料、产成品就达30多万元,固定资产为25万元,保险金额大大超过实际价值,且郑某是在资金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主动上门投保的,缴纳保费3200多元,这在当地极为少见。
次日,以消防大队为主,成立了“9.16”火灾协查小组。经过对郑某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郑某否定了16日全部说法,称火灾当晚1时20分左右烧香后发生火灾,并承认发生火灾时本人不在车间里睡觉。为此,协查小组对此案做了进一步地分析研究,认为该起火灾很有可能是人为纵火,但究竟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是过失行为,还要进一步调查。当晚,协查小组以原材料及设备的来源为突破口对郑某进行询问。郑某承认是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于发生事故后的16日上午赶到县城叫其妹妹伪造原材料进货发票18万元(实际只进两次原材料约3万多元),设备是到厦门购买的,实际金额只有8万元,而虚开发票16万多元。当问及火灾原因时,郑某仍守口如瓶。于是,消防大队干警连夜对其进行审讯,在法律教育的攻势下,郑其如实供认,因企业不景气,试制产品不合格,资金困难,为了诈骗保险赔款,才故意纵火烧毁全部财产。
案例6:
1999年2月18日凌晨二时许,座落在固镇县闹市区的新鑫娱乐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据初步估计,此次大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
案发后,市、县两级公安、消防和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场,经过认真慎密的勘查和细致地调查、取证,查实该起火灾的起因系该单位经理孙伟(法人代表)指使他人用汽油、棉纱等物故意纵火所致。新鑫娱乐城是固镇县供销社的下属单位,1997年底由银行贷款280万元,职工集资9万元而建成,由该单位职工孙伟承包经营。1999年2月8日该单位向固镇县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40万元。一年以来,由于娱乐行业不景气,生意萧条,该娱乐城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亏空,已到了无法维持正常营业的地步。此时,孙伟等人不从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来设法摆脱困境,而是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指使他人故意纵火,以达到骗取巨额赔款来扭转经营窘境的目的,然而他们的阴谋在公安部门的全力侦察和大量的事实面前败露了。
案例7:
1997年11月17日7时30分,某地保险公司接到市土产公司报案,称位于该市东街的仓库着火,损失严重。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勘。起火的是土产公司的7、8号库房:8号库房存放的是土产公司的家俱商品,投保金额为90万元,损失70多万元;7号库房存放的则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进口皮鞋,投保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两个库房的损失约为500万元。
经过现场查勘,在7号库房发现了许多的疑点:一是该库房位于郊区,人烟稀少,而且事发当日是双休日,无人上班,并无人进库房,不可能带来烟火引起火灾;二是库房无电,不会是电源短路造成火灾;三是在失火现场残存的大部分是质量差、市场难以销售的皮鞋。保险公司认为,这起火灾很可能是有人故意纵火所造成的,于是立即向市公安局报了案。市公安局当即派有关专家和消防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查勘,结果在7号库房的北面两个通风口处发现了未燃着的5根火柴及棉纱,通风口处的铁丝网有被破坏的痕迹,并在仓库的北院墙发现有人攀登的印迹。经过召开现场分析会,初步认定这起火灾是有人纵火造成的。随后,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通过各方面的调查,疑点逐渐集中到了存放货物在7号库房的某贸易公司经理金某某身上。11月21日,公安局在事实大致清楚的情况下,对金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金某某交待了指使同伙放火的全部作案过程。
金某某于1995年5月4日进口了一批价值480万元人民币的意大利皮鞋,因皮鞋价高尺码大,不好销售,只好存放在市土产公司的库房里。1997年10月15日,金某某向该市的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额为400万元。面对堆积如山的名贵皮鞋,金某某忧心如焚,于是便找到王某某,准备放火烧毁库内的鞋,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实际上,为了诈骗保险金,他的货并没有完全入库,而是将质量差、市场销路不好的鞋,甚至“洋垃圾”放到库里,有近一半的高档鞋则另行存放。11月16日22点左右,王某某在金某某面授机宜的情况下,实施了纵火行为。保险公司与当地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仅用4天时间就破获了这起特大保险诈骗案。
案例8:
1995年9月9日,昌邑市人保公司业务科长韩昌芳接到该市饮马镇水利织布厂报案,该厂于9月8日晚发生特大火灾,损失20余万元。
