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各教区人民在享有选举权的时期,基本上是按照牧师们的意思行为的。大部分牧师都非常狂热,并拥有党派精神。他们为了保持自己在选举上的优势,大多数人都成为了狂妄者,他们不断鼓励人民信仰狂妄主义,并将那些最具有狂妄主义精神的候选人选举出来。对一个教区来说,任命牧师本来是一件小事。但结果却是,在本教区和其他邻近的教区,选举都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当教区在大城市中,这种斗争可能就会将所有的居民分成两个派别。而当那些斗争发生在一个小共和国,或小共和国的首都,或者是在瑞士、荷兰的许多大城市,那么这些斗争除了遭到其他党派的厌恶之外,还会造成两种结果:
一是教会内产生新的宗派;二是在国家产生新的党派。因此,在那些小共和国,政府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不久就开始自己掌握牧师任职的推荐权。
苏格兰是建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最大国家。威廉三世执政初期,长老会的一项法令实际上撤消了政府对牧师任职的推荐权。这项法令使得各教区某些阶级的人,只需要通过支付很少的代价就可以购买本区牧师的选举权。这项法令形成的制度,大概持续了二十二年。因为这种选举总是引起秩序的混乱,于是安妮女王第十年的第十二号法令将其废除了。然而苏格兰幅员辽阔,僻远教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会传到国王的耳朵里。因此,安妮女王同年的一定法令,恢复了牧师任命的推荐权。这项法令规定,所有被人推荐的人,在法律上一律授予牧师的职位,但是教会在授予被推荐者灵魂监督权或教区管辖权之前,有时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有时因为教区治安问题,牧师职位的授予会一直拖延到完全获得人民同意时为止。于是,很多人经常利用这样的借口故意拖延。
例如,有的邻近牧师为了阻止他人获得牧师的授予,从而阻止这种同意的获得,经常进行各种私底下的干涉,并采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正是因为这样,在苏格兰,无论是民间还是牧师之间,都还有旧时狂妄主义的残留。
由长老管理教会的制度确立了牧师之间的平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或教会管辖权的平等;二是薪俸的平等。在所有的长老教会中,一般都做到了权力的平等,然而没有做到薪俸的平等。但是,薪俸之间的差距也不是很大,还不至使牧师为了获得更多的薪俸而阿谀奉承。长老管理教会,确立了完全的牧师推荐权,牧师要获得上级的赏识,一般只能凭借良好的学问、生活规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这些能力,以致他们的推荐者常常觉得他们过于独立,甚至忘恩负义。但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没有了进一步的需要,因而态度冷淡而已。在欧洲各地,可能只有荷兰、日内瓦、瑞士和苏格兰长老教会中的大部分牧师,是最有学问和礼节、最具有独立精神,以及最值得人尊敬的牧师了。
为了使教会的薪俸趋同,缩小薪俸间的差距,教会采取了一些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常常有些过度,但对教会却产生了一些良好的结果。人们都知道,一个小的有产者若想保持威严,就必须保持具有模范作用的德行和品质。如果他轻浮虚荣,品行不正的话,必定会遭人嘲笑以致灭亡。所以,他们在行为时,一般都会遵循人们最尊重的道德体系。根据他自己的利益和地位遵循道德体系的生活方式,就是他获得普通人尊敬的生活方式。一般来说,如果某个人的状况和我们自己的状况很接近时,或者优于我们时,我们就会对这个人充满了亲切感。正是因为这样,人们对那些牧师很亲切,而牧师也很仔细地教导人们、关心帮助并救济他们。牧师们不会鄙视人们的自私和偏见,更不会以傲慢的姿态对待他们。这样一来,与其他任何国教教会的牧师相比,长老教会的牧师对人们思想上的支配力更强。因此,只有在实行长老教会制的国家,普通人民才会受到迫害而全部改信国教教会。
如果一国教会的薪俸都很普通,那么大学教师的薪水就会多于教会人员的薪水。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就会吸引全国所有的牧师去当教师,因为任何国家的牧师,都是拥有最多学问的阶级。与之相反,如果一国教会的薪俸很多的话,那么教会就会吸引大学的知名学者加入教会。由于很多人以推荐这些学者为荣,因此这些学者一般很容易就能找到推荐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全国知名的学者都聚集在各大学;在第二种情况下,各大学的知名学者人数将很少,可能连最年轻的教师,在他们获得教授经验之前,就都被教会吸引过去了。
