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各种赋税缴纳的日期和方法,应当便利纳税人。例如,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当在缴纳房租、地租时征收。而奢侈品一类的消费品税,最终应该由消费者来负担。当他每次购物之时就缴纳一些。当他因这种税的缴纳而感到困难时,他完全可以选择不买这种物品。因为,买与不买完全是他的自由。
最后,人民缴纳的税收总额应当尽量等于国家的收入总额。如果人民缴纳的多于国家收入的数额,那可能是由以下四种原因造成的。第一,使用了大批的税吏,这不仅要花费大部分税收作为他们的薪水,而且他们还有可能勒索人民,增加人民的负担;第二,征税影响了人民的勤劳程度,人们不愿意去从事那些能够提供很多工资的事业,并且因税款缴纳,可能会减少甚至消灭本来用来从事上述事业的基金;第三,不适当的赋税越重,将导致逃税越厉害,对于逃税未遂者的惩罚常常使他们倾家荡产,社会便失去了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和稽查,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扰,虽然这种烦扰并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人人都想要设法摆脱它。总之,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赋税常常困扰人民而且对国家收入无益。
所有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多少都注意到了上述四个原则。这些原则都尽可能地使赋税保持公平、纳税日期和方法确定且便利纳税人,并且使人们在纳税之外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关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描述,将表明各国在赋税方面的努力并不是都取得了成功。
第一项地租税
一般来说,政府通常会采取两种方法来征收土地地租税:一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确定一定数额的地租税;二是地租税随着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
英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它的土地税就是根据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虽然在设立之初很平等,但由于各地方耕作情况不一,不久就显示出了不平等。不过,威廉和玛丽四年的法令所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甚至在设立之初就很不公平。可以说,地租税基本上符合上述税收四原则中的后三个原则,而不符合第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和纳税为同一时期,便利了纳税人;在所有的情况下,地主都是真正的纳税人。
虽然税款开始是由佃农预先支付的,但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又将它补偿给了佃农。另一方面,它比其他相同收入的赋税使用了更少的税吏。由于英国的地租税并不随着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地主并不用和君主分享土地改良所获得的利润。虽然有些改良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破产,但这种偶尔加重某特定地租税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它并不会阻碍土地的正常改良和生产。它既不会减少土地产量,也不会提高生产物价格,因此并不会影响人民的勤劳。
地主除了要纳税,也不会有其他不便。
英国地主从这种恒久不变的地租税中,获得了利益,但这些利益的获得并不是因为赋税本身,而是其他一些外部的因素。从评定地租税以来,英国各地繁荣起来,所有土地的地租都在不断增加。于是,按目前的地租计算的应付税额,和以前所评定的实付税额之间就有了一个差额。正是因为这个差额,所有的地主都获得了利益。如果我们假设情况相反,因耕作衰退地租逐渐下降,那么所有的地主都不能获得这个差额。从英国革命后的社会发展来看,恒久的土地税对地主有利而对君主不利;如果情况是相反的,那么土地税的征收就会对君主有利而对地主不利。
土地的评价和国产税一样,都是以货币表现的。自从出现土地评价以来,银价一直都很稳定,铸币在重量上和品质上的法定标准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银价突然上涨(像美矿发现之前的两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大大不利于地主。如果银价显著下降(像美矿发现之后的一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极大地不利于君主,极大地减少君主的收入。另外,如果货币的法定标准发生变动,同一银量的名义价格下降或上升,都会有不同的影响。当一盎斯银以前可以铸五先令二便士,而现在只能铸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君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地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种土地税评价的恒久性,由于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对纳税人或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所有其他的事物一样,各帝国的生命有时也可能会结束,但它们总是希望能够永远存在。帝国的所有制度也一样,不仅希望能够适应某些情形,而且希望适应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希望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够适应那些必然的情况,而不仅仅要求它适应偶然的情况。
法国的经济学家曾经认为,地租税随着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才是最公平的。
他们认为,所有的赋税最终都是由土地地租来负担的。因此,应该对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收入予以平等地征收。虽然说所有的赋税应该尽量平等地落在最后负担它的收入上,这种说法的确是正确的,然而,这种学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议论。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叙述中清楚地知道,哪些赋税最终由地租负担,哪些赋税最终由其他收入负担。
在威尼斯,对于所有用租约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地租的十分之一。租约需要在税吏管理的登记册上登记。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负责耕地,那么地租由官员公平评定后,减去五分之一的税额。这样,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赋税,就不再是评定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和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要公平得多,但又不是很确定。因为,评定税额的方式可能往往给地主带来更多的麻烦,浪费更多的征收时间。我认为,要制定一种既能防止不确定性又能减轻费用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可能的。
例如,要求地主和佃农的租约必须在登记册上登记。如果一方隐瞒情况,则对其处以罚金,并将一部分罚金奖励给告发实情的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地主、佃农合伙骗取国家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详细知道所有租约的内容了。
