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孔子心中的礼之二
以上讲的,是在孔子看来“礼本身是什么和怎么样”,孔子还有关于“礼对人有什么用,或人可以拿礼来做什么”这个方面的论述,这是从实践的角度谈礼的价值、意义了,把握孔子这方面的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孔子也许更为重要。
①礼是治国施政的最好手段
前面引过的“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已经很能说明孔子的这个主张,但更直接表达他的这个思想的,是下面这一章: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说:治国,从“领导理念”上说,要重德轻政,即要用道德观念而非行政手段来引导人民;从具体管理的“操作层面”上说,要重礼轻刑,即主要是用礼制而不是用刑律来规范人民的活动,使人民不违你的要求行事。理由是:这样人民就会懂得怎样做是正确的和不正确的,从而有耻辱感(“有耻”),自觉自愿地(出自道德感)按要求行事,否则,人民只是因为害怕刑律的惩罚而被动地服从你的规定;当然是前者效率高而成本低,后者效率低而成本高——“免”字不带宾语,是指免灾,此处指免于受刑律处罚;“格”是行为不出格即合要求的意思。这章证明,孔子确实认为,德行和复礼在行为表现上是一回事,因此,孔子心中的德治也就是礼治,这一章可说把礼对统治者的意义和价值,表达得一清二楚。
毫无疑问,孔子这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说话,帮统治者“出谋划策”,但问题是:当人民还没有能力,也没有要求起来推翻这个统治时,当争取民主政治还远不是当前的任务时,德治比非德治(不管你叫什么治),哪个对人民有利一些?这时,真正想“为人民服务”的人,是出来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治,还是建议施行别的什么“治”?回答了这个问题,就知道历史上的孔子给予他同时代的人民的究竟是什么了。
讲到这一章,赵又春先生谈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一种说法:当时的礼制明文规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所以孔子主张“齐之以礼”,实是要求“礼下庶人”,这是孔子的一个具有伟大进步意义的思想。赵又春先生认为,主张对人民“齐之以礼”,自然意味着要让人民懂礼,并且造成“以行为合礼为荣,以行为失礼为耻”的民风,所以确实是要求把礼的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和”的作用)扩大到下层人民、被统治者。孔子的许多别的言论(如他认为,人民富了以后,就要“教之”,“教”当是教人民懂礼、践礼),也证明孔子有这个主张。但认为孔子这是在不顾周礼关于“礼不下庶人”的规定而要求废弃之,则是不正确的。这是关系到国家体制的大问题,孔子绝不敢借口“礼也是发展的”而置之不顾。所以赵又春先生认定:如果《礼记》中“礼不下庶人”这句话不是后人的编造,那么,它必是针对礼的某个具体规定而言,而不是讲整个礼制的适应范围,例如,意思是:为官者不得向庶人(平民百姓)主动施礼。从事理上说,官员也要和平民百姓打交道,礼制即使不必规定前者对后者该怎样表现,也是必有所要求、约束的,而那也就是“礼”。既如此,怎么会一般地说“礼不下庶人”呢!