根据伏尔泰的描述,耶稣教徒波雷本来不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学者,但在法国各大学的教授中,只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读。真是令人感到奇怪!在产生那么多知名学者的国家,竟然没有一个是大学教授。例如著名的加桑迪,他在青年时曾是艾克斯大学的教授。后来,正当他天才爆发时,有人对他说教会里容易过上安静愉快的生活,并且有适合研究的环境,劝他加入教会。他听信之后,便立即辞去了大学教授的职位,加入了教会。我认为伏尔泰描述的这种现象不仅在法国存在,在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也同样存在。除了教会不太关注的法律和医学这两个领域,要想在这些国家的大学教授中找出知名学者,真的很难!在所有基督教国家中,除罗马教会之外,英格兰教会是最富裕的,也是拥有最多捐赠财产的了。于是,在英格兰,各大学中最优秀且有能力的学者,都不断地被吸引到教会中去了。因此,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情况差不多,要想在英格兰大学找到一个知名的教授也很难。与之相反,在日内瓦、瑞士新教各州、德意志新教各邦、荷兰、瑞士、瑞典、丹麦,它们大部分最著名的学者都在大学担任教授。
而这些国家教会中的所有知名学者,则不断地被吸引到大学中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希腊、罗马,除了诗人、少数雄辩家、历史家以外,其他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基本上都是哲学或修辞学的教师。从里西阿斯、伊索克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到普鲁塔克、埃皮蒂塔斯、斯韦托尼阿和昆蒂里恩时代,都是这样。由一个人负责教授某一特定学科,可以使他对那门学科专研得更加透彻。如果他每年都教这门学科,除非他是个一事无成的人,否则他在数年内一定会精通那门学科的各个部分。即使今年他对某些见解还有错误,但到明年再讲到这个主题时,他就会改正那种错误了。很多人成为学者之后,真正想从事的职业就是教授科学的教师。在这一职业上,他们可以不断充实自己的学识。当一国教会的薪俸很普通时,大部分的学者就都会从事这项最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职业,同时也能有用地充实自己的学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国教的收入,也属于国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特定土地或庄园的收入除外。但教会的收入并没有用在国防上,而是用到了和国防相反的目的上。教会征收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如果教会不征收这种税,那么土地所有者对国防将做出更大的贡献。因为对于支付国家急需的收入,基本上是依靠土地的地租。因此,如果教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越多,那么国家取得的部分就越少。就像其他情形一样,教会越富有,君主和人民就贫穷,国家抵御外敌的能力也就越弱。在一些新教国家,尤其是瑞士新教州中,以前属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收入(如什一税和土地收入)非常巨大,现在不但能够提供国教牧师们的薪水,而且有时略加补充或者无须补充就足够开支国家其他的所有费用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伯尔尼州政府把以前提供给宗教的数百万镑资金储存起来,一部分归入国库,一部分作为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法两国)的公债获得利息。不过,我并不知道伯尔尼或瑞士其他新教州各教会平时需要花费国家多少费用。根据一项比较正确的计算,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们的所有收入,包括教会所有地和住宅的房租,估算之后大概只有六万八千五百一十四镑一先令五又十二分之一便士。而这一收入中,每年需要支出八万镑至八点五万镑的费用,它包括支付九百四十四名牧师的生活资料,以及教堂和牧师住宅的建造费用和维修费用。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想象到苏格兰教会基金的紧张。但从维持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精神,维护国家的秩序和严肃的道德体系来说,任何基督教国家的最富有教会,也比不上苏格兰教会。所有国教教会能够产生的各种社会方面或是宗教方面的良好结果,苏格兰教会都可以做到。瑞士新教教会的收入比苏格兰教会还少,却能产生更好的结果。
在瑞士大部分新教州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公然地说自己不是新教教徒。因为,如果他不是新教教徒,那么法律就会驱逐他出境。试想,如果不是因为牧师们的勤勉使全体人民都信仰国教,那么这种压迫的法律就不可能在那个自由的国家产生。在瑞士的一些地方,由于新教和罗马天主教相互结合,因此改变信仰的人并不像其他地方那么普遍,那里的法律默认这两种宗教同时存在,并将其共同作为国教。
