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号法令有各种缺点,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它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方面,作用很大。这项法令,也曾经使内地谷物贸易享受到了自由的保护。并且,内地贸易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两方面,比进出口贸易要有效得多。据上述那位学识渊博的作者的统计,英国每年平均进口和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之间的比例是一比五百七十。因此,在国内市场供给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进口贸易的五百七十倍。同样,根据他的计算,英国每年平均出口的各种谷物量,只占年产量的一比三十。因此,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出口贸易的三十倍。
我先要说明的是,我不太相信这种政治性的统计,因此不想证明上述两种计算是否正确。之所以在这里引述,只是为了说明,在一个理性并且有经验的人来看,谷物的国内贸易比国外贸易似乎要重要得多。奖励金制度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下降,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查理二世那项法令造成的结果(大约在二十五年前,这项法令就已颁布,因此也有足够长的时间产生这样的结果)。
对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我就简单地描述一下。
第二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这种贸易明显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此也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虽然它会略微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假若进口随时都是自由的,那么我国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应该会比目前要少(目前大部分时间里是禁止进口的)。但他们所得的货币,比现在的等额货币有更高的价值,可以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价值却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因此,如果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银的真实价值上升,其他商品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国内产业将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在国内谷物市场范围内,谷物的货币价格仍然会与种植谷物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或是和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或生产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对所有国家来说,国内市场都是谷物最近、最方便、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会因为谷物货币价格下降导致银的真实价值上升而不断扩大,因此,与其说谷物货币价格下降会阻碍谷物生产,不如说它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须纳税十六先令;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四镑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上个世纪以前小麦非常不足的时候出现过;而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没有出现过。其实,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当小麦价格未涨到前一价格之前,缴纳的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其进口;而在小麦价格未涨到后一价格之前,也要缴纳这么重的税。
其他各种限制谷物进口的税率和关税,差不多也是一样的繁重。并且,后来的法令还不断地加重了这种税。在歉收年份里,由于法律的严苛,人们遭受的痛苦可能是很大的。不过在歉收年份,这些法律被停止施行,实施的是一些暂时条例,一般都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进口外国谷物。其实,这种暂行条例的实施,就已完全说明那些法律的不适当性了。
虽然限制进口的制度先于奖励金制度,但其精神和原则与后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奖励金制度建立以后,无论这些限制进口的政策本身是否有害,这时实施这些政策都是必要的。例如,假设每夸脱小麦价格在四十八先令左右,若能够自由进口外国谷物,或进口只须缴纳小额的税,那么有人可能会为了获得奖励金而再把谷物出口,这样不仅会减少国家收入,也会完全偏离扩大本国产物的市场的目的,而是在扩大外国产物的市场了。
第三种贸易是出口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虽然它对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没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间接作用。通常,当国内生产或进口的谷物,多于消费需要的谷物时,无论出口的谷物是来自本国生产还是从外国进口的,国内市场的需求仍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剩余量不能出口,那么生产者将会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而进口者也将只按国内市场消费需求进口。与此相同,提供商品的商人们每天都在担心货物不能全部卖完,导致的结果是市场总是出现存货不足的情况。禁止出口,就会抑制国内的土地改良与耕作,致使谷物的供给不超过本国国民的需要;而出口自由,不但可以促进国内耕作事业,而且可以向外国提供谷物。
于是,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以此为标准时,不禁止谷物出口;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又将这种自由扩大,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允许自由出口;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的法令规定,不论价格怎样,都允许谷物自由出口。当然,谷物在出口时必须要向国王纳税。不过,在关税表中,所有谷物的税额都很低。例如,每夸脱小麦仅须缴纳一先令;每夸脱燕麦仅须缴纳四便士;其他谷物仅须缴纳六便士。威廉和玛丽第一年关于设置奖励金的法令公布以后,每夸脱小麦价格在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就已经不再征收这种小额税了。威廉三世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甚至公然取缔了这种小额税。
这么一来,出口商人的贸易,不仅获得了奖励金的鼓励,而且比内地商人贸易更自由。上述法令的最后一条规定是,当每夸脱价格超过四十八先令时,不允许囤积谷物在国内出售;其他情形则无论价格如何都可以囤积谷物以待出口。前面已经讲到,内地商人的利益不能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出口商人的利益,事实上有时会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当本国和邻国都遭受着粮食不足的困难时,若出口商人将大量谷物出口至邻国,就会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危险。可以说,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不在于保证国内市场需求的满足,而是在鼓励农业的借口下,使谷物的货币价格尽可能地提高,从而导致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不足情况继续下去。在阻碍进口时,国内市场在谷物极为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本国的生产;在每夸脱价格高至四十八先令时,法令还奖励出口,那么国内市场极为不足的情况将更加严重。于是,英国便常常采用暂行法律,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出口或者免除谷物的进口税,这种事实充分说明了上述法律的不适当性。