二是联系到这一章来看,人们把我们讲孔子教育思想时分析过的泰伯第八章第九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当作孔子主张愚民政策的证据就更不能成立了:孔子主张对人民“齐之以礼”,显然是主张、要求对人民施教,也即让人民懂礼,“使知之”,怎么会又同时主张“不可使知之”呢?他正是批评、反对不“使用权知之”,而只是“使用权由之”,以至于民“免而无耻”的愚蠢做法!对这里的“有耻且格”,李泽厚也是翻译为“民众有耻辱感,内心认同而归依”的,即他也认定包含有“使(民)知之”的要求。
以下两章可说是对上一章的补充、说明: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遇风,必偃。”子曰:“上好礼,则民易使也。”
两章表达同一个原理,用今天简洁的语言表达,就是“上行下效”。应该说,这是生活的规律。人们常说,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毫无疑问,这“榜样”越是操有对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话就越是显得正确、有效。用社会学或伦理学的理论来说,就是:任何社会的道德风气、面貌,都是由掌握着社会权力、财富,因此也就有较高文化知识的上层分子,或者说“精英集团”决定的,下层群众总是向他们看齐。这个“上下关系原理”,孔子早就领悟到了,用“风行草偃”来比喻,也很恰当,“子欲善而民善矣”则是理论概括——这个“子”乃指季康子,实是泛指“居上位者”、“官们”;其中“而”字相当于“则”。当然,在孔子时代,离原始氏族社会还比较近,“上下”的血缘关系纽带还未完全断裂,“礼”作为习惯法所保留的“温情”还比较多,这个原理不需要太多的智慧。
“榜样”引导出来的局面,肯定首先是对他自己有利,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并不是把“风吹草偃”原理作为客观规律来叙述,而是不加掩饰地直接道出其作为治民方法的功利价值——能收到“民易使”的效益,说白了,就是老百姓更听话、更好差遣,对你当官的人更存敬畏之心,更不敢对你的命令有所怠慢。这是“民善矣”的实在内容,也就是前一章所谓的“(民)有耻且格”。孔子就是这样地看待礼的社会价值——对统治者的作用的,只是他指出并且强调,实现这个价值要以统治者自己先行模范地践行礼制为条件——注意,这“上好礼”仅是一般地说“上”(统治集团的人们)真正地践行礼的规定,并非特指践行某些规定,有人把这“上好礼”解释为“以礼待民”,据以证明孔子这是在主张“礼下庶人”,那是错误的。
如何评价孔子的这个思想、主张?孔子自然更努力于劝导、教诲广大人民遵循包括法律在内的礼制,结合他的这个思想来看,他要求人民践行礼制,岂不是教人民自愿自动地接受统治者的统治,亦即接受统治者的欺骗?这不是为虎作伥了?以前有个时候,人们就是如此批判孔子的。
孔子的这个“子欲善而民善矣”,也即“上好礼,则民易使也”的礼治思想,赵又春先生认为对广大人民来说,也具有一个明显的价值,那就是可以利用来批评“不善”的统治者的骄奢淫逸和横征暴敛,为人民的“犯上作乱”提供一种辩护,或者说,为起义造反找到一个在当时条件下最能获得同情的理论根据。因为既然“为官者善”是“民善”的充分条件,按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自然要得出结论说:民不善,乃是因为并且证明官不善,而对于不善的官,人民不听其摆布,起来造反,怎么能加以指责呢?孔子当然不会是为了让人民感到“造反有理”而创造他的“官善则民善”的理论,在整部《论语》中,找不到一句孔子讲人民可以造反的话,更说明他没有意识到自己这个理论有这种“副作用”,或是意识到了,但不想把这个方面张扬开去,故避而不说。但他的这个礼治理论潜伏着这种“副作用”,是明显的,正是这个副作用,后来成为两千多年中一直盛行于中国社会的“清官政治”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清官们敢于有限度地批判朝廷“无道”,支持民众“不法行为”的精神支柱,更是他们在民间获得广大同情,享有很高声誉的根本原因。从这方面看,孔子礼治思想的实际意义和作用,可说是更加重大、更加深远的。
礼治既能使统治者收到“民易使”的“效益”,又给了人民适时造反的“借口”,可说是两种相反结果的统一,这往深处说,就是赵又春先生前面说到的礼是施礼方和受礼方的双向活动,施礼方是功利性和虔诚性的统一,受礼方是尊严性和施惠性的统一的表现。“上好礼”,或者“官欲善”,自然不是指践行某个具体的礼仪,更不必是以具体的哪个“民”为对象——受礼方,但作为对于整个统治集团的要求,此“礼”此“善”就只能是以全体被统治者——“民”为指向,因而实质上是整个统治集团向全体民众施礼,也即以后者为受礼方。因此,“民易使”乃是“民”作为受礼方向统治者——施礼方的“施惠”。这个“施惠”同样以对方施礼的“虔诚性”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也就可以不施了,可以变为“犯上作乱”了。这是“礼”作为“契约”的本质之内在规定性,用现在流行的语言说,“礼”是游戏规则,双方都遵守了,游戏才能进行,哪一方破坏了规则,都必须受到惩罚,惩罚的目的是让它回到规则上来;否则,退出游戏,游戏就“散场”了。人民的“造反”就是迫使统治者回到游戏规则上来的“惩罚”措施。