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小共和国的收入,都是来自商业经营的利润。例如汉堡小共和国,其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和国营药店的经营利润。想一想,如果君主有空从事酒、药的经营,那么这个国家当然不是很大。更大国家的收入都是来自公立银行的利润,例如汉堡、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就连不列颠这样的大帝国,也未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百分之五点五,若资本是一千零七十八万镑,那么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来的纯利润,就已经超过五十九万二千九百镑。有人说,政府可以以百分之三的利息去借贷这项资本自己经营,这样政府每年就可以获得二十六万九千五百镑的纯利润。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像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统治下的有秩序、谨慎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经营这项事业。而英格兰政府,从来没有得到过精于理财的名头,虽然它也有别的优点。
在平时,英格兰政府会因为君主国惯有的懒惰、疏忽而浪费掉那项资本;在战时,英格兰政府又容易因为民主国的没有计划而浪费掉这项资本,从而无法从事上述事业。因此,对于英格兰政府来说,能否将上述事业经营好,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邮政局是一种这样的商业———政府事先支付各种购买或租赁车辆马匹的费用以及邮吏的薪水,之后再由邮费来补偿政府垫付的费用,并且从中获得较大的利润。这种商业投入的资本不多,业务也不是很复杂,不过资本的收回比较稳定且非常快。我相信,各政府经营的成功商业可能就只有这一种了。
各国君主和私人一样,为了改善财产状态,经常会从事其他的许多商业,从而变成那些商业部门的冒险家。然而,他们并没有获得多少成功。君主经营一种商业往往会浪费,而浪费就会使他们不可能获得成功。君主的代理人和君主一样浪费。他们总是以为君主有数不尽的财富,因此他们并不关心货物的购买价格、出售价格以及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费价格。并且,他们有时还会用各种巧妙的方法造假账,私吞君主的财产。马基雅弗利曾说,麦迪西的洛伦素并不是一个没有能力的君主,那些后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由于代理人的浪费,他多次举借债务,弗罗伦萨共和国都曾为他进行过好多次偿还。最后,他放弃了家庭而从事商业经营。在他的后半生里,他把自己剩下的财产和可由他自由支配的国家收入,全都用在更适合自己的事情上了。
人们常说,商人性格可以说和君主性格是极为不相容的。例如,当东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为了最坏的君主时,它的君主精神又会使它成为最坏的商人。当公司是以商人身份经营时,它能成功地获得利润,并向各股东分配一定的红利。但当公司成为当地的“统治者”时,即使它有三百万镑以上的收入,也仍然要向政府请求临时援助以避免破产。在前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是商人的伙计;在后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是君主的下属。
一般来说,国家大部分的收入都是来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如果国家积蓄了一笔财富,它可以将一部分财富借贷给外国或本国的臣民。例如,伯尔尼联邦的特有政策就是将货币借贷给外国。它曾经将一部分财产投到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的公债中,从而获得很大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稳定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公债的安全性,以及管理公债的政府信用;二是与债务国保持友好关系的可能性。因为在战争发生时,债务国采取的最早敌对行为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
在汉堡市有一种公家当铺。人民可以用物质从那里换取货币,当铺从中收取百分之六的利息。据说,这种当铺向国家提供的收入共有十五万克朗,以每克朗四先令六便士计算,相当于三万三千七百五十英镑。
在宾夕法尼亚,虽然政府没有积蓄的财产,但是它发明了一种向人民贷款的方法,即只提供一种和货币等价的信用证券。议会法律规定:这种证券可以用十五年来偿还,在偿还之前可以像银行钞票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并且是本州所有人民的法定货币。人民借贷这种证券,必须用两倍的土地价值作担保并支付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非常节俭且秩序良好。它每年的经常费用只有四千五百镑,而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收入,可以完全负担那些经常费用。然而,这种借贷方法的结果要取决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的市场需要如何,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必须用金钱向外国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二是政府的信用怎么样;三是这种方法使用的适度情况怎么样。因为,信用证券的全部价值,不能够超过正常情况下(没有信用证券时)流通领域需要的金银币的全部价值。在美洲其他几个殖民地,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法,但都由于滥用而最后没有成功。
只有确定、持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和尊严。那些不持久的资本和信用,不能够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因此,游牧阶段之后的大国政府,没有一个将不持久的资本作为其大部分公共收入的来源。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持久的资本,因此大国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地租。例如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它们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以前欧洲各国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也都来源于王室领地的地租。
近代有两件事情花费了大国大部分的必要费用,那就是战争和准备战争。
在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无论是服役还是准备服役,都是他们自备费用,不需要国家负担太多费用。因此,那时即使一块土地的地租不太多,也足够政府支付所有的必要费用并有剩余。
在古代欧洲君主国中,由于当时的社会习惯和环境,大部分人对战争都有充分的准备。封建时期的租地条件规定,人们一旦参加战争,就必须自己支付费用,或由直属领主支付费用,因此不会增加君主的负担。而政府其他方面的支出又都比较少。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行政不但不用支出,反而还能带来收入。
国内商业所需要的所有桥梁、道路和其他土木工程,则由农村居民在每年收获前后各提供三天劳动来维持。因此,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基本上就是他自己的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了。宫廷的官员,如户部是为君主收地租的;宫内部和内务部是为他管理家庭收支的;警卫部、部署部是照料他的寝宫的;卫戍总督是守卫君主宫殿的(就像一个主要要塞)。这些人就是君主平时需要支付费用来维持的。因此,一块大土地的地租,基本上就可以负担这所有的必要费用了。
