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出险,后投保
案例1:
1997年9月15日,中保财险河南省三门峡市分公司营业部接到市酿造厂的报案,声称9月12日至14日的大雨兼局部暴雨造成企业的围墙倒塌,并发生滑坡、塌方,使护坡及仓库受损,经济损失9万余元。气象台出具了9月12日20时至21时降雨17毫米的暴雨证明。经查,该企业于1997年8月4日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理赔人员受理此案后,总觉得那几天雨并不大,怎么能造成那么大的损失?为了理赔的准确性,就把赔案转到理赔鉴定中心,请求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在分析赔案的单证照片时,发现多处疑点。于是调查人员首先从气象台入手,核实9月12日到13日的降雨情况,结果表明气象台出具的暴雨证明与事实不符。没有了暴雨的先决条件,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调查人员为取得更充分的证据,带着从照片上分析的疑问,走访了住在酿造厂周围的群众。据群众反映:“今年7月31日傍晚时分,天上电闪雷鸣,倾盆大雨哗哗地从天上流了下来,不一会儿地上就积满了水。到晚上8点钟左右,就听到‘轰’的一声响,酿造厂的后围墙倒塌了一大片,厂里的积水一下子就冲进周围群众住的院子和菜地,护坡也塌下来,院子里的水都没过了膝盖。第二天早上一看,酿造厂围墙外边长了2尺高的一大片玉米都被洪水冲倒了,满地都是咸菜疙瘩,洪水过后,地里白花花一片都是盐,庄稼和菜都不好好长,群众一直都在要求酿造厂赔偿,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气象台7月31日的降雨观测记录上清楚地写道:1997年7月31日18时09分-20时,降雨量72.6毫米,20时-8月1日2时,降雨量17.8毫米。确凿的证据,使酿造厂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
案例2:
1996年10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河北省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财产险,保险期间为 1996年8月9日至1997年8月8日。该企业缴纳了保险费。1997年8月8日保单到期后,某企业未再向该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不幸的是,1997年10月8日,某企业锅炉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某企业希望对此案予以赔付。
1997年10月9日,某保险公司代办处负责人佟某亲自带队到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随后与其助理刘某与某企业达成了协议,以某企业的车辆由该保险公司统保为条件补办了假手续,并利用空白保险单,以1997年8月8日为起保日期倒签了保单,并伪造了缴纳保费是转帐支票存根等各种手续。
手续办妥后,某保险公司代办处正式代某企业提出了报案,索赔金额达500多万元。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邀请有关专家联合对现场进行查勘,定损金额为300多万元。为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先行预付了100万元赔款。
1997年12月,某保险公司接到群众举报,两次派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终于查明了骗赔案的真相,追回了已经支付的100多万预付赔款,并将主要责任人佟某等移交了司法机关处理。1998年6月5日,佟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案例1:
我国著名的民间国画大师,专以画虎闻名中外的颜松胡老人家中珍藏了一幅唐代名画真迹——“虎子图”。为了保护这一珍品,80多岁高龄的颜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人民币的特约保险。颜老的女儿颜蓝蓝是一位舞蹈家,一天打电话请颜老去参加她自编自演的专场文艺晚会。颜老应约前往,走到半路时因年高体弱、步履艰难,随又返回家取拐杖。当距他家有百余米时,突然发现家中火光冲天,为了抢救国画珍品,颜老奋不顾身地冲进了火海……火灾后的第二天,在向颜老遗体告别时,颜老的弟子将一个白布包放在了颜老的遗体旁,以示祭奠。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包在白布包里的正是那幅价值30万元的虎子图。几天后,颜蓝蓝却来到保险公司对在火灾中烧毁的“虎子图”进行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此提出了疑问,颜蓝蓝解释称颜老的弟子拿出的是一幅临摹品,真品已在家中被烧毁了。面对巨额索赔,保险公司请来了考古学家和著名画家十多人对现存的“虎子图”进行考证和鉴定,结果证明颜蓝蓝讲的是实情。公安局刑侦科的警员经过数月的调查,除了查到火灾原因是有人故意纵火外,再也没发现任何可疑之处。保险公司于是按照“特约保险条款”的规定,将30万人民币兑现给了颜蓝蓝。颜蓝蓝与参与此案侦破工作的刑侦员郭飞的哥哥郭明是恋人,在得到保险赔款后,颜蓝蓝送给将要去日本的郭明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服作为送行的礼物。这件事引起了刑侦员郭飞的注意。一天,郭飞趁哥哥在家中休息,将西服里子撕开,结果一张黄色陈旧的宣纸掉了出来。原来,郭明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中结识了一位日本商人小林二男,一次在谈话中小林二男引诱说希望出4000万日元买一幅中国唐朝的国画珍品。郭明与颜蓝蓝便精心制定了一个先骗取保险公司30万元赔偿金,再将唐代国画珍品——“虎子图”带到日本出售,换取4000万日元,而后定居日本的计划。为了遮人耳目,他们推迟了婚期,并计划分期出国。整个欺诈过程由颜蓝蓝一手策划,郭明具体实施了纵火行为,而后由颜蓝蓝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却无意中烧死了其父亲,并最终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2:
农民出身的黄志乾在镇上办起了红火一时的藤竹工艺品厂,被当地奉为明星企业。然而好景不长,工艺品厂欠下巨额债务。于是,黄志乾打起了保险公司的主意,于是,发生了震惊广西省的纵火骗保200万元的巨案。
1999年7月31日凌晨,广西省苍梧县石桥镇。1时30分,东安藤竹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厂)发生了一场大火,由于火势很大,又正是午夜,工厂只有几个值班人员,从而导致工艺厂全部焚毁,损失惨重。
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紧张有序地展开了。通过对现场物品检验分析,火灾原因很快有了结果。8月15日,梧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的梧州市公安局火灾认定书赫然写着:“该起火灾不排除人为纵火嫌疑”,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情况和燃烧痕迹,确定起火点在3号烤房的前1/3处。但3号烤房无用电设施,不具有用电起火条件,排除了用电致火的原因。又经查实,当晚无外人进入厂区,从而排除了外人纵火的嫌疑。况且3号烤房从7月28日晚开始烘烤藤圈,一直是慢火,按常理热量应集中在炉膛内即烤房的后部,即使过热引燃藤圈,也因从烤房的后部起火,这与现场勘查起火点在烤房前1/3处不符,因此,可排除因烤房过热引燃藤圈而起火的可能。而工艺厂员工黄志伟、冼鸿华、车金土发现火情后,违反救火的习惯和原则,将最先起火的3号烤房门打开,导致火势向外蔓延而酿成火灾。
另据了解,工艺厂业主黄志乾已负债340万元,厂内存货加固定资产只有200万元,1999年4月,黄志乾向太保苍梧县太平洋支公司投保210万与火灾损失大体相当,因此,市消防支队得出结论,工艺厂失火存在纵火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此案重大,非同一般。C县公安局赶紧召开案情分析会。从现场勘查情况看,此系纵火无疑,那么动机是什么?是骗保?是报复?是妒忌?谁又是纵火者呢?
