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歉收的年月里,底层人民会憎恨谷物商人,因为他们常常会认为是谷物商人的贪婪造成了他们的贫苦。这时候大家也许会认为,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还会有破产的危险,因为人们可能会用暴力掠夺他的仓库。但实际上,谷物价格昂贵的歉收年,却正是谷物商人获得大利益的时候。一般来说,他会和一些农民订立合同,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按照一定的价格提供一定的谷物。这里的合同价格一般是根据适中合理的价格如平均价格来制定的。例如,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每夸脱小麦的平均价格是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合同价格也以这个为准。因此,在歉收年份里,谷物商人以平均价格购进谷物,再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出大部分的谷物。从中,谷物商人就获得了一种超额利润。然而,由于商品的易腐性和价格的随意变动,这种超额利润只是补偿了他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而已,从而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在平等的地位。这一点,从人们由谷物贸易转向那些其他发财机会多的贸易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谷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里获取超额利润,因而更容易遭到人们的反感。因此,一般来说,有一点品格和财产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一行业。由于只有一些下等商人经营这种行业,所以国内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差不多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销商,以及一些贫困的小贩。
虽然谷物贸易行业有利于整个社会,但欧洲以前的政策,并没有致力于消除人们对它的偏见,反而还刺激了人们的这种偏见。例如,爱德华六世五年及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所有那些购买谷物后想再拿出来出售的人,都被认为是违法垄断者。如果是第一次触犯规定,则判处两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如果第二次触犯规定,则判处六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两倍的罚款;如果第三次触犯规定,则判处手指枷刑,由国王决定监禁期限的长短,并没收全部动产。那时,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几乎和英国是一样的。
也许我们的先辈认为,人们从谷物商人那里购买谷物肯定比从农民那里购买要贵;因为他们觉得,谷物商人除了要支付给农民谷物成本外,还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他们想要完全抑制这种行业的发展,甚至想要尽可能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中介。于是,对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所经营的行业,他们总是多加限制。比如,那时的规定有:如果没有特许状证明某人诚实公正,那么他便不得经营这种行业。而根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只有经过三个治安推事的同意,才能取得这种特许状。后来,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又加大了这种限制,该法令规定,这种特许状只能由一年开四次的法庭来颁发。
以前,欧洲企图靠上述政策来管理农业———农村中最大的行业。然而,农业的管理原则,与城市中最大的行业———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在以前的政策下,农民只能接触到消费者或谷物商人及谷物运送者,因而,他们不但要从事农民的工作,还要从事一些谷物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工作。相反,在制造业方面,以前的欧洲在许多情况下都禁止制造者自己开店,不允许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上述农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谷物价格低廉而促进国家的利益,但多数人都不了解这应当如何进行。商业政策的目的,是要促进特定人如店老板的利益。人们都知道,店老板会受制造业者的影响而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允许制造业者从事零售,那么就会损害这些店老板的利益。
在当时,虽然允许制造业者开店零售商品,但是他们的货物价格绝对不能比一般店铺便宜。其实,无论投入店铺里的资本是多少,它都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的。而且,为了使制造业者与他人处在同等地位上经营业务,像店老板投入的资本赚取了制造业者的利润那样,制造业者投入的这部分资本,也必须能够赚取店老板的利润。在制造业者居住的城市里,假设制造业资本及店铺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么,在制造者自己开店零售的情况下,他每出售一件商品将获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当他不是自己开店零售,而是将货物从工厂运到店铺时,他对货物的估价一般是零售店老板支付给他的批发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出售价格比其他店铺老板低,那么他店铺资本的利润便会减少一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他的估价低于批发价,那么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也会减少一部分。表面上,对于同一件商品,他好像是获得了加倍的利润。但由于这种货物曾先后作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因此,相对于他投入的资本,他获得的其实只是一种利润而已。如果他所得的利润比这一种利润还少,那么他就亏损了,也就是说,他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获得相当的利润。
若是允许农民像谷物商人一样自己出售谷物,那么他的资本将分为农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其中,商业资本投入谷仓和干草场,以备市场不时之需,农业资本则投入土地的耕作。并且他投入后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他投入前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对于农民或谷物商人来说,实际上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收回资本的投入,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同行处于同等地位上。这样一来,被迫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绝对不会使他的谷物价格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其他任何谷物商人的谷物价格。
就如以全部劳动投入一项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以全部资本投入在一个行业对商人是有利的。从一项反复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学会一种技能,从而能用两只手完成比别人更多的任务;与之相同,商人也可以学会一种简单的货物贸易方法,从而能够以等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更多的业务。这么一来,劳动者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与将资本和精力投在多种货物上的劳动者相比,商人也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商品。与那些精明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不同,大部分制造业者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商品,然后再以低廉的价格零售商品;同样,与那些精明活跃的谷物商人不同,大部分农民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谷物贮存于谷仓内,再以低廉的价格零星地出售给邻近的都市居民。