为了促使一项工作做好,支付给该项工作的报酬就应当尽量与该工作的性质相适应。试想,如果报酬太少,那么只有一些能力低的人来从事这项任务,从而这项工作就不能被很好地完成;如果报酬太多,那么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容易产生懒惰,最后给这项工作的完成带来更大的损害。对于一个拥有大笔收入的人来说,无论他从事什么职业,他都会要求自己和其他那些有大收入的人一样,过着虚荣放荡的生活。但是,对于牧师来讲,他们不能过这样的生活。因为,如果他这样做的话,他不仅会浪费应该花在职务上的时间,还会丧失他在人民心中的人格尊严。而正是这种人格尊严,才使他拥有了适当的权威执行职务。
维持君主的尊严也需要费用
国家除了花费必要的费用从事上述各项事业之外,也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维持君主的尊严。随着社会发展时期和政体形态的不同,这种费用也不同。
在富裕发达的社会,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玩具都很奢侈。这种情况下,君主很难逆向而行。君主为了维持尊严,他所有物品的花费必将逐渐增多。反之亦然。
相对于普通市民的尊严和地位相比,君主的尊严更加高不可攀。国家为了维持这高不可攀的尊严,必然要花费很多的费用。例如,国王的宫殿必然要比总督或市长的府邸更华丽。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维持一国元首尊严的费用,全部都是由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
而且正常来说,这费用应当来自全社会的贡献,并且社会上每个人是按照自己的能力来支出相应的费用。
有时,社会的一般收入还要负担司法行政的费用。表面上看,由社会全体来负担费用的确比较合理,但国家之所以要负担这项费用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有些人违法乱纪,非设置法院进行治理不可。而从法院治理或救济中,获得直接利益的人,是那些因为法院审判而其权利获得了恢复或维持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或者说法院的手续费,理应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来支付。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没有财产支付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不应当由社会全体来负担的。
对于那些有益于某一地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地区负担的警察费,应当由地方或州区的收入来支付,而不应由全体社会来负担。
因为,我们不能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
维持良好道路和交通设施是有利于全体社会的,因此,由全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只是,最直接获得利益的人,往往是那些往来运输货物的商人和购用货物的消费者。因此,英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各国的道路通行税或路捐、桥捐,都是由这两种人来负担的,从而减轻了全体社会的负担。
另外,一国的教育和宗教设施是对社会有益的,因而由全体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当然,如果由最直接受到教育和宗教利益的人来支付费用的话,那么全体社会的负担也会减轻不少。
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的费用,如果最直接获得利益的人不能全部支付的话,就只能依靠全体社会的一般收入来补足。所以,除了开支国防费用和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外,社会一般收入还需要补充许多特别支出的不足。至于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
公共收入的来源
除了国防费、维护君主权威的费用外,每年国家的支出还包括宪法未规定由哪种收入来负担的其他必要费用。但总的来说,这些费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属于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一是人民的收入。
君主或国家的非常规收入
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是由资产和土地构成的。君主从资产中获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财产所有者一样,要么是亲自使用这笔财产,要么是将其借贷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息。例如,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部是由利润构成,他们自身是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自己饲养牲畜来获得收入。不过,只有在最低级、不成熟的政治状态下,君主或国家才以利润为主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