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几点来说,这项法令明显比旧法令好。然而,就以下两点来说,这项法令又没有旧法令好。例如,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燕麦价格不超过十四先令时,每出口一夸脱燕麦便可获得两先令奖励金。但以前,燕麦和豌豆或蚕豆的出口一样,是不发放奖励金的。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四先令时,禁止出口小麦;当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二十八先令时,禁止出口黑麦;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二十二先令时,禁止出口大麦;当每夸脱燕麦价格涨到十四先令时,禁止出口燕麦。另外,以促进出口为目的而发放的奖励金,其允许出口的价格上限似乎有点低,而且停止发放的价格也有点不恰当。因此,该法令的规定是要么在低得多的价格上停止发放奖励金,要么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出口。
我们可以借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项法律,那就是:“虽然它不是最完善的,但在当时的利害关系和不允许有更好的法律出现的情形下,它已经是最好的了,也许还会给以后更好的法制作好准备。”
通商条约
如果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禁止或以征收重税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国的某种商品的进口,只允许乙国这种商品的进口,并且对其免税,那么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就一定可以从这种条约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因为,乙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甲国便享受了一种垄断权;甲国也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而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指在其他国家货物进口要缴纳重税的情形下,乙国货物进入甲国市场的数量要比没有条约时多得多;更有利,是指乙国商人在甲国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而常常能够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
虽然说对于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种条约有利,但对于甲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这种条约则是不利的。因为授予外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就意味着本国人民往往需要花费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来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由于在两个物品相互交换时,一种商品的高价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低价,或者说两者之间是此起彼伏的关系;因此,如果外国商品价格高,那么用以交换外国商品的本国产物,其价格必然很低。也就是说,这种条约减少了其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过,这种减少并不是绝对的损失,而只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本国出售货物的价格,虽然与没有通商条约时相比要低一些,但售价总是会大于成本。因此,绝对不会像有些货物那样,没有奖励金就不能够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入的资本并提供利润。否则,这种贸易便不能持续下去。所以,在有条约的情况下,经营贸易也是有利于施惠国的,只是有利的程度没有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不过,有些通商条约是根据与此不同的原理订立的,但也对施惠国有利。
例如,某一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其实是希望在两国之间的全部贸易中,本国每年所出售的比每年所购进的要多,使得每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1703年的英葡通商条约,就是根据这一原理而订立的,并且获得了人们的高度评价。以下是该条约的三条译文: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以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约定,依照下条规定的条件,永远允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出口到葡萄牙,法律禁止的除外。
第二条英国国王以自己及其继承人的名义,永远允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口到英国,不论英法两国是否在交战,也不论进口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还是其他,都不得以关税或其他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对葡萄牙葡萄酒征收多于同量法国葡萄酒的关税,并且还应当减免葡萄牙葡萄酒三分之一的关税。如果上述这种关税减轻政策在将来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葡萄牙国王便可以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的进口。
第三条针对该条约,两国全权大使负责获得各自国王的批准,并在两个月内相互交换批准文件。
该条约规定:“按照与以前禁止英国毛织物进口时相同的条件(不提高以前的税额),允许英国毛织物进口是葡萄牙国王的义务。”但是,葡萄牙国王并不负责使英国毛织物享受比其他国家(法国或荷兰)的毛织物更好的进口条件。对英国国王来说,他却有义务使葡萄牙的葡萄酒,享受比法国葡萄酒(最能与葡萄牙葡萄酒竞争)更好的条件进口,即与法国葡萄酒相比,少纳三分之一的关税。从这里可以看出,该条约的内容明显有利于葡萄牙,而不利于英国。
然而,该条约被认为是英国商业政策上的一项杰出之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就算以铸币的形式在国内市场上流通,或是用来制作器皿,也还是有很多剩余量。在葡萄牙国内,这些剩余量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因此即使在禁止出口时,也有人将其运出,去交换国内市场更需要的商品。其中,葡萄牙每年都有大部分黄金出口到英国,来直接交换英国货物,或通过英国间接换得其他欧洲各国的货物。巴勒特说,从里斯本来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大概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若真是这样,那么每年运到英国来的黄金总量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几乎比巴西每年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前,由于有些没有条约保障,只是由葡萄牙国王通过特权给予的优惠被侵犯或被撤回,因此我国商人失去了对葡萄牙国王的好感。当然,这些优惠也许是通过请求得来的,但葡萄牙人也相应地获得了英国国王的重大恩惠和保护。从这一点上看,即使是那些对葡萄牙贸易最赞赏的人,也会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他们认为,其实每年进口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黄金,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而非为了英国的利益;每年葡萄牙出口到英国的水果和葡萄酒,基本上与英国出口到葡萄牙的货物价值相等。就算进口的黄金(总额比巴勒特想象的还要大)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但仍然不能证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与其他出口品价值等于进口品价值的贸易相比,进口黄金更加有利。