我认为,为了社会利益所做的一类事情,既不应该受到强制,也不应当受到妨碍。例如,禁止制造者兼营店铺的政策,企图强行加速资本用途的划分;而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直接阻碍了资本用途的划分。可以说,这两种政策都侵犯了自由,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有一句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人不富。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没有必要经营的行业的人,不会因为他的商品比竞争者的售价低而使其竞争者受损,大部分情况下,他只会使自己受损。人们是自己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该让人们按照各自的利益来做。
在上述两种不当政策中,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相对来说更加有害。因为这项政策不仅阻碍了对社会有利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迫农民兼营两业的政策,其实就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为两部分。实际上,当他将自己的所有资本都投入耕作时,他可以一收获农作物就立即卖给谷物商人,这样他的资本就可以立刻回到土地上。于是,他又可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劳动,从而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兼营谷物零售业,那么他便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中。因此,这种政策不仅不能降低谷物价格,反而因减少了谷物生产而提高了谷物价格,最后必然不利于土地的改良。
除了农民之外,享有适当保护和奖励的谷物商人,是最有利于谷物种植事业发展的。谷物商人的业务对农民的业务的促进,就如批发商人促进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发商人为制造业者提供了市场。当商品制造完成时,批发商人就立即将商品购买走了,甚至在商品未制成之前,他们就已预付了定金,这么一来,制造业者就可以将自己的所有资本,甚至更大的资本投入制造业中。与将货物直接卖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人相比,将货物卖给批发商人对制造业者更有利。二是批发商人的资本能够补偿制造业者投入的资本。在大小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往中,大的资本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是愿意扶持小的资本所有者,甚至在他们有破产危险的情形下援助他们。
同上,如果农民和谷物商人之间的关系也能普遍地建立起来,那么其结果也是有利于农民的。农民可以将所有资本或者更多资本,不断地投到土地耕作上。虽然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灾害,但是,当农民和谷物商人建立了这种来往后,无论发生哪种灾害,富裕的谷物商人都愿意帮助他们并且有能力帮助他们。于是,他们也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寄希望于地主的大发慈悲了。如果这种来往被普遍地建立起来———虽然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农民能够把所有农业资本从其他不适当的用途转移到土地耕作上来;如果在必要时有一个更大的资本来扶助农业资本,那么全国的土地将发生多么巨大、多么广泛的改良,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可以说,爱德华六世尽可能防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中介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抵制一种对人们有益的贸易。事实上,如果这种贸易是自由进行的,那么它不仅可以最好地解决粮食不足问题,甚至还可以预防这种灾祸。因此,除了农民外,谷物商人的业务是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了。不过,后来的几个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缓和了一些。例如,这些法规先后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人们可以囤积谷物。
最后,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只要不是垄断者(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出售,出售小麦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项法令总算给予了内地谷物商人应有的贸易自由。乔治三世十二年的法令,将先前其他取缔囤积和垄断的法令都予以废止了,但并没有解除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实际上保留了两种非常不合理的偏见。
第一,该法令认为,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涨价时,这时候囤积谷物很可能对人民不利。但是,根据以上明显的论述,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谷物价格,所以也不会对人民有害。而且,四十八先令虽然说很高,但在歉收的年份里,却是谷物刚刚收获时常有的价格。那时候,新的收获物一点也没有卖出,所以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囤积新收获物会对人民不利。
第二,该法令认为,谷物最容易在某一价格时被人垄断(或囤积),之后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这样将会对人民不利。但实际上,商人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比如,某个市场整个季节可能不会有充足的供给,不久谷物便会涨价,这时他就会决定在该市场大量收购谷物,以备将来出售。如果他的判断是错的,即谷物价格并没有上涨,那么他不仅会损失投入资本的所有利润,还会损失储藏谷物的费用,也即损失他投入的一部分资本。与个别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大得多。虽然说,在某一时期,个别人因为他的囤积可能购买不到谷物,但在此后的任何时期,他们都能以和以前同样低的价格购买到谷物。相反,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则他的行为不但不会对人民大众有害,反而对他们有益的,即使他们早点儿知道粮食不足的问题,不至于后来强烈地感到粮食不足。如果他们忽视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在目前价格低时大量消费,那么后来他们就一定会强烈地感受到粮食不足所带来的痛苦。此外,如果粮食不足是真正的不足,谷物商人出于对人们利益的考虑,也应当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散到一年的每个月、每个星期或每一天中。从以上可以看出,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相比,谷物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研究并尽可能地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完全由他负责。也就是说,谷物贸易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应当完全自由。
人们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就如同他们对妖术的畏惧一样。一般来说,那些因妖术而被判罪的人是无辜的,同样地,因囤积垄断被判罪的人,也是无辜的。禁止告发妖术的法律,可以使人们不能出于自己的恶意,而控告他们的邻人犯有这种想象中的罪,这似乎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对妖术的畏惧。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能有效地消除世人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