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20世纪初,全世界总共也就几十位经济学家,几乎是个个有名。30年代开始的凯恩斯革命大大地扩展了经济学这门产业。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目的是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失业问题,这个目的是否达到,经济学家之间说法不一,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凯恩斯革命在经济学领域为越来越多的人创造了就业机会。现在,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大概有几十万,要出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不用说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了。也许是这个原因,自1968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每年一度的评奖结果备受关注,犹如众多手持彩票的人和看热闹的人在等待摇奖结果。当然,经济学家关注诺贝尔评奖结果,并不仅仅出于好奇。诺贝尔奖不仅是对获奖者过去的成就的肯定,更是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现状定位,同时也是向经济学局外人通报经济学家取得的成就。
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ery),表彰他们对信息经济学——具体地说,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如何让人说实话和如何激励人努力工作的理论的开创性贡献。不幸的是,维克里教授获奖时已82岁,没有能像科斯教授(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那样经受住获奖带来的兴奋的考验,获奖消息公布仅三天,他就因心脏病突发与世长辞了。这使人们无不感到一丝悲哀。
莫里斯教授是我在牛津大学读书时的导师,我的博士论文《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中文版已于1995年由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就是在他和牛津大学另一位教授唐纳德·海(Donald Hay)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他获诺贝尔奖使我非常兴奋,不过,他获奖的消息并不使我感到意外。记得1994年,当三位博弈论专家获奖后,我曾在给莫里斯教授的一封信中说道“希望明年听到您的名字”,结果推迟了一年(1995年的诺贝尔奖给了芝加哥大学的卢卡斯教授),还是兑现了。我在北京大学的学生一定记得,我曾不止一次说过,如果诺贝尔奖要授予对信息经济学做出贡献的人的话,莫里斯教授是最有希望的人选。我对莫里斯教授获奖感到高兴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就是,我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刚刚由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莫里斯教授因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而获奖无疑是我这本书最好的推销广告。
詹姆斯·莫里斯这个名字对绝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更不用说经济学圈外人了。因此,我有必要对他的生平做一简要介绍。莫里斯生于1936年,苏格兰人,与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是同乡。1957年获爱丁堡大学硕士(数学),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此后曾任教剑桥,也曾到MIT任客座教授。1969年,年仅33岁就被正式聘为牛津大学的教授。牛津授予一个教授头衔可不是很容易的事,那时牛津经济学科内总共也就两到三位教授。而这时莫里斯教授并没有什么有影响的论文发表,但牛津就授予了他教授的职位,这确实体现了牛津对选拔人才有很好的机制,能够发现人才的潜质。
有人说在牛津如果你40岁以前拿不到教授,这辈子就不要再想了。从1969年起到1995年,莫里斯教授一直从教于牛津,任该校埃奇沃思讲座经济学教授,纳菲尔德学院院士(我到纳菲尔德时,他已是该学院最资深的院士[senior fellow])。他还曾担任过国际计量经济学会会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是英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此外,他还兼任过卡拉奇巴基斯坦经济开发研究所顾问、英国财政部政策最优委员会成员等职。1994年,由于感情甚笃的夫人去世,莫里斯教授为换个环境,决定离开他工作过26年的牛津大学,于1995年4月到剑桥大学任教。不过,在牛津大学时,他获奖已经是众望所归了。学过信息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的学生,不可能不知道他的名字。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契约)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的问题,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这里的信息非对称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比如,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卖方知道产品的成本、质量,但不知道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而买者正相反。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我们认为他有信息优势,另一方则没有信息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交易,如何签订合同,与对称信息条件下是不一样的。
进一步,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外生的信息。这类信息一般出现在合同签订之前。比如一个企业在雇佣工人的时候,每个工人能力的高低雇主并不很清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怎样的机制,能够获得对我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你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
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比如在签订雇佣合同后,你是努力工作还是偷懒;再如,购买汽车保险后,你开车是否小心等等。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典型的激励问题: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能够诱使你采取正确的行动。像在企业中,雇主用什么样的工资制度,能让工人努力工作。在信息经济学文献里,第一类不对称信息称为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第二类不对称信息称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还有一种划分,将第一类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第二类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在前一类情况,问题是如何能让有私人信息的人说实话(tell the truth);在后一类情况,问题是如何使当事人努力工作(work hard)。
