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经济学中有关逆向选择信号传递模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被称为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这个条件主要是要解释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由很多人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能力(或其他特征)不一样,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条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区分开,也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分离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um)是否存在?比如,当一个企业雇佣工人的时候,业主并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业主可以看求职人员的学历,这是一个信号。而学历如何能显示能力呢?
根据斯宾塞—莫里斯条件,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同的,因为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时候所付的成本不一样。一个聪明人上学时可能很快学会知识,也能经常得到老师同学的夸奖,所以上学对他可能很愉快。而一个智力偏下的人,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甚至很痛苦,成本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愿意接受教育,因为这能使他们被区分出来。也就是说,学历会显示你的能力,即使并不提高你的能力。像中国过去的科举制度,先不管学的东西是否有用,但也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筛选人才的制度。比如一些智力不高的人可能不会花太多的时间去读书,聪明的人就愿意花这个时间去读哪怕是没用的书。在废除科举制的时候,慈禧就讲过,废了科举制,用什么办法来选人才呢?
除信息经济学外,莫里斯教授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重要建树。最著名的是他对公共财政理论(public finance)的贡献。前面提到的他1971年的文章是所得税方面最经典的文献,莫里斯教授在1971年还和美国经济学家戴蒙德(P.Diamond)合作在《美国经济评论》(AER)连续两期发表了《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例》(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tionⅠ:Production efficiency andⅡ:Tax rules)一文。
这篇文章扩展了20世纪20年代剑桥的一位经济学家拉姆塞(Frank Plumpton Ramsey)的最优税理论(这里不妨插一句,拉姆塞是位非常有天赋的人,他只活了27岁,是个大学生,只发了三四篇文章,但都已经是经典文献。凯恩斯的许多理论是他给以数学检验的。凯恩斯对拉姆塞1928年的论文的评价是:“有史以来对数理经济学的最卓越贡献之一。”),提出了“Ramsey-Diamond-Mirrlees税收法则”。此外,莫里斯教授在福利经济学、增长理论、项目评估方面都有贡献。比如,他与牛津大学的另一位福利经济学家利特尔(D.Little)合作写了《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评估和计划》(“Project Appraisal and Planning for Development Countries”),其中发展的许多方法至今还是很经典的。
这里很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教授的很多贡献本来是从规范经济学研究出发而非实证的,但得出的结论却都是基础性的。这一点他和维克里教授很相似。比如,1974年的那篇重要论文的题目就是《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Notes on welfare economics,information,and uncertainty”)。文中开始就假定国家要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但由于莫里斯教授研究了政府面临并不了解企业、家庭等的具体信息的情况,得出了对信息经济学的开创性贡献。再如他1971年有关最优收入税的研究,以及后来他研究税收与家庭规模的关系,税收与人口的关系,扭曲经济下的政策问题,等等。
如果单看他的研究领域,会发现很多是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结果的确完全是理论性的,直接触及了问题的最深层,而且很深奥,没有一定的功夫难以读懂。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他说成是一位“应用理论经济学家”(applied theorist)。他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可以说是他研究公共财政和福利经济学的副产品。再有,莫里斯教授发表的论文并不很多,但所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可以说是经典性的、高质量的。我1990年初到牛津大学时曾与一位经济学教授聊天,他就对我说,牛津大学最有希望得诺贝尔奖的就是莫里斯教授。当时我并不理解,因为莫里斯教授并没有发表多少东西,这与科斯相仿,但细读莫里斯教授的文章确实感到他的行文中的大师风范,虽然字面上看很随便,但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已经包含在其中了。我想,这是他的文章所以被称为经典的原因所在。
对莫里斯教授来说,获得诺贝尔奖或许可以说是他几十年学术生涯的一个完美句号,但对中国经济学家来说,1996年诺贝尔奖或许是引入信息经济学的最好推动力。中国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变时期,信息经济学的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制度为什么重要?就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包括计划和市场都将是等价的:市场制度下能达到的目标,在计划制度下也能达到。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等价的:私有制下能实现的效率,公有制下同样可以实现。当然,解决不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需要的制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情况靠价格能够解决,而有的情况则要靠企业、政府或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我的感觉是,分析我们现在制度问题最有效的一些方法应该来自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现在我们经常讨论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激励机制问题、产权问题,都是信息经济学关注的问题。
我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就是对信息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在这本书里,我首先用一个隐藏行动模型证明,为什么经营者应该是剩余索取者;又用一个隐藏知识模型证明,为什么资本可以成为传递企业家能力的信号(从而为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简单地说,让经营者拥有索取剩余权,是为了让经营者不偷懒,因为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让资本所有者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是为了保证把最有企业家才能的人选拔在经营者岗位,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