要施行这种惩罚,在古代,人们也早就认识到了,只是那时以为是由“天”、“上帝”来评判和实施的,所以《尚书》上说,商汤在讨伐夏桀前给其部众的训词是:“非台小子,敢行承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周文王则说:“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对于这些,孔子当然没有我们现代人这样清楚明晰的概念,但他肯定模糊地悟到了,而对礼的具体规定的“双方性”,和某种特定意义上的“对等性”,则必有明确的认识,所以他讲到正名时(“正名”就是依名分执行礼的规定,所以也是讲践礼),是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第十二章第十一段),并不单讲“臣臣”和“子子”。特别是讲到君臣关系上的礼时,更把对双方的具体要求都交代出来了: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孔子答话中的“礼”,自应是指当时的礼制对于“君使臣”的具体规定,大概是为了避免说出接受君主施礼的受礼方,以突出君的尊严,似乎除了祖先、神灵、上天之外,谁都不配接受君的施礼,才没有给出一个特定的像“孝”、“忠”一样的“礼名”(“忠”也是后来才变为特指臣下对君主的礼)。所以这话不仅说明了,孔子认为“君使臣”应该“以礼”,也反映了,当时确有这种礼存在的,否则,这话就落空了。
②礼是德行的“操作标准”
上面讲的是孔子认定的礼对统治者的意义,也可说是礼的社会价值。礼对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意义也即价值是什么呢?那就是:它是个人行事的“操作标准”。依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行事以礼,则己心安理得也;为人好礼,则人称有德也。这方面,孔子也有明确的论述。
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志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
这里的君子不是特指为官者,而是泛指有道德修养的个人,所以头一句是说:君子的质,即君子区别于非君子的根本、本质之点,就在于有“义”——这个“义”就是“君子之于天下也,义之与比”说的“义”,故相当于“德”,有人译为“正义”,是不够准确的。“礼以行之”,李零的解释很通俗,又很准确:“是把礼当着执行义和维护义的标准。”换言之,你依照礼的规定行事了,就体现了义,说明你是有义亦即有德之人。这,我前面已作论述,这里,是孔子自己说出这意思了。
关于义,以及义和礼的关系,本书后面还要论及,赵又春先生从这一章中看出,孔子明显有个“礼为义存,义在礼中”的思想,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义是礼的内容、本质,礼是义的形式、表现。这个思想是正确的。义是抽象的,是内心的东西,是对人的品性的肯定的道德评价,是个人追求的好声誉,但它看不见、摸不着,要用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体现出来了才算是得到了确证。这“东西”就是实际行为,但必须是符合某种条件、规矩、准则的行为。指明这条件、规矩、准则的,就是礼。所以,礼对个人来说,是取得好声誉、求得外人接受为“君子”的具体的、可据以行动的规范体系。举例来说,孔子就是用对父母的行为符合礼的规定,来定义中国人认为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孝道的:孔子回答孟懿子“问孝”时说,孝就是无违,后来向樊迟解释,说这“无违”的意思是“无违礼的要求”,即父母在生时或死后,都完全地按礼的要求对待他们,就算是尽孝了(《论语》为政第二章第五段)。可见,礼是道德原则的现实化、具体化,或者说,你要表现出某种德性,就要去“实际操作相关的礼制”。
这个思想,在下面这章显露得更为清楚明白:子曰:“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这显然是把礼作为衡量行为是否真具有某种德性的标准。
下面这章则说明:不能以为礼是明摆着的东西,只要你愿意,就可以照它行事,真正做到依礼行事,还须努力学习“文”: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这个“畔”同“叛”,末句是用强调的语气说:那就可以有把握不违背正道也即礼的要求了。
所以前两句是一起说明达到这一点的条件:要学文,才能知礼,但学文要以明礼复礼为目的,把所学落实到复礼上来,否则学了等于白学。足见在孔子那里,学可以归结为学礼,而礼的内容很多,不学古代文献,是掌握不了多少的,故要学文——从文章看,“之”字是指代“学文”,“约之以礼”是说用礼统帅学文。注释《论语》的著作多把这章中的“约之以礼”句,解释为相当于颜渊说的“夫子循循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那话中的“约我以礼”,即认为这个“之”字是语助词,或等于“已”,必须说是误解。李零解说这一章时说:“‘文'是人文学说,‘礼'是行为规范。君子饱读诗书,博学于文,最后要把自己的行为纳于礼的规范。书,是越读越多,礼,是越学越少。”看似解释清楚了,却并不能让读者明白“约之以礼”的涵义,末一句更说得让人莫名其妙。