假设所有国家都允许自由进出口,那么大陆上的各个国家就可以像一个国家的各个省一样。一般来说,大国内各省间的自由贸易,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荒的最好方法。那么,大陆内各国间的进出口自由贸易,便也是缓和与防止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也就是说,大陆的范围越大、各部分之间的水陆交通越便利,任何部分遭受粮食不足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充足的另一国,很快就能救济一国的不足。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完全采取自由制度的国家是极少的。似乎在所有地方,谷物贸易的自由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在很多国家,不适当的法律不仅加重了粮食不足的问题,还导致了可怕的饥荒。而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经常是非常巨大和急迫的,以致邻近小国会担心救济他们之后,自己也可能会遭受同样的灾难。但无论如何,出口自由对于大国来说,都不会带来粮食不足的危险,因为大国的生产量大,谷物出口多少都不会影响其国内供给。例如,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个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出口。但对于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大国,似乎没有这样的必要。可以说,限制农民将谷物出售到最好的市场,明显是为了某种功利的理由而违背了正义的原则。除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例如谷物价格非常高时,否则,立法者禁止谷物出口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原谅的。
无论在哪里,关于谷物的法律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联系。人民总是非常关心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因此为了保证公共秩序,政府必须听从民意,建立人民大众都同意的制度。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在关于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这两件大事上,反而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建立起来。
第四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再出口的运输商的贸易。它也有利于满足国内市场上的需求。运输商人一般非常愿意做这样的贸易,即使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在国内出售谷物;即使这样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的要少。原因在于,运输贸易可以省去装卸货、运送和保险等费用。因运输贸易而成为他国仓库的国家,其居民从不会觉得供给缺乏。然而,虽然运输贸易可以使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价格下降,但并不会使其真实价值下降,仅仅是使银的真实价值略微提高而已。
以英国的谷物运输贸易为例,那里外国谷物进口税繁重,且大部分进口税在出口时不予退还。因此,一般来说,英国实际上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即使在发生粮食不足的特殊情况时,国家会通过临时法令停止征收进口税,但其实质仍然是禁止谷物出口的。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英国实际上都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
虽然有关奖励金制度的法律被人称颂,人们常说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是这些法律的结果;但实际上它是根本不值得称颂的,因为是其他的原因促进了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我们都知道,英国法律保证了所有人都能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尽管存在上述法律,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但只要有这种法律的保障,英国就能繁荣起来。并且,革命产生的这种保证,与奖励金的设置基本上是同时的。每个人可以自由且安全地为改善自己的处境作出努力,这就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力量,就算没有其他的帮助,单是这种力量就可以克服许多的障碍,从而使社会繁荣富裕。而那些妨害人们行为的不当法律,正是这种障碍之一,因为这些法律多少会妨碍这种努力的自由,或降低这种努力的保障。与欧洲各国相比,英国的产业是很安全的,并且更加自由。虽然在有关奖励金的法律实施以后,英国步入了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而认定英国的繁荣与进步是由于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就像英国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也是其举借国债之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绝对不是英国繁荣与进步的原因一样。
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与英国的奖励金制度一样,都企图略微降低本国贵金属的价值。但产生的结果却不同,英国成为了欧洲最富有的国家,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却可能是最贫穷的国家。这种结果的差异,可以由以下两个原因来说明:一、在西班牙出口金银要纳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这些政策的施行是受到严格监视的;而且,西班牙和葡萄牙每年都有六百万镑以上的金银进口,因此这两国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比英国实施的谷物条例所产生的作用更直接有效。二、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也没有较好的民政制度,人民没有一般的自由和安全来抵消那些不良政策的影响。因此就算有非常得当的通商条例,这些条例也会像其他大部分荒谬的条例一样,使它们目前的贫穷状态持续下去。
乔治三世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起了谷物条例的一种新体系,虽然它在某一两点上,可能没有旧的体系那么好,但它在很多方面还是比旧体系好的。例如,法令规定,当中等小麦每夸脱价格涨到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到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到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到十六先令时,所有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只须缴小额关税,如每夸脱小麦纳税六便士,其他谷物以此为准。于是,外国进口的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就能以比从前较低的价格供国内市场。
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先令时,停止发放小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二十二先令时,停止发放大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当每夸脱燕麦粉价格涨到十四先令时,停止发放燕麦粉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二十八先令时,停止发放黑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黑麦的奖励金由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降低到了三先令)。”试想,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述那样是如此不适当的话,那么越早停发越好、减少的数目越多越好。
该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情况下,如果把进口的谷物存放在货栈,并用国王和进口商人两个人的锁锁住,那么就可以对进口又再出口的谷物免税。”不过,享有这种自由的,只有英国二十五个主要海港。其他大部分海港,可能连这样的货栈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