在重新制定租约的情况下,有的地主并没有要求增加地租,而只是要求支付一些续租金。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说这是一种只为眼前现金利益而放弃更多将来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损国家收入利益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损害地主利益的;而只是有时会损害佃农利益。这是因为,佃农因此花费了更大的资本,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他耕作土地的能力。在他看来,与增加地租相比,缴纳续租金支付较低的地租会使他更有压力。而土地税被认为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一部分,这种降低佃农耕作能力继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当然是有损国家利益的。因此,缴纳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如果对其征收多于普通地租的赋税,那么也许会阻止这种行为,并且无论是对地主、佃农、国王还是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有些租约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当采用的耕作方法和应当种植的谷物。一般来说,这种规定,是因为地主认为自己有丰富的知识而做出的,但多数情况下,他的这种知识判断是没有根据的。而佃农受到这种条件的约束,其实会增加劳务,也就相当于增加地租了。因此,只有从高评定这样的地租,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才能够防止这种愚蠢的行为。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交纳实物地租,诸如谷物、牲畜、酒、油等;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劳务地租。但无论是实物地租还是劳务地租,一般来说,都对地主有利而对佃农无利。因为,佃农所支付的总是多于地主所收取的。
因此,在实施这种地租的国家,佃农都是非常贫困的。为了阻止这种损害社会的事情发生,只有从高评定这种地租,对其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
如果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所有地,那么邻近的农民和地主负责评定这种地租。按照威尼斯的办法,如果评定的地租没有超过一定数额,则可以减少一些税额。鼓励地主自己耕种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一般大于佃农的资本,虽然其耕种技术不如佃农,但也往往能获得较大的收获。并且;地主勇于进行试验且有钱进行试验,一旦他试验成功,将会极大地促进全国的土地耕作和改良。即使他失败了,对他造成的损害也是很小的。通过减税方法,也是鼓励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土地而已。如果一些地主能够被鼓励去自己耕种所有的土地,那么全国到处都有懒惰的地主管家。勤劳的佃农被地主管家所代替。
懒惰的地主管家的管理费用极大,不久就会荒废土地,减少土地年生产物的数量,从而不但减少了地主的收入,而且减少了全社会的收入。
不过,上述让地主自耕一部分土地的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防止税收不确定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与不便,而且可能会对全国土地耕作和改良作出极大贡献。
由于土地税随着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和那些固定数额的税相比,土地税的征收费用更多。这是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各地需要设立很多的登记机构,从而会增加费用;同时,当地主自耕其地时,需要重新评定地租,还是会增加征收费用。总的来说,这些费用都很低,和那些收入小于土地税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都算不上什么。
土地税不断变化从而影响耕地改良,这似乎是反对土地税的主要原因。试想,如果君主只分享土地改良的利润,而不分担土地改良的费用,那么地主也就不愿意从事土地的改良了。但还是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例如,地主在进行土地改良之前,可以和收税官员共同选择一些邻近地主和农民,按照他们的公平评定来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接着在一定期限内对地主的土地都按照这种评定征税,这样就可以稍微补偿地主进行土地改良的费用了。由于王国关心自己收入的增加,因而也会关心土地的改良情况。为了补偿地主改良费用的那一定期限,不应当规定得太长,只需足以补偿即可。如果规定得太长,地主享受到的利益就会阻碍王国应当享受的利益。总的来说,将那一定期限规定得过长,比规定得过短要好一些。这是因为,虽然规定过长会影响王国收入,但规定过短的话会影响地主改良的积极性,这种后果比前者更为严重。对于王国来说,他只是非常宏观地考虑怎样做才有利于国家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而对于地主来说,他关心的是如何经过精密的计算以有利于他的每一寸土地的改良。君主要好好做的事情是,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可能用各种手段鼓励地主和农夫关注农事,换言之,就是促使他们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便利安全的水陆交通,使他们最安全地享受勤劳的成果;为他们的所有生产物提供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他们将所有生产物自由地运往其他各国。
只要这种管理制度能够使土地税不仅不会阻碍土地的改良,而且会促进土地改良,那么地主对缴纳土地税就不会觉得有什么别的不便,只是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已。
实际上,无论社会状态如何变动、农业是否发展、银价是否浮动、铸币标准是否变化,以及这种赋税是否得到了政府的关注,这种赋税都会自然地适应事物的本质,并且在上述各种变动下一样地适当和公平。因此,针对这种赋税最好的征收办法,不是按照一定的评定来征收,而是将它规定为一种不变的国家基本政策。
有些国家并没有采用简单的土地租约登记的方法,而是费劳费钱地进行全国土地的丈量,制造丈量册。它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担心出租人和承租人合伙隐瞒租约的实际内容,从而骗取国家收入。例如,以前普鲁士国王领土内的土地税,就是以实际丈量和评价为准征收的,什么时候丈量,就什么时候征收。按照当时的评价,普通土地所有者,需缴纳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二十五,教士们需缴纳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四十五。据说,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和评价,是按照国王的命令进行的,因而十分准确。按照他们的评价,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教士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五十;在条顿和马尔达,骑士团的采邑需要缴纳百分之四十;贵族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三十八点三三;平民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