目前,在欧洲大多数文明君主国里,所有的土地全都归属一个人,全部土地的地租远不如平时人民缴纳的税那么多的收入。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每年有一千万镑以上,其支出包括经常必要费、公债利息,以及清偿部分公债等。然而,以每镑征四先令的税率来征收土地税,也不足二百万镑。按照设想,土地税不仅要包括对所有土地地租征收的五分之一,还要包括对所有房租、资本利息征收的五分之一。借贷给外国的资本以及用于耕作的资本,是免纳这种税的。
除了一小部分土地税是按规定向国家各市镇征收外,大部分的土地税都来自于房租和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四先令的税率计算,伦敦市的土地税,共达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九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税,共达六万三千零九十二镑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尔和圣詹姆斯两宫殿的土地税,共达三万零七百五十四镑六先令三便士。然而,英国采取的这种五抽一税率的土地税,总额不到二百万镑,而全部地租、房租、资本利息的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千万镑,这个事实就可以说明土地税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平时人民缴纳的税收。就全国的平均数额来看,英国为征收土地税而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和实际的价值相差很远。不过,也有几个州区的估计和实际价值差不多。很多人估算说,不包括房租和资本利息,仅土地地租一项每年的总额就有二千万镑。我认为这是有点高估的。但是,在目前的耕作状态下,如果英国全部土地提供的地租没有超过二千万镑,那么说明土地是由私人占有并交给代理人管理的。在代理人的怠慢、浪费下,别说一千万镑了,可能连五百万镑都无法提供。而目前,英国王室领地提供的地租,连上述私人占有土地时提供的四分之一都没有。如果王室领地还要进一步扩大,那么其经营将更加惨淡。
人们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但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
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每年的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由人们消费掉,或者交换他们需要的其他物品。英国的土地地租,即属于地主的那部分生产物,几乎还不到总生产物的三分之一。因此,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应有程度,这种原因对人们收入的损害程度,都比对地主收入的损害程度要大得多。举一个例子,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能提供一千万镑地租;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以提供二千万镑地租,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都是总生产物的三分之一。这时,地主的收入在前一耕作状态下遭受的损失只是一千万镑,而人们的收入遭受的损失则是三千万镑;其中没有计算的只是播种的种子而已。当一国的土地生产物价值减少三千万镑时,按照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所能维持的人口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在现在的欧洲,已经没有国家将国有土地地租作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收取了。但在所有的大君主国内,君主仍然拥有着广大的领地。一般来说,王室的领地大都是林地,但当你沿着领地范围行走三英里时,恐怕找不出一棵树木。
这种土地的保留,既减少了国家的产物,又减少了国家的人口。如果各国君主都将其私有领地出卖,那么获得的货币一定很多。用这些货币去清偿国债收回担保物,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应该说比任何时候这块地向君主提供的收入都要多。一般来说,那些改良和耕种得极好的土地,售价相当于三十倍的年租。而没有经过改良耕种的王室领地,地租较少,其土地的售价则可相当于四十倍、五十倍或六十倍年租。如果将该王室土地出卖,则一方面君主可以用这些卖得的价款收回国债的担保物,并可以立即享受担保物所带来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另一方面,当王室领地变为了个人财产后,土地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于是就会提高生产物和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从而增加人口。并且,君主从关税和国产税中获得的收入,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也增加了。
从表面上看,君主从其领地上获得的收入似乎不会对人们造成什么损害,但实际上,它与君主获得其他任何收入相比,对全社会的损害更大。因此,出于对社会全体利益的考虑,如果王室领地出卖后不是分配给人民的话,君主就应当从人民的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从领地中获得的收入。
我认为,在大的君主国里,只有那些被用成公园、林园和散步场所的土地应当属于君主。因为,建设这些场所的目的是供游乐和观赏,不但不能向国家提供收入,还要花费维修费。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大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土地,它既不适宜也不够用来负担一个大国的平时必要费用。于是,对于大部分必要费用的负担,就只能依靠其他各种税收了。也就是说,人们需要从自己的私人收入中缴纳一部分资金,为君主或国家提供收入。
赋税
在本书第一篇我就说过,个人的收入最终来源于地租、利润和工资三项。
任何赋税,最后也都无区别地对这三种收入进行征收。由于许多赋税比较复杂,比如开始打算对某项基金或收入征收,结果并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来负担,因此我将详细讨论赋税的问题。我将本节内容一共分为四部分:一、论地租税;二、论利润税;三、论工资税;四、无区别地对上述三项收入征税。其中有三部分内容要进行一些细分。
在讨论各种特殊的赋税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一般赋税的四个原则。
首先,一国国民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能力即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就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要按照他们所受利益的比例缴纳管理费一样,一个大国的每个人都必须缴纳费用以维持政府。对于这个原则的遵守与否,关系到赋税的平等与不平等。当任何赋税只是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来负担时,就必然会不平等。还有一些不平等是由于某种特殊赋税不平等地对特定私人收入的征收所引起的。
其次,各国民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可随意变更。无论是纳税的日期、方法还是数额,都应当明确地告知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否则,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税吏权力的影响。税吏可能会无端地加重赋税,或者借此勒索财物或贿赂。如果赋税不确定,那么即使是不腐败的税吏,也会变得腐败。根据所有国家的经验,赋税不平等对人民的损害其实比较小,然而赋税不确定对人民的损害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