经过干警的仔细调查和反复核实,最后把目光锁定在嫌疑最大的三个人身上:其一,黄志伟,系工艺厂业主黄志乾弟弟,负债工厂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其二,洗鸿华,系黄志乾的妻弟,仓库管理员;其三,车金土,当晚值班的烧炉工人。干警经过分化瓦解,各个击破,从而揭开了纵火者的神秘面纱。
原来,由于藤竹工艺品市场格外萧条,生意也就异常冷清,黄志乾欠下银行和原料收购站的巨额债务。工艺厂每况愈下,讨债者又踏破了门槛。黄志乾整日东躲西藏,从而有了想通过骗取巨额保险金来偿还贷款的恶念。但是,黄志乾觉得自己一个人干力不从心,就找到弟弟黄志伟。黄志乾将造假账纵火来骗保的想法告诉黄志伟。黄志伟答应助兄长一臂之力。这样,在1998年4月,黄志乾为工艺厂向太平洋保险苍梧县公司投保130万元。
正当黄志乾为如何造假费尽心机时,石桥镇税务所发现工艺厂账目混乱不堪,遂责令工艺厂限期整改并按“一般纳税人”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借此机会,从1998年8月起,黄志乾开始从容不迫地制造假账。每隔一段时间,黄志乾便把虚开的数目写给黄志伟,由黄志伟填入进货发票中,然后交洗鸿华开实物入库单,再转给会计入账。次年4月,黄志乾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210万,续保后,黄志乾三人造假账更加有恃无恐,到案发前共虚开进货额100万元。
转眼到了7月,黄志乾盘算,近1年的时间里已陆陆续续虚开存货近100万元,实际存货80万元,再加上厂房设备,保险公司就算赔个8成也够偿还所有欠债款了。再者,如果税务所发现所造假账,那么一切的打算就要落空。于是,7月24日,黄志乾匆匆赶回镇上。他先把黄志伟、洗鸿华约到一起对账,确信账目毫无破绽后,黄志乾开始面授机宜:选择3号烤房作起火点,制造烤房自然的假象,不行就用明火烧,一不做二不休,把工厂烧光,不留痕迹,并转移财产,搬走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放火时间最好在晚上11~12点,夜深人静时救火人少,并预先找东西堵住大门口,不让救火的人进来。同时,黄志伟偷偷割掉水泵上电线的绝缘胶皮,使之短路,无法抽水救火。洗鸿华则设法找来堵塞厂门用的大卡车。
7月30日,这天天干物燥,工艺厂只有黄志伟、洗鸿华和留下来值班的烧炉工车金土,时机已成熟,黄志伟决定就在这晚放火烧厂。7月31日凌晨1时30分,黄志伟立即拿出早已隐藏好用作点火的藤圈疾步迈向3号烤房,迅速打开烤房门,用打火机点燃藤圈扔近烤房过了片刻,大火很快蔓延开来,火势越来越猛烈,无法控制,工艺厂顷刻间化为灰烬。
2000年5月16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将黄志乾、黄志伟、洗鸿华三人提起公诉。6月21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9月7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做出宣判:以放火罪分别判处黄志乾、黄志伟、洗鸿华有期徒刑6年、5年、3年。
案例3:
因为欠下一屁股债天天被追债人缠得心烦,汕头一家电脑绣花厂的老板潘某竟然想出“纵火焚烧自己的工厂以赚取保险金”的生财还债之道。孰料东窗事发,潘某不仅没有得到200多万元保险金,还因纵火骗保锒铛入狱。汕头市龙湖公安分局近日成功侦破了这桩纵火骗保案。
2000年8月20日凌晨4时多,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127号工业厂房三楼的顺诚电脑绣花厂临街窗口突然冒出一股浓烟,消防大队出动了3辆消防车才将大火扑灭。灭火期间,该厂老板潘某主动告诉消防人员,火灾是该厂稳压器损坏引燃可燃物所致。
但在随后的火场勘查中,消防人员却发现火场存在诸多疑点,特别是潘某的办公室单独起火燃烧显得很蹊跷,不符合火灾发生的自燃现象。经进一步查证,消防部门确认火灾有明显人为放火痕迹。
民警调查获悉,潘某于1999年4月创办该厂,同年9月2日与汕头一保险公司签订保额为362万元的财产意外险保单,合同有效期为1年。2000年8月20日发生火灾后,潘某次日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24万元。考虑到火灾发生时厂里只有潘某一人在场,警方认定潘某有纵火骗保的重大嫌疑。潘某最终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2000年以来绣花厂负债累累。8月19日晚,潘某接到主管报告称厂内的稳压器跳闸造成停产,他遂想出了利用稳压器起火烧厂骗取巨额赔偿金的念头。次日凌晨,他以稳压器损坏无法开工为由通知所有员工离厂,然后,他点燃稳压器下的纸堆,接着又点燃了车间的车床、办公室等多处地方,后拨打119报警。凌晨6时许,潘某又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报告失火,并于次日凌晨向该公司提出财产赔偿索赔224万元的要求。没想到警方很快识破了骗局。
案例4:
2002年1月10日,李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标的为其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保险期限为2月10日至次年2月9日。李某的房屋在投保是为他人所有,转让手续到2月9日才办完。投保当年2月15日,李某的房屋连续发生二起火灾,保险标的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