下面这章则说明,个人践行礼的规定,一定要体现礼的最深刻的本质,亦即要出自内心的真心实意的“让”的意愿,而且这个意愿越真实,“让出”的利益越大,相应行为所体现的或者说“承载的”德性,也就越大,越能说明行为主体是有道德的人。子曰:“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
泰伯是周朝祖先古公亶父的长子,即周文王的大伯父,据说,他为了让父亲实现将君位传给三弟的儿子姬昌(即后来的周文王)的心愿,便偕同二弟出走他国,使父亲既完全实现了意图,又不背负违礼行事的恶名(礼制规定君位应由嫡长子继承)。“三”,是指他“让”了三次或多次才终于成功。这是大孝,让三次,说明让得坚决、真诚至极;让的是君位继承权,说明让出了个人最大的利益。因此,孔子赞为“至德”——最高的道德表现,说老百姓都不知道该怎样来称颂他的德行了。应该说,孔子这话中蕴含着一个深刻的思想,那就是道德须以利益的牺牲——“让利”为前提,而且一般说来,行为德性的高低,与让出的利的大小和让的坚决程度,是正变的关系,既要牟利,又要得好名声,那是“得了便宜又卖乖”,通常情况下只会受到道德谴责的。在孔子看来,道德与利益的这种关系,乃起源于“行为合礼才是德行”这个德行的外部规定性,和礼的本质在于自愿让利这个对于礼的本质的认定,关于这里的诸多因果联系,他是认识得很清楚的。我们要注意的是:可以说让出的利益越大,则越有道德,但这所谓的“大”应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己的各种利益而言,不是将它的“绝对值”同他人可能让出的利益相比较,否则,就要得出结论说,谁占有的既得利益(今天所谓的“资源”)越多,谁就越有可能做出大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换言之,个人表现崇高道德人格的可能性,是与他占有的“道德资源”成正比例的,但这样说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可说是宣称人们在道德上不可能平等,在实践上更是明显有害,因为这几乎是否定了广大普通个人获得道德声誉的可能性,从而将极大地挫伤他们进行道德修养的积极性,很不利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在我国,人们作道德评价时,却正好常常给人以存在上述不平等的印象,对于这个实际的道德矛盾,或者说“伦理事实”,竟没有哪个伦理学家提出来讨论一下!对于孔子来说,则不好说他忽视了或有意回避了这个矛盾,因为他并不把在道德上人人平等作为他立论的前提。在他那时代,哪谈得上人人平等!
到此,颇全面地介绍了赵又春先生对孔子关于礼的思想、主张。但是,孔子对礼的最大贡献,是他为礼找到了一个“人性上的根据”。这问题,本人在孔子关于仁的理论中已有讲过,现在,本人还想特别补充赵又春先生说明的以下两点。
一是孔子关于礼的主张中,确实有一些落后的东西。这有两个颇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一是《论语》子路第十三章第十八段那则孔子与叶公的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是楚国人,他说的“吾党”(相当于“我家乡那里”)当是指楚国的一个地方;“直躬者”,按字面解应是指躬行直道的人,有人说“直躬”是那个人的姓名,但这无关本章主旨。“攘”是偷的意思,“证”历来训为“告发”,也有人说是“作证”义。很明显,依今天的观点,叶公说的那个人——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去告发(或上法庭作证)的人,是够“直”的了:既有坦白、直爽意义上的直,又有公平、正直、无私意义上的直,孔子应该称赞才对。可他的回答竟是回避对这个人作评价,而说他那里的人(即鲁国人)遇到这情况时表现不同,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帮着隐瞒,甚或作伪证),最后说,这行为也体现了“直”——委婉地批评叶公认定的“直”其实不是直。对孔子的这个思想该如何认识?我不相信这种“父子相隐”是周礼的明文规定,孔子是为了维护周礼而这样说的,而倾向于认为:孔子只是赞同这种父子相隐的做法,认定它是符合礼的基本精神的,故而也可以说其中有“直”——注意:他不是用这个表现来说明什么是直,他用了“直在其中矣”这样的表述,乃说明他是在不能回避“直”的话题时,指出这样做也不违背直的要求。这样理解这段话,更切合孔子当时的思想实际。
但这里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弄清孔子的直概念,而在他认定“父子相隐”也不违礼,这个思想该如何评价。对此,钱穆的说法是:“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何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这只能说是为了不伤害孔子而有意做的诡辩。隐恶扬善是缩小恶事的坏影响,扩大好事的好影响,目的是促人去恶向善,丝毫没有袒护坏人坏事的意思,父子相隐无论如何都是包庇坏人坏事,二者岂能相提并论?