莫里斯教授在前面所讲的信息非对称的两方面都有开创性贡献,他的贡献既是思想性的,又是方法论的。首先在隐藏行动理论方面,现在流行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开创的。他1974—1976年所完成的三篇论文,奠定了委托—代理的基本的模型框架。在克瑞普斯(Kreps)的《微观经济学教程》(欧美流行的研究生教科书)中就特别强调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许多重要贡献都是由莫里斯教授1975年做出的。有意思的是,他1975年这篇非常重要的论文却没有公开发表,甚至没有写完,他原计划写9节,但我们能看到的只有4节,而且是份打印稿。但大家都尊重他的成果。
很多有关委托—代理模型的文献,都会引用到莫里斯教授的这篇论文。这也许是经济学家尊重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好例子。我曾问过莫里斯教授,1975年那篇最重要的论文为什么不发表。他说,最初想在原稿基础上做些修改,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耽误了,同时有一些年轻人在他启发下发表了一些类似的论文,他也就作罢了。莫里斯教授开创的分析框架后来又由霍姆斯特姆等人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Holmstrom approach),从这个方法中可以推导最优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你能观察到当事人活动的结果,但你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因而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就必须以能够观察的结果为基础。这就导出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激励与保险之间关系问题。激励与保险是有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是让他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时又会产生多劳和少劳一个样,那么这个人就会偷懒。因而,为了让他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
这个结论可以用莫里斯教授在1974的论文中的例子来说明。设想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如天气),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样,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面临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全部的粮食放在一起分配,每个农民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每个农民所承担的风险就降低了(假定每个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像四川的天气与广东的天气不一样,四川有灾情,可能广东不会有,这样两省农民的风险会降低)。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为降低“成事在天”的风险,而导致人们没有谋事的积极性,因为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会去努力工作呢?因而,为了让每个农民有谋事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成事在天”的风险。
莫里斯教授对“隐藏知识”理论的贡献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的《最优所得税探讨》(“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一文中。这篇文章是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我们知道,政府征税时如果了解纳税人的能力差别,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又保证了政府所需要的收入,也不损害效率。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当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政府征不到税。
比如,甲、乙两个人,甲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乙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如果政府这时正好要1个单位的收入,那么政府应该向乙征收1个单位的税来保证收支和公平。但政府并不知道甲和乙的能力高低,如果要在生产量多的人那里征税的话,比如向生产2单位的人征税的话,乙就会只工作半小时,这时他的产量就不会被征税,而且得到与工作1小时时相同的收入,但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从而提高自己的福利。因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制约。而莫里斯教授想探讨的就是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体制,这个体制必须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
有意思的是,最初在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时候,莫里斯教授想证明对有能力的人应该多征税。这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是应该的。但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一个人假装低能力比假装高能力要容易得多,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一部分税。因此,莫里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证明结果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这个结果对后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研究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降低。就是说,让人说实话的办法是保证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
如何让人说实话的问题可以用另一位诺奖得主维克里的拍卖机制来说明。设想你有一件古董要卖,但不知道谁愿意出最高的价格(即古董对他的实际价值)。如果你去问每个人愿意出多少,他们一般会撒谎,比如说,实际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是10000,但只告诉你愿意出8000。但考虑如下的拍卖制度:让每个人把愿意出的价格写在纸上装入信封交给你,所有信封打开后,出价最高的人得到那件古董,但实际付的价格是出价次高者的出价(故称为二级密封价格拍卖,second-price sealed auction)。
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会如实地报告自己对古董的评价,因为出价多少只影响自己是否得到古董,而不影响得到古董的情况下付多少钱。比如说,设想有一个人的实际评价是10000,如果他出价10000,第二高的出价是9900,他得到100的净剩余;相反,如果他出价9800,他的净剩余是0;或者,如果他出价11000,如果有另一个人出价10100,他就要损失100。所以说实话比不说实话好。这里,真实评价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对说实话的奖励。维克里证明,这样的拍卖机制不仅可以保证把被拍卖物卖给评价最高的人(因而是最有效率的),而且是在所有拍卖机制中卖者能得到最高收入的拍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