这些进口的黄金,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制造器皿或铸币的,其余的必然要出口到外国,以交换某些消费品。虽然我们可以由英国向葡萄牙购买黄金,再以黄金购得这些消费品,然而,直接交换国外的这种消费品显然要有利得多。因此可以说,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并且,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货物到本国市场,直接贸易所需的成本要小得多。倘若英国的国内产业,只生产小部分满足葡萄牙市场的货物,而生产大部分满足其他市场的货物,那么英国就能得到它所需要的较多的消费品,那显然是对英国有利的。于是,英国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和消费品,所花费的成本与现在相比要小得多。这样一来,英国节省下来的资本,便可以用在其他的方面,以生产更多的产物,并推动更多产业的发展。
当然,就算英国不与葡萄牙通商,其要获得在器皿、铸币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黄金与任何商品一样,人们在一些地方总能够通过支付价值获得黄金。而且,葡萄牙每年的黄金剩余量仍然需要出口,就算英国不买,其他国家也会买,而这些国家也会像现在的英国那样,以一定的价格再把部分黄金卖出去。虽然我们一直都直接购买葡萄牙的黄金,而间接购买其他各国(除西班牙外)的黄金,但这之间的差额是非常小的,以至于政府从来没有注意过。
有人说,我国的黄金基本上都是从葡萄牙进口的,而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要么对我国不利,要么对我国没什么太大的利益。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一个国家进口的黄金越多,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黄金自然就越少。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黄金的有效需求,都如同对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是定量的。如果我国从某一个国家进口了这一定量的十分之九,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就只剩下十分之一了。况且,如果我国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超过我国在器皿、铸币方面所需的数量越多,则我国向其他各国出口的黄金,也必然会增多。可以说,目前最没有意义的贸易政策就是实现贸易顺差。这是因为,如果在与某一个国家的贸易中,这种顺差是对我国有利的,那么,在与其他很多国家的贸易中,它就肯定是对我国不利的。
那些认为没有葡萄牙贸易,英国的贸易就不能存在的想法是非常可笑的。
在上次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快结束时,法国和西班牙在没有任何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的情况下,要求葡萄牙国王驱逐其港口内的所有英国船只,迎接法国或西班牙的军队入港以防御英国人。如果葡萄牙国王接受了其姻兄西班牙国王提出的条件,那么对英国来说,其实是摆脱了一个大包袱,因为与丧失葡萄牙贸易相比,支持一个国防极弱的盟国其实是一个更大的包袱。因为在战争中,即使英国倾尽全力,可能也不能有效地保卫这个弱小的盟国。当然,英国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会给当时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他们在一至两年内,找不到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恐怕这也是英国从这一商业政策中可能遭受的不利。
国家每年进口大量金银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制造器皿或铸币,还不如说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与用其他货物作媒介相比,金银作媒介对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与其他商品相比,金银在商业中更具有普遍性,因而更容易被人用来交换商品;由于它们体积小、价值高,所以运输的花费几乎比其他任何商品都少,在运输中的减损也比较小。其他任何媒介,都无法像金银那样方便地以购买、脱销等方式在国外交换商品。对英国来说,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虽说不是最大利益,但也是相当大的利益,致使各种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更加便利。
通过合理的推断,我们就能明确地知道,一个国家每年只需要进口少量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和铸币上的需求。英国即使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要获得这少量的金银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英国,虽然金匠行业很可观,但其每年出售的新器皿,大部分都是通过旧器皿熔解制成的。因此,每年只需要进口极小额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上的需要。铸币也是一样。在金币改铸以前的十年里,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货币铸造,大部分是用来增加国内的流通货币的。在由政府支付铸币费用的国家,铸币里所含金银的标准价值,不能大于等量金属的价值。这是因为,如果铸币里所含金属的价值大于等量金属价值的话,人民群众就会全都跑到铸币厂去要求铸币。当然,任何国家流通的铸币,多少会因为磨损或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重量。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来说,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百分之八以上。所以,四十四个半几尼(若是标准重量,则为一磅金)不能交换多于一磅重的金,而不够标准重量的四十四个半几尼货币,只有再补足一些才能交换一磅重的金。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和造币厂相同重量铸币的价格是不一致的。比如,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有时大约是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是四十八镑。在铸币低于标准重量的时候,即使是从造币厂新造出来的四十四个半几尼,当它流入商人的金柜和其他的货币混在一起之后,它在市场上能购买的商品,其实就和其他普通货币能购买的商品差不多。它的价值就像其他货币一样,也会小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
然而,将新铸币倒入熔炉的效果是,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损失就能与未熔解前的重量相等。也就是说可以产出标准金一磅,即可以交换四十七镑十四先令甚至四十八镑的金币或银币。很显然,熔化新铸币是有利可图的,并且由于其速度之快,政府也不能加以预防。于是,造币厂的工作,就如同潘纳罗普织物,白天织晚上拆。可以说,造币厂的工作只是补充那些被熔化的铸币量,而并没有增加铸币量。
假若私人拿着金银到造币厂自己付费铸币,那么加工成本既可以增加铸币的价值,也可以增加该金属的价值。于是,与未拿去铸币的金属相比,已铸币的金属要有价值一些。我们知道,所有地方都是政府享有铸币的特权。如果铸币税太高,税的价值就会被加到金银条块之中。当征税额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高很多时,国内外私自铸币者就会将大量假币注入市场,以弥补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之间巨大的价值差额,最后导致官营货币的价值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