我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看法都是建立在这两个模型的基础上的。至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仍然是想模仿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我曾说过,这是企图通过在马背上划白道道的办法制造出斑马的思路。这个思路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谁当经营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对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国有控股公司的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但并不对他们选择的后果承担经营责任,因此,他们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把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放在经营者岗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者要把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使两部分人满意,一是买东西的人,二是出资的人。其实,这个道理对任何体制都是适用的。不同的是,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买东西的人和出资的人都是政府官员,他们是拿别人的钱买东西,拿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他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价廉物美,不是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而是个人的直接利益。我们都知道经营者市场的重要性,但经营者市场的前提是资本市场,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市场的本质是经营才能的买卖,问题是谁来买?当政府官员作为买主时,经营者就只能投政府官员所好,不可能有职业化的经营者队伍的出现。
第二,明确国家的股东身份并不能真正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政企不分的原因是政资不分,因而只要政资分开就可以解决政企不分。这种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表面现象。政企不分的实质是代表所有者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承担资产风险,因此他们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对经营者实施最适度的干预。企业中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界定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获得最大经营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为投资者多赚钱。你赚的钱越多,他就越满意,就越不干预。但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这个道理不适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最大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把企业搞得“不死不活”。你把企业搞好了,赚钱多了,别人就来摘桃子了。
第三,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问题。股东与债权人不同,他拿的是剩余收入,而不是合同收入。经营者欠股东什么?法律上讲,什么也不欠。股东要拿到剩余,就得有办法监督经营者,知道剩余是多少。但国家对经理到底赚了多少钱根本无法弄清楚,而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事实上也没有积极性获得信息和有效地利用信息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很难收到剩余的,因为经营者有各种各样的办法隐瞒剩余。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是虚报利润,虚盈实亏。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认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情况是隐瞒利润,赚了1000万,只报500万。为什么要隐瞒利润?因为报了是国家的,而不报留下来可以自己享受。当然,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角度看,这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当经营者可以从利润中得到更多的享受时,他们赚钱的积极性也提高了。
由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国家当股东是不合格的。我主张把国有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让那些真正承担风险、有积极性说实话的资产所有者当股东(所有者)。国有资产变成债权后,国家享有的是合同收益权和破产权,而不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那些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真正的所有者不仅有积极性选择最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也有积极性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以上几个问题就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财产制度的改革。个人财产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让每个人对自己说什么和干什么承担责任,从而让人们有积极性说实话,不偷懒。传统体制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人为说假话负责,没有人为偷懒承担风险。让我再用信用评级制度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美国,信用评级是由诸如穆迪这样一些私人公司进行的,这些评级公司的评价结果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可信的参考。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也引入了信用评价制度。据说,目前全国共有50多家评价机构,其中20多家是“独立法人”。我们看到满大街都是“AAA级信用社”,有谁信呢?或者说,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同样是信用评级,中国和美国不一样?因为产权制度不同。
在美国,我是评级机构,你要我评,你得出钱给我。那么,为什么不是你出钱多我就说你好呢?因为你不好我说你好,投资者受骗,下次就不再相信我,你也不会再找我,我就没饭吃了。所以,我必须说实话。但在中国就不同。投资者都是拿别人的钱玩,他们并不对自己的说谎承担责任。老百姓是拿自己的钱存入信用社,但他们也不承担风险,因为信用社是银行的,银行是国家的,信用社倒了,政府也得兜着,所以AAA还是BBB对他们有什么关系呢?结果是,没有人为相信假话承担责任,也就没有人会为说假话负责,所有人都在说谎。
信用评级机构并非特例。诸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是如此。现在是谁听企业的做假账,谁就有饭吃,谁说实话谁就没饭吃。所以,大家都在竞争如何贿赂,如何说假话,因为没有人要为说假话承担责任。有些问题初看起来与所有制不沾边,但仔细分析,仍然是所有制问题。比如说,在过去十来年,中国的大学发假文凭成风,硕士博士满街都是。为什么大学不说实话?因为有权决定用人的人对使用什么样的人并不承担责任,从而大学不会因为发假文凭而破产,大学教师不会因发假文凭而失业;相反,把假文凭发给有权的人,还可以得到更多的财政资助,提高个人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是私人机构,而不是国家,发文凭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就不会有单位再招聘这样的学生,就不会有学生再来这样的学校求学,这样的学校就得关闭,教员就会失业,就没有人再敢说假话了。
信息经济学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设计。如政府在征税上应该让有能力的人拿到高的收入,从公平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信息租金。否则有能力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能干的人也假装不能干。这些都需要用到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才是可行的。“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我们中国人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下面的对策,不考虑下面的对策的政策是没有可行性的。如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原计划额度为基数,规定额度内产量按计划价格收购,额度外产量按市场价格收购,结果是,原来种棉花的改种粮食了,而原来种粮食的改种棉花了。原因就在于这个政策没有考虑“激励相容问题”。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本文原载《读书》1997年第2期,曾收入《产权、政府与信誉》一书。