冯友兰先生的解释是:“叶公所说的那个人和微生高,是不是算‘直'?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讨论起来,那就要牵涉到别的很多问题。无论怎么样,孔丘认为,‘直'就是凭着自己的真情实感,真情实感是什么,就是什么,这是他认为‘直'的标准,也是‘仁'的基础。”这是说,父子相隐,这是为人父、为人子的天生的真情实感所引发、推动的行为表现;相反,叶公说的那个直人,其行为动机有违作为父、作为子的真情实感,必是出自沽名钓誉之心,或畏怯自私之情;因此,前者“直在其中矣”,后者并非真正的直。(冯先生提到的微生高,涉及《论语》公冶长第五章第二十四段:“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醯,即是醋,乞是借义。)孔子特别强调践行礼制要有真情实感,反过来,也就把出自真情实感的行为,都认作不违礼的要求的了,这虽不合逻辑,但是“合人情”的,他那个时代离原始社会还不很远,血缘亲情还是人际关系的纽带,故“孝慈”被视为人的最基本的情感要求和德性表现,父子相隐必还是重要的民风民俗,在这个背景下,不认为父子相隐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以真情实感为理由认为是合乎礼制的表现,当是自然的,因为它同礼制在维护氏族关系稳定这个大方向是一致的。因此,从今天的是非标准出发来问孔子的这个看法到底对不对,就属于冯先生讲的“牵涉到别的问题”了,仅说一个“不对”,那就简单化了,最好这样说:孔子的这个思想说明他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一点上,他不但没有超越自己的时代,按他这个思想行事,将会为社会关系纽带取代血缘纽带,为礼治走向法治造成障碍。至于有人这样问:“如果只要出于真情实感的行为就‘直在其中'矣,岂不大多数强奸也是直的表现了?”对此,我估计孔子会这样回答:“我不是说过‘直而无礼则绞'吗?强奸明明白白地违反礼的规定呀!”我还要说一句:后来的儒家也不宣称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了,而是代之以“大义灭亲”,所以孔子的这意思,《论语》的这一章,并未给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造成大的影响,并未构成我们传统道德的一项内容。
另一个例子是宰我有理有据地论证可以废掉“三年之丧”,而孔子仅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和这是“天下之通丧”为理由而加以反对,并斥宰我为“不仁”。《论语》阳货第十七章第二十一段这个例子同样说明,孔子是拿人的天然情感,特别是血缘亲情来说明礼的产生和某个具体礼制的必要性、合理性——不可废性。但这只在“方向上”与整个礼制的形成、发展过程相一致:从原始社会到他所处的宗法社会,礼从祭祀仪典、风俗习惯到规约准则以至制度组织,先是直接通过情感来制约和指导人的行为方式,理性思维的参与是逐渐增多,作用是逐渐加大的。李泽厚说“孔子的贡献在于将外在的礼制(规范)变为内在心(情感)……”似乎不妥。人类的发展,离动物的远近,当用理性思维的因素增多,心理情感的作用减小来标志,把后起的规范(“礼制”、“游戏规则”)都归结为(“变为”)心理情感,既不可能,更是错误的,怎能说孔子作这种归结是一个贡献呢?孔子先把社会的外在要求内化为人的“内在心理情感”——“良心”,再用以解释人的现实行为,因而必须说是对我们认识人类行为的动因作出了贡献呢?如果是这样,就太拔高孔子了。
前面说及的孔子关于礼的思想、主张,并非都是孔子原创的,至少有许多是早已有之,孔子只是继承者或发扬光大者。《左传·隐公十一年》中就有一个说法:“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这和孔子的讲法是差不多的。隐公十一年是公元前712年,此后一百多年孔子才诞生,如果这话不是孔子以后的人根据孔子的思想写下,而放到孔子的古人的嘴里说出,那就证明赵又春以上的说法不错。毫无疑问,指出这一点来并没有降低孔子应该享有的历史地位,何况孔子自己说过,他是“述而不作”的,所以关于这一点,本人认同赵又春先生不用多举例证了(19)。
