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国有企业作为买家出现的主要后果是,采购人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并不在乎真假优劣,并没有积极性惩罚假冒伪劣,生产者自然也就没有必要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了。他们甚至还会跟卖者合谋,故意采购劣质产品。掺假棉花就是一个例子。可以肯定,国有棉花收购站的官员是知假买假,中饱私囊。假文凭的情况也类似。
假文凭有两类:一是合法的假文凭,也就是由正规的大学发给没有真正读书的人的文凭;二是黑市上出售的假文凭。为什么假文凭那么有市场?因为文凭只是为了满足干部“知识化”的要求,用人单位并不在乎真才实学。另一个例子是公共工程的承包。据我所知,中国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和条例是非常完备的,为什么豆腐渣工程那么多?因为“业主”是政府部门。搞定几个政府官员的成本比搞定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成本小得多。当企业可以通过搞定政府官员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赚大钱的时候,谁会在乎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呢?!更为严重的是,能从政府接到订单的企业不仅自己没有积极性生产优质产品,而且能打垮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因此,为了使信誉发挥作用,除了规范政府的管制程序外,还必须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
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
使人不骗人,前提是欺骗行为能被受害者及时发现并被潜在的市场参与人知晓。如果你骗了我,别人不知道,那你还可以继续骗别人,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因此,有关交易者行为的信息传递对建立信用制度非常重要。
小村的情况很简单,只要债权人把不还钱的事说出去,大家一传十、十传百就都知道了。而且传统社会人的流动性不大,借款的人还要在这个村生存,坏名声会跟随他一生。但市场经济太复杂了,交易往往发生在互不认识的人之中。在这个地方行骗一次,下次换个地方就行了。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
市场经济在使信誉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特别是IT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传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是,仅有技术是不够的,人们必须有积极性利用这些技术,建立起专业化的信息机构和系统,为交易提供企业和个人行为的真实信息。
事实上,在西方,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服务,提供信息,它们是市场成熟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一环。要想改变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差的局面,加强资信评估和建立资信信息的传播机制不失为一良策。资信评估机构如果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有了一定信息保障。美国的信用评估公司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的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是,资信评估机构一定要是一个独立的、不归属于任何官方部门的机构。因为如果它归属于官方,那么官员的意志肯定会比机构的性质本身还起作用。目前我们的有些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仅不能起到一个信誉机构应有的作用,反倒帮助企业做假账。在目前,中国要发展出完全意义的资信评估机构很困难,但经济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要求我们必须那样做。资信业在中国目前是一个朝阳产业,它有极美好的前景。但如果被评估客户及投资者并不关心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不关心债券和投资的质量,资信评估没有成为本质上的需要,而只是一种程序性需要的话,只能带来这一机构的灭亡。资信评估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它应该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它的要求也应是客户的要求,政府一旦介入,评估就会走样。
中介机构的唯一资产是它的信誉。但如果中介机构本身没有实实在在的所有者,谁来维持它的信誉呢?这又回到了所有权问题。
新闻媒体和通信业的发展对信誉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的一项研究证明,人均传媒量和电话普及率与国民彼此的信任程度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媒体传播的必须是真实的信息。一个社会,如果媒体说假话,假冒伪劣就很容易盛行。
法律可以促进信誉建立
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售假货或者不“越轨”操作,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要有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守信誉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这正是政府部门要解决的公共问题。信誉反映出来的看似是道德问题,本质上它是体制问题,就如市场并非指买卖东西的场所,实质上它是一种制度安排。
信誉和法律作为维持市场秩序的两个基本工具,既有替代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信誉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交易成本。如果没有信誉,交易双方互不信任,为了实现有价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就得签订很详细、很完备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即使可行,也相当昂贵。相反,有了信誉,交易双方相互信赖,一个简单的合同将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司法制度在传统社会不那么重要。
就互补性而言,信誉和法律常常是互为加强的。一方面,由于大量的交易合同是不可能完备的,如果没有信誉,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尽管在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在好多情况下,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使人们更讲信誉,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们相互之间更信任。
法律和信誉也是有分工的: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范围,信誉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或没有规定的状态。比如说,雇佣合同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无法规定雇员的“勤奋”水平和雇主的“公正”水平,这要通过信誉来解决。雇主很难因为雇员工作不够勤奋而把后者告上法庭,但如果雇员担心失业,他就会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勤奋”的信誉。雇主通常有积极性树立一个“公正”的形象,因为他希望吸引到优秀的员工。类似的,法律只能处理医疗责任事故,但没有办法解决医生的服务态度问题,服务态度只能由信誉来保证。
上面的分析意味着,不当的法律将损害而不是加强信誉机制。比如说,如果《劳动合同法》对解雇做出太多的限制,雇员树立“勤奋”声誉的积极性就大大降低。
从信誉机制的角度讲,法律对生产假冒伪劣企业的处罚应该是惩罚性的,而不应该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止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倍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花两块钱买了一件假货,我是不会去索赔的。如果消费者没有积极性索赔,生产者将有积极性生产假货。
WTO将催化信誉机制的建立
就建立信誉机制而言,加入WTO将带来四方面的好处:第一,信誉的国际转移。跨国公司都是有良好声誉的公司,积累了大量的信誉资本。它们带给中国的不仅是物质资本、技术和管理,而且有维持市场运转的信誉资本。为什么跨国公司不在中国生产劣质产品?这与一个村民因为害怕损害其他关系而不敢赖账是一个道理。如果它在中国生产劣质产品,就可能损害它在美国的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讲,开放是利用外国人积累的社会资本建立我们的市场秩序,是信誉的国际转移。一个诚实的外国企业比不讲信誉的本国企业对本国人民的福利更有好处。
第二,市场竞争的加剧。购买松下、索尼的彩电为什么不用开箱,而国产的彩电却要开箱?这说明消费者对国内彩电的信心还没有对国外的大。在同等条件下,你肯定愿意买信誉更高的那家的产品。这样,国内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国际竞争的最终结果是信誉的竞争、品牌的竞争。美国“麦当劳”“肯德基”这样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企业为什么能打遍全球?无非是它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有理由相信,跨国公司将成为我们的“打假英雄”。
第三,民营化步伐加快。可以肯定,加入WTO将迫使国有企业以更快的速度退出经济,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为信誉机制的建立奠定产权基础。
第四,政府行为规范化。如前所述,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是导致信誉失灵的重要原因。加入WTO将迫使政府部门减少对企业的干预,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将提高,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将减少,为信誉机制的建立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本文写于2001年,曾收入《产权、政府与信誉》一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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