案情重大,韩科长同经理一起带领理赔人员赶赴现场,随着现场勘查的深入,理赔人员脑海中的疑点越来越多:一是起火的仓库门窗完好,业主称近几天无人进入,室内电路安装基本正常,起火原因不明;二是该企业以前投保不积极,这次主动投保后14天即发生大火;三是库存、帐目作假迹象明显。经初步清点,损失在7.8万元左右,业主为何一口咬定损失20多万元?四是企业负责人、保管人员没有仓库钥匙,钥匙却在保安手中。
带着这些疑点,保险公司及时向公安部门作了反映,公安部门在经过严密侦察,掌握了大量证据,对企业承包人李殿文实行了收审,李殿文被迫交待了诈骗保险赔款的全过程。李殿文在承包水利织布厂后,由于经营不善,内外交困,处于破产状态,他便打起了保险的主意,在8月26日向昌邑人保公司投保企财险后,转移了仓库,然后把滞销的棉花产成品、半成品堆在一起,上放一只大功率灯泡,促使棉花制成品自燃,造成意外起火的假象。
案例9:
为了诈骗财产保险金,阜阳“豪门”老板顾奎,不惜雇人纵火烧了自己的“豪门洋装公司”,从而制造出安徽第一骗保案。
顾奎在阜阳市闹市区人民西路开的“豪门洋装公司”,曾在阜阳红极一时,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2000年该公司陷入困境,于是顾奎想到了诈骗的手段。2000年8月11日他与阜阳市颍东区保险公司签订了价值456万元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此后仅仅20天的时间里,他紧锣密鼓,不动声色地实施着犯罪的步骤。他首先辞退了该公司的3名保安,并将保安手中的钥匙收回,交给曾在其公司打工的马龙,并安排策划让马龙放火烧店,以骗取保险赔偿金。
2000年9月1日12时许,顾奎电话要求马龙“当晚烧店”。为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据,当日下午,顾奎假意邀上朋友到合肥办事未归。当夜,马龙潜入“豪门洋装公司”后,将用该店纯净水桶提回的5公斤汽油洒至店内,用打火机点燃火后逃离现场,乘出租车至阜阳市颍河闸边,将店门钥匙、打火机抛入河中,又乘车返回现场,看到已经燃起的大火,马龙立即打电话告诉顾奎:“事已办好了。”
火灾发生后,虽经消防队员的全力扑救,但一场人为的大火仍使“豪门洋装公司”及楼上的阜阳市邮政局和隔壁的另一家服装公司的财产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7万余元。接着,顾奎立即安排妻子向颍东区保险公司报案,并资助马龙钱款让其外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火灾的原因系纵火。顾奎、马龙数月后相继归案,面对大量的事实,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案例10:
某年6月的一天深夜两点多,某地盲残人福利综合加工厂突然失火,该厂在4天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火灾损失保险的五合板仓库和棉丝仓库受损严重。在接到该厂厂长的报案后,当地公安部门和承保人某保险公司于当日凌晨先后赶赴现场。经仔细勘查,发现仓库门被撬,地上有一只汽油桶,从而断定这是一起认为纵火案。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厂长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赊欠他厂的五合板等原材料货款。在火灾发生前4天,厂长一改以往反对投保的态度,亲自将价值仅有15万元的财产谎报为21万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火灾保险,并在投保后指使该厂一名业务员放火烧毁被保险财产。
案件发生后,由于该厂厂长和放火的业务员罪行严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该厂长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而厂长的故意行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原则,对该厂作出了拒赔决定。
案例11:
2000年11月10日,陈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标的为其房屋及其室内设施。保险期限为2000年12月10日至2001年12月9日。陈某的房屋在投保时为他人所有,转让手续到2000年12月才能办完。2000年12月15日,陈某的房屋连续发生三起火灾,保险标的损失约28万元。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核损检验。通过了解,保险理赔人员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2000年10月中旬本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在展业中,曾三次动员陈某参加保险,但发现陈某对保险存在极大的偏见。而事隔不久,他却忽然180度大转弯,将尚未办完转让手续的房屋提前参加了保险。据反映,陈某在2000年筹备买房时,多次在不同场合宣称,他对所买的旧房看不上,主要是看上此地区的交通便利、商业发达。他准备在买到旧房核将去改造成铺面房,将来从事个体经营。进一步调查也证明,陈某近期来一边抓紧办买方事宜:一边积极找人设计铺面房图纸和选购建筑材料。
第二,陈某提供的损失清单与火灾现场遗留的残迹不符,有多报损失骗取赔款的情节。陈某一家声称,他们全家的各种财物全部搬到了被保险的房屋内,遇到火灾都烧没了。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并通过邻居的指引,到陈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其声称烧毁了的财物都完好无损地存放在陈某原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