(四)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智”
智(在《论语》中一律作“知”),严格说不是道德范畴,但一则后来有“智、仁、勇”乃“三达德”之说(这个“达”是通行、共同义),足见古代中国人是明确地把智看作一个德目的;二则孔子说过“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将知和仁、勇并列,并且把这三者视为“君子之道”,这似乎表明,视智为一个德目正肇始于他。
从《论语》中记载的孔子的全部语录看,和孔子心中的“仁”概念“配对的”,应该说是“知”,所以他好几次仁、知并提,最有代表性的是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先引《列子·汤问》中记载的关于钟子期听俞伯牙弹琴的有名故事,末了说:“高山流水,是君子之操的象征。”似乎是在作解说,其实是在作反驳,或者是提出质问:君子追求的是仁,“君子之操的象征”是高山流水,岂非仁者既乐山,又乐水,怎么把“乐水”专派给知者,或主要派给知者了?后二句,关于“乐”,更明显说反了:智者聪慧,爱思考,“达于事理”,但这未必使他快乐,因为求快乐乃是人的天性,愚昧无知的人只要吃饱、喝足又无生理疾患,就既不患得患失,更不悲天悯人,自然决无愁苦忧伤,只会傻乐了;仁者,从某方面看,很像是“傻根”,所以必总是乐的,不是有“孔颜之乐”吗?而且是“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也“不改其乐”的,是“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的。至于“寿”,则说得自相矛盾:一般说,好运动的人身体健康,寿命较长,好静的人容易肥胖,寿命较短;既然前面说“知者动,仁者静”,怎么反而是“仁者寿”了?该说“知者寿”才对!难道古人对此的认识正与我们现代人相反,这一章只能看作是孔子的幽默,一时兴起,说起顺口溜来了,不能据以分析他关于仁和智的思想。但有一点则最好不过地从本章得到了证明:在孔子心中,与仁相对的是智,就是说:仁指向内心,智指向外界;仁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根据,智能是人的认识能力的概括;仁是人追求的目的、归宿,智是帮人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途径。智和仁是这种关系,对人来说,就也是一个好的、应该具备、培养的品性,所以也可视之为一种德性了,一般不作为德目来论述,孔子也并未把它和其他德目并列,而是与仁相提并论,可能是因为个人智力的情况虽也与后天的培养训练有关,但更决定于先天素质,而对人作道德评价是只看人的实际表现,简直撇开了智能的因素。
孔子的这三句话颇能说明,他认为仁离不开智,智能助人“为仁”:“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择不处仁,焉得知”,“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这三句话的涵义,不必重复,此处只是要点明,第一句说明,孔子不仅把学看作是增加知识,同时甚或更是把学看作提高智慧,因为仁而无智必愚,防止这个转化的途径就是提高智慧,是学。第二、三句实际上起着注释第一句的作用:第二句从反面说,没有智慧,面临道德选择时,将可能作出错误的亦即有背“为仁”初衷的决定;第三句从正面说,仁者追求仁,以求得仁为安,但须有智慧作引导才能找到正确的方式,真正达到目的,智慧是仁者上升为贤者的必要条件。
从以上所说可知,孔子所谓的智不是一般意义的智慧,而是特指“为仁”所必需的、促人提高德性的智慧,因此也就是指帮人找到最适合的行事方式的本领,或者说巧妙有效地运用中庸原则的能力。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从孔子回答的内容看,樊迟是把居上位者——官们要处理的全部事务一分为二:民事和神事,问怎样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算是“知”——有智慧了。这种对鬼神不肯定、不否定,甚至不去询问、怀疑和思考的态